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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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发展 , 要 体 现 出人 文关 怀 , 以 社会 大 众 的共 同 利 益 为 根 本 利 益, 实 现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 繁 荣 与稳 定 。 国 家 在 对 经济 进 行 适 度 干 预 的时 候 , 需 要 有 基 本 的原 则 与 指 导 思 想 来 帮 助 实 施 。 国家 干预 有 时 会 带 来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 这 时 就需 要 经 济法 的 出现 来 对 国家 干 预 的行 为 、 方 式 以及 程 度 进 行 约 束 。 经 济法 的价 值 在 这 里 体 现 。 经济 法 在 现实 中存 在 的需 求 是 要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 它可 以 成 为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的正 当凭 据 , 体 现 了 经济 法 的 现 代 性 。但 是 可 持 续 发 展 中 体 现 出 任 何 的 改变 以及 人 与 自然 和 谐 发展 、 公 平 等 原 则 是 要 与 社 会 本 位 和 正 义 实 质想 吻合 的 , 这 是 经 济 法 一 贯
的 实 现 难 以 达 到 完 美 的 效 果 。经 济 法 强 调 保 护 的 内 容 是 消 费 者、 劳 动者 以 及 经 营 上 带 有 明 显 弱 势 的弱 势 群 体 , 它 具 有 一 定
坚持到底的整体观念。 可 持 续 发 展 也 是 经济 法整 体 利 益 观 和正
义观不断发展的体现。 经 济 法 理 念 对 经 济 现 象 中 本 质 的理 解 和 把 握 实 质 上 就 是
的人 格 保 护 . 致 力 于通 过 公 平 自由和 理 性 的 秩 序 来 实 现 社 会 的 共 同 发展 。 同时 也 体 现 了追 求 社 会 公 正 是 经 济法 的最 高 价 值 目 标 和 追求 。 所以, 经 济 法 在 本 质上 是 追 求 正 义 , 它 体现 的不 仅 是
种内在精神 , 也是理论 同实践相结合 的法制管理准则 , 是 经
济 法 所 不 断追 寻 的理 念 。
种概括 , 是 从 高 度 抽 象 的 角 度 来 对 经济 法 进 行 认 知 。 然 而 关
于经济法的界定 ,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不 同学 者 有 着 不 同 的 观 点 。 具有代表性有” 经
济 法 理念 是经 济法 的应 然 规 定 性 的 , 理性 的、 基 本的认识 , 是 经 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 此 略 有不 同 的 , ” 经 济 法 理 念 是 国 家 在 依 法敢于经济中 . 通 过 理 性 认 知 能 力 所 把握 的 国家 敢 于经 济 的 法 律 形 式 一 经 济 法 的 内 在精 神 和 普 遍 范 型 。 这 是 不 同角 度 下 对
经济 法 的理 念 如 果 从 纯 文 化 的 角 度 来说 , 是 对 经 济 法 律 的
一
经 济 法 的核 心 理念 . 是 对 经 济法 的约 束 和存 在 属 性 的定 位 。 经 济 法 的 理 念 并 不 是 一 成不 变 的 ,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不 断发
展 . 人 文 主 义在 我 国 的立 法 中会 体 现 出越 来 越 重 要 的作 用 和影
响 。人 文 主 义 价 值 所 体 现 出 的 和 谐 、 发 展 以 及 共 享 等 观 念 会 对
经济 法 的价 值 取 向 . 经济 法 确 立 的基 本 原 则 以及 各 项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着 一 定 的贯 穿 。 所 以经 济 法 理 念 存 在 的 基 本 条 件 是顺 应社
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 体 现 了 目前 经 济 法 的界 定 并 没 有
明确 的标 准 答 案 。 ( 二) 经 济 法 的 基本 理念
经 济 法 的 基本 理念 从 本 质 上 来 将 体 现 的是 正 义 。 正 义 是 经 济 法 的最 终 价 值 体 现 , 也 是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最 高 维 护 标 准 。 通 过 对 正 义 的伸 张 而 立 下 原 则 , 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 以 及 法 律 的滞 后 性 , 与此 同 时也 会 导 致 维 护 形 式 上 的 非 正 义 。经 济 法 中 包 含 的经 济 主 义 与 法 律 形 式 都 有 所 体 现 的 民 商 法 就 无 法对 个 人 地 位 的现 代 性 突 破 , 整 个 社 会 的公 共 利 益 与 整 体 利 益
关键 词 : 经济 法 ; 法律 ; 市场经济 ; 价 值
1 经济 法 的界 定 及 理 念
( 一) 经 济 法 的 界 定
承 担 着法 律 作 用 的 同时 也肩 负 着 社 会本 位 的诉 求 问题 。其 中 的 核 心 和 目标 决 定着 它 的 基 本走 向和 定位 ,因此 将 社会 本位 化 为
技 经 济 市 场
浅析经 济法的价值
刘 云
( 新 疆 兵 团广播 电视 大 学 ,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 3 0 0 5 4 )
摘 要 : 经 济 法 作 为 法 律 的 一个 重 要分 支 , 是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重 要 保 证 , 经 济 法 的价 值 在 经 济 法体 系 中 占据 着 重要 地 位 , 是 经 济 法 的根 基 。本 文 主要 介 绍 了经 济 法 及 经 济 法 体 系 的 构 成 , 并进 一 步 阐述 了经 济 法 在 法 律 中的 价 值 和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的作 用 。
一
对正义和社会本位的把握 。 体 现 出 与 经 济 法 相 同 的 价 值 追 求 与 根本原 则 , 实现经济法对原则 、 价 值 以 及 制 度 重 建 的 约 束 与 指
导 作 用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经 济 法 也 需 要 不 断被 更 新 和发展 , 由 此需 要 引起 立 法 部 门和 社 会 的共 同关 注 。
的 实 现 难 以 达 到 完 美 的 效 果 。经 济 法 强 调 保 护 的 内 容 是 消 费 者、 劳 动者 以 及 经 营 上 带 有 明 显 弱 势 的弱 势 群 体 , 它 具 有 一 定
坚持到底的整体观念。 可 持 续 发 展 也 是 经济 法整 体 利 益 观 和正
义观不断发展的体现。 经 济 法 理 念 对 经 济 现 象 中 本 质 的理 解 和 把 握 实 质 上 就 是
的人 格 保 护 . 致 力 于通 过 公 平 自由和 理 性 的 秩 序 来 实 现 社 会 的 共 同 发展 。 同时 也 体 现 了追 求 社 会 公 正 是 经 济法 的最 高 价 值 目 标 和 追求 。 所以, 经 济 法 在 本 质上 是 追 求 正 义 , 它 体现 的不 仅 是
种内在精神 , 也是理论 同实践相结合 的法制管理准则 , 是 经
济 法 所 不 断追 寻 的理 念 。
种概括 , 是 从 高 度 抽 象 的 角 度 来 对 经济 法 进 行 认 知 。 然 而 关
于经济法的界定 ,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不 同学 者 有 着 不 同 的 观 点 。 具有代表性有” 经
济 法 理念 是经 济法 的应 然 规 定 性 的 , 理性 的、 基 本的认识 , 是 经 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 此 略 有不 同 的 , ” 经 济 法 理 念 是 国 家 在 依 法敢于经济中 . 通 过 理 性 认 知 能 力 所 把握 的 国家 敢 于经 济 的 法 律 形 式 一 经 济 法 的 内 在精 神 和 普 遍 范 型 。 这 是 不 同角 度 下 对
经济 法 的理 念 如 果 从 纯 文 化 的 角 度 来说 , 是 对 经 济 法 律 的
一
经 济 法 的核 心 理念 . 是 对 经 济法 的约 束 和存 在 属 性 的定 位 。 经 济 法 的 理 念 并 不 是 一 成不 变 的 ,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不 断发
展 . 人 文 主 义在 我 国 的立 法 中会 体 现 出越 来 越 重 要 的作 用 和影
响 。人 文 主 义 价 值 所 体 现 出 的 和 谐 、 发 展 以 及 共 享 等 观 念 会 对
经济 法 的价 值 取 向 . 经济 法 确 立 的基 本 原 则 以及 各 项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着 一 定 的贯 穿 。 所 以经 济 法 理 念 存 在 的 基 本 条 件 是顺 应社
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 体 现 了 目前 经 济 法 的界 定 并 没 有
明确 的标 准 答 案 。 ( 二) 经 济 法 的 基本 理念
经 济 法 的 基本 理念 从 本 质 上 来 将 体 现 的是 正 义 。 正 义 是 经 济 法 的最 终 价 值 体 现 , 也 是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最 高 维 护 标 准 。 通 过 对 正 义 的伸 张 而 立 下 原 则 , 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 以 及 法 律 的滞 后 性 , 与此 同 时也 会 导 致 维 护 形 式 上 的 非 正 义 。经 济 法 中 包 含 的经 济 主 义 与 法 律 形 式 都 有 所 体 现 的 民 商 法 就 无 法对 个 人 地 位 的现 代 性 突 破 , 整 个 社 会 的公 共 利 益 与 整 体 利 益
关键 词 : 经济 法 ; 法律 ; 市场经济 ; 价 值
1 经济 法 的界 定 及 理 念
( 一) 经 济 法 的 界 定
承 担 着法 律 作 用 的 同时 也肩 负 着 社 会本 位 的诉 求 问题 。其 中 的 核 心 和 目标 决 定着 它 的 基 本走 向和 定位 ,因此 将 社会 本位 化 为
技 经 济 市 场
浅析经 济法的价值
刘 云
( 新 疆 兵 团广播 电视 大 学 ,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 3 0 0 5 4 )
摘 要 : 经 济 法 作 为 法 律 的 一个 重 要分 支 , 是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重 要 保 证 , 经 济 法 的价 值 在 经 济 法体 系 中 占据 着 重要 地 位 , 是 经 济 法 的根 基 。本 文 主要 介 绍 了经 济 法 及 经 济 法 体 系 的 构 成 , 并进 一 步 阐述 了经 济 法 在 法 律 中的 价 值 和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的作 用 。
一
对正义和社会本位的把握 。 体 现 出 与 经 济 法 相 同 的 价 值 追 求 与 根本原 则 , 实现经济法对原则 、 价 值 以 及 制 度 重 建 的 约 束 与 指
导 作 用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经 济 法 也 需 要 不 断被 更 新 和发展 , 由 此需 要 引起 立 法 部 门和 社 会 的共 同关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