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
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86]学位字00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04.15
【实施日期】198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
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
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学位[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29日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位授予机构是那个机构
篇一:《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是指通过一定的评审和认定程序,由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的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
目前我国学位点的设置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和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
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通常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科研条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
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能够提供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培养出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硕士研究生。
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设立本科教育学位教育机构并授予本科学位的高等学校。
这些学校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师资力量,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本科教育。
学位点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提高学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保障。
同时,学位点也是高等教育机构对于学术水平的评价标准之一,对于学生的就业和学术生涯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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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完善学位法律制度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学位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
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教育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送审稿)》,于2021年1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
2023年6月,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2023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教育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学位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学位〔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0年11月11日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一)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7.25•【文号】学位[2007]2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学术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为规范学位授予秩序和保证学位证书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对学位证书的统一印制发行工作,在保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地进行了调整完善。
随着高等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发展,近年来,在学位证书的印制发行和使用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现行学位证书为"开本式",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在填写时增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难度;"开本式"学位证书耗费材料较多,不利于节约,制作和储运难度大并与国际通用做法不符;"籍贯"和"学习年限"等证书内容不宜反映信息需求等。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学位证书的版式和格式内容作如下调整:一、学位证书的版式由"开本式"调整为"单页式"(样式见附件一)。
二、学位证书内容不再包含学位获得者的"籍贯"和"学习年限"等信息(填写内容见附件二)。
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
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杂集2015-04-05 07:49:10阅读(111)评论(0)分享到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来源:博士中国转载:中华博士智库编辑:学妹三级学位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三级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国的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具体规定了各级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如下:学位类型我国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
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专业学位虽也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
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包括学位授权单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核。
我国的学位是一种“国家学位”,国家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国务院授权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行使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的授权。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国家统一部署学位授权审核。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
主席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科研或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臵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审批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八)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学期末召开工作会议,会议须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做出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与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和秘书各一人。
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水平、监督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答辩情况、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学位[2003]57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学位[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有关部门(单位),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部各直属高等学校: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现将批准的你部门所属单位的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发给你们,请下达到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取得了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以及授予博士学位的资格。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点,可以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能否培养出高质量的博士和硕士,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请各主管部门从人力、经费、基建、设备等各方面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予以支持,不断改善培养条件,有计划地对其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确保所授学位的质量。
附件: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ΟΟ三年九月八日附件: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szssdmszssmcxwsydwmcxwsydwdmejxkdmejxkmc11北京市北京大学10001030105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11北京市北京大学10001030106诉讼法学11北京市北京大学10001040101教育学原理11北京市北京大学10001050401艺术学11北京市北京大学10001081602摄影测量与遥感11北京市北京大学10001120201会计学11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10002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1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10002050103汉语言文字学11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10002050105中国古代文学11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10002120404社会保障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10105伦理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20101政治经济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30207国际关系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30301社会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40106高等教育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40303体育教育训练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50106中国现当代文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50201英语语言文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50302传播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50403美术学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070401天体物理11北京市清华大学10003120401行政管理11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10004070105运筹学与控制论11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10004070207光学11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10004071102系统分析与集成11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10004080104工程力学11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10004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11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10004080804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11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10004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11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10005070205凝聚态物理11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10005080104工程力学11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10005080202机械电子工程11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10005080902电路与系统11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10005081102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11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10005081403市政工程11北京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0006070101基础数学11北京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0006080705制冷及低温工程11北京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0006120403教育经济与管理11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10007070205凝聚态物理11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10007080101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11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10007080503材料加工工程11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10007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11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10007081702化学工艺11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10007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11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学10008081401岩土工程11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学10008070205凝聚态物理11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学10008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11北京市北京化工大学10010070304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11北京市北京化工大学10010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11北京市北京邮电大学10013080202机械电子工程11北京市北京邮电大学10013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11北京市中国农业大学10019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11北京市中国农业大学10019083002环境工程11北京市中国农业大学10019120405土地资源管理11北京市北京林业大学10022071010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11北京市北京林业大学10022090503草业科学11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10025071009细胞生物学11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10025100103病原生物学11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10027010103外国哲学11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10027010105伦理学11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10027040301体育人文社会学11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10027050407广播电视艺术学11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10027082703核技术及应用11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10027120401行政管理11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10028010101哲学11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10028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11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10028050402音乐学11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10028060107中国近现代史11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10028070104应用数学11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10028070501自然地理学11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10028071007遗传学11北京市北京语言大学10032050105中国古代文学11北京市北京广播学院10033050405戏剧戏曲学11北京市北京广播学院1003308090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11北京市中央财经大学10034020101政治经济学11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0036020105世界经济11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0036020204金融学(含∶保险学)11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0036020205产业经济学11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0036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11北京市外交学院10040030208外交学11北京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0041030106诉讼法学11北京市北京电影学院10050050406电影学11北京市中央民族大学10052030304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11北京市中央民族大学10052050102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11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10053030101法学理论11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10053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1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10053030201政治学理论11北京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11912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010103外国哲学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010106美学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030302人口学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080901物理电子学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120201会计学12天津市南开大学10055120501图书馆学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70303有机化学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70304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71011生物物理学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80902电路与系统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8090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81101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81103系统工程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81502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12天津市天津大学10056083001环境科学12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10057083201食品科学12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10058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12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10058080502材料学12天津市天津中医学院10063100505中医诊断学12天津市天津中医学院10063100510中医儿科学12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10065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12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10065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12天津市天津财经学院10070020204金融学(含∶保险学)12天津市天津财经学院10070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12天津市天津医科大学11904100102免疫学13河北省河北大学10075020105世界经济13河北省河北工业大学10080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13河北省河北工业大学10080081702化学工艺13河北省河北师范大学10094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13河北省河北师范大学10094040303体育教育训练学13河北省河北师范大学10094060107中国近现代史13河北省河北师范大学10094070205凝聚态物理13河北省燕山大学10216080104工程力学13河北省燕山大学1021608020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13河北省燕山大学10216080401精密仪器及机械13河北省燕山大学10216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13河北省燕山大学10216081102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13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11919100505中医诊断学13河北省河北农业大学11920071001植物学13河北省河北农业大学11920082801农业机械化工程13河北省河北农业大学11920090101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13河北省河北农业大学11920090301土壤学13河北省河北农业大学11920090702森林培育14山西省山西大学10108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14山西省山西大学10108020103经济史14山西省山西大学10108040303体育教育训练学14山西省山西大学10108070302分析化学14山西省山西大学10108081704应用化学14山西省山西大学10108071002动物学14山西省山西大学10108071001植物学14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10112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14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10112083002环境工程14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10112080502材料学14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1011208020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14山西省山西农业大学10113082801农业机械化工程14山西省山西农业大学10113090102作物遗传育种14山西省山西农业大学10113090202蔬菜学14山西省山西农业大学10113090301土壤学14山西省山西农业大学10113090702森林培育14山西省山西医科大学10114100105法医学14山西省山西医科大学10114100201内科学14山西省山西医科大学10114100213耳鼻咽喉科学14山西省山西医科大学10114100402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大学10126030404中国少数民族史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大学10126071001植物学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工业大学10128081702化学工艺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工业大学10128080703动力机械及工程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工业大学10128080102固体力学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工业大学10128080503材料加工工程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农业大学10129071001植物学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农业大学10129090101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农业大学10129090602预防兽医学1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农业大学10129090702森林培育21辽宁省辽宁大学10140020205产业经济学21辽宁省辽宁大学10140050101文艺学21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10141070304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21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10141080401精密仪器及机械21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10141080701工程热物理21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101410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21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10141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21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10141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21辽宁省沈阳工业大学10142080805电工理论与新技术21辽宁省东北大学10145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21辽宁省东北大学10145120401行政管理21辽宁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0147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21辽宁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0147081603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21辽宁省辽宁中医学院10162100504方剂学21辽宁省辽宁中医学院10162100601中西医结合基础21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10165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1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10165040101教育学原理21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10165070502人文地理学21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10173020105世界经济21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10173020106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83002环境工程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120401行政管理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81704应用化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20202区域经济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30301社会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50103汉语言文字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80902电路与系统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100405卫生毒理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100705微生物与生化药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100706药理学22吉林省吉林大学10183030105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22吉林省延边大学10184100104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22吉林省长春理工大学10186080402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22吉林省吉林农业大学10193090401植物病理学22吉林省吉林农业大学10193090502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22吉林省长春中医学院10199100506中医内科学22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10200040102课程与教学论22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10200040202发展与教育心理学22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10200040303体育教育训练学22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1020007010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22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10200070304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22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10200070501自然地理学23黑龙江省黑龙江大学102120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23黑龙江省黑龙江大学10212070301无机化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10213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23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10213081303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23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10213081702化学工艺23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10213082504人机与环境工程23黑龙江省哈尔滨工程大学10217080202机械电子工程23黑龙江省大庆石油学院10220081801矿产普查与勘探23黑龙江省大庆石油学院10220080706化工过程机械23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10224071001植物学2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10225082304载运工具运用工程23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10226100211妇产科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10226100212眼科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1022610020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10226100602中西医结合临床23黑龙江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10228100502中医临床基础23黑龙江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10228100601中西医结合基础23黑龙江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10228100602中西医结合临床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050101文艺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071007遗传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理工大学1191408020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23黑龙江省哈尔滨理工大学11914080502材料学23黑龙江省哈尔滨理工大学11914080801电机与电器31上海市复旦大学10246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1上海市复旦大学10246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31上海市复旦大学10246100216运动医学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100210外科学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070104应用数学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070201理论物理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081603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081803地质工程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080703动力机械及工程31上海市同济大学10247070301无机化学31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10248120301农业经济管理31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10248081402结构工程31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10248081704应用化学31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10248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31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10248070101基础数学31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10248100212眼科学31上海市华东理工大学10251082203发酵工程31上海市华东理工大学10251080503材料加工工程31上海市华东理工大学10251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31上海市上海海运学院10254082304载运工具运用工程31上海市东华大学1025508020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31上海市上海水产大学10264083204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31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10269030201政治学理论31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10269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31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10269070304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31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102690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31上海市上海师范大学10270010102中国哲学31上海市上海师范大学10270040102课程与教学论31上海市上海师范大学10270040202发展与教育心理学31上海市上海师范大学10270060108世界史31上海市上海外国语大学10271030207国际关系31上海市上海财经大学10272010101哲学31上海市华东政法学院10276030104刑法学31上海市华东政法学院10276030107经济法学31上海市上海大学11903050106中国现当代文学31上海市上海大学11903080804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31上海市上海大学11903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10107宗教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20104西方经济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20204金融学(含∶保险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80901物理电子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8090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100201内科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100210外科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120201会计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120501图书馆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80502材料学32江苏省南京大学10284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82103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100706药理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70101基础数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90504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含:蚕、蜂等)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50201英语语言文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81704应用化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70301无机化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10102中国哲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40106高等教育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050103汉语言文字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100201内科学32江苏省苏州大学10285100405卫生毒理学32江苏省东南大学10286080104工程力学32江苏省东南大学10286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32江苏省东南大学1028610020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32江苏省东南大学10286100402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32江苏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0287080503材料加工工程32江苏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0287080701工程热物理32江苏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0287080801电机与电器32江苏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0287081104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32江苏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0287082302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32江苏省南京理工大学10288080701工程热物理32江苏省南京理工大学10288080901物理电子学32江苏省南京理工大学10288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32江苏省中国矿业大学10290070902地球化学32江苏省中国矿业大学10290080103流体力学32江苏省中国矿业大学10290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32江苏省中国矿业大学10290081402结构工程32江苏省中国矿业大学10290081702化学工艺32江苏省中国矿业大学10290083001环境科学32江苏省南京工业大学10291081903安全技术及工程32江苏省河海大学10294080802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32江苏省河海大学10294081601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32江苏省河海大学10294081803地质工程32江苏省河海大学10294082802农业水土工程32江苏省江南大学10295082101纺织工程32江苏省江南大学10295083002环境工程32江苏省南京林业大学10298082201制浆造纸工程32江苏省南京林业大学10298120302林业经济管理32江苏省江苏大学10299080102固体力学32江苏省江苏大学10299080804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32江苏省江苏大学10299081103系统工程32江苏省江苏大学10299082304载运工具运用工程32江苏省江苏大学10299082803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32江苏省江苏大学10299083002环境工程32江苏省江苏大学10299083201食品科学32江苏省南京农业大学10307090502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071010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101人体解剖和组织胚胎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102免疫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203老年医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204神经病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210外科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216运动医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401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32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10312100405卫生毒理学32江苏省中国药科大学10316100601中西医结合基础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70905第四纪地质学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70201理论物理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30106诉讼法学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40202发展与教育心理学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30203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50201英语语言文学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71005微生物学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20101政治经济学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60105专门史32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10319080901物理电子学32江苏省南京艺术学院10331050402音乐学32江苏省扬州大学11117050101文艺学32江苏省扬州大学11117070101基础数学32江苏省扬州大学11117070304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32江苏省扬州大学11117071001植物学32江苏省扬州大学11117082802农业水土工程32江苏省扬州大学11117090402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32江苏省扬州大学11117090603临床兽医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10108科学技术哲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20104西方经济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20105世界经济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20207劳动经济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30201政治学理论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30302人口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40301体育人文社会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70503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70901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81302建筑设计及其理论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81503水工结构工程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81802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82703核技术及应用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83203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90501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090602预防兽医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100101人体解剖和组织胚胎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100102免疫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100218急诊医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100701药物化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100702药剂学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120403教育经济与管理33浙江省浙江大学10335120405土地资源管理33浙江省浙江工业大学10337080202机械电子工程33浙江省浙江工业大学10337081101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33浙江省浙江工业大学10337081703生物化工33浙江省浙江中医学院10344100602中西医结合临床33浙江省杭州商学院10353020208统计学33浙江省杭州商学院10353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33浙江省杭州商学院10353083201食品科学33浙江省中国美术学院10355050404设计艺术学34安徽省安徽大学10357060104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34安徽省安徽大学10357070301无机化学34安徽省安徽大学10357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34安徽省安徽大学10357080902电路与系统34安徽省安徽大学1035708090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34安徽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0358010108科学技术哲学34安徽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0358080502材料学34安徽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0358080702热能工程34安徽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10358083001环境科学34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10359080503材料加工工程34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10359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34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10359081402结构工程34安徽省安徽理工大学10361081903安全技术及工程34安徽省安徽理工大学10361083002环境工程34安徽省安徽农业大学10364071005微生物学34安徽省安徽农业大学10364090703森林保护学34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10366100401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34安徽省安徽师范大学10370050105中国古代文学34安徽省安徽师范大学10370060106中国古代史34安徽省安徽师范大学10370071012生态学34安徽省安徽师范大学10370070303有机化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30303人类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10102中国哲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10103外国哲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30105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30201政治学理论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120401行政管理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70104应用数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70102计算数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81101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50101文艺学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81705工业催化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35福建省厦门大学10384080402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35福建省华侨大学10385080502材料学35福建省华侨大学10385081402结构工程35福建省华侨大学10385081703生物化工35福建省华侨大学10385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35福建省福州大学10386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35福建省福州大学10386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35福建省福州大学10386081406桥梁与隧道工程35福建省福州大学10386081705工业催化35福建省福建农林大学10389071010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35福建省福建农林大学10389071012生态学35福建省福建农林大学10389083203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35福建省福建农林大学10389090203茶学35福建省福建农林大学10389090704森林经理学35福建省福建农林大学10389120301农业经济管理35福建省福建医科大学10392100103病原生物学35福建省福建医科大学10392100201内科学35福建省福建医科大学10392100204神经病学35福建省福建医科大学10392100706药理学35福建省福建师范大学10394020102经济思想史35福建省福建师范大学10394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35福建省福建师范大学10394040103教育史35福建省福建师范大学10394060107中国近现代史35福建省福建师范大学10394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36江西省江西农业大学10410090101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36江西省江西农业大学10410090501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36江西省江西农业大学10410090702森林培育36江西省江西师范大学10414040201基础心理学36江西省江西财经大学10421020101政治经济学36江西省江西财经大学10421020203财政学(含∶税收学)36江西省南昌大学11902080202机械电子工程36江西省南昌大学11902083002环境工程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10103外国哲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20101政治经济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20201国民经济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20203财政学(含∶税收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30205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30206国际政治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60105专门史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0104工程力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0702热能工程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0804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1102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2203发酵工程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083002环境工程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100208临床检验诊断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100302口腔临床医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100602中西医结合临床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100706药理学37山东省山东大学10422120402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3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10423071002动物学3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10423071007遗传学3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10423071009细胞生物学3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10423083201食品科学3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10423100701药物化学37山东省山东科技大学10424081101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37山东省山东科技大学10424080202机械电子工程37山东省山东科技大学10424081401岩土工程37山东省山东科技大学10424081801矿产普查与勘探37山东省山东科技大学10424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37山东省山东科技大学10424081603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37山东省石油大学10425070902地球化学37山东省石油大学10425080706化工过程机械37山东省青岛科技大学10426080502材料学37山东省青岛科技大学10426081704应用化学37山东省青岛科技大学10426081701化学工程37山东省山东农业大学10434071008发育生物学37山东省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1983.12.10•【文号】[83]学位字026号•【施行日期】1983.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的通知((83)学位字02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有关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各有关重点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于今年七月初在北京召开了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座谈会。
现将这次座谈会讨论提出的《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长何东昌在这次会上的讲话,随通知附去,请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安排开展此项研究工作。
关于当前和近期主要研究课题计划制订和落实情况,希于明年一月底前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长何东昌在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一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八三年十月)一、开展研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把教育确定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迫切需要通过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培养出大批能独立解决现代化建设和学术发展中出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又红又专的高级专门人才。
研究生教育是我国教育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阶段。
能不能独立自主地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方面所需要的博士、硕士这样的高级专门人才,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独立完整地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82]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82)学位字00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我国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已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正式下达。
这个名单还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已联合发出(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所提的各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校应当认真对待。
在今后几年内,要积极采取措施,把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切实办好,保证学位质量。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注意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注意推动各校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已由教育部设计。
因时间关系,七七、七八级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约于三月底发出。
请各校将这两届毕业生所需学士学位证书数字,尽快报教育部学生司。
附件:1.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2.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地区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北京中医学院卫生部天津市天津中医学院天津市辽宁省辽宁中医学院辽宁省吉林省长春中医学院吉林省黑龙江省黑龙江中医学院黑龙江省上海市上海中医学院上海市江苏省南京中医学院江苏省浙江省浙江中医学院浙江省安徽省安徽中医学院安徽省福建省福建中医学院福建省江西省江西中医学院江西省山东省山东中医学院山东省河南省河南中医学院河南省湖北省湖北中医学院湖北省湖南省湖南中医学院湖南省广东省广州中医字院卫生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中医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中医学院四川省贵州省贵阳中医学院贵州省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云南省陕西省陕西中医学院陕西省新疆石河子医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附2: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二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布置了申报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党中央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1月17日附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目录序言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二)发展目标二、发展改革任务(一)主动适应需求,动态调整优化结构(二)改革培养模式,提升创新和实践能力(三)健全质量评价,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四)扩大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五)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研究生教育整体实力(六)拓展育人途径,推动培养单位体制机制创新三、保障措施(一)形成各方合力支持的投入保障机制(二)强化导师培养责任和能力(三)构建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四)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五)完善工作机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深入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制定本规划。
序言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释放人才红利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和科技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是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
没有强大的研究生教育,就没有强大的国家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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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
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专业名称一般应是已列入《专业目录》的。
属于新兴和边缘学科、专业,《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在自行审批前,应将新增学科、专业的名称及其理由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有关评议分组的同意后,方可审批。
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三、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办法:
(一)申请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所在的教研(研究)室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报送《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简况表》和《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自行审批范围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应受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同行评议。
1.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参照《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的范围,组织相应的评议小组。
2.评议小组至少由7人组成,其成员应是相同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
评议小组组长一般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必须有外单位专家参加评议工作,可以聘请为评议小组成员,也可聘请为通信评议员,总数不少于3人。
通信评议员不计入评议小组成员人数。
在评议前1个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评议的有关材料送通信评议员审核。
通信评议员对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对通信评议员的意见要充分重视,并对外保密。
3.评议小组成员受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以专家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属单位或其他个人.
4.评议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评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树立科学的学风,使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发表各种不同意见。
评议内容,对外保密。
5.评议小组对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逐个评议。
学科、专业点的主要学术带头人应向评议小组报告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梯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实验室设备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小组提出的问题。
6.评议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核有关材料,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获得评议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
评议小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逐个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
票表决,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公布。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备案材料包括:
1.学位授予单位关于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情况报告;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汇总表;
3.《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和《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4.通信评议员评议意见(原件复制);
5.评议小组成员和通信评议员简况;
6.评议小组投票表决情况。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四、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自行审批,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的统一部署同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具体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学科评议组或其成员,对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或复议。
也可采取其它适当措施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将撤销其学位授予权,或停止或撤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权。
(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律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