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流浪人员集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和管理,保障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安置点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人员的人格尊严;(二)救助优先,保障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三)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流浪人员合法权益;(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流浪人员集中安置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流浪人员集中安置点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浪人员集中安置点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流浪人员的接待、登记、信息采集、档案管理等工作;(二)负责流浪人员的住宿、饮食、医疗、教育、就业等生活服务;(三)负责流浪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四)负责流浪人员的出所、回访、跟踪等工作;(五)负责流浪人员集中安置点的安全、卫生、消防等工作;(六)负责流浪人员集中安置点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待与登记第六条接待流浪人员时,管理人员应主动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流浪原因、健康状况等。
第七条对流浪人员进行登记,填写《流浪人员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八条对流浪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生活服务第九条为流浪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包括:(一)提供住宿,确保安全、卫生、舒适;(二)提供饮食,确保营养、卫生、可口;(三)提供医疗救助,确保基本医疗需求;(四)提供教育、就业指导,帮助流浪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就业。
第五章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对流浪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流浪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
第六章出所与回访第十二条流浪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出所申请:(一)已解决流浪原因;(二)具备基本生活能力;(三)自愿出所。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生活无着、流浪街头、乞讨为生的人员,包括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制,保障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流浪乞讨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救助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设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固定的救助场所,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第七条救助管理站的职责:(一)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发现、接收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二)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食物、衣物、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三)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四)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亲友,帮助其返回原籍;(五)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协助其办理身份证明,并送交指定机构安置;(六)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七)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引导其自尊、自爱、自强。
第八条救助管理站应当设立值班制度,保证救助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响应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
三、救助措施与流程第九条救助管理站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开展街面巡查、接收群众举报等。
第十条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评估,了解其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站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救助服务:(一)临时住所;(二)食物、衣物;(三)医疗救治;(四)心理咨询;(五)协助解决户籍、就业、教育等问题;(六)其他必要的救助服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城市谋生。
然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城市生存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其基本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应制定一系列的救助管理办法。
一、搜集信息,建立档案对于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信息进行搜集,建立档案。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等,以便后续的救助和管理。
二、提供食宿救助解决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问题,是救助的首要任务。
为此,可以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的住宿、丰富的营养餐等基本生存保障。
同时,也可以在各区域设立临时帐篷,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居所。
三、提供医疗保健流浪乞讨人员长期生活在街头,很容易患上一些传染性疾病,因此医疗保健也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在救助站点设置医疗诊室,定期进行心理、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让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实用技能。
比如,进行一些手工艺制作、家政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五、心理疏导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长期生活中,遭受的打击和伤害,常常让他们产生无助感、孤独感和抑郁感等。
因此,心理疏导工作也至关重要。
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一对一、小组心理咨询服务。
六、严格管控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存在一些不良分子,他们利用流浪乞讨的名义行骗和犯罪。
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事件,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管控,做好细致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公众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增强社会爱心和责任感。
倡导公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杜绝对其歧视和排斥。
总之,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为其生存、发展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重新振作,重获信心和勇气,重回美好的生活之路。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救助站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救助站人员的管理,提高救助站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救助站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保安人员等。
三、人员选拔与培训1. 选拔标准: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热爱救助工作,有责任心和同情心;- 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医疗护理或相关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培训要求:新入职人员需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岗前培训,包括救助政策、工作流程、服务技巧、心理健康知识等。
在岗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四、工作职责1. 管理人员:- 负责救助站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救助计划,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登记、安置和遣返工作。
2. 社会工作者:- 提供心理咨询、生活照料、就业指导等服务;-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活困难,促进其回归社会;- 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流浪乞讨人员的背景和需求。
3. 医护人员:-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体健康;- 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流浪乞讨人员的健康意识。
4. 保安人员:- 维护救助站内部秩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 配合管理人员做好救助工作;- 做好救助站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工作纪律1. 救助站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救助政策;2. 不得泄露流浪乞讨人员的个人信息;3. 不得接受流浪乞讨人员的财物;4.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5. 不得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歧视、侮辱或虐待。
六、考核与奖惩1. 考核:救助站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绩效、业务能力等方面。
2. 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
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式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金中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金中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
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
2024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
2024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如下:一、背景介绍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但与此同时,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稳定和城市形象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我市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控工作,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宁为出发点。
二、目标设定我市明确提出了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年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数量不低于去年的基础上增加20%;实现重点地区流浪乞讨人员零增长。
三、工作重点1.筛查排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登记平台,对城市各区进行定期巡查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登记流浪乞讨人员信息。
2.救助保障:对登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救助措施,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3.社会关爱: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关爱工作,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注和帮助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2.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流浪乞讨人员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执行计划,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五、风险应对在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逐一加以应对和解决。
主要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反抗拒捕、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等情况,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应对,确保工作推进顺利。
六、工作评估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七、总结展望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工作,对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救助机构建设:政府设立了一系列救助机构,如救助站、救助中心等,用于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庇护。
这些机构通常提供食宿、医疗、洗浴等基本生活保障。
2. 救助资金投入:政府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包括救助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以及提供给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补助金等。
3. 社会救助体系:政府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等各种救助方式。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救助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
4. 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府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等措施,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提升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从而摆脱贫困和流浪乞讨的状况。
5. 社会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和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但由于流浪乞讨人员众多、救助工作复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救助机构的数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救助标准不一致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城管流浪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人为本、救助优先、社会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
二、救助与安置第四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与民政、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五条市城管部门负责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提供临时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向救助点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接受救助点的询问和登记。
第七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临时食宿;(二)基本医疗救助;(三)衣物、被褥等生活必需品的提供;(四)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五)协助联系亲属或原居住地政府。
第八条对不愿意接受救助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应当做好劝导工作,必要时可协助其离开本市。
三、管理与教育第九条市城管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其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秩序。
第十条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等地方露宿、乞讨;(二)不得破坏城市公共设施;(三)不得从事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活动;(四)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四、社会参与第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热心群众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热心群众在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
五、监督与保障第十五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对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三篇)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尊敬的领导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浪乞讨现象在我国城市中逐渐增多。
这些流浪乞讨人员面临着生活困境和身心健康问题,需要我们的救援和帮助。
因此,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援管控工作,我根据相关数据和实践经验,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目标:通过救援管控工作,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福利水平,实现全面脱贫。
原则: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治理、长期稳定。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内容1. 救助和临时安置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用品,设立救助站或临时安置点。
提供临时住所、床位,同时加强对乞讨人员的营养补给和医疗照顾。
2. 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
制定培训计划,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同时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3. 教育和文化服务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教育服务,包括义务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开展文化活动、体育运动,提供文化娱乐设施。
鼓励流浪乞讨人员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4. 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保护,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人权。
5. 心理辅导和康复建立专业的心理辅导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援助,帮助他们重建自尊和自信。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政策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组织和协调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统筹资源和人力,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站设立
各级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站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医疗设施和安保设施。
救助站应定期公开救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程序
救助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人员可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站应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及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医疗救治等。
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确定,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部门职责与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监督救助工作的实施。
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救助费用与保障
救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多元化的救助资金来源。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政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实施救助工作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了积极落实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机构职责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温暖住所和基本的生活衣食用品。
2.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确实需要救助。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救助站点进行面试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填写申请表并签署声明。
3.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四、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包括住宿条件、饮食标准、生活用品等方面,详细标准由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
五、救助期限救助期限从申请人入住救助站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救助期满后,申请人应当离开救助站点。
六、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1.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救助工作的内容、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管理机构应当对救助站点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巡视。
3.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反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七、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1.管理机构应当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仅在必要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
八、救助站点的安全管理1.救助站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站点和申请人的安全保障。
2.救助站点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财物,定期清理和消毒站点设备。
九、违规行为处理申请人如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拒绝其申请,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公示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救助与帮扶相结合,促进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三)社会参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公开透明,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救助对象:(一)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二)因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等原因,被迫离家出走的人员;(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失去住所,无亲友投靠,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五条救助范围:(一)提供临时食宿、衣物、医疗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二)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家人或者返回原籍;(三)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就业培训等服务;(四)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
第三章救助程序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八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1.救助对象:
(2)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
(3)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
(4)高龄流浪乞讨人员。
2.救助条件:
(2)申请人必须在救助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3)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乞讨人员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三、救助内容和方式
1.救助内容:
(1)提供一日三餐的基本生活物资;
(2)提供基本医疗和药物救助;
(3)提供住所安排;
(5)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就业指导。
2.救助方式:
(1)由当地相关部门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提供临时庇护和基本生活救助;
(2)救助中心要保障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3)救助中心要设立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班,提供社会就业指导;
(4)救助中心可将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分配临时工作,提供一定报酬。
四、救助管理和监督
1.救助管理: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2)救助中心要制定详细的救助计划,确保救助的全面和及时性;
(3)救助中心要定期组织对救助对象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2.救助监督:
(1)救助中心要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组织和媒体要对救助中心的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救助对象和公众可举报救助中心的不当行为。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范文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人流失落后地区的农民工、流浪人员、乞讨者等不同程度地进入城市生活,在城市街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展开乞讨活动,给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保障城市管理的秩序稳定和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1.保障城市管理的秩序稳定,提升城市形象。
2.给予流浪乞讨人员必要的救援和关爱,帮助他们改变现状。
3.避免流浪乞讨人员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4.促进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扶助机制。
三、工作措施1.政府部门的责任(1)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2)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巡查和管控,及时发现问题人员,并提供相关的社会救助。
(3)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提供住宿、就业、医疗等综合保障。
(5)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再教育工作,通过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改变求助思维,学习适应社会的技能。
(6)加强对于乞讨现象的宣传和引导,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2.社会组织的责任(1)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提供相应的物质援助和精神关怀。
(2)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走访慰问活动,了解他们的具体需求,并尽力提供帮助。
(4)组织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自信,重塑人生目标。
(5)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脱贫攻坚工作,引导他们融入社会。
3.市民的责任(1)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状况,了解他们的需求,提供帮助。
(2)平等友善待遇流浪乞讨人员,不歧视、不嘲笑他们,为他们提供人性化的关怀。
(3)严禁给予乞讨人员钱物资助,以免助长乞讨人员的依赖心理,同时也避免给乞讨人员自身带来危险。
(4)积极参与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活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规程,旨在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程序和标准,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救助对象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家庭、经济、精神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经常流浪在外并进行乞讨的人员。
救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的无业无劳动能力的人员;2. 没有固定住所或者住所不稳定,需要寻求帮助的人员;3. 经济来源非常困难,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员;4. 需要心理或精神方面的帮助的人员。
三、救助内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内容包括住宿、食品、医疗、心理辅导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 住宿:提供基本的住宿条件,如安全、卫生和舒适的住所;2. 食品:提供基本的营养食品,保证救助对象的身体健康;3. 医疗:为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4. 心理辅导: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支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恢复信心。
四、救助程序1. 接收:接收流浪乞讨人员,了解其基本情况;2. 身份确认:核实救助对象的身份及其救助需求;3. 评估:对救助对象进行评估,确定其救助方案;4. 实施:根据救助方案,实施救助措施;5. 监督: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法规,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2. 社会组织:负责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3. 公众:应当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救助工作质量评估为了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质量,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包括救助对象的满意度和救助效果等方面,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救助工作。
七、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严;(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三)及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申请救助:(一)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亲友投靠的;(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无着的;(三)因自身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第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包括:(一)提供临时食宿;(二)提供医疗救治;(三)提供返乡服务;(四)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三、救助程序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可向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救助管理机构收到求助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实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二)了解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评估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四)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救助措施。
第八条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以下救助措施:(一)提供临时食宿;(二)提供医疗救治;(三)提供返乡服务;(四)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救助期限一般为15天,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
四、救助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登记、评估和救助;(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
五、监督与保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救助站受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救助站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救助服务质量,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章救助站职责第三条救助站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平的原则,为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第四条救助站应提供以下基本救助服务:1.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三章受助人员管理第五条受助人员进入救助站后,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登记随身携带物品。
第六条受助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尊重救助站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维护救助站的正常秩序;2. 不得在救助站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3. 不得损害救助站设施设备;4. 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受助人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救助站有权拒绝提供救助:1. 提供虚假信息的;2. 拒绝接受救助站管理或违反救助站规定的;3. 有犯罪记录或正在进行刑事侦查的;4.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四章救助站服务第八条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救助服务,包括:1. 生活照料:提供衣物、洗漱用品等生活必需品;2. 医疗救治:对患有疾病的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3. 教育培训:为有需求的受助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等;4. 法律援助:为受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第五章救助站监督第九条救助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受助人员有权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救助站负责解释。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提供必要的庇护和支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救助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哪些人被归为流浪乞讨人员,并制定了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定救助的具体内容和程度。
2. 救助机构和人员:建立相关的救助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救助人员,负责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机构可以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站、救助中心等。
3. 救助内容:救助内容包括提供临时住所和食物、发放生活补助金、提供基本医疗和教育等服务。
同时,还可以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流浪乞讨人员重新找到工作,实现自主生活。
4. 救助程序和管理:制定救助程序,明确流浪乞讨人员如何申请救助以及救助的具体流程。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对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 社会参与和合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参与救助工作,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通过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流浪乞讨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通过综合施策,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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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金中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
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
对于侵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财产和人生安全以及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3、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社会事务办应急时送入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工作,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4、财政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工作要求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实施救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
本工作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金中镇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1、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本镇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临时救助金直接由社会事务办审批和发放。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镇社会事务办接到村报来的临时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村,由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
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其它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00元不等临时救助;同时安排部分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救助。
2、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50-2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3、子女上学(大专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对象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上述救助必须出具大专及以上入学录取通知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其它原因救助标准:五保户死亡、安葬无名死尸都给予适当补助。
(二)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临时救助对象由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情况以现金或物资方式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年安排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资金总额的1%-2%分别提取,在县级安排的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经费中解决。
临时救助金的拨付、使用,由县民政据根据我镇实际,划拨到财政所,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安排发放。
六、本制度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保障我镇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金中镇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它优抚对象。
三、医疗保障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和救助;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以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应当在医疗发票开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
非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按6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5%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现金救助。
对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无力住院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500-2000元的现金救助。
现金救助每人每年只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六)门诊医疗补助:在年底结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5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底划入个人账户。
(七)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如保险、赔偿)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八)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九)下列情况不得纳入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1、特殊慢性病患者购买与本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费用;2、住院期间与本身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3、打架斗殴、自杀致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4、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六、医疗优惠优抚对象在县、乡镇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治疗等医疗优惠服务。
定点医院要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
七、就医方式(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经乡镇卫生院同意后可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如县级医院不能治疗的,经县级医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转院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救助。
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的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乡镇医院不能治疗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申请享受事前救助。
事前救助金额由县民政局根据病情确定,但不超过1000元。
我县选择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
享受事前救助的资金核算。
享受事前救助对象的事前救助资金,在个人支出的部分按比例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对接。
八、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由本人或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症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要原件,如没有原件的须经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或居民医疗保险机构盖章注明已报销金额后方有效)、民政局制发的优抚证件、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居)民委会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申请现金救助对象必须出具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复印件,与本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并注明患者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