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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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作者:费维琦律师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中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重大突破。该《决定》将“个人信息保护”从各部门法和部委规章中的零散规定首次提升到单独的“法律”规范层面。该《决定》不仅是针对“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适用对象也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更像是一部未予冠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文十二条,用非常简明扼要的语言界定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范围、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保存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提出禁止未经接受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规定了公民个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决定》第一句话将“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

子信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是,“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概念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内容不一而定,到目前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这给执法者提供了一定灵活掌握的空间,可能会陆续有实施细则出台进一步阐释。

2、《决定》第二句话严厉禁止买卖和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相较

于《刑法修正案七》,将法律适用主体扩大到“任何组织和个人”。

3、《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

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保存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规则明示公开、征得对方同意、确保信息安全”。

4、《决定》第五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监管的义务。值得商榷的

是,“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范畴有多大?希望此条不会成为舆论管制的法律依据。

5、《决定》第六条将直接导致实名注册制度在婚恋网站、博客、微博等为

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强制推行。

6、《决定》第七条显然是针对“语音广告”、“垃圾短信”、“垃圾邮件”

的,这一产业链上的各类公司都将面临系统性法律风险。其所从事的业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成为非法业务。

7、《决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对于违法行

为的救济手段。

8、《决定》第十一条是违反该决定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对相关主管部门赋予了较大的处罚权限,但未具体规定执法的标准。这可能会在相关主管部门的实施细则中体现。对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该《决定》未详细规定,并未给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指导。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能充分尊重“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对公民的价值,适当提高民事赔偿的标准,通过司法实践将该法落到实处。

(本文仅代表个人学术观点,不作为律师法律意见。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您的律师或公司法律顾问。作者邮箱:ff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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