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门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XL2016-0311 供方:天津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
需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工程项目经理部
签订地点:北京
项目名称:2016年大兴区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程(三合南里小区楼底盘改造及热力二次线改造
签订时间:2016年3月11日
合同所属项目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就甲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所需阀门的买卖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498207.00(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捌仟贰佰零柒元整)。
1.2产品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
1.3合同价格说明:本合同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加工后成品产品运至工地甲方指定地点的落地价格,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装卸费、试验检验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调试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项下的全部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此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因市场价的波动而进行调整。
1.4甲方若有特别要求增、减供货产品时,乙方需无条件按甲方要求
的进场计划单及时供货,且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额外费用要求和索赔。增、减的产品交货时间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执行,增、减的产品单价按本合同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计取。
1.5乙方作为 2016年大兴区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程(三合南里小区楼底盘改造及热力二次线改造项目中的指定供方,在此承诺无条件接受业主对于本合同相关内容与甲方之间所作的与价格或结算量相关的减让约定,同意该种约定无条件的适用于本买卖合同,本合同结算价格基于该种业主与甲方约定的金额等额减少或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比例同比例递减。而不论乙方在该种减让约定的确认过程中是否知悉或参加,只要该约定内容涉及到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内容,乙方即无条件接受,乙方知悉、理解此规定并无条件按此规定与甲方确认本合同货款结算金额。
1.6合同数量计量规则: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付款及结算
2.1 付款流程:乙方供货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付款条件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由乙方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2.2 乙方应在每次收款前 8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等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甲方。乙方向甲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
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如遇国家税务改革,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全额有效正式发票及完税凭证。
2.3付款:
以下所有款项的支付前提均是甲方已经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此条款是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最基本前提,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不清、乙方无法知悉业主方是否已经支付相应部分款项等理由要求对此前提条件进行否定或变更。
2.3.1付款比例: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到货款:在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的前提下合同项下全部产品均已经到达施工现场、并在全部产品通过进场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所到货物总额的80%作为到货款。
3)调试款:在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的前提下、全部产品安装完毕、且通电试运行合格、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4)保修金:结算总额的5%(不低于5%)为保修金。在整体工程通过四方竣工验收24个月后(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起计),且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后一次性无息
支付。
5)如有超过合同价部分,买卖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超出部分的货款的支付比例。
2.3.2在乙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单据:项目提供的《项目分供付款单》、《物资采购对账单及明细》(或《实际完成工程量单》)、《入库单》(财务联)及发票、单位银行帐号证明。对于因乙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乙方负责。
2.4 付款方式:汇款方式支付应汇至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户名、帐号内;支票支付必须在票据中注明乙方为收款人;对于因乙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乙方负责,否则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2.5结算
2.5.1买卖双方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办理本合同的结算事宜。如不能如期办理书面结算手续的,甲方有权不支付后续相关款项。
2.5.2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2.5.3本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及数量(实际到场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且最终用于工程的确认数量)×规格型号范围内产品的固定综合单价。
2.5.4不论何种原因,当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
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供货范围及数量。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产品规格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乙方的成本有所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无条件的先行予以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产品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变更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且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如因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变更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由此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2.5.5因2.5.4条款中所述原因造成部分到场且通过验收的货物最终不能用于工程需办理退货时,乙方应按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退货、清场事宜,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因退货产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且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及索赔。
2.6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甲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所有迟付、缓付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甲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3.1产品技术标准:
3.1.1施工图纸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