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
但是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在学术界和经济实践 中的作用和地位 已经得到 了普遍的肯定和承认,这是 不争的事实。经济法的
本质与价值 目前在我 国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 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 来指导经济法实务的操 作。本文就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价值的基本构建问题进行 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 词 经济 法 市 场失灵 国家干预
后的修 补开始 , 逐渐 开始 了对经 济生活 的主 动介入 。 经济 基础 的 局利益 、 长远利益 , 但在 具体的经济 过程和 经济关系 中 , 是以具 它
变化 , 产生 了对新 的法律 部门 的需求 。 2 法 学观念 的发 展 . 体 国家机关或 某种经授权 的组织 , 以特定 的物质利 益实体 和社会 组织 的身份 、 地位 出现 的。
1市场失灵 与 国家干预 .
所 谓平衡协 调 , 经济 法 的立 法和执 法从整个 国 民经济 的 是指
协调发 展和 社会整 体利益 出发 , 调整具 体经 济关系 , 来 协调经 济
无论 从哪一 个角度 去 界定经济 法 , 不能回避 一个 前提 , 都 即 利 益关 系 , 以促 进 、 引导或 强制 实现社 会整 体 目标 与个 体利益 目
经济法 的本 质应 当是经 济法 本身所 固有 的 、决定经 济法 性 另一 方面又 在总体上 和全过程 中对经济 关系进行 综合 、 系统的调 质、 面貌 和发展 的根 本属性 : 决定 经济法 存在 和具有 各种表现 整 。 是 形式 的根据 , 是构成 经济 法 的各 必要 要素 的 内在 联系 。 ( ) 济法的 本质 二 经
市场 与 国家的关 系, 市场 有着很 强的 自我调 节能 力, 在形成 了开 标 的统一 , 证社会经 济持 续、 定、 保 稳 协调 地发展 。
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
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经济法是一种具有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法律体系,其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在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制约,而目的性价值则在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工具性价值。
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规范来约束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自由交易的经济模式,但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和经济混乱。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交易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出现垄断、欺诈、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是通过法律规范来约束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往往会忽视消费者权益,出现欺诈、虚假广告、不良产品等行为。
经济法通过规范企业行为,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制约企业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经济法能够鼓励创新、鼓励投资、保护知识产权等,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还能够规范经济行为、约束经济部门的利益,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经济犯罪和不正当竞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导致了社会阶层和贫富差距的加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措施,可以减少社会不公正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建设开放、包容、共享的社会环境。
三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度开发和恶性竞争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严重威胁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确立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对经济法这门学科或者部门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整体福利(幸福)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而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但这些价值元素都不足以担当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
由于经济法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会限制甚至牺牲个体的刺益,同时经济法比较倾向于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为了实现整体利益,因此严格界定经济法的“整体福利”的范围,以防止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避免公权力滥用而私权受损。
标签:经济法的价值;目的性价值1法的价值在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时,不能不先考察法的价值。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分为“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
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孔德周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而其他两种价值分别指法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法本身所具有的简洁、准确、严谨等特点,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
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要揭示其价值取向,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的价值。
”还有学者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正义、公平、秩序等等。
如漆多俊先生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同其他如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
”2经济法的价值关于经济的价值,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
如漆多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其中心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
徐士英女士认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经济体制效率),其次是公平(但此公平是内化到效率价值之中的公平,其判断标准是效率的提高而非伦理道德的抽象)。
吕忠梅女士将经济价值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一个能涵盖工具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经济法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经济法是指规定和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来探讨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规则的制约和保障。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经济交易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例如,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了投资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
同时,经济法还鼓励和保护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经济法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经济法还扮演着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一,经济法为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来引导和调控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和升级。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赖于法治环境和法律制度,从而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和产业升级;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和人民谋福祉。
经济法学习心得[1]
经济法学习心得本人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参加学习,认真进行课后复习消化,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以下是学习《经济法》后对其的一些心得体会: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所以,“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
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主体利益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为基础,唯有通过利益保障和协调机制才能引导和规范主体的行为,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因而承担着在经济法主体间分配有限经济利益的重要职能。
经济法的价值本质(4)
经济法的价值本质(4)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
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思的全面干预,走到了今天的自由基础上的干预和干预下的自由相结合,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绝对最大化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经济资源与机会的共享,人类文明等各方面。
而且,社会利益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没有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基于社会利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才是自由的。
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其本质又是个人利益,不过它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个人的个人利益,是相对于单个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广泛性和更强的整体性。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社会公正。
2020年秋冬智慧树知道网课《经济法》课后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单选题】(1分)
总体来看,经济法的性质是
A.
公法
B.
私法
C.
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2
【多选题】(2分)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类型包括
A.
行政责任
B.
民事责任
C.
刑事责任
D.
宪法责任
3
【判断题】(1分)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
A.
对
B.
错
4
【单选题】(1分)
当代市场经济阶段的经济调节不包括
A.
市场调节
B.
国家调节
C.
个人调节
D.
国际调节
5
【多选题】(2分)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包括
A.
主体的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B.
法益、性质和手段的综合性
C.
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D.
内容的经济性和专业性
6
【判断题】(1分)
金融法属于市场秩序规制法
A.
对
B.
错
7
【单选题】(1分)
现代经济法中最早出现的法律是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
税法
C.
反不正当竞争法
D.
反垄断法。
浅谈经济法的价值
浅谈经济法的价值摘要:法的基本精神、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的立法宗旨即为法的理念;法作为客体、人作为主体,客体对主体即法对人的正确引导即为法的价值。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理念及其价值范畴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是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经济法理论的基础。
文中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市场规制1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经济法学领域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直是热点问题,从研究成果看学者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一般有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
这些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反映了经济法的一些价值属性,但总体来看尚不全面。
在社会价值系统中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一个子系统,包括自由、平等、公平、安全、秩序等。
不同的法律部门其在对象、方法以及功能方面的差异,使其在价值取向上有所侧重。
经济法显然也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目标。
在法学领域,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涵盖三种内涵,即目标性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借助这一分类,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可分成目的性和工具性价值。
其中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在社会目的及理想方面的追求,那么后者就是经济法具备的基本属性,用于实现其目的性价值。
由此可知经济法的价值是一个有机系统,具备多层次的价值构成。
2经济法的价值体现2.1国家宏观调控中经济法价值的体现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活动的最为主要的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受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所以说经济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经济和法律的双重问题,竟而经济法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追求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效益作为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所以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同时包含着许多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学家们也承认用“效率”来表示使价值的最大化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法作为价值的重要体现方式,应以弘扬公平、正义准则,所以经济法作为法的一部分也应当体现公平、正义无可厚非。
而决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也认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原则应当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甚至有一些学者还认为这公平与效率同意原则应当是经济法的最为核心原则,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经济法的价值分析(⼀)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标价值和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由。
关键词]经济法;⽬标价值;功能价值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且是经济法的⽬标和原则据以确⽴的基础。
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是经济民主价值。
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
2]这些定位因缺乏⼀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显得有些零散。
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的性价值与⼯具性价值,认为⽬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的与理想;⼯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
3]这种划分的思想⽆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
在⼀种重⽬的⽽轻⼿段的⽂化中,⼯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段⽽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
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是经济法的⽬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的和使命;⼆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化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具有意义。
法的产⽣、发展与消亡的历史⽆疑也是法律价值产⽣、发展与消亡的历史。
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的历史根源着⼿。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于社会化⼤⽣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速发展所形成的⽇益复杂的社会关系。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时,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社会性也是其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 门的 法根本价值 的取 向,部分专家认为应从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 化
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还要力求保障经济效 益和社会 分配的公平为主要分析方向。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学角度研究 成果主要表现为 :经 济法法律价值 中的所强调 的公平 ,不仅是个
定与实施中,责任是前提 ,权利是基础 ,利益是动力 ,三者之 间 与新型经济体制 的构建。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 具有相互协调及互补的作用 。
系 ,它与经济 活动 、经济规律 、经济机制 、经济体制 、经济政 策 、经济杠杆 、经济制度等都有直接而密切 的联系。其 次 , . 经济 法着重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与传统法律系统侧重于社会 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中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 :经济法
法理学 的研究范畴 ,是 法的原则这一概念 的外延理论 。对经济法 见 ,经济法体系的价值核心与本位是竞争保护法和宏观调控法。 ( ) 经营者” 二 从“ 的角度分析经济法的根本 价值 根本价值的分析与认识 ,离不开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 ( ) 一 社会整体 经济利益 的本位原则 近年 来 ,我国以经济法为理论基础 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的构 经营者 ”定位经济法主体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的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 建逐渐得 以实现 ,并且 日益确立了以 “ 必须把社会整体 经济利益 作 为其 核心 理念 ,促 进经济 的健 康发 的新型理论 分析 模式 。我 国现行 的经 济法经过 了数次修改 与完
关键 依 据 。 文章 仅 就 经 济 法的 根 本 价 值 进 行 简要 分析 。 关 键词 :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 社 会 整体 利 益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第四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
第三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上篇经济法的价值一、法律价值的解释法律价值是法学领域最为古老的命题之一。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经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55页。
)(一)价值的含义讨论法律价值,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价值的含义。
应当说,自古以来,对价值的解释也是多种多样。
其中,有唯心主义的解释,也有唯物主义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对价值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它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这个论断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意思:(1)价值这个概念的基础是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2)价值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人们需要的满足。
从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价值的两方面性质:第一,“价值”是表示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事物(客体)的关系。
外界事物既包括自然事物,也包括社会事物。
外界物不仅仅是被感知,被作用的对象,也是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
人们对于外界物的认识、改造,并不是只为了认识和改造,终极目的是为了利用他们,满足人们的需要。
人和客体的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外界物是价值客体。
第二,“价值”也是一个表示意义的范畴,它被用来表示外界物具有对人存在意义、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也即表示外界物对于人具有使用价值。
事物的价值性表示客体对于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与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
自由、正义、财富、知识等对人是有用的东西,因此成为价值的存在形态,而专制、暴力、欺诈、邪恶等则被视为无价值的东西。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对应于价值的含义,法律价值应具有两方面的性质:1.法律价值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都要依法行政,包括经济领域。
经济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时代使命。
经济法的价值在于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
经济法可以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经济法有助于确立市场规则,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法不仅规范了市场秩序,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便利,为其创造了一个公平、开放、竞争的环境。
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经济法能够引导和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法也有助于防止经济犯罪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时代使命在于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活动越来越跨地域和跨平台。
经济法需要及时调整和回应这些变化,建立适应性强、灵活性大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需求。
经济法还应当与国际经济法相衔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经济挑战和风险。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时代使命。
它不仅规范了经济行为,保护了市场秩序,还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提高了经济效益。
经济法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完整
经济法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经济法既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又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_。
2、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和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三个阶段。
3、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的斗争、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张力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只能是在自由主义_和强制的干预主义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4、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5、被誉为经济法的开山鼻祖的学者是蒲鲁东。
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横向经济(市场监管) 关系和纵向经济(经济管理)关系。
7、经济法的本质(法律属性)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平衡协调法。
8、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9、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0、对于经济法的体系结构,通说认为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
11、法的价值一般在于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和公平。
12、不同的法有不同的价值追求,故不同的部门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13、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在实质正义、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1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正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15、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7、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18、市场规制法诞生于19世纪末叶,一般认为,以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市场规制法的法制建设翻开了新的篇章。
19、市场规制法的立法宗旨包括维护自由的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20、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2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2、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3、反垄断法规制的违法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行为。
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价值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古代还是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使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在对法的价值的探讨中,有些人认为应从有用性角度分析,“单纯的实在法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当它能够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符合他的存在基础时,他才能实际的对社会发生效用和影响,此时法律面临的问题,是他能否符合人们的主观评价,及法律能否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及法律是否能够发挥社会效用,这就是法律的价值问题。
”对于不同的部门法来说,对法律价值有不同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
经济法在我国是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同我国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
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独立性十七其能独立发挥作用和具有持久生命力,也有其所特有的价值。
根据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由此可看出经济法的俩大价值是公平和效益。
效益是经济法的基石,而公平是效益比学遵守的目标,俩者缺一不可。
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规制不同的市场主体的行为,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消除市场障碍,既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的享有自己合法的利益,是经济市场有效稳定运作,使得市场调节能够正常发挥其职能。
公平,即公正而不偏袒,他是发的古老使命。
经济上的公平,包括参与经济竞争的机会过程及收入分配的平等。
一般而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所谓机会公平,就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都享有同等的参与机会和被挑选的机会,不会偏弃谁。
经济法对机会公平的维护突出表现在:1.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机会应当公平。
这反映在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内容上,制定市场准入制度。
试论经济法的价值
试论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包含了多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如商法、税法、证券法、竞争法、金融法等,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法的价值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分类和作用三个方面来探讨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指国家经济的基础,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源的配置,为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制定规范性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包含了商业法、税收法、金融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多个方面,根据其法律领域的不同,经济法可以分为多个子领域。
2. 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以按照其法律领域的分类方式进行如下分类:(1)商法:商法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商业交易和保护商业活动的法律,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了《民法典》、《担保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
(2)税法:税法是指国家财政与税收法规制度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的种类、税收、税收管理制度等,其主要法律制度有《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3)金融法:金融法是指保护金融市场关系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业等的法律制度,其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4)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保护劳动权益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纪律与劳动卫生条例》等。
(5)环境法:环境法是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其中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二、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经济法增强了市场活力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和合作关系,而这种交易和合作关系需要有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公平、公正、公开,从而保证市场的发展和活力。
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市场活动提供了保障和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
经济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监管。
其理念和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市场秩序: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是保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公平正义: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它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来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防止经济利益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规,鼓励企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经济活动的法律保障和稳定预期。
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在法治环境下进行经济活动的保障,推动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4. 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法通过规范和监管经济行为,防止违法经济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它对不正当经济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确保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主要包括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节市场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行为为例摘要:关键字:经济法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行为;“法律价值作为客体法律对主体社会人的需求的满足,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
”经济法学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是由经济法自身所有的价值所决定的。
因此,在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时候,不能孤立的着手在经济法本身,而要将其纳入价值体系之中,认识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价值类别及其价值含义经济法的价值分类众多,但总的来说,一项法律尤其是作为部门法的法律不可能只追求单一的价值,因为法的价值的属性具有:1.属人性和社会性。
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产生和存在的。
同时,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调节器。
法的价值的属人性是基本的,社会性是必要的。
2.客观性和主观性。
人对法的需要及法律是客观的;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客观的。
但另一方面,法以及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3.层次性和潜在性。
发的各种价值都不是可以等量齐观的,它们之间有着高低上下之分。
同时,法的价值并不是简单明了的社会存在,它具有十分突出的潜在性。
4.伦理性和公共性。
法的价值的伦理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是法的价值道德评价功能的依据。
(一)、经济法的经济价值。
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在后工业时代的法律文明中,就如何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有这样一种观念: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我协调能力有限。
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化生产程度高、经济关系高度复杂的后工业时代,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地位提高,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调节已经力不从心。
与此适应,作为实现经济政策工具的大量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立法纷纷出笼,终使以法律干预经济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这一观念成为经济法的经济思想基础。
经济法的经济价值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主要指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安全,在此不做赘述。
二是经济秩序。
经济秩序指在市场经济中运行过程中,市场性为者稳定的、明确的、连续的行为模式,表现为行为者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某些规则。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也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同时,在各类价值之间同样存在密切关联。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上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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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本质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
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
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
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
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
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物的价值
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
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
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
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
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
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
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
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
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
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
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