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1.doc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民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生活无着、流浪街头、乞讨为生的人员,包括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制,保障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流浪乞讨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救助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设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固定的救助场所,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第七条救助管理站的职责:(一)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发现、接收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二)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四)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亲友,帮助其返回原籍;(五)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协助其办理身份证明,并送交指定机构安置;(六)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七)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引导其自尊、自爱、自强。
第八条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值班制度,保证救助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响应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
三、救助措施与流程第九条救助管理站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开展街面巡查、接收群众举报等。
第十条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评估,了解其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站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救助服务:(一)临时住所;(二)食物、衣物;(三)医疗救治;(四)心理咨询;(五)协助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六)其他必要的救助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流浪人员救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流浪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针对流浪人员救助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流浪人员收容困难目前我国各地的收容站点数量较少,且往往条件简陋,无法满足流浪人员的基本需求。
一些地方的收容站点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收费、虐待等现象。
2. 心理需求无法满足流浪人员由于长期生活在边缘状态,往往面临心理问题和社会融入困难。
但目前社会对流浪人员的心理辅导和帮助较少,导致他们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3. 就业和再就业困难流浪人员往往没能力和技能,再加上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导致他们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困难。
目前的相关政策和帮扶措施也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二、建议1. 增加收容站点数量和改善条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收容站点的投入,增加其数量,并改善条件,提供充足的床位、温暖的饭菜和基本的生活用品,确保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加强管理和监管对收容站点的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虐待等行为,确保流浪人员在收容站点得到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3. 加强心理辅导和帮助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或部门,通过专业人员对流浪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扰,重建自信,融入社会。
4. 提供职业培训和帮助政府可以通过举办职业培训班、提供就业指导等方式,帮助流浪人员获取一定的技能和知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 加强宣传教育社会应加强对流浪人员的宣传教育,呼吁社会各界关爱他们,减少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通过以上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流浪人员问题的重视,并推动相关部门对流浪人员救助工作的改进和完善,让更多的流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流浪人员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除了上文提到的收容、心理、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之外,我们还应该从更多的角度出发,全面解决流浪人员的困境和问题。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金中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金中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
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帮助与管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帮助与管理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在我国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民政部工作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帮助与管理。
本文将探讨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有效地开展扶助工作,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了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生活救助标准的研究,并及时调整。
他们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出适合当前社会状况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并确保流浪乞讨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金或物资。
二、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为了更好地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建立全国范围的信息登记系统。
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及时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年龄、性别、教育背景等。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帮助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辅导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改善物质生活的同时,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
了解并尊重他们的感受和需求,通过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塑自信、重建信心,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四、开展培训与职业技能提升流浪乞讨人员大多因失去工作无法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
因此,民政部工作人员应组织相关培训,帮助他们获取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就业指导等,培养他们的自主就业能力,减少对社会救助的依赖。
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民政部工作人员应积极与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等加强合作,共同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和管理服务。
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更丰富的资源和更灵活的服务方式,而民政部工作人员则可以发挥其政府职能,协调相应资源,并提供专业的管理支持,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六、加强对收容救助场所的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加强对收容救助场所的管理工作。
这包括提高收容救助场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在这些场所得到基本的生活和医疗照顾。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责任,提高救助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一条会议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第二条会议主体:由政府相关部门、公益组织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三条会议职责:负责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协调救助资源、研究解决问题及评估工作。
第四条会议周期: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会议组织:由主办单位负责召集会议,会议组织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公益组织共同负责。
第六条会议资金: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包括会议场地费、物资费、交通费、伙食费等。
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结束后,由会议秘书处负责撰写会议纪要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会议职责与权限第八条会议职责与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提出相关建议,并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2.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登记和数据库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流通;3.协调救助资源,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确保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救助;4.研究流浪乞讨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5.评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效果,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6.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信息和决策过程。
第九条会议决策:会议决策以多数赞成为原则,如无法达到一致意见,主办单位负责做出最终决策。
第十条会议工作:会议按照议程进行,由主持人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第四章:会议成员及其职责第十一条会议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
具体的会议成员名单由主办单位负责确定。
第十二条会议成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政府相关部门代表:负责制定救助政策、协调资源、落实政策;2.公益组织代表: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供救助资源、开展志愿服务等;3.社区工作人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持;4.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会务工作、会议纪要的撰写等。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2003年出台的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较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有了根本性改变,新办法实施5年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新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对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鉴于此,应当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救助站与高校联动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简称“旧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开始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新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体现了政府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利政府向服务型的责任政府的转变,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旧办法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被强制收容遣返,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愿意。
而新办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新办法明确规定的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讨人员有权利选择救助也同样有权利选择放弃救助,他们的意愿和选择都必须得到尊重。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新、旧办法在制定之初的基本出发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制度最终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标,并最终引发了孙志刚事件。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救助机构建设:政府设立了一系列救助机构,如救助站、救助中心等,用于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庇护。
这些机构通常提供食宿、医疗、洗浴等基本生活保障。
2. 救助资金投入:政府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包括救助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以及提供给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补助金等。
3. 社会救助体系:政府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等各种救助方式。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救助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
4. 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府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等措施,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提升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从而摆脱贫困和流浪乞讨的状况。
5. 社会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和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但由于流浪乞讨人员众多、救助工作复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救助机构的数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救助标准不一致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流浪救助六大对策建议
流浪救助六大对策建议流浪救助是一个社会问题,六大对策建议可以从不同层面加以解决。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对策建议:1.加强社会福利体系: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提供给流浪者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提供住房、食物、医疗等基本需求。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大对流浪者的援助力度,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并融入正常生活。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乞讨、流浪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教唆他人乞讨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流浪者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管理,避免他们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增强社会对流浪者的理解和关爱。
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手段,让公众了解到流浪者的背后故事,引发对他们的同情和帮助。
同时,要提醒公众遇到流浪者时要保持谨慎和友善的态度,避免对流浪者的歧视和不当待遇。
4.建立流浪者信息系统:建立涵盖全国范围的流浪者信息系统,对流浪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流浪者的数量、分布和需求,为社会救助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以便准确有效地开展流浪救助工作。
5.推进流浪者短期援助和长期融入机制:为流浪者提供短期的临时救助,包括提供床位、食物和基本生活用品等。
同时,要建立起长期融入机制,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帮助流浪者重新回到正常生活轨道。
此外,要积极引导各界力量参与流浪者融入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共同推动流浪者的长期融入。
综上所述,流浪救助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方参与,采取综合性、长期性的对策,才能有效地解决流浪问题。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更加温暖、平等的社会环境。
夏季高温天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
夏季高温天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在炎炎夏日,阳光照得人像被蒸笼里的包子,出门的每一步都像是在和热浪搏斗。
可是在这烈日下,还有一些人,他们或许在街头流浪,或许在桥下求助,艰难地生存着。
就让人心里一阵不舒服。
每年夏天,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都是个难题,这事儿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是个大麻烦。
天气热得让人心烦,流浪乞讨人员更是倍感压力。
想想,顶着三十多度的高温,他们只能在街边暴晒,整个人就像个被阳光烤焦的地瓜,浑身都是汗。
再加上没有遮风避雨的地方,真的是太不容易了。
看到他们的样子,心里难免会揪一下,真希望能伸出援手。
可现实总是让人无奈,救助的资源有限,很多时候,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也力不从心,想帮却帮不了太多,感觉像是有心无力。
再说说,有些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状态吧。
毕竟,每个人背后的故事都是一部电影,谁知道他们经历了什么。
或许是家庭变故,或许是疾病缠身,抑或是社会的冷漠,把他们推到了这条路上。
在烈日下,有的人会向路人伸出手,有的人则沉默不语,任凭炎热折磨。
他们只是想得到一点温暖,哪怕是一杯水,或是一个善意的微笑。
可这种微妙的心理,有时候真的很难被理解,甚至会遭到误解。
毕竟,生活在城市里的人大多忙着追逐自己的目标,往往没时间去关注那些被忽视的角落。
咱们再聊聊救助工作的具体困难。
比如,流浪乞讨人员往往很难被找到。
他们就像“隐形人”,藏在城市的某个角落,志愿者想去帮忙,却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哪里。
再加上,有些人习惯了这种生活方式,根本不愿意接受救助。
就像那句话说的,“习惯成自然”,他们已经适应了这样的生活,真心不想改变。
想去救助他们,却发现他们根本不需要,这种尴尬真的是让人无奈啊。
然后呢,还有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的信任度很低。
有些人或许曾经接受过救助,结果得到的帮助不够及时,或者条件苛刻。
这样的经历让他们心寒,干脆选择自己来应对生活。
再加上,有些人对救助工作不了解,可能一听说是社会福利,心里就打鼓,觉得自己会被当成“对象”来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站设立
各级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站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医疗设施和安保设施。
救助站应定期公开救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程序
救助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应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及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确定,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监督救助工作的实施。
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救助费用与保障
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多元化的救助资金来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实施救助工作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街头流浪乞讨管理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街头流浪乞讨管理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
准)
一、管理标准
(一)民政部门要24小时三人值班,救助热线24小时开通,接到求助电话或反映后,市内主城区保证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救助。
(二)所有进驻救助站内的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及时送返地址清楚且愿意回家的流浪乞讨人员,地址不清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三)在城区主要路段、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点和引导标志,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四)民政部门与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社区等相关部门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联合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对职业乞讨人员的劝导、治理,严厉打击利用乞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五)增加上街巡查频次,定期巡查和夜间抽查相结合,对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及时救助,对不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发放食品、衣被等。
坚决杜绝夏季因热、冬季因冷或因饥饿而出现的街头死人现象发生。
(六)向出租车司机、门店商铺、环卫工人及其他社会群众发放爱心救助卡,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
二、处置时限
(一)流浪乞讨及其物品堆放问题。
在2个工作时内解决。
(二)救助引导标志牌破损、缺失、变形、倾斜、内容错误等问题。
不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民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0日民发[2012]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各铁路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关于“建立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1]136号)确定的“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落实救助管理政策措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我国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与完善对策
我国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与完善对策引言城市里的流浪人员虽然只占全社会的极少数人口,但他们作为社会的最底层,不仅自身生存艰难,而且他们流浪街头也会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主体,理应承担责任对他们实施积极救助,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上海是中国最大最发达的城市,也是外来流浪人口比较多的城市。
作为中国最具管理效率的城市政府之一,上海市是极其重视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工作的。
在上海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各市级和区级救助站精心工作,对流浪人员进行积极救助,除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日常救助之外,还为配合上海市举办的重大活动进行专项救助,对上海市的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自2003 年由“收容”制度转为救助制度以来,上海市救助站十年里共救助了流浪人员30 万余人次,平均每年救助的人数在3 万人次以上。
由于受国家对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限制,以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上海市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市政府加以关注和给予进一步的支持。
我们在听取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流浪人员救助情况介绍的同时,还去了上海市救助站和上海市救助二站进行了参观和相关调研。
一、当前上海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是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和政策执行的磨合期,在政策发挥实质效用的进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和规范。
通过调查,笔者觉得目前上海市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过程中,还面临如下几个困难亟待解决:(一)对长期滞留人员安置困难根据国家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属于临时性救助制度,最长救助10 天,也就是说救助管理站主要是解决救助对象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
但是,事实上由于部分救助对象流浪原因的复杂性,短短10 天内往往难以查清他们的身份和家庭地址,因而只能更长时间滞留在救助站,等待身份的进一步甄别。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与谐与稳固,结合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与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
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下列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与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
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与引导、护送力度。
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二)对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
(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与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长庚路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积极救助”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我社区救助管理工作,创新救助方式,实行主动救助,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我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制定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救助管理工作职责,对遏制流浪乞讨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开展救助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继续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创新方法,是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政策,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创新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区和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任务,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摸清本社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情况,同时明确工作人员和联系电话。
一经发现上报区救助管理站备案。
在基层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人员外出流浪有效的措施。
1、接受市民和求助人员的咨询,为他们开展有效服务;2、组织志愿者在社区开展日常巡察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告知、劝阻、引导和护送联络等工作;3、对户籍在本社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建立专项档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4、妥善安置外地送回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防止其反复流浪;5、设立并公开社区救助管理热线。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1、社区救助服务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着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医疗、返乡、安置、帮扶等救助工作,及时提供安全卫生的食物及饮用水等工作,对老弱病残和流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照。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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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1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提案导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因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①关于流浪乞讨的历史,我们无从追溯,但是从许多历史资料和文献中,我们可以推断,流浪乞讨的至少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平复分化出现之时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只要有了贫富分化,就有了所谓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人,也就有了出现流浪乞讨推力。
千百年来,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长期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当中,并且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不但不会消失,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由于“流浪乞讨”本身源自于社会发展的阴暗面,因而流浪乞讨现象本身无疑对社会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缓,导致城市贫富差距、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于是许多来自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农村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无收入阶层)的人纷纷开始在城市流浪乞讨。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或“旧法”),并于2003年废除此法,颁布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或“新法”)。
但是无论“旧法”还是“新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的许多的问题。
本提案以完善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对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流浪乞讨问题的危害及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局限和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有所得益,以期促进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1、概述按照民政部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在的流浪乞讨人员将近10万,其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较多,青壮年较少,16岁以下、60岁以上的约占70%;残疾、有病的流浪乞讨者居多,健康者较少;从性别上看,流浪乞讨的男性多于女性。
流浪乞讨人员的活动时间多为早上8点至下午7点,活动地点多为大中型城市,其中,车站出入口、主要商业区、重要娱乐、旅游区的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尤为集中。
②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资料、档案, 我们可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分为以下几种: (1)来自贫困山区的农民, 种地无法解决温饱,或在希望在农闲期间通过乞讨增加收入的;(2)无儿女的孤寡老人因家乡政府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 或者保障了基本生活而老人希望有一定金钱自由支配的;(3)为减轻儿女负担而自食其力的老人, 他们的子女一般务农或外出打工, 儿女负担过重, 希望靠自己乞讨减轻儿女负担;(4)肢体残缺或为盲人, 聋哑人, 一般有家人, 但想通过乞讨自食其力的;(5)灾区难民,受自然灾害后出来行乞的;①实施细则,国务院,2003年②李志平.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问题看社会保障建设.保山师专学报,2008;27(5):105-108(6)流浪艺人, 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 并且一般对现状“比较满足”;(7)以行乞为发家致富手段的人,即“职业乞丐”虽然比例不大, 但是是实际存在的, 他们采用假装遭遇残疾和不幸的手段骗取人们的同情和钱财, 更有甚者进行组织乞讨的牟利活动;(8)其它种类, 如少数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 落榜, 厌学, 被骗等原因出走行乞, 有少数妇女因夫妻不合、家庭暴力等原因出走行乞, 贫穷的父母为供孩子上学, 少数老人因子女拒绝赡养而被迫行乞, 等等。
2、收入水平要了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入水平,首先需要了解流浪乞讨人员获得收入的方式,这里的方式是指广义的“乞讨”,主要包括卖艺乞讨;显露肢体残疾乞讨;趴地行乞;卖物行乞;携带未成年人、婴儿、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行乞等传统的流浪乞讨方式,也包括强行拦人、拦车乞讨;强行沿街挨家挨户乞讨;虚构不行遭遇行乞;假扮尼姑;和尚行乞;“碰瓷”诈骗;强买强卖;诈骗;偷盗甚至抢截等新型的甚至是十分恶劣的流浪乞讨方式,而这些,在诸如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里,经常是屡见不鲜的。
由于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个人品质和乞讨方式等因素的不同,事实上,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入水平是极度两极分化的。
一方面,一些确实因为身体、心理、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失去自理食宿能力且又无亲友投靠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他们通常通过传统流浪乞讨方式行乞,收入和生活水平极其低下。
根据一份关于北京是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现状的调查分析③,133名有乞讨经历被访者日收入为36.53元,其中19.5%日均收入在10元以下,这个水平低于北京城镇居民月300多元的低保标准;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通过相对“高明”的乞讨方式,通常能够过上相对“满意”的生活,例如,调查中,一半以上的人员日均收入在10-30元间,月收入大300-900元,出去基本花销之后能有些结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小部分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竟然可以达到日均收入100元以上甚至更高,而这样的流浪乞讨人员在133名受访人员中也有3例,而这部分人,往往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所谓“职业乞丐”甚至是非法“职业乞丐”,他们通过恶性的、具有攻击性的乞讨方法、甚至采取诈骗、偷盗、组织行乞集团等方式获取“暴利”,从而在破烂的“乞丐工作服”后过着光鲜亮丽的白领生活。
还是来自于北京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最大的之初在吃饭和医疗,日用品和住宿方面也有一定的开支,其他方面的开支相对较少(不包括③李迎生,周好.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状况探析.西北师大学报,2007;44(6):45-51职业乞丐的非法收入)。
除去日常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所余收入差别较大,日均余额不到10元的人员超过半数以上,高于30元的人员减少到16%以下:图1 流浪乞讨人员支出情况通过上面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入水平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在城镇,他们中的许多人的收入水平处在城市的最低级阶层;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收入较之其生产力水平地下、人多地少的凭困的家乡贫困地区来说,却仍然是很客观的。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的调查由于直接访问流浪乞讨人员或至少是有过流浪乞讨经历的人员,且收入问题相对敏感,因而调查结果和资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3、生活水平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水平,最突出的反映在食宿方面。
图2 关于城市流浪乞讨者伙食状况调查从图中可以发现,过半乞讨者吃饭主要靠“别人施舍”或“去饭馆讨”来解决(在141个有效样本中,共有75个样本选择此二项),即尽量不在吃饭上有所花销;而大部分的非乞讨者在“街上买”或“自己做”(在482个有效样本中,共有369个样本选择此二项),他们会在吃饭上有所支出。
就居住环境来说,乞讨者大部分是露宿街头,其所占人员也以露宿者比例最高,但住旅馆的人也有相当比重,比例为61.7%,另有21.5%的人在北京租房落脚。
非乞讨其百分比分别为31.7%和28.1%。
当被问及“是否可以维持正常生活时”,53.8%的人认为“完全可以”或“基本可以”,34.2%的认为自己只能“勉强维持”正常生活,只有12.1%承认自己“衣食无着”,不能维持生计。
而基于这样的现状,对于“现在的生活状况还是令人满意的”描述中,两组人员表示“不赞同”的人数最多,总计百分比为35.6%。
有28.3%和23.2%的人分别表示“一般”和“赞同”,而表示“很不赞同”的人数占10.8%。
总体上看,流浪乞讨人员对自己目前生活状况趋于不满意,但态度比较温和。
极度不满意的人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
图3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对生活现状的满意程度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4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是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实践证明,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公开、公正、民主、透明,不仅直接关系一个村的集体经济发展,而且对于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干群关系,有效推动村民自治,维护农村政治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目前工作中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仍主要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专业机构不健全。
囿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很多地区村委会没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设立健全的财务机构,有的地方连会计、出纳也未分设,往往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从村委会成员中或非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村文书兼会计和出纳,缺少应有的制约机制。
二是帐目设置混乱。
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费开支随意性大,记流水帐、打白条现象严重。
账目时一个重要的方面,在财务管理中,账目时唯一的凭据,如果没有账目,财务管理就无从谈起。
三是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差。
缺乏基本的财务常识,未能履行好会计、出纳应有的职责。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已经摆脱了指令性的计划经济,日趋走向市场化,它客观上要求村民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在经济上,成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主体。
同时生产关系的变革,也要求广大村民在政治上成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
这就必然要求建立一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以村民为主体,对村财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其它监督方式的良性管理机制。
针对目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具体财务管理活动中暴露的问题,笔者认为尽快创建一套新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应该是下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1、尽快制定《农村集体财产、财务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财务管理主体、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分设会计、出纳,村财务人员必须接受村委会的领导。
这样不仅可以建立规范、有序的村级财务的管理机制,而且可以彻底解决个别地方村“两委会”因争夺财务大权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2、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机制村财务是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鉴于村委会三年一换届,村干部在任时间相对稳定的特点,应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即对完成一届任职的村委会主任成员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离任前和对因故未能完成一届任职,提前离任的村委会干部进行必要的离任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作出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真正做到群众明白,干部清白。
具体承担审计的机构应根据被审计财务金额的多少,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聘请县、乡专业审计部门或面向社会“委托审计”的办法进行。
这对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滋生漫延,对于防止集体财产流失,加强村干部廉政建设,改善农村干群关系,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