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合集下载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广安府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4日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以及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树立全寿命期意识,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新型住宅产业化,确保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一)新建建筑。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绿色化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目标,有条件的区市县或工程项目实现节能65%的目标,各区市县至少创建1个以上的绿色居住区,其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

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决定

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决定

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决定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市级部门的部分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区市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提高效能、优化环境、促进发展,通过扩大区市县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提升市级部门工作活力,促进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扩大区市县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原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或审批的经济事项,全部改由区市县自行管理、审批;对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规定须经市审批的事项,采取授权和委托方式放权。

各区市县取得相应的管理、审批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审批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赋予区市县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内容(一)下放的经济管理和审批等权限(共223项)。

1.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部门拥有管理、审批权的事项(除市本级直管的外),均下放由各区市县有关部门管理、审批,市级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审批。

共117项(见附件1);2.将下放给省定扩权县(市)的市级管理、审批权限,同等下放给其他3个区县管理、审批。

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在此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邓小平故居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专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和村民建房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在执行部分规划技术指标和国家规范时,按新区从严、旧城区适度放宽原则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开发规模第七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建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主要用途和功能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性质、比例。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原则的,根据表2-1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十条凡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最小面积要求的项目,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本表用地面积指项目净用地面积)注: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部门核准后可以建设。

①相邻地块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及其它类似情况,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②因城市规划组团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52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52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52号)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广安主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广安主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主城区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包括道路亮化、建(构)筑物亮化、桥梁亮化、庭院亮化、广场亮化、公园亮化、绿地(含树木、草坪)亮化、水体亮化、广告门匾亮化以及公共装饰性亮化等。

第四条城市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科学设置、突出重点,节能环保、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夜景亮化的管理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安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贯彻实施市政府有关夜景亮化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住建、公安、城管执法、供电、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二章亮化规划与设置第七条城市亮化应按照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灯光广告亮化为点缀的原则,进行规划与设置。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06]141号【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6〕1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内人口和住房现状及住房需求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四章住房结构分类及适用对象第五章住房用地布局规划第六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七章政策与策略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表一:规划区内现状人口情况统计表(略)表二:规划区内2003-2006年度住房建设情况统计表(略)表三:规划区内现状住房情况统计表(略)表四:广安市“十一五”住房建设目标(略)表五:广安市“十一五”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一览表(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完善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的步伐,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五)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六)《广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七)《广安近期建设规划(2003-2010)》;(八)《广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广安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主城区专业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主城区专业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主城区专业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广安府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主城区专业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6]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广安市主城区专业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广安市主城区专业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街管理,营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街,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小吃、烧烤、百货、农副产品、家电家具维修等早市、夜市摊区的定时定点经营场所。

第三条广安区、前锋区及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专业街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专业街的经营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及城区低保户、下岗职工、无固定职业或无固定收入的市民应优先照顾。

第五条餐饮专业街夜间营业时间为19:00至24:00。

第六条专业街日常管理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专业街规划设置和日常管理督导,建立专业街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评比考核机制,做好卫生保洁、环境整治督导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专业街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街区日常清扫保洁,加强辖区专业街区保洁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后续管理,按照“门前五包”要求落实经营者摊前经营管理秩序;负责业主信息收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经营者资格和身份确认,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等工作。

广安规划方案

广安规划方案

广安规划方案第1篇广安规划方案一、前言广安市位于四川省东部,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

为充分发挥广安市的发展潜力,提高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划方案。

本方案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城市规划、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社会治理。

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规划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二、城市规划1.城市空间布局(1)构建“一心、两轴、三区”的城市空间布局。

一心:以广安区为中心,打造城市核心区。

两轴:以广岳大道和广武大道为城市发展轴,串联各功能区。

三区:东部产业发展区、中部生活居住区、西部生态休闲区。

(2)优化城市道路网,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3)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加强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2)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3)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生态环境保护(1)加强生态保护,构建城市生态屏障。

(2)加强水环境治理,确保城市水系畅通。

(3)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城市环境。

三、产业发展1.产业结构优化(1)巩固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

(2)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

(3)优化产业布局,形成产业发展集群。

2.产业发展重点(1)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创新。

(2)壮大现代服务业,提升城市功能。

(3)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

四、生态环境1.大气污染防治(1)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2)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水污染防治(1)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2)加强河道整治,保障水环境安全。

3.土壤污染防治(1)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高土壤质量。

五、民生保障1.教育(1)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2)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

?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的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公顷。

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pdf

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pdf

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文本2014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市域发展战略与目标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四章核心功能区城乡统筹规划 (13)第五章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16)第六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19)第七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19)第八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24)第九章中心城区绿地与景观系统规划 (26)第十章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与旧城更新规划 (29)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1)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33)第十三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5)第十四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 (37)第十五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发展设想 (38)第十六章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40)第十七章附则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指导广安市城乡健康发展,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特编制《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背景1.《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编制完成,相关政策纷纷出台;2.成渝经济区成为国家区域经济的重要发展极;3.四川省推进“两化互动”,带动“三化联动”;4.《川渝合作(广安)示范区建设方案》、《四川广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实施方案》出台;5.广安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6.广安区域交通发展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沪蓉高速公路、兰渝铁路支线已建成通车,渝川陕高速公路正在施工建设中;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全方位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积极引导,有效控制,促进广安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规划原则1.以人为本、合理布局。

通过空间规划布局及建设引导,营造适合人居住、生活、工作和发展的城乡人居环境。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

充分考虑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综合布局建设用地、农田保护用地、生态用地及其它用地。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广安府办函[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6]10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广安市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9日广安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区市县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市有关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政务公开工作为组织推进、日常工作、载体建设和监督保障等四个方面。

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的更新,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数据录入和运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政府网站建设,“五公开”及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基层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等。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测评与年终考评、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检查。

日常不定期对考核对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网上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并限期整改。

(二)自查自评。

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按要求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实地核查。

对考核对象进行抽查,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调阅卷宗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单位进行打分。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广安府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6]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是指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本级、广安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登记。

因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遵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各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各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各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广安府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各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广安市各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将赋权事项纳入镇级权责清单管理,及时调整公布镇级权责清单,并报各县(市、区)委编办、司法局备案。

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争议协商、评议考核等机制,主动掌握乡镇(街道)承接事项运行情况,解决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工作稳妥推进、赋权事项有效实施。

二、县级赋权部门要做好行政权力交接过渡,合理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赋权事项具体工作,做好对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设备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

过渡期满,由县级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书面交接书,明确交接内容、责任划分等,与执法协作制度报县(市、区)委编办、司法局备案后,正式交由乡镇(街道)承接。

三、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要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研究提出并按时上报调整完善的建议。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赋权部门加强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培训,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

广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日附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9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9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城市道路、住宅区、楼群(含楼、门号码)、集镇和自然村等名称;(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各类台、站、港、场和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堤坝、水库、渠道、涵闸等设施名称,以及公园、广场、文化和体育场馆、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市地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地名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道路、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名称的规划工作,负责向社会发布经批准的地名,负责城市道路、门牌、楼幢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广安府办函[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6]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6〕42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广安主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控制在每立方米82微克以内,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

各区市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度目标分解情况详见附表。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各区市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工作(一)强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力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1.加快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建设及改造。

一是加快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制定相关改造计划方案,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7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7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2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三大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的重大部署,深入实施“6+4+2”多点多级支撑发展战略,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绿色优质、机制创新”原则,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实施,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创新完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努力构建我市功能配套、管理科学和安全高效的城镇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推动城镇节能减排,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加快提升全市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快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加快编制《广安主城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2012—2020)》,优化现有公交线路网,加快建设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增加公交车辆投放,满足市民出行需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广安府办函[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6]6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8日广安市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决胜全面小康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深入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 制定出台《广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

(市规划局)2. 开展市级空间规划研究,探索市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

(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3. 启动制定《广安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 草拟提出广安市及各区市县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5. 新(改)建农村公路450公里,实施渡改桥5座。

(市交通运输局)6. 建设高标准农田21.05万亩。

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5万亩。

(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7. 改造城镇棚户区危旧房19504户,实施农房建设16500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3757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8. 新建地下综合管廊5公里。

深化“百镇建设行动”,14个试点镇就近吸纳农业人口1.64万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

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2.1.4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2)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

2.1.5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

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2.1.6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的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注:①●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有条件兼容。

②有条件兼容:用地兼容性需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

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

③为保障基本社会公正与城乡环境品质,本表中未列入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类设施用地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不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其他性质用地有条件可兼容上述性质用地。

④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1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注:①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②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③工业、仓储、市政等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④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新建区容积率≤3.0(3.5),新建区中心区容积率按3.5控制,新建区一般区容积率按3.0控制。

⑤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三)执行。

⑥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规划指标详见后面第7.2条。

2.2.2其他未在表2-2中列出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2.2.3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2.4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0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3.0.1同一建筑在需要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建筑间距3.1.1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注:H:建筑平均高度。

L:建筑间距。

(2)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注:①H: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D:较低建筑高度。

④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建筑高度计算间距。

3.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

3.1.3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4控制。

注: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

两栋建筑主要朝向之间无投影重合,则为错位布置。

3.1.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角度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错位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1.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计算间距时,按高层建筑退距。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3.1.6混合功能建筑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控制需同时满足各部分间距控制要求。

(2)建筑底部有裙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裙房的高度。

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

计算L1时,以H1、H4为计算高度;计算L2时,以H2、H4为计算高度;计算L3时,以H2、H3为计算高度。

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各高度计算间距控制要求。

(3)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应扣除裙房的高度。

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

计算L1时,以H2为计算高度;当与本建筑群之外的建筑计算间距时,以H1为计算高度。

(4)建筑退台时,视为不同建筑分别计算高度来确定间距。

3.1.7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规定控制。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4米。

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

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3.1.8低层辅助用房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3.1.9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3.1.10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采用较高处建筑地坪计算相邻建筑平均高度来计算建筑间距。

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3.1.12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3.1.13 建筑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3.2建筑退让3.2.1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市政管线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3.1节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本节规定。

3.2.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5控制。

注:①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0米的建筑,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③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

3.2.3拟建建筑若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3.2.4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下,按以下规定控制:表3-6注:①α:建筑主要朝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夹角。

②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除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外,退让道路对面建筑的距离还需满足本规定3.1节建筑间距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