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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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案例评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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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为邱兴华提供了两套心理测试,得出分析结论—— 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何兵: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如果不和当事人见面,不了解他们的家族精神病史 就随便下结论,是很不妥当的。而且心理学家只能够断定邱兴华有无心理障碍,但是心 理学家未必就是精神病学家。 刘锡伟:李玫瑾没学过医,隔行如隔山。她研究的犯罪心理学,是针对正常人的心 理学,这是两码事。 李玫瑾:刘锡伟没有资格来评价我的研究,他虽然对这个案子有热情,但却不了解 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只是根据自己作为精神病医生的一些知识来做判断,而且还是十 多年前的一些知识。再说在精神健康方面,所有的人多多少少都会有些问题,重点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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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细节
●在10月19日第一次庭审前,邱甚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一封信,要求解放台湾。 ●邱兴华不愿意接受二审辩护律师张桦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万一被鉴定为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 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 ●坚持认为铁瓦殿的主持调戏了他的妻子。他认为他的杀人行为就像牛吃了他的庄稼,没人管,他把牛杀了 ,于是有人来抓他了。 ●起诉书中“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他提出应为“拿出”而不是“搜出”;对 于“抢得现金、雨伞、手提灯等物”,邱兴华指出只有“现金、雨伞和手提灯”,不应再出现“等物”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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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7月15日晚10时许,凤凰山下的村民们看见山顶发生大火。次日上午,6名护林员上山扑火 ,登至海拔2128米的道观铁瓦殿,殿内躺有死者,血迹满地,两间房被烧塌。当地平梁镇派出
所警察赶到,往里搜寻,总共有10人分别死在3个房间,其中6人是道观人员,4人为香客,9男

恢复收容制度

恢复收容制度

恢复收容制度收容遣送是中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审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济性行政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是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具体执行机构是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对收容人员中超出规定的收容范围的,要分情况,及时转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严格防止把收容遣送当作变相拘禁和审讯的工具。

收容遣送制度已于2003年废除。

收容遣送制度源于建国初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

收容遣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这一制度的对象是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

20世纪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途径。

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人。

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市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

[1] 1982年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兼具救助和管理的双重社会功能。

但是因管制性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非规范化,收容遣送制度异化成一种限制人口流动的治安管理制度。

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法规就此废止。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期,标志着《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1(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82.10.15•【文号】民[1982]城80号•【施行日期】198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建立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机制,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种机制对于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执行中出现了扩大收容遣送对象、不适当地使用强制措施等情况,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导致收容遣送工作弱化了救助功能,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明确规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今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再通过“收容”方式实现,而是在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求助的情况下,由救助站无偿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

《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政府财政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现就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均应当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练习 (1)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练习 (1)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练习一、单选1.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权力机关3.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不能作出抽象行政行为B.行政规定不是抽象行政行为C.一切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行政规章D.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5.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 )签署。

A.总理 B.主管部长 C.秘书长 D.国务院法制局局长二.多选1.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某大桥桥头有一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大桥的人员处以50元罚款。

C. 某劳动局规定其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该局鉴证D.某劳动局对辖区内某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2.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此制定的实施办法的行为属:( )。

A.授权立法 B.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 D.试验性立法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规章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5.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的特征有:()A.不可诉性 B,行政性 C.准立法性 D.单方性6.以下关于行政立法表述正确的是()A. 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

B.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是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立法的特征之一是准立法性。

D.行政立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是规章的制定主体的有()A.国务院各部委B.中国人民银行C.审计署 D.国务院办公厅8.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请备案的机关有()A.市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人民政府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的意见B.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国务院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2003年出台的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较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有了根本性改变,新办法实施5年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新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对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鉴于此,应当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救助站与高校联动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简称“旧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开始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新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体现了政府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利政府向服务型的责任政府的转变,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旧办法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被强制收容遣返,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愿意。

而新办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新办法明确规定的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讨人员有权利选择救助也同样有权利选择放弃救助,他们的意愿和选择都必须得到尊重。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新、旧办法在制定之初的基本出发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制度最终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标,并最终引发了孙志刚事件。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外来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外来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外来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今年8月1日,国务院正式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而代之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地收容遣送站先后转变为救助站,强制收容遣送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转化为纯粹意义上的民政上的救助制度。

这对一个国家来说,确实是法制不断健全,文明和进步的象征。

在新的《救助管理办法》逐步走上正轨的过程中,本市外来人员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本文试从今年7-9月与去年同期本市虹口区刑事犯罪案件的数据比较,分析说明新形势下外来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外来人员犯罪的新特点外来人员本身具有的特点是流动性大,无户籍、无固定居住地,暂住地无固定的亲戚、朋友、社会关系和社交圈。

应该看到,外来人员的来沪打工对促进本市的经济繁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外来人员违法犯罪也已成了许多大城市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在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本市虹口区外来人员犯罪更是趋于上升趋势,有其新特点:1、作案数量明显上升。

去年7-9月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数为86件114人,而今年7-9月犯罪案件数达到136件165人,外来人员作案数同期上升44.7%.由此数据反映,在对三无盲流人员取消强制收容遣送后,大量无一计之长而又不愿意凭合法劳动谋生的在沪盲流人员就产生了犯罪的意图,于是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这条快速致富的歧途。

2、外来人员罪犯年龄偏低、文化程度不高。

去年7-9月35岁以下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数为70件95人,占同期外来人员案件数的 83.3%,今年7-9月35岁以下罪犯犯罪案件数为113件136人,占同期外来人员案件数的82.4%.由此可见,外来人员犯罪的年龄一直趋于低龄化。

去年7-9月外来人员中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为99人,占同期68.8 %,今年7-9月外来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为147人,占同期89.1%.由于外来人员文化程度低,缺少合法的谋生手段,因而从事犯罪活动。

中国收容遣送制度

中国收容遣送制度

中国收容遣送制度【原创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收容遣送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原因四、收容遣送制度的内容和可取之处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收容遣送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然而,在 2003 年因"孙志刚事件"引发巨大的社会关注和争议,同年,国务院以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

本文将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简要回顾,分析其被废除的原因以及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二、收容遣送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收容遣送制度是指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并通过遣送回原籍地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当时是为了解决城市中的失业、贫困等问题而设立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原因1.收容遣送制度的立法原意是社会救助,但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2.由于收容遣送制度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涉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3.收容遣送制度在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方面效果不佳,反而导致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 2003 年,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

四、收容遣送制度的内容和可取之处1.收容遣送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并通过遣送回原籍地的方式进行管理。

这一制度在初期是为了解决城市中的失业、贫困等问题而设立的,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

2.尽管收容遣送制度在后期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但在其初期,其社会救助的目的和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五、结论收容遣送制度作为我国历史上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在初期有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最终被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所取代。

对_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_之政策评析

对_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_之政策评析

作者简介:李飞虎(1979-),男,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助教,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工作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教育,非营利组织发展。

・社工论坛・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之政策评析李飞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401331)[摘 要] 本文从政策制定的过程和政策实施的效果两个层面分析《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剖析政策制定的初衷跟政策执行后的效果为什么有会反差。

[关键词]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评析 一、引言2003年3月20日,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了我国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制度的改革。

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并自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宣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终结。

新制度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补充完善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07年底,我国共有救助管理站1351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52家,跨省救助管理站176个,定点医院1133家。

自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47.33万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57.45万人次。

但是也出现许多违背《救助管理办法》宗旨的情况,比如乞讨人员增多、“职业乞讨”、“跑站”等现象,这不得不引发我们思考:制度怎么了?为什么制度制定的初衷和执行后的效果有这么大的反差?二、政策评析政策的制定到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会受到新闻媒体、资源、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政策制定的过程和政策实施的效果两个层面来评析《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5.12•【文号】国发[1982]79号•【施行日期】1982.05.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三条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条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收容、遣送;(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三)遵守国家法律;(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及时遣送,不得无故延长留站时间。

第八条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接收的原则,由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转送。

第九条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社队、街道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对无家可归的被收容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户口已经注销的,分安部门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制定。

法的价值案例

法的价值案例
第九章
1.《收容遣送办法》中的价值冲突
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问题突出以及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大,产生了农民大量进入城镇打工谋生的社会现象,这就是中国独特的“民工潮”。与此同时,许多农民却由于各种原因沦落为没有职业、没有固定收入,只能靠沿街乞讨度日的城市流浪人员,这些人的存在为城市治安秩序与城市形象美观带来了一系列麻烦,比如刑事犯罪案件增多。为了应对这些问题,1982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通过收容和遣返原籍的方法解决流浪问题。全国各大城市均设立收容遣送站,负责组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返工作。该办法还要求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并规定了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多至15天甚至一个月。
思考提示:
1.请列举出八个以上本案处理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概念。
2.请运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
解析:
1.协议(或合同)、债权和债务、越权经营、无效民事行为、主合同和从合同、抵押、拍卖、优先受偿权等。
2.
形式合理的法律,要求运用法律事实进行法律推理和思维,去实现某种法律效果。本案中,(1)对处理案件结果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有:A.国家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和信用卡章程,对信用卡透支的限额、期限、利率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本案透支协议所涉的双方有关债权、债务的约定,对于透支金额、利率均不符合规定,且用途不明确。B.信用卡部在未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从事经营业务,属于越权经营,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综上两点,双方签订的透支协议应当认定无效。C.由于作为主合同的透支协议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信用卡部无权要求拍卖抵押品,并就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所实现的法律效果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名为透支实为借款,双方为自身利益,采用变通手段进行贷款,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市有关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市有关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市有关收容遣送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0.20
•【字号】穗府[2003]64号
•【施行日期】2003.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我市有关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穗府[2003]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经2003年8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如下规范性文件:
一、1990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穗府〔1990〕60号)。

二、1999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穗府〔1999〕46号)。

三、2001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
管理的通告》(穗府〔2001〕25号)。

四、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印发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02〕47号)。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82.07.05【实施日期】1982.07.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招标投标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31日)废止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1982年7月5日)国务院国发〔1982〕79号文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下决心解决乞讨问题。

目前,我省城镇和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有二千五百多人。

这些人长期滞留城市和交通要道乞讨,不仅有碍社会秩序和市容观瞻,而且在政治上影响也不好。

各行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一抓。

各级民政、公安、交通、铁路、商业、财政、粮食1 / 2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工作。

具体要求:省辖市、行署驻地和一些游览地,由公安部门负责把乞讨人员收送到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由遣送站负责遣送到乞讨者户口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对在本地县城的乞讨人员,由民政、公安部门查明其籍贯住址,通知所在社队领回并负责安置。

火车站、汽车站、饭店、商店、戏院、影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对乞讨人员要晓之以理,制止他们逗留讨要。

在遣送过程中,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供方便,主动协助,做到安全运送。

二、各地对收容遣送站送回的乞讨人员,要责成社队(街道)认真负责地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落实安置措施。

对有家可归的(包括老幼病残人员),要逐人送到家,并教育其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又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从孙志刚案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从孙志刚案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从孙志刚案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唐杏湘;李志刚;匡映彤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2003(000)007
【总页数】4页(P4-7)
【作者】唐杏湘;李志刚;匡映彤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知难行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对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制度的考察——以朱苏力的语境论分析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 [J], 张倩阳
2.论收容遣送制度和救助管理制度的两种极端表现--写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之际 [J], 郑厚勇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审查程序研究--由《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谈起 [J], 龙非
4.擦鞋女"肆无忌惮"城管怎么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后直面新问题 [J], 陈都
5.行政法人文关怀研究——从《收容遣送办法》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J], 陈占雄;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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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

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

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文章标题:对农民工收容遣送之浅论20xx年6月19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幷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自此,实行了多年,对广大“农民工”群体构成人身威胁和居留权侵犯的收容遣送制度得以废除。

新闻传媒,尤其是市场取向的新闻传媒被认为在这一制度的废除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最终引起这一制度废除的事件――“孙志刚事件”――正是通过新闻传媒,尤其是市场取向报纸的报导被得以揭露,这一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喧哗,进而对国家的政策议程构成了直接的民意压力,直接促成了制度化的成果。

在这一过程中,从表面看来,作为城市社会新生弱势社群的农民工得以通过新闻传媒表达了自身的利益诉求。

本文即以此个案为关注点,它希望回答的是两个问题。

首先,当代中国的新闻媒体是如何为农民工这个弱势社群提供公共表达的?也即,这些媒体是如何报导这个与农民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的?其次,它为什么会提供机会和空间来表达这个弱势社群的声音,倡导这个弱势社群的权利?为什么以城市主流社会为主要市场对象、幷仍然受到国家严格控制的新闻媒体会为一个幷不属于其市场追求对象的农民工弱势社群提供公共表达?回答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有助我们理解中国新闻改革的现状及前景。

在当代中国这个经历迅速变迁的社会,“社会”正在分化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群,特别是,在具体的社会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有强势社群或主流社群与弱势社群之分。

同时,中国的报业结构正在变得多元化。

在这种状况下,新闻传媒会否成为多元意见得以呈现的空间?传媒能否成为系统表达弱势社群声音的场域?反过来说,当代市场化条件下的新闻传媒有没有象其它研究者所观察的那样,成为为少数精英阶层所用的精英媒体?本研究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首先是各报在该议题上自20xx年至20xx年6月该制度被废除之前这个时间段所从事的相关新闻报导,本文对这些新闻报导或新闻表现从事了细致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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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由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烈讨论似乎要尘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学人准备借由本案而启动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隐晦的回应。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果敢的姿态和高效的办事风格,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准备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

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个人或许会对这一焦点事件表达不同的看法。

笔者不揣冒昧,也试对此事表达一点个人管见。

一、从“非典事件”导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到孙志刚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步调,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政府也表现出高度负责和高度亲民的色彩,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适的位置。

二、前后两个事件的应对有颇为浓厚的“从谏如流、民为国本”意味,普罗大众完全可以为这样的好政府掬一把热泪,道一声万福。

但法治建设的精义乃在于尽量减少人性不可靠带来的弊害,在于从各种利害的博弈中获得正和的结果,而防止“善于犯错误,又善于改正错误”的悲喜剧交替上演。

政府的决策和制度的安排应该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扑火式的消防队员。

三、立法不是建“小汤山医院”,盲目追求速度,太过注重功利性的应对,那么就可能带来立法粗糙、品质不高的弊病。

笔者曾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理》出台后,指出过该条例法律位阶不高,不足以处理类似的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如传染病纺治法),超越立法权限,规制了应由立法机关规制的事项等等。

而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详细内容我们现在无从得知。

但我们自然可能要产生的疑惑是:为什么这个办法的出台不经过更广泛的讨论和更严密的论证?救助管理会不会又异化为人身强制?充满良好初衷的“善法”会不会还侵扰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动自由等等?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前置背景是几位血性公民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了合宪审查的建议。

建议的方式是理性的也是与现行的法律相容的。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对此建议作出正确的处置,则既可“渐收制度改良之功(胡适语)”,顺利启动宪法迈向宪政的进程,又可防止制度的突变带来的秩序的断裂。

因此对待建议,我们不能满足于国务院以实际行动废止一个“收容遣送办法”,更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能真正担当起“护法之责”。

请慎重对待公民权利!请慎重对待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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