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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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我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XX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公司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经营范畴内从事活动。

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公司重要经营范畴:写字楼、商场、住宅社区、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兼营二手物业租售,电子监控设备、通信工程维护,园林绿化装修,清洁家政服

务、水电工程安装等。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第四章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所有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XX占60%,XX占40%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份;

(四)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各自认缴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增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出资或某些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必要经全体股东批准);不批准转让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批准转让。经股东批准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人数必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关于规定。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关于监事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修改作出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建议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请。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运用在公司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她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她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我司股东或者其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我司利益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外,不得同我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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