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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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金中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

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

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对于侵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财产和人生安全以及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3、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社会事务办应急时送入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工作,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4、财政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工作要求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实施救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

本工作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金中镇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

1、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本镇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临时救助金直接由社会事务办审批和发放。(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镇社会事务办接到村报来的临时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村,由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

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其它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00元不等临时救助;同时安排部分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救助。

2、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50-2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3、子女上学(大专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对象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上述救助必须出具大专及以上入学录取通知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其它原因救助标准:五保户死亡、安葬无名死尸都给予适当补助。

(二)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对象由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情况以现金或物资方式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年安排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资金总额的1%-2%分别提取,在县级安排的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经费中解决。

临时救助金的拨付、使用,由县民政据根据我镇实际,划拨到财政所,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安排发放。

六、本制度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保障我镇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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