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公基】民法常考点归纳
【公基】民法常考点归纳第二章民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三、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脑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二)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认为,简单的日常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其他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宣告失踪1.成立要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失踪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设置财产代管人(五)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要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是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民法学考试必看易错点经典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二者的区别有: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再次,是法律后果不同。
代位继承是一个继承过程,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过程。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
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 (2)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 (5)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
考生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
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
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
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民法易错知识点
民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效力待定:1.狭义无权代理,2.限民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3.债务承担,4.无权代理。
2.仅此撤销权是即可诉讼也可仲裁: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其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3.也可通知行使的撤销权,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4.物权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类型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
5.物权法定主义:类型法定、内容法定。
6.不需要进行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2.政府的征收决定、3.继承、受遗赠、4.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7.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人不同意,不作实质审查)8.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登记。
9.更正登记: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此时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0.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1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12.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是债权意思主义1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共有: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
15.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不能善意取得。
16.占有是事实。
17.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基于无权占有。
18.抵押权不构成有权占有。
有权占有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要求直接占有)、合同关系。
19.李四借给张三一杯子,张三死后,张小三继承这个杯子,但不知道是李四的,张小三生气把杯子摔碎,张小三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伤害他人财产的故意。
20.善意占有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要负。
21.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面积和人数——>=2/3,其他情形>1/222.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共知识1.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享有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规定,满足特定年龄条件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成年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要受到限制,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监护人辅助。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非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及其一定的结果。
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意思表示等基本要素,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建立的、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思自主权。
6. 民法适用民法的适用主要指在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要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要依法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责任1.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过错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包括侵犯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民法易混淆名词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理解。
考生要善于将相关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根据历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民法八大易混淆概念,以期对考试有所帮助。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掌握条件具有偶然性,而时间具有必然性。
4.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5.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法理学易错词汇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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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法理学易错词汇辨析
在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法理学易混词汇总结如下:
一、公民和人民
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
《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现在法律体系中,大多数国家习惯法都不再作为法的渊源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
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其三,有了主体,有了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
第四,一个人有了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是永远都要受到保护呢?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利益秩序和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制度。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网整理)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第五,法律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呢?这是因为有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做最重要的是行为。
第六、在法律行为中,由于一个人精力是有限的,而欲望是无穷的,因此,要更多的满足自己的欲望,就需要找一个人来代替自己去完成特定的行为,这就是代理制度。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பைடு நூலகம்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一、民法总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学问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导语:公共基础学问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便。
考生们对如何迅速把握公共基础学问考试学问点、有效提高考试成果十分关注!从考生备考角度动身,收拾了公共基础学问复习资料,协助考生迅速突破记忆瓶颈,猎取考试高分。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该具备的法律条件。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切;3.内容合法。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包括两种状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和适当处分一些零用钱外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自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伤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法法律或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切,因而法律给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没有伤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因重大误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历欠缺,因此法律给予有形成权的当事人自主打算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自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把握的内容是:①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住);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学理基础:①自我决定,自我拘束。
合同债务人仅对自己愿意受到拘束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枉。
②维持合同当事人请求权与抗辩权之间的平衡。
(二)《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相关法条《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糾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合同法》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见例1和例2)。
例1董事长甲与乙花店约定:“甲支付乙10万元,乙选择上好红玫瑰999朵,于丙女生日当晚6时送至丙女宿舍”。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民法主要规定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满16周岁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18周岁的人达到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是指经过国家批准登记设立,并具有法律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依法能够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组织。
二、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事行为是为了取得、变更、行使或者消灭民事权利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的合作。
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法律行为是经过主体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合同、遗赠等。
事实行为是指不经过主体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等。
三、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行为,侵犯他人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合同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订立合同的标的是合法的、合同的内容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停止侵害行为责任、消除危险责任等。
六、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遗产依法转移到其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依照法定顺序转移给其家庭成员。
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将遗产转移给遗产人。
七、所有权和物权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权利关系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一般,以无偿为例外。
4.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5.税收——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平等主体)6.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民法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民法PS:国家机关作为平权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是也应由民法调整。
7.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8.绝对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相对法律关系,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有在所有权的损害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可发生。
9.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应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暂时中止”而非“终止”。
11.侵权行为 (所以贷款无力偿还不算,应自己承担) 发生时<18,诉讼>18,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仸;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仸致人损害时> 18,有经济能力——本人承担责仸;无经济能力——抚兹人垫付(垫付有困难则延期给付) 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仸,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14.监护资格不能因为监护人的自行辞职而终止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方可。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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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
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人。
这里“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民通意见》第74条)
10、《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规定同《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相冲突,在合同行为领域内不再适用。
1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明本人的沉默具有积极法律意义;《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表明本人的沉默具有否定性法律意义。
二者截然相反,不可混淆。
12、注意《民通意见》第81条,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致第三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1)第三人可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3)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一起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3、注意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当然地享有复任权,而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
14、掌握下列民事权利的含义:
(1)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的客体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身份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3)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权利的权利。
依对抗对方权利的内容,又分为消灭性抗辩权(如债务人提出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后者如担保法上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和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以及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
(4)形成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如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等。
15、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共同共有财产不得分割,按份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要求;
(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财产的,若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换而言之,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共有财产分割之后的原共有财产转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及于分出或转让共有财产份额当时(《民通意见》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
(5)共有财产性质不清,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时,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民通意见》第88条)。
16、现代法上,善意取得规则并不局限于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之所有权取得领域,其他物权的取得亦可适用之。
于司法考试范围内,有以下法条值得关注(如2002年司法考试就考到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1)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4)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7、在现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依《合同法》第230条及《民通意见》第118条,房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须注意的要点有: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2)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依民法原理,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亦有优先购买权。
(3)特别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