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案例十四:形同虚设的评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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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其对策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其对策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其对策不规范的招投标案例在商业领域中时有发生,这些案例通常涉及利益输送、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

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以下是十个常见的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其对策:1.利益输送:公司向招标官员行贿来获得中标。

对策是加强招标官员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并加大对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2.价格串通:几家企业通过协商一致来提高投标价格,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应建立公开透明的竞标平台,加强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3.招标条件限制:一些企业通过设置过高的技术要求、经验要求等来排除竞争对手。

对策是制定合理的技术和经验标准,明确招标条件,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4.虚假资质:企业通过虚假材料来获取招标资格。

应加强对资质审核的力度,建立可信的资质认证机构,并对虚假资质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5.不合理评标:招标中存在评标标准不公正、评标委员会利益冲突等问题。

对策是建立独立公正的评标机构,监督评标过程,并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操守培训。

6.指定中标:一些项目中指定了特定企业为中标候选人,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

对策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指定中标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7.信息泄露:招标文件、竞标商机等信息被非法泄露。

应加强对信息保密的管理,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并对信息泄露者进行法律追究。

8.滥用权力:招标官员滥用职权,限制竞争对手的参与。

对策是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官员的考核和监督,对滥用权力行为严肃处理。

9.质量问题:中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低质量材料或工艺。

对策是建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随机抽检和定期检查,对质量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10.投标人自由受限:一些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购买指定的产品或服务。

对策是取消或减少对指定产品或服务的要求,保障投标人的自由选择权。

通过以上的对策,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打击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评标专家警示教育案例

评标专家警示教育案例

评标专家警示教育案例一、案例一:利益关系的“陷阱”1. 案例详情。

在一次大型建筑工程的评标中,评标专家老张被邀请参与。

其中有一家投标企业,老板是老张多年的老同学。

在评标过程中,老张看着老同学企业的投标文件,心里就不自觉地想要“照顾”一下。

这家企业在技术方案部分其实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比如施工进度安排不太合理,有几个关键节点的时间设置过于紧凑,按照正常标准来看,是很可能导致工程延误风险的。

但是老张却在打分的时候,对这个技术方案部分的扣分手下留情了。

而且,在商务报价方面,这家企业的报价虽然不是最低的,也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老张却给了一个比较高的分数,理由是他认为老同学的企业信誉好。

但实际上,这个信誉好的评价并没有足够的客观依据,仅仅是老张的主观想法。

2. 后果。

这家存在问题的企业因为老张的偏袒,竟然中标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果然出现了老张之前看到但没有重视的问题。

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成本也不断超支,因为最初的技术方案不合理,导致很多工序需要返工。

这不仅给建设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了老张在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老张被取消了评标专家资格,还面临着法律的处罚,他的老同学的企业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被列入了不良企业名单,以后很难再参与类似的工程项目投标了。

3. 教训。

老张的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啊,评标专家可不能让私人感情影响到自己的评判。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公平的比赛当裁判,结果你因为选手是你亲戚就偏向他,那这比赛还能叫公平吗?咱们评标专家得时刻把公平公正放在心上,不能掉进这种利益关系的“陷阱”里。

那些投标企业不管跟你有没有交情,都得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然最后出了问题,那可就是害人害己喽。

二、案例二:粗心大意的“糊涂蛋”专家。

1. 案例详情。

有个年轻的评标专家小李,在一次评标中那叫一个粗心。

他接到通知要去评一个电子设备采购项目的标。

到了评标现场,小李还没完全从自己之前忙碌的工作状态中调整过来。

政府招投标违规纪律

政府招投标违规纪律

政府招投标违规纪律一、背景政府招投标是政府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支出渠道。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过程,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然而,由于一些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招投标活动存在一定的不合规现象。

二、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1.擅自干预某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活动,泄露中标信息或者干扰招标结果,从而谋取私利。

2.内定中标有的政府部门在招标前就泄露中标结果,或者私下与特定企业达成协议,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虚假资格企业通过虚假资料申报,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甚至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4.恶意串通政府与企业之间串通作假,虚高投标报价,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三、违规行为的危害1.损害公平竞争违规行为导致了公平竞争的破坏,优秀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机会,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2.损害政府形象政府招投标的违规行为会影响政府形象,降低政府的公信力,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浪费社会资源违规行为导致招投标项目的执行效率降低,项目执行质量下降,浪费了政府和社会资源。

四、监督措施1.加强立法各级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政府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力度,从立法上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加强教育开展招投标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五、处理措施1.严惩违规者对涉嫌违规的行为严格查处,给予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绝不姑息。

2.追究责任对违规行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以示惩戒。

3.修复损失要求违规企业或个人对损害他人的进行赔偿,恢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结语政府招投标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招投标违法案例

招投标违法案例

招投标违法案例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将列举一些招投标违法案例,以便大家加强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一、串通投标。

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时,多家公司通过私下协商、串通一致的方式,共同投标,以此来规避市场竞争,最终导致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失去公正性和公平性。

该案例中,涉及公司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侵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

二、虚假资质。

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时,有公司为了获得中标资格,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资质要求,但该公司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不惜采取了欺骗手段,最终导致该工程项目的中标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

三、行贿受贿。

在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有公司采取行贿受贿的手段,通过行贿招标人员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获取中标资格或者获取更多的中标项目,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严重侵害了其他合法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四、恶意哄抬价格。

在某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有公司采取了恶意哄抬价格的手段,通过虚报成本、哄抬价格等手段,来获取更高的中标价格,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以上案例表明,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方参与者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分析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分析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分析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在商业领域中十分常见,这些案例常常涉及利益输送、信息私存、权力滥用等问题。

针对这些不规范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以解决。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来分析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以及相应的对策。

1.利益输送案例: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方指定特定供应商并履行利益输送行为,以换取个人私利。

对策: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加强监管,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制度。

2.信息私存案例:采购方故意隐瞒或篡改有关招标信息的规定,以扭曲竞争格局,使得其他供应商难以获取公平的招标机会。

对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第三方平台公示招标信息,加强监督与惩罚机制。

3.权力滥用案例:招标代理人滥用职权,以个人意志干涉招标过程,侵犯供应商权益。

对策:加强对招标代理人的培训,建立独立的招标评审机构,公平公正地评审招标文件。

4.资格审查不公案例: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方故意刁难或否决合格供应商的资格,以达到特定目的。

对策:规范资格审查流程,加强对采购方的监督,设立独立的资源审查机构。

5.招标文件偏向其中一供应商案例: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专为特定供应商设计的要求,削弱其他供应商的竞争优势。

对策:制定公正公平的评标标准,严禁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变更案例:招标过程中,采购方频繁修改招标文件,使得部分供应商无法及时适应变更,导致其失去公平竞争机会。

对策: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制定和变更程序,并及时向所有供应商公示。

7.暗箱操作案例:采购方与特定供应商勾结,私下达成不正当协议,使得其他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

对策:加强监督力度,设立举报渠道,严肃查处暗箱操作行为。

8.虚假报价案例: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低价以获得中标,后期再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变相增加价格。

对策:建立严格的备案制度,加强对投标报价真实性和合同履约的监督。

9.投标文件滥用项目经验案例:供应商为增加自身中标机会,滥用项目经验,夸大能力和成绩。

央企“投标取巧”被罚千万!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和治理对策有哪些?

央企“投标取巧”被罚千万!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和治理对策有哪些?

央企“投标取巧”被罚千万!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和治理对策有哪些?2019年7月25日,据媒体从安徽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获悉,因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取消安庆市沿江东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除此之外,其千万保证金不予退还。

据报道,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拟派项目经理李克金的业绩证明材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系虚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弄虚作假行为数不胜数。

案例如46家投标企业在参与襄阳一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活动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将这46家投标企业列入襄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公布时限六个月。

有业内人士反映在长期参与招标采购中,也经常碰到例如业绩合同、资质证书、实验报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事件,基本上凡是能决定投标资格,影响评标因素的文件资料,都可能被造假。

除此以外,投标人其他虚假投标行为还有以下5种情况:(1)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试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2)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3)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弄虚作假做不到!一些投标人为经济利益蒙蔽双眼,抱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从而骗取中标,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秩序。

其中标后不履行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严重侵害了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只要是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以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条件、谋取中标的行为,都可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对此,招标文件可在《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针对项目实际提出更为完善具体的认定情形并事先予以告知。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案例一:先斩后奏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

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

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

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

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对策: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相应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相应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度身招标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

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对策:相应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相应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

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是现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投标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案例集将选取几起典型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案例,进行剖析和警示。

二、案例一:暗中陪标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些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这5家施工企业与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最终建筑公司顺利中标。

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谋取中标,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案例二:违规招标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计划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公务车辆。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

最终选定了一家代理商中标,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此案例违反了招投标法规中的多项规定。

首先,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特定品牌的公务用车,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属于定牌采购,违反了招投标法规中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案例三: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党委副书记、所长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通过违规泄漏招标信息、设置特定投标条件等方式帮助他人中标项目,并收受财物。

最终,该领导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案例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案例

评标专家常见不良行为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是对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也是高质量完成评标工作的必要条件。

评标专家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学习和更新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

才能树立评标专家队伍良好的整体形象。

为提高本次培训考核中评标专家自学的针对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汇集近年来评标专家评标工作中常见的不良行为,供各位评标专家借鉴,以期杜绝。

1、评标专家不按时参加评标活动。

某专家到达封闭评标区后,未进入评标等候区,已超出约定评标开始时间仍在等候区外翻看手机,其间与某投标人发生接触,并接受了贿赂,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在规定的评标时间前进入评标区(或专家等候区)。

部分专家以堵车、打电话、吸烟、忘记有评标、单位有急事、封闭区不自由等种种理由,不按时到达评标区或滞留评标区门口。

2、评标专家私自携带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区。

评标区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某评标室专家少1人,后在卫生间发现该专家正在接听电话。

经核实,该专家进入评标区前上交手机1部,另藏匿1部手机并带入评标区。

3、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不携带电子CA印章评标区内各评标室开始正常评标后,某专家找工作人员反映自己未携带CA印章,无法参加该项目的评标,请求工作人员给予调换评标室。

4、评标结束后,私自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场所。

某项目评标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整理评标室资料时,发现提前放入评标室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有丢失,经查看评标室监控录像,发现某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其中2本文件放入个人书包带离评标区。

5、评标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某项目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发现本项目某评标专家所属单位与被推荐的一名候选中标人存在隶属关系,经约谈该专家,其理由为已从原单位退休3年,因此未主动提出回避。

6、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事情评标区监控录像显示某评标室4位专家均在认真翻阅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另1年轻专家却长时间盯着手里的1个小本,工作人员进入该评标室发现该专家正在使用掌上电脑玩游戏。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及到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业权交易、招标投标等重要领域,也是存在不少违纪违法案例的领域。

以下就是一些典型的案例: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收费案2019年5月,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收费的问题。

该中心以“加速办理”等理由,收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服务费用,并以此资助举办违规的培训班、旅游活动等。

有关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处理。

2.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强制交易案2019年7月,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强制交易问题。

该市场通过强制交易的方式,非法牟取利益,并且对于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存在不公平待遇。

有关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被处理。

3.湖南省武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擅自改动评标标准案2020年8月,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湖南省武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擅自改动评标标准的问题。

该中心在“技术标准”的评分标准上进行了不正当的修改,导致中标单位与实际情况不符。

有关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被处理。

4.山东省济宁市土地招标投标中涉嫌浪费公共资金案2021年1月,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山东省济宁市土地招标投标涉嫌浪费公共资金的问题。

该市政府招标土地项目时,存在不公平待遇、违规添加评审条件等问题,并导致招标过程中浪费公共资金。

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被处理。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泄露招投标信息案2021年3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泄露招投标信息的问题。

该平台存在系统漏洞,并被黑客攻击,导致大量招投标信息外泄。

相关人员因涉嫌泄露机密信息被处理。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1113249537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1113249537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案例一:先斩后奏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

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

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

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

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对策: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相应对招标项目的1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相应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度身招标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

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对策:相应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2相应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

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

评标专家违法案例以案释纪

评标专家违法案例以案释纪

评标专家违法案例以案释纪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管理,全面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按照自治区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部署要求,结合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查处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报5起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某职业学院宿舍楼工程项目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财物、私下接触投标人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业主评委刘某华、评标专家张某、孙某珍、刘某辉收受投标人现金,评标专家谭某宁在评标前私下接受投标人请托,答应对其予以帮助,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评标活动被当场中止,项目废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对刘某华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3000元,并处20000元罚款,取消评标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

对张某、孙某珍、刘某辉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1000元,并处3000元罚款,取消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谭某宁给予一年内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处罚。

关于招投标的警示案例_21591

关于招投标的警示案例_21591

关于招投标的警示案例
嘿,大家听我说呀!今天咱来讲讲那些招投标里的警示案例。

就拿上次老王他们公司的那次招投标来说吧!那可是个大项目,好多公司都眼馋着呢。

老王他们信心满满地准备资料,觉得自己胜券在握。

可谁能想到呢,在开标现场,他们竟然发现竞争对手的报价低得离谱!这就像一场比赛,对手突然使出了一个“绝招”,让老王他们傻眼了。

你们说,这招投标不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吗?大家都在暗处较劲。

这时候,如果稍微不注意,可能就会掉进坑里。

还有一次,有家公司因为标书里一个小小的错误,就被直接淘汰了!这多可惜啊!就好比跑步比赛,你跑鞋没穿好就起跑,那不就注定输了嘛!
再说说另外一个例子,小李他们参与的一次招投标。

他们各方面都做得挺好,结果却因为在与甲方沟通时不够到位,让甲方产生了一些误解,最后错失了机会。

这不就相当于你有一身本领,却没在关键时刻展示出来,多冤呀!
咱可不能小看这些细节,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全盘皆输!招投标可不简单,绝对不能马虎。

所以啊,大家在参与招投标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每
一个环节都要做到最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别觉得这些警示案例离你很远,说不定哪天就落到你头上了呢!大家都长点心吧!。

违反招投标法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案例违反招投标法案例:违规操作导致中标方失去合同的案例案例背景:2008年,中国某地政府决定进行一项市政项目,并发布招标公告。

该市政项目涉及建设一座大型公园,包括绿化、公共设施和景观设计等。

该项目吸引了众多工程公司的关注,其中包括一家名为“景华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下称景华公司)。

事件经过:2010年1月1日,该市政府招投标办公室接到了景华公司的投标文件。

根据规定,招投标办公室设立了专门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他们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选出最优秀的投标方。

据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首先要对各个投标方的资格进行审核,然后评估他们的技术能力、经验和方案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最终中标方。

然而,在这起案例中,招投标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下称张某)与景华公司的老板有着私人关系。

张某在了解到景华公司的投标文件后,极力推动评标委员会选定景华公司为中标方,并对其他竞争者持有偏见。

尽管其他投标方在技术能力和经验方面更优秀,且他们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要求,但张某却将他们的资格申请材料故意抛在一边。

最终,该市政府的评标委员会在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详细评审的情况下,仓促选定了景华公司为中标单位。

这一决定受到其他投标方的质疑,他们认为此次评标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其他投标方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此次招标结果进行重新评审。

经过法院的审理,发现招投标办公室的评标过程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判决该市政府重新进行评标并作出公正决定。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了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主要在于招投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和私人关系,导致一个更有资质的投标方未能中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原则被打破,评标委员会未进行充分的评审,未能对各个投标方进行公平考察和比较。

与此同时,该市政府的招投标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也存在疏漏,未能发现并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对于招投标法违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措施。

对一起严重的弄虚作假投标案例中评标专家做法的分析龙俊

对一起严重的弄虚作假投标案例中评标专家做法的分析龙俊

对一起严重的弄虚作假投标案例中评标专家做法的分析龙俊摘要:弄虚作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严厉禁止的行为。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地评审投标文件,最大可能地分析、识别出弄虚作假行为。

本文以一起严重的弄虚作假投标案例为例,分析了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责任和相关方的责任。

希望能够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提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评标专家1.评标过程回顾某山区地段河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内容为修建一段河堤及相应边坡治理。

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招标控制价300余万元。

项目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常开标,共有9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程序,通过交易中心的服务终端,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里抽取了五名水利类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截至评标前,所有招标程序均无异常。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后,首先熟悉了招标文件。

在研读招标文件过程中,评标专家A提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员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投标人单位(以下简称“该要求”);该要求是投标人资格条件之一,不满足该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予以否决。

基于一般的认知,本项目为施工项目,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主要是在勘察设计领域,且拥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施工单位较为少见,该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涉及“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值得商榷。

评标专家们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1)该项目招标文件经过了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说明该要求得到了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2)该项目招标澄清文件显示,对于该问题,已有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澄清环节提出过。

招标人明确答复,因项目包含边坡治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该澄清答复文件也经过了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且无信息表明有潜在投标人对该澄清答复文件持有异议。

软件虚假投标案例

软件虚假投标案例

软件虚假投标案例【案情简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在海峡演艺中心建设项目代建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隐瞒其近一年内的不良记录,提供虚假信用情况、提供虚假代建工程管理经验、提供虚假税收证明、隐瞒申报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

【处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法律分析】该案为典型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单位的违法情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弄虚作假中标案,就是一个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生动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在本案中,向当事人反复宣讲了有关招投标欺诈和罚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和个人认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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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形同虚设的评标纪律
要点提示:
1.参加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组织评审活动的代理机构有责任维护评审纪律。

【案情概述】
20××年7月,某学院委托Z招标公司,就“某学院餐厅厨房用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7月22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期间,共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

8月15日投标截止,3家投标人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仪式结束后,Z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工作,17日Z 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为中标人。

公告发布后,财政部门接到投标人实名举报,称: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有评标委员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请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审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评审录像,经调查录像显示,采购人、Z招标公司在评标前未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查看使用手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用手机接听电话并进出评标现场。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该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该有严肃的工作纪律,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介绍评审程序以及强调评审纪律,对评审专家的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对评审专家进出评审会场和不得接打电话做出明确的要求。

评审专家应该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无故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擅自使用通讯工具。

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做好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及管理工作,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遵守评审纪律,导致了关注评审工作的投标人发现了评审过程中不严肃的行为,从而向财政部门进行了举报。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18号)第44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本项目中采购人、Z招标公司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评审活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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