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晋建标定字〔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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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建质字[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9.01【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公布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我局对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包括:本局起草、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单位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转发上级有关文件时加注了规范性文件要素、使之成为规范性文件的省局转发文件。

二、本次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时间范围为:1994年7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凡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有关文件的,其效力以原上级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四、本公告废止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附件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文号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省外原煤管理的通知2007.09.26晋地税函[2007]250号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具体征管规定的通知2007.09.30晋地税发[2007]140号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神华铁路发运环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2008.04.02晋地税函[2008]62号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04.29晋地税函[2009]83号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金、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2010.04.20晋地税函[2010]75号附件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通建价[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一、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

二、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011年2月1日前为1%,2011年2月1日以后为2%。

三、以上费用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2011年2月1日以后我市税金费率应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4%
四、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2011年3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税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工程施工业税率

工程施工业税率

工程施工业税率是指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费。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因此,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了解和掌握施工业税率的变化趋势和政策走向至关重要。

在我国,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税率的调整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

例如,山西省在2011年发布的晋建标定字[2011]7号文件中,就对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税率进行了调整。

根据这份文件,山西省将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税率调整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

这一调整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精神进行的。

施工业税率的变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其中,政策因素是影响税率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例如,我国政府在近年来为了扶持建筑安装行业的发展,减少企业负担,多次下调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税率。

此外,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原材料价格等因素也会对施工业税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了解施工业税率的变化趋势和政策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了解税率的变化趋势,合理预测和控制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机遇,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了解税率的变化趋势,合理安排资本支出和投资计划,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税率总体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

一方面,政府为了促进建筑安装行业的发展,不断下调税率;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应对税率变化时,既要充分利用政策机遇,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又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

总之,施工业税率的变化对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密切关注税率的变化趋势和政策走向,合理预测和控制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办字[2011]10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4.08【实施日期】2011.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办字[2011]107号)各市住和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房地局、园林局、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2011〕33号)要求和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总体安排,我厅制定了《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中央和省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2011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以重点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建筑节能减排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督检查。

开展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监测,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控制指标,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遏制投资投机性炒房,依法查处囤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无证预售等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晋建标函〔2019〕71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晋建标函〔2019〕7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造价市场监管,严格职业资格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造价咨询服务整体质量,引导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树立正确的市场从业导向,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结合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调研情况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清理工作,现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注册造价师不满足资质条件的90家造价咨询企业(附件1),限在2019年7月10日前通过申请注销资质、合并重组、补足注册人数三种方式之一,做好整改工作。

对逾期仍不满足资质条件的,我厅将提出撤回并注销其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建议,由发证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二、开展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治理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已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125家,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的,限在2019年7月10日前完成整改。

今后,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必须在省政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备案。

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在我省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155家,2019年7月10日前,应按照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在省政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允许分支机构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三、加强注册造价师执业行为管理认真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注册、执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个人和企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晋建质函[2012]309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补充通知(晋建质函[2012]30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在省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晋建质函[2012]292号)的基础上,现就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从4月19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二、督查内容(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1、建筑市场监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省外企业入晋备案及项目登记工作执行情况;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及信息上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2、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发〔2011〕40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6〕450号)等法规、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置“永久性标牌”情况等。

3、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山西定额解释~等

山西定额解释~等

山西2011定额资料汇编目录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定额问题咨询的相关规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89号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一)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二)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三)11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四)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五)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六)15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八)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2011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勘误2011年山西省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勘误2011年山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勘误2011年山西省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勘误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勘误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1号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定额问题咨询的相关规定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定额问题咨询的相关规定一、接待时间:建筑、装饰、市政、园林专业:每周三、五上午。

安装专业:每周二、四上午。

二、接待地点:太原市五一路168号亚特商务大厦1410室。

三、来我站咨询的人员应持有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并携带相关技术资料。

四、凡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定额问题咨询的,一律不予回复。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8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71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次调整。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第一章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和原则宣贯资料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文件)(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八)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九)山西省《投资估算指标》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简明适用原则制定费用定额时,在尽可能反映实际消耗的前提下,做到形式简明、方便适用。

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特点,在认真分析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理顺费用项目的划分,制定相应的费率,计取各项费用的方法应力求简单。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费用定额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

在编制组织措施费定额时,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对某个具体工程的影响,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后制定出合理的费用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20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20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202号2002年7月23日)各市(地)物价局、省建设厅: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可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审查机构应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申请复查的单位支付。

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审查机构支付。

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收费标准执行。

四、为防止设计浪费,审查机构可以对设计提出修改方案,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降低工程造价总额部分的3--5%技术咨询服务费。

五、以上规定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晋价房函[2001]8号同时废止。

——结束——。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来源:天津建设网作者:建筑业管理处时间:2011-3-30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测算,对2008年颁布的天津市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晋建标函〔2021〕1606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建标函〔2021〕160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质量水平,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决定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

二、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库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检查主要内容为2021年度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报告。

太原市住建局还要重点检查下列项目的咨询报告:1.临汾金圣·北美金港项目的结算或鉴定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中招神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建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杜金生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五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山西涌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郭五成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鉴定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山西磐天和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岚古线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K7+667至K25+000)改线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山西天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准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检查主要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

四、有关要求(一)各市住建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将检查情况纳入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并于12月31日前将检查和处理情况报我厅标定处。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为及时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发[2011]412号),以及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文件精神,我站根据清单与定额计价方式的不同特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以下具体调整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一。

二、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办理。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涉及本地区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1、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安庆市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3、《关于调整执行建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5号)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6号)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一: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一、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㈠+㈡+㈢]×综合费率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㈠+㈡+㈢]×规定费率×(1+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三、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四、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包工不包料53%,包工包料140%)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税金=[㈠+㈡+㈢]×税率㈤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19.69-2)元×(1+税率)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19.69-2)元×(1+税率)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五、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Ⅰ.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防、机械施工的独立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的构筑物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A+B+C)×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Ⅱ.给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六、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Ⅰ.仿古建筑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 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Ⅱ.园林绿化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B)×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七、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120%)㈢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㈣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㈤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备注:一、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山西省2011《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完全版)

山西省2011《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完全版)

1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的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实施时间】1993-12-30【发布单位】建标[1993]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抓紧调整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作,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函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做如下调整: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内容见附件。

二、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接工程费项下;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三、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用内容、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技术难易、施工场地、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根据工程情况自行确定报价。

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划分不同工程类型,以编制年度市场价格水平,分别制定具有上下限幅度的指导性费率,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报标报价参考。

费用计算基数:1.土建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以直接费为基数计算;间接费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

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四、原规定属其他直接费项下的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施工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施工保护措施费,井巷工程辅助费等仍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依工程和地区情况,列入其他直接费项下。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
程造价管理工作重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晋建标字[2006]47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6.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点》的通

(晋建标字[2006]47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改革和发展,做好2007年的各项工作,现将我厅《山西省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点
根据全省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省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我省07年建设工作重点和建设部标定司07年工作重点,努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工作重点是:
一、以完善建筑节能和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地方标准为重点,研究构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快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进程。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字第452号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字第452号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1日建设部建设字第452号文发布)根据我部建设〔1991〕150号文《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在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未颁发之前,对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暂作以下调整,以应急需。

一、现行的一九八四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按单项工程概算百分比收费的部分,仍继续执行现行标准,暂不调整。

二、现行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中,凡按实物工程量收费的部分,可乘以1.4的调整系数。

乘此系数后,不得超过原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79)建发设字第315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取费试点的通知》中规定的平均费率水平(见附表)。

三、民用建筑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的电视电讯、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

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四、现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凡按生产能力收费的部分,可乘以1.6的调整系数。

乘此系数后,不得超过(19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规定的平均2%的费率水平。

五、一般园林工程设计收费,可按单项工程概算的3-5%收费,复杂工程设计收费另议。

六、凡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节能技术,并有较好经济效益,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以及中标的设计方案,可增收设计费的3-5%,以鼓励设计技术进步和繁荣建筑创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23
•【字号】晋建标字〔2018〕114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8〕11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经测算,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的定额取定单价和费用定额中的措施费费率、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均不调整;
二、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2.06•【文号】国税发[1995]227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1995年1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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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
晋建标定字〔201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标准定额(建筑经济)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精神,决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税金进行调整。

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

调整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

计费基础见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5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

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
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管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属地原则征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六条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将地方教育附加缴入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

具体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等。

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基金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建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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