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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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局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章工时

第三条局实行三种工时制度: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局和所属子(分)公司机关实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小车司机;

2、值班和保卫人员;

3、具有明确指标任务的业务人员及长期住外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局所属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员工加班。

第八条员工必须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休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如必须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单位须支付本人日岗位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第十条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托辞拒绝执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员工违反规定无故迟到早退1次罚款30元,无故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旷工3天扣除当周工资,旷工7-14天扣除当月工资。

第三章休假

第十三条法定假日:员工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国家法定节日,女员工享受三八节半天假日。

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详见《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员工当年需提交带薪年休假报告,经单位领导批示适时安排休假,当年未提交休假报告

的,视为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与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休假2次,每次为25天;公司内双职工且两地分居的可共休假3次计75天;海外项目可一次性休假5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假2次,每次为20天。

第十七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5天。4年1次探望父母假,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

第十八条两地分居员工其中一方和父母居住在一地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员工在实习、见习、试用、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条员工因各种原因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不享受

当年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员工探亲假期包含往返路途时间。

第二十二条婚假:员工在工作地结婚,给3天的婚假,晚婚另加7天(含法定节假日);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三条丧假:员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7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员工的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在员工工作地死亡,需员工办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四条生育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者可增假30天;难产的,另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

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五条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必须经工伤保险部门确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及其它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休假期限以医疗期规定为限。

第二十七条事假:员工未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能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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