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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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

浅析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

浅析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论文摘要幸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又包含着丰富而具体的内容。

现实生活中,影响人们幸福(感)的因素很多,诸如心理、社会环境因素等,法律也是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法律与幸福密切相关,幸福应该是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现代法律的每个运行环节都应以追求人类的幸福为最高标准,其中,司法在追求法律幸福价值方面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法律价值幸福司法从形式上看,“幸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确切地说是一种主观感受,主要是对现实生活的满足度的价值衡量和认知。

正因为这种主观价值感官,赋予了“幸福”丰富而复杂的内涵,致使没有一个具体的词汇或具象的事物能将其涵盖或对等。

当然,也许正因为其内涵的多样性,造就了她与万物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幸福”又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是不同条件下生活状态的集中反映。

相较于其他宏大或抽象的价值标准而言,“幸福”对每个受法律约束的人有着更具体和真实的一面。

当人们普遍缺少幸福感时候,就会常常沉浸在对于过去的怀念和未来的憧憬之中,但是人们始终并不怀疑幸福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

那么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人类生活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或工具,其价值追求应围绕这个终极目标展开。

一、法律上“幸福”的内涵法律上的幸福有其特定的内涵及具体、丰富的内容,现代法律应该以幸福为其最高价值追求。

(一)“幸福”的内涵不可否认,对于幸福内涵的认知,因人而异。

但还是有一些为多数个体接受的认定规则。

例如:生存的压力程度,对富足生活状态的追求、对自由的享受、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乃至对平等的社会地位向往、对正义与效率的思考等。

因此,有观点认为“幸福即人类在物质生活上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满足”豍,笔者认为这种概括是有一定道理的。

因此,法律的幸福价值可以概括为法律所具有的满足每个人的物质追求和精神享受的属性。

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对法律的幸福价值有较为具体的分析。

他把避苦求乐、避恶求善作为人类生活行为的选择,甚至是人类社会的目标,那么行政者的义务就是要以“避苦求乐”来增进人们的社会福祉,而立法者要想保证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使人们感受到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

浅析对法的自由价值的限制

浅析对法的自由价值的限制

g肴弄I法治天地浅析对法的自由价值的限制张石芳摘要:自由在法律中体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代表着对自由的维护,而义务代表着对自由的限制。

本文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自由从何而来以及为什么要对自由进行限制。

第二部分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为例论述对自由的限制和其背后的法理。

第三部分分析对自由限制的标准。

关键词:法的价值;自由;限制原则;人权—、自由源于人权自由思想的产生源于人权主义的崛起,在一个不关注人权的时代是没有自由的。

西方主张的自然权(nature right),强调人权即不是法律赋予的,也不 是上帝赐予的,而是每个个体生而惧有的。

人权具体体现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唯一的,都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命权;为了生存需要占据资源,即财产权;按照自己意志选择的权利,即自由权等。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只有在社会大环境关心人权问题时,自由才会有发展的土壤。

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卢校等对自然权这一思想进行重要发展,这对于之后西方法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而历史上的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培养出来一批带有奴性的顺民。

加上朝代更迭,战火不断,徭役赋税,普通百姓的精力都放在了生存上。

受过教育的人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思想封闭,只想着如何维护好封建制度,不会去过多的思考制度是不是合理,更不会去思考人权是什么。

即使那些受不了暴政压制奋起反抗的人,也强调的是在听天命,而不是为了人权反抗。

这也就能理解自然权传到中国为什么被翻译成天赋人权。

聪明的人成了天,愚昧的人被天心甘情愿的统治着。

1915年的新文化运动中,提岀的口号是民主与科学,这是中国人权意识的开始。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人权意识的滞后,使得自由、平等、公正观念也迟迟没有为国人所接受,也影响着法治进程。

自由的应然状态和在实际法律规定是不同的,理想 中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存在于国家意志的结晶法律中。

自由是法的价值之一,是法最本质的价值,也是最高的价值目标。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市场经济导向是经济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市场经济是指在市场价格机制
的调节下,自由竞争、自主决策的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和导向。

经济法要承认市场经济体系
自身的价值,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优势。

例如,双边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
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体现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导向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指在经济社
会发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尊重人的尊严。

在经济法领域,公平正义的重点是保障准入公平、市场公平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

准入公平和市场公平是扩大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源分配的
公平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经济法必须确保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
正义。

第三,效率导向是经济法另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效率是指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活动时,不仅仅要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还要注重经济效益。

效率的体现主要在于扩大经济市场的利益分配空间,鼓励经
济主体发挥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可持续发展导向是经济法的一个潜在基本价值取向。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
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

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应该注重
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包容发展。

浅析法律价值

浅析法律价值

浅析法律价值发表时间:2012-08-06T14:48:46.700Z 来源:《时代报告》2012年6月供稿作者:刘豫[导读]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刘豫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摘要:本文首先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 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 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 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浅析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的价值

浅析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的价值
关 键词 法治 法 家的 “ 法 治” ‘ - 人 治”
作 者简 介 : . Y - d 、 凤。 温 州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l 级研 究生在 读 , 马 克思主 义基 本原理 专业 , 研 究方 向 : 马克 思主 义法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0 1 - 0 2
古代 , 法家 毫 无疑 问地 是法 治 国家建 设 的集大 成 , 那 法 家的 “ 法 揭 示法 治的含义 , 还有人认 为可 以拿西 方近代 的法 治理论 来作对 治” 理念 到底 有没 有真 正意 义上 的法 治思想 呢?法 家的“ 法 治” 思 比。 但如 果仅 仅只 以某一 个方 面作 为参 照物 来解释 法治 , 我认 为
后 来被 秦始 皇作 为 治国 的指 导思 想 , 大 力推 行之 。 第 二种 理解 是 在这 种背景 下 , 法 治理 所应 当地 到人们 的推 崇 。 而 中国当 时仍然
指 西方政 治学 家 、 法 学家提 出 的严格依 照法 律治理 国家 的一种 治 是落后 的封 建制度 , 国家 作为 绝对 的统 治者 , 拥 有绝对 不受 制约
建 设社 会主 义法 治 国家 , 不仅要 时刻 保持 与 西方对 话 , 更 重 集 权专制 的制度 与手段 , 是最大最 典型 、 也是 最极端 的人治 o ” 。 这 要的 , 还要 从 中国 自身的 实际 出发 , 立足 于 中国法 治的 实际情 况 , 并借 鉴 中国传 统 法治 文化 的发 展经 验 。 研 究中 国传统 法 治文化 ,
以西方亚里 士 多德等 学者 为代表 的法 治是 在不 同的 “ 土 壤” 里生

浅析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浅析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浅析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作者:郝晓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

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豍“法律需要解释才能获得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什么是解释却如同什么是法律一样令人困惑。

豎这说明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会产生多种解释结果。

对解释结果的多样性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法律解释方法本身不能加以解决的。

这就需要运用价值进行平衡。

所以利益衡量或价值衡量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之后要接着运用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左右着法律适用的进程中方法、工具的选择,决定着法律适用结论正确与否。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利益衡量作者简介:郝晓兰,宁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05-02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E.柯克价值是法学中的永恒主题,美国学者Orvin.C.Snyder说:“司法过程不是逻辑的完美推演,而是一个在我们每天生活的世界中处理人类现实的利益纠纷的过程。

豏利益在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实现对利益的最优保护应当被视为立法与司法的终极追求。

正因如此,以实现利益最优保护为己任的利益衡量方法受到了中外许多法学家与实务人士的推崇,“利益衡量被视为法官能否做出正确司法判决的关键,因而也被法学家称为‘黄金方法’。

豐,我们可以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法律解释也受到价值评判的影响,尤其在遇到疑难案件,规则存在缺失或矛盾,求助于其他解释方法之后仍不得其解时,法官就需要借助于价值衡量。

本文试论述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价值衡量,包括必要性及其适用。

一、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衡量(一)法律解释的释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时,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社会性也是其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 门的 法根本价值 的取 向,部分专家认为应从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 化
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还要力求保障经济效 益和社会 分配的公平为主要分析方向。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学角度研究 成果主要表现为 :经 济法法律价值 中的所强调 的公平 ,不仅是个
定与实施中,责任是前提 ,权利是基础 ,利益是动力 ,三者之 间 与新型经济体制 的构建。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 具有相互协调及互补的作用 。
系 ,它与经济 活动 、经济规律 、经济机制 、经济体制 、经济政 策 、经济杠杆 、经济制度等都有直接而密切 的联系。其 次 , . 经济 法着重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与传统法律系统侧重于社会 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中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 :经济法
法理学 的研究范畴 ,是 法的原则这一概念 的外延理论 。对经济法 见 ,经济法体系的价值核心与本位是竞争保护法和宏观调控法。 ( ) 经营者” 二 从“ 的角度分析经济法的根本 价值 根本价值的分析与认识 ,离不开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 ( ) 一 社会整体 经济利益 的本位原则 近年 来 ,我国以经济法为理论基础 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的构 经营者 ”定位经济法主体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的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 建逐渐得 以实现 ,并且 日益确立了以 “ 必须把社会整体 经济利益 作 为其 核心 理念 ,促 进经济 的健 康发 的新型理论 分析 模式 。我 国现行 的经 济法经过 了数次修改 与完
关键 依 据 。 文章 仅 就 经 济 法的 根 本 价 值 进 行 简要 分析 。 关 键词 :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 社 会 整体 利 益

浅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例

浅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例

2006.12浅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例□郑剑颖(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法律源于生活,人们多元的生活需要决定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同时也带来了法的价值冲突。

本文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切入点,以经典个案为例,通过法官在价值冲突中的艰难抉择,结合学界关于价值冲突的原则理论,论证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法的价值自由表达自由价值冲突价值冲突的解决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01-02一、何谓法之价值(一)法的价值人们往往会从两个方面来讨论法的价值:一个是法自身的价值;另一个是法所追求的价值,又被称为法的价值目标。

法自身的价值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来决定,本文暂且不谈。

在这里,我主要从第二方面来讨论法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

众所周知,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这源于人们需要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因此价值目标是由多元目标所构成的一个体系。

人们在追求各种价值时,不免会出现矛盾,产生价值冲突。

正如黄建武教授在其法理学教程中所言“人们所追求的每一种价值,从孤立的一个方面来看,都有其合理性,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人们在追求一种价值时,则通常会损害另一种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每一价值取向上都得到最大实现。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人们往往难以求全,通常为了一种价值而需要对另一种价值作一定牺牲。

”①下文便以宪法上表达自由为例,通过分析其在追求自身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与其他价值发生冲时法官的艰难抉择,即而从中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各种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选择?(二)宪法上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有时可以简称为“言论自由”。

其一头与精神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相连,另一头与其他政治权利(请愿权、集会权、结社权等)相连。

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世界上所有民主制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将表达自由规定或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

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
不公 、 误和 违 法行 为 , 少 纠 纷和 矛盾 , 错 减 提
我 国 的经济 成 分 、 经济 主体 、 社会 生 活 方式 、
社会组织形式和就业 岗位等呈现 多样化, 同
时 ,在经济 体制 改革进 程 中还 会出现 一些 亟
待 解决 的问题 ,这一 方面 需要市 场主体 的行
题 , 就是需 要有监 督的标 准和程序 。 谓监 和 人 民的要 求 ,才 能最终 避免 行政 管理 中的 也 所 督 的 就是 对行政 行 为是否 违法 的评 判 标 准。 而能够 提供是 非评 判的唯一标 准 , 是法 高行政 效率。
标准 。 我们可 以说 , 经济从 一定 意义上 来 市场 要 求就越 高 , 不仅 需要 一个 国家 的法治 化 , 这
就是 一个全 球 的经 贸规 则。 随着形 势 的发展 ,
三 、依法行政是强化对政府机 关 误 的, 实常 常产生错 误。 但确 其结果 不是提 高 甚 至需 要全 球 的法治 化 。众 所 周知 的 WT 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监督的必 然结果 O 行政效 率 , 是降低 效率 。只 有依法 行政 , 而 在

平和公 正 。社会 的不 公正 、 公平 , 产生社 不 是 则 公 们 完善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进 行经济 结构 战 重过 大 , 又形成 本 末倒置 , 民权 利无 法有 会不满 , 至不稳 定的重 要 因素 。 续性与 稳 甚 连 略 l 目 , 们 同时还应 清楚 地看 到 , 持 效 约束 国家权力 ,反而 被 国家权 力扼制 的局 定 性 , 是社会 稳定 的重要条 件。 整 但我 支 同样 市场经济 青 市 场驱 动 除 了需 要建 立经 济 类型 机 制 外 , 还 面 。这两种 I形都 会损 害客 观 的社 会整体 利 之所 以必须是 法治经 济 ,就是 由于法 治所 带 所 要 建立 负责 和透 明 的政 府 系统 、完善 的法 治 益 。 以国 家权 力 的行 使一定 要有法 律依据 , 来 的统 一性和 连续 性。要 保持 行政管 理 的连

浅析法的正义与效率

浅析法的正义与效率

浅析法的正义与效率一、法的正义价值的内涵(一)正义价值的涵义1.正义一词的辞源学由来。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是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化而来的。

‘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此词发展成为英语的‘justice’一词,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可见,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法价值,仅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就具有久远的传统。

”2.正义价值涵义的界定。

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正义涵义的界定总是仁者见仁,千差万别。

庞德认为,“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

”柏拉图的观点是,“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不过最著名的还是当属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的论述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

”尽管人们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脚点上是一致的,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则,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标,它因涉及人际之间的交往而具有了攸关社会利益的内容。

一方面,有了正义价值作指导,至少可以保证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能够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慑犯罪的形式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再有,正义价值的客观存在使得法以补偿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义天平重新回归平衡。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论文发表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发表篇1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浅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行使附加 了社会 义务,体现 了对私权 的必要 限制 。 劳 动 法 作 为 典 型 的 社 会 法 , 揭 示 了 其 权 利 诉 求 — — 生 存 权 ,这 不 仅 揭 示 了 社 会 法 的 存 在 价 值 和 现 实 功 能 , 而 且 为 社 会 法 体 系 的 构 造 确 立 了标 准 , 其 价 值 不 容 忽 视 。劳 动 法 以 民法 的 思 想 取 向 为 导 向 , 其 最 初 是 属 于 私 法 中 的 民 法 调 整 范 围 内的 。 但 民法 只 涉 及 “ 人 ” , 即 自 由缔 约 的 彼 此 平 等 的法 律 主 体 , 个 并不过 问雇 员与雇 主之 间的权力服 从关系 。新劳动法渗透 公法 的精神 。在人 身 自由的基础上建 立劳动关系 , 这 是对 劳动契约 领 域 法 律 形 式 上 契 约 自由泛 滥 的 限 制 ,通 过 “ 行 法 律 ”直 接 强 对 契 约 自 由予 以法 律 限制 ( 护 劳 动 者 ) 表 现 为 将 个 别 契 约 与 保 , 集 体 契 约 衔 接 , 包 括 对 所 订 立 的劳 动 契 约 的 事 实 大 部 分 附加 不 也 可 免 除 的 公 法 条 款 一 一 会 基 准 法 。 而 劳 动 法 作 为 社 会 法 与 公 社 法 、 私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和 调 整 原 则 不 同 。 由于 调 整 原 则 不 同 于 公 法 和私法 ,劳动法 形成 了一 种非常独特 、近 乎精妙 的调 整社会 关 系 的 机 制 。 劳 动 法 坚 持 的 是 “ 工 利 益 本 位 ” 。劳 动 法 所 维 劳 护的 “ 劳工利 益 ”是一种 “ 社会利益 ” ,它不 同于私法所 维护 的 “ 人 利 益 ” 。实 际 上 ,社 会 法 、劳 动 法 正 是 公 法 和 私 法之 私 “ 血 儿 ” , 它 们 因 “ 血 ” 而 获 得 了 调 整 “ 式 上 平 等 实 质 混 混 形 上 不 平 等 ”之 社 会 关 系 的 “ 交 优 势 ” 。 杂 很多 。 综上 ,通过 对劳动 法基本 地位和 性质 的分析 ,笔者认 为, 3 、劳 动法有 自己完整的独立体 系 对 劳 动 法 价 值 取 向 的 分 析 应 当立 足 于 劳 动 法 的 法 律地 位 和 基 本 既 有 劳 动 法 典 , 又 有 单 行 法 规 , 既 有 实 体 法 , 又 有 程 序 的 属 性 , 同时 也 应 当看 到 劳 动 法 的 基 本 价 值 属 性 既包 含 了劳 动 法 。还 有 对 劳 动 执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法 。从 劳 动 法 的 内 容 来 看 , 法 作 为 独 立 法 律 部 门一 般 价 值 取 向 , 同 时 也 包 含 劳 动 法 特 殊 的 总则与分则部分也构成 了一个 完整的法规体系 。 价值取 向。 4 司法实践 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 由上 述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 劳 动 泫 的 独 特 功 能 是 其 他 所 有 的法 - 二 、劳 动法的 一般价值取 向 . : _ 律 部 门都 不 具 备 的 , 事 实 上 , 在 任 何 成 熟 的 市场 经 济 国 家 , 劳 所 谓 价 值 取 向 是 指 , 在 某 个 时 期 里 制 定 法 律 的价 值 出发 点 动 法都被视 为最重要 的法律 部 门之 ‘ ,一个 国家 如果忽视 劳动 和 对各种 价值 目标 的排列顺 序或选 取时 的侧 重点 ”也 就是说 , 法 的 地 位 和 功 能 ,那 么 这 个 国 家 必 将 不 出 沉 重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价 值 取 向 问题 , 是 一 部 法 律 制 定 时 所 站 的立 场 和 所 持 有 的 价 值 社会代价 。 判 断 ,表 现 形 式 如 立 法 的 宗 旨或 日的 , 且 一 个 部 门法 的 价 值 ( 二)劳 动法是 一部社会法 取 向往 往 由一 个 大 的 价 值 日标 统 领 , 由 多个 子 价 值 目标 组 成 , 所 谓社会法 ,是 一种不 同于公法 和私法 的第三 法域 ,是对 立 法 时 ,根 据 价 值 目标 轻 重 不 同 ,选 择 更 优 的 , 加 以侧 重 。对 完 全贯彻 自由平等 的民法理念 的修正 。社会法充 分考虑人 在生 于现代 劳动法的价值取 向现分 析如下: 1 现代劳动法 的价值取 向取决于一个社会的物质 文化水平 理条件 、经济 实力 、生存 能力 、社会地位 、谈判 能力 、缔 约能 力 的 差 异 , 追 求 人 与 人 之 间 具 体 的 、 实 质 的 自 由 、 平 等 和 独 物 质 决 定 意 识 是 唯 物 哲 学 的 基 本 立 论 点 ,社 会 物 质 条 件 决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交叉的领域,它既有经济学的基础,又有法学的内容。

在经济法
的价值取向中,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益平衡
经济法的一个主要价值取向是利益平衡。

它的目的是维护经济活动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经济法
要保护并平衡各方的利益,使市场经济规范化、有序化。

第二、法制化
经济法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是法制化。

它是集合了法律和经济学的知识,在维护经
济社会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要求倡导权利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性,保证公民
的利益受到保护,并在市场经济中遵循约束和规范的法律。

第三、发展性
经济法的第三个价值取向是发展性。

它创造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为经济的发展
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经济法规范经济活动的模式和规律,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
发展,并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促进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现实性
经济法的第四个基本价值取向是现实性。

它具有时代性和局部性的特征,在不同的地
区和时代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政策和
法律。

因此,经济法要具备比较现实性的特征,适应时代变化和市场需求,以确保市场经
济的正常运转。

综合来说,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多方面的,包括利益平衡、法制化、发展性和现实性
等特点。

这些价值取向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治理和稳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其重要性不
可忽视。

浅析刑法的价值

浅析刑法的价值

浅析刑法的价值摘要:刑法的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亦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将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益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有其深刻内涵。

本文探讨刑法的价值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自由价值;公正价值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法治的本质就在于良法之治,而法的价值是评价良法的主要标准。

一、刑法的公正价值公正,也称公平、正义。

它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手段,作为实现国家意志的最后防线,其实际运作的结果必然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禁止或剥夺。

因此,刑法对公民的影响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公正性也就必然成为人们对刑法的首要价值要求。

刑法应当成为公正的象征。

离开公正性的刑法,刑法只能成为统治者实行暴政的工具。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公正性的价值蕴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显示了它的公正性要求。

刑法公正的价值包括刑事立法公正、审判裁断公正、行刑公正。

刑事立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罪刑制度设立的公正性、合理性上。

一方面,只有对那些确有必要禁止的行为,才能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从具体犯罪来说,适用的法定刑应当与这种犯罪的性质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此外,罪与罪之间刑罚分配应当协调、合理。

刑事裁判公正是指定罪准确、量刑恰当。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原理办事,做到罪责相称,罪刑相适应。

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

行刑公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人的行刑处理上,对于所有受刑人平等对待,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合法正当的权利。

二、刑法自由价值自由,就其字面含义来说,就是自主决定,不受限制。

自由对于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公民的自由需要良好的刑法来保障,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的实现提供了途径。

浅析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与价值

浅析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与价值

浅析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与价值摘要: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积淀了丰富而宝贵的道德传统。

从理论上来讲道德有比法律更加广泛的对社会成员的行为约束范围,更高层次的要求——而且很大程度上这些要求是必要且十分重要的。

不过事实上来讲,由于道德的隐性和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会出现违反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明显的惩罚,对其他社会成员本着道德所要求的社会精神进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造成了打击。

不利于传统道德的传承与发扬,不利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充分结合,最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并研究的。

关键词:法;道德;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地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形式。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

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

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浅析法的文明价值

浅析法的文明价值
见义 勇 为 、 危 济 困 之 类 的 道 德 规 范 法 律 化 了 ( 然 是 有 条 扶 当 件 的 ) 这 也 就 说 明西 方 国 家 也 注 意 到 运 用 法 律 的 强 制 力 来 , 推行 其 提 倡 的道 德 规 范 。所 以 博 登 海 默 说 : 那 些 被 视 为 是 “ 社 会 交 往 的基 本 而 必 要 的道 德 正 义原 则 , 一 切社 会 中都 被 在 赋 予 了具 有 强 大 力 量 的 强 制 性 质 。这 些 道 德 原 则 的 约 束 力 的增 强 , 通 过 将 它 们 转 化 为 法 律 规 则 实 现 的 。 J 是 ” p 由此 可 见 , 德 法 律 化 问 题 在 中 西 方 的 法 学 领 域 中 , 道 都 已经 超 越 单 纯 的道 德 建 设 范 畴 , 进 入 了 制 度 建 设 即法 的 而
很 发 达 , 因 由 其 法 的 阶 级 本 质 所 囿 , 德 法 律 化 的 进 程 和 但 道
不是法治 , 但这种把 道德法律化 的优 秀思想在我们 当代都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众 所 周 知 , 国 际 宪 政 史 上 , 有 我 国 宪 法 在 只 规 定 了精 神 文 明建 设 即道 德 建 设 的条 款 , 2 即 4条 所 云 : 国 “ 家通 过 普 及 理 想 教 育 、 德 教 育 、 化 教 育 、 律 教 育 和 法 制 道 文 纪 教 育 , 过 在城 乡 不 同 范 围 的群 众 中 制 定 和 执 行 各 种 守 则 、 通 公 约 , 强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不 能 不 说 是 一 个 创 加 这
具产生了。法 以文 字形 式 的表 达为 载体 , 以对 人类 社 会生
活 、 会 管 理 的 经 验 总 结 为 目标 设 定 , 而 以 这 些 积 累 为 基 社 从 础 成 为 社会 调整 器 。没 有 这 些 文 化 积 淀 和 经 验积 累 , 类 产 人

浅析制定法的正义价值特点

浅析制定法的正义价值特点
况 , 求 达到社 会制 度本身 的合 理 。并且 , 有首先 力 只 保 证 了社 会 正 义 的 实 现 , 可 能 实 现 尽 可 能 多 的 个 才 人 正义 。其 次 , 制 定法 的适用 上来 说 官直 接将 从 法 抽 象 的法 律 规 范 适 用 于 具 体 的 个 案 。 在 此 过 程 中 ,
尽 的责任 。这 是 一 种具 体 的个别 正 义 。 因而 , 我 当 们判 断一项 社会 制 度合 理 与否 时 , 往 用 的是 社 会 往
正 义 的 标 准 , 判 断 一 个 人 的行 为 是 否 适 当 , 律 对 而 法
其 的评价 是否 符合 道德 时 , 的是个 别正 义 的标 准 。 用 社会 正义与 个别 正 义 的某 些方 面是 高 度统 一 的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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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1 0 6 0月 第 l 卷第 5 5 期
成 都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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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文 件 的 总 和 。制 定 法 的 特 殊 形 式 决 定 了其 在 追 求 正 义 价 值 时 有 鲜 明 的 特 点 。 制 定 法 追 求 社 会 正 义 、 实体
正义和 共 时性正 义。
关 键 词 : 定 法 ; 值 ; 义 ; 例 法 制 价 正 判 中 图 分 类 号 : 9 0. D2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5 4 ( 0 6 一O 2 10 97 2 0 ) O 7—0 2
义 是首要 的正义 , 尔斯就 认为 , 罗 只有首 先确定 社会 正义 原则 才能 确立 个 别 正 义原 则 。这 是 因 为 , 人 个 不 可能离 开社 会而 生活 , 会 的基 本制 度 、 构构成 社 结 个 人行 动 的外 部客 观环境 。社会 制度对 人 行为起 着 巨大 的影 响 。同时 , 对个 人 正义 的判断 , 也往往 是

浅析法律运用学——推动法律前置性作用提升法律价值

浅析法律运用学——推动法律前置性作用提升法律价值

浅析法律运用学——推动法律前置性作用提升法律价值一、法律对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促进和发展作用一直以来,把约束社会活动参与人行为、保护守法社会活动参与者权益作为法律职能,但是这不应是法律的全部,或者说,我们应该探讨法律更深层次的职能。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例,它们的第一条分别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均提到几乎相同的内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中可以看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这两部法律的最终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该法律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和方法。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才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引导守法,是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如何通过运用法律,从而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呢?二、法律前置性运用与后置性运用的区别运用法律解决争议与纠纷,无疑是法律后置性运用。

出事了,要解决争议与纠纷,只有法律。

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是解决争议与纠纷的唯一标准。

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出现争议与纠纷是社会关系已经出现瑕疵,才运用法律解决。

所以,这种法律运用的方法,应该称之为法律后置性运用。

出现纠纷了,才想起了法律,让法律出现并发挥其作用,这时法律起的是抢险、救灾、弥补问题的作用。

如果法律仅仅在此时才发挥作用,那么法律的作用就太被动了。

如果为了不违反法律规定,提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就做到了守法而不会违法。

再若能运用法律,事先将自己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权益保护起来,这就更进了一步。

这两种在活动之初运用法律,就是法律前置性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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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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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内涵法是什么?谈到这个抽象的事物时,我们却无法用简明的言语来完整地表达其含义。即使是资深的法律人亦是处于这样的情况中。“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如是说。英国著名的哈特还专门写了一本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即为《法律的概念》。始终未能给法律下一明确定义的原因之一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人们对法的认识也有了不断的深入,角度也不断拓展。尼采曾说: “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但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对事物的定义只是对某一特定时期的一个概括,是有一定历史条件的。科学的定义虽然有利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但终究不可能包括不断发展着的事物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我国法学界对法也给出过多种定义,此处为了法律入门者更好的理解,个人更倾向于下面的这个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法律中的模糊性。模糊性及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虽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模糊的,但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必然包含着模糊的法律。当法律模糊的时候,其结果是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非所有案件中)变得不确定。
(二)立法与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存在不确定性。赵万一教授认为,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司法价值取向,指司法机关在面对法的价值冲突进行法的价值衡量时所采取的行为方向。
(二)法与人权。人权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热议,如今仍是人们广泛争论。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区别于其他动物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法对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权的法律化,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要法律化。卓泽源教授认为人权法律化基本条件有:其一,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物质可能性;其二,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尤其是思想文化发展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文化可能性;其三,法律化的人权应为人们普遍具有,是一般主体的权利而非个别主体的权利,具有法律化的主体普遍性;其四,法律化的人权应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保障就难以成立,具有法律化的现实必要性;其五,法律化的人权应在立法上可以表现为法的权利,在实施上依法实现,具有法律化的可操作性。
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需求和目的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同样的法对不用的人的价值就是不一样的。例如《行政许可法》对政府来说是为了促进其职能的转变,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对普通群众来说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销售者来说是规范其销售行为、维护销售者利益的法律,而对消费者来说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剑。因此,对于处在不同位置的人,法对他的价值就是不同的。四、法的价值的冲突及整合在现代,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往往是那些疑难案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法律规则的抽象性、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现象的具体性、对变性之间的矛盾。法的价值,本来就是一个极其抽象而且又具有主观性的一个概念,根据各主体的不同需要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状况,若要建立一个严格的法律准则体系,则是不切实际的。卓泽源教授在其著书中是这样分析的:从法的价值准则相互间的关系看,它由基本价值准则、最高价值准则和其他价值准则三部分构成。基本价值准则是第一层次,包含生命、秩序、自由、平等、人权、公正。作为最高价值准则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最高层次的,其他价值准则居中。从法的价值准则的适用范围看,它可以被视为由国内法的价值准则和国际法的价值准则构成,但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从卓教授的论述来看,是可以建立起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价值准则体系的。这一分析对我国建立法的价值准则体系有很好的启发作用。
三、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的特性
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客观性和主体性。首先,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法的价值的大小、实现程度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法的客观性。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法的价值追求是客观的,它不是来源于人们的主观臆想,而是来源于客观现实生活。其次,法的价值实现状况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识与体验为转移。在现实中,不同的法对人们有不同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客观性还表现为其实现状况的客观性。包括显在的客观性和潜在的客观性。显在的客观性,当我们遇到困难而求助于法律时,法律能帮我们解决问题,满足主体的需求。潜在的客观性,主体本身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法的价值,但却是存在的。其次,法的价值的主体性。
(三)法与平等。平等的基本含义就是社会主体按照同一的标准来衡量和彼此对待。作为抽象的一般人之间的平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上的平等被认知和对待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平等,它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遇到不道德之处一定要坚决消灭。理想中的法的平等具有全面性、指导性、应然性,而现实中的法的平等是相对意义的平等、主要是立法之外的平等,主要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对平等具有保障作用。法之所以能保障平等的稳定,是因为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次还有这些原因:首先,法为平等设定了标准,法为平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其次,法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最后,法对破坏平等的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手段。因此,法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的价值分为不同种类,在此仅从法的目的性价值加以论述。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
(一)法与正义。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是这样描述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这堵墙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也即公平,是法的价值中首要的也是至上的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正义分成不同的类别,如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等。公平并不是要求所有人享有完全同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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