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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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口诀

基础知识口诀

2012国考常识口诀突破记忆法(二)新旧法口诀传统旧法口诀:1.法的特征记忆口诀:龟不欲逞强(龟谐音规即规范性、不谐音普即普遍性、欲谐音意即国家意志性、逞谐音程即程序性、强即国家强制性,联想:龟兔赛跑,乌龟不是想逞强)2.宪法的基本原则记忆口诀:主人拳法(主即人民主权、人即基本人权、拳即权即权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即法治原则)3.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记忆口诀:老朽退伍教文(老谐音劳指劳动权;朽谐音休即休息权;退即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伍谐音物即物质保障权;教即受教育权;文即文化自由和权利)4.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公俗禁滥用。

5.物权法定原则内容的记忆口诀:种内效力由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由法律规定)6.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定面食(定:法定——罪刑法定原则;面:面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食: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负刑事责任的八种行为:烧杀淫掠,商贩抱头(烧:放火罪;掠:抢劫罪;淫:强奸罪;抱:爆炸罪;杀:故意杀人罪;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头:投放危险物质罪;贩:贩卖毒品罪)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8.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记忆口诀:猪血浇葱(猪:主—主犯;血:胁—胁从犯;浇:教—教唆犯;葱;从—从犯)行政法基本原则:法理正高实权(法即合法行政、理即合理行政、正即程序正当、高即高效便民、实即诚实守信、权即权责统一,联想:从法理的角度说正高职称的人有实权)9.行政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法理正高实权(法即合法行政、理即合理行政、正即程序正当、高即高效便民、实即诚实守信、权即权责统一,联想:从法理的角度说正高职称的人有实权)10.行政诉讼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记忆口诀: 大海不省砖(大即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海即海关处理的案件、不谐音部即对国务院各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省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砖谐音专即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联想:向大海填砖会填很多砖)012国考常识口诀突破记忆法(一)政治口诀:1.民族自治中国情,牢记聚居才会行,自治特区本不同,关键是看性质红2.信与不信全由你,四点方式要牢记;信这信那你做主,前后不一都靠谱;还有一点要得懂,同一宗教派不同.3.和谐世界亚非会,主席首次提得对,总理报告也没换理念标致新阶段4.节约体系要建立,科技创新很有力,改革体制和体系,监督管理要配齐,法制建设不能少,尤其节约法规好。

2012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专题讲解

2012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专题讲解

1、我国( )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

年满⼗⼋周岁 B。

年满⼗⼋周岁,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C。

年满⼗⼋周岁,且具备⼩学⽂化程度以上 D。

年满⼗⼋周岁,且未受过刑事处分的 【答案】B。

2、国家赔偿的主要⽅式是( )。

A。

赔礼道歉 B。

恢复原状 C。

⽀付赔偿⾦ D。

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以⽀付赔偿⾦为主要⽅式。

3、下列哪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A。

⼈⾝⾃由权 B。

⽣命健康权 C。

政治权利 D。

财产权 【答案】ABC。

2011国考⾏测资料,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款规定:“⾏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

” 第4条规定:“⾏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为。

” 以上各条中未对侵犯政治权利作出规定。

4、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名额,由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治区、直辖市的⼈⼝数,按照( )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分配。

A。

每⼀代表所代表的城乡⼈⼝数相同 B。

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数四倍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数 C。

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数三倍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数 D。

农村每⼀代表所代表的⼈⼝数五倍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数 【答案】A。

5、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的过程中,租了⼀辆出租车。

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被刑警击毙。

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项?( ) A。

2012司考公务员法重点法条

2012司考公务员法重点法条

2. 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无论如何都不得执行,如果执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专题总结⊙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第56、58、59条】
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3. 离职回避(第102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
1. 交流范围:(1)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2)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2. 交流方式
(1)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
调任前的人员性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调任后的人员性质: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1. 应予辞退的情形(第83条):(1)不称职(须连续2年);(2)不胜任;(3)拒绝安排;(4)屡教不改(须不宜开除的);(5)旷工、不归(须①连续超过15天或②1年累计超过30天)。重点掌握第(1)(5)项的内容。
注意:辞退不同于开除,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2. 不得辞退的情形(第84条):(1)因公致残;(2)医治伤病;(3)孕、产、哺乳期。
下列人员不是公务员:(1)上述机关的工勤人员;(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除外);(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但他们不是公务员,可以被称为“准公务员”。

2012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已看)

2012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已看)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目录前言(1)第一篇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述(4)第二章法的形式(7)第三章法的运行(11)第一节立法及立法程序(11)第二节法的实施及法的效力(12)第三节法律责任(13)第四节法的监督体系(14)精选真题练习(16)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二篇宪法第一章宪法概论(22)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22)第二节国家性质(23)第三节国家形式(24)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5)第三章选举制度(30)第四章中央国家机关(35)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35)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6)第五章国家主席(41)第六章国务院(43)第七章中央军事委员会(45)第八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46)第九章人民政协(50)第十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51)第十一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3)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54)精选真题练习(58)第三篇行政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论(68)第一节行政法导论(68)第二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69)第三节行政行为(70)第四节治安管理处罚法(82)第五节行政复议(84)第二章公务员法(88)第一节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88)第二节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89)第三节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90)第四节公务员的激励制度(92)第五节公务员的监控制度(94)第六节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制度(96)第三章国家赔偿法(99)精选真题练习(103)第四篇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112)第一节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112)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113)第二章犯罪和犯罪构成(114)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及特征(11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二节犯罪客体(114)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115)第四节犯罪主体(118)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119)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121)第一节正当防卫(121)第二节紧急避险(123)第四章未完成罪(124)第一节犯罪预备(124)第二节犯罪未遂(124)第三节犯罪中止(125)第五章共同犯罪(125)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定罪(125)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处罚(126)第六章单位犯罪(127)第七章罪数形态(128)第一节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128)第二节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129)第八章刑罚概说(133)第一节刑罚(133)第二节刑罚的目的(133)第九章刑罚种类(134)第一节主刑(134)第二节附加刑(137)第十章刑罚裁量(139)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139)第二节累犯制度(140)第三节自首制度(140)第四节立功制度(141)第五节数罪并罚制度(142)第十一章刑罚执行(144)第一节缓刑制度(144)第二节减刑制度(145)第三节假释制度(146)第十二章刑罚消灭(148)第一节时效(148)第二节赦免(149)第十三章刑法各论(150)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150)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52)第三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5)第四节侵犯财产罪(158)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五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2)第六节贪污贿赂罪(164)第七节渎职罪(167)精选真题练习(169)第五篇民法第一章民法总论(180)第一节绪论(180)第二节民事主体(182)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186)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效力(188)第五节代理制度(189)第六节时效制度(192)第七节侵权责任法(193)第八节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196)第二章合同法(198)第一节合同法概述(198)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98)第三节合同的效力(201)第四节合同的履行(207)第五节合同的保全(209)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11)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213)第八节违约责任(215)第九节买卖合同(218)第三章物权法(219)第一节物权法概述(219)第二节物权的变动(221)第三节所有权(221)第四节所有权的权能(222)第五节相邻关系(223)第六节共有(224)第七节善意取得(225)第八节用益物权(226)第九节担保物权(230)第四章婚姻法(237)第五章继承法(243)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概述(243)第二节法定继承(245)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246)第四节遗产的处理(248)第六章知识产权法(249)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一节专利法(249)第二节商标法(253)第三节著作权法(256)精选真题练习(261)第六篇诉讼法与仲裁法第一章民事诉讼法(273)第二章刑事诉讼法(282)第三章行政诉讼法(288)第四章仲裁法(300)精选真题练习(303)第七篇商法第一章公司法(314)第一节公司法总论(314)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314)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316)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320)第二章合伙企业法(322)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325)第四章企业破产法(326)第五章票据法(328)第六章保险法(330)第七章证券法(332)精选真题练习(335)第八篇经济法第一章反垄断法(346)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348)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49)第四章产品质量法(351)第五章劳动法(352)第六章税法(358)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358)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359)第七章对外贸易法(360)第八章食品安全法(362)精选真题练习(363)附录1 《刑法修正案(八)》重点法条及修改亮点(369)附录2 《水土保持法》重点法条(372)附录3 《社会保险法》重点法条(374)附录4 《人民调解法》重点法条(376)附录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点法条(377)附录6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法条(379)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全国分校一览表(381)中公教你学·2012年独家权威公务员笔试课程介绍(383)中公教育·2011-2012年图书体系(385)第三篇行政法整篇概述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2国考必备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

2012国考必备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解析考试范围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

主要侧重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涉及法理、宪法、行政法及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等。

题型一、识记类例.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二、应用类例.甲欲杀死乙,于是用尖刀猛刺乙两刀,甲看到乙身上鲜血直流,顿生怯意,于是中止了其刺杀行为并跑掉。

乙虽然未伤到重要部位,但是长时间无人救治,最后失血过多而死,那么甲属于( )A 犯罪未遂B 犯罪中止C犯罪即遂D 犯罪结束备考方法一、抓重点1、法律尤其是宪法、行政法2、政治关注时事3、管理公文、公务员法二、多做真题从真题中体会考试重点、学习解题技巧三、不求甚解不要奢求成为法律、管理、科技、历史专家,达到考试要求层次即可。

即掌握基本常识。

法理学法的含义法的概念: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例.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法的部门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

例: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及口诀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及口诀

公务员法律常识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单行条例 )。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 )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9.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代表主席职位。

10.(国务院 )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臵和区域划分。

1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负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1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主席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2012年公务员重要考点

2012年公务员重要考点

公务员考试重要考点一、掌握传统法律基本理论和重点法条虽然近几年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中新法备受青睐,但熟悉并掌握传统法律重要知识点还是很有必要,这对考生完善其法律知识体系极其关键。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2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第一部分法律模块复习重点难点知识一.法律基础和宪法部分重点知识(一)法的概念和共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的制定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五)法的渊源和法律部分的区别和联系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六)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一)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一)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一)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一般法律只要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

产生了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三个代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9)“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知识!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知识!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知识!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备知识:你必须了解的常识:什么是国家公务员呢?如何分类划分的?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

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2、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哪几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进行公开招录,专业技术类职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录。

3、公务员职务如何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4、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如何划分?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2012年司考重要知识点全面掌握带答案和解析

2012年司考重要知识点全面掌握带答案和解析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6、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
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
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

2012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行政法热点:行政行为

2012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行政法热点:行政行为

2012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行政法热点:行政行为公务员考试常识行政法热点之行政行为知识点一:行政主体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企业组织(某些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某些行业协会) ;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知识点二: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二、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1、法律: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4、规章: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2012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速记600条

2012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速记600条

2011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速记600条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二、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护阶级统治两个方面。

三、法系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四、法律的渊源我国法律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1、宪法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2、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普通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只有四类可制定:1)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 省级政府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3)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批市)4) 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指深、汕头、厦门、珠海5、规章规章分为: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与其他地位相当2)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主体只能是政府,也称为政府规章,又称为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特点是行业行政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的特点是地方行政管理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有:1) 省级政府;2) 省级政府所在市政府;3)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4) 经济特区市政府。

2012年司法考试各科口诀记忆

2012年司法考试各科口诀记忆

【解读】 三姓家奴,第一个层次,说的 是三维标志的三种情况:性,性质,商品的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一滴水;家,价也,价值,商品的实质性价值,如奥迪那四轮的标志;奴,古代的妓女是不是都喜欢叫自己“奴”啊,就是为了获得“技术效果”二须有的商品形状,如立方体型的西瓜;通,通用,通用的名称啊图形型号,如25瓦牌电灯泡;吃,驰名的驰也,和侵犯驰名商标的情况,两种情况要分清,如果是在中国没有注册的,只及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如果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及于不同种类;尿,料也,原料;功能,就是功能;质,质量;量,数量和重量;缺,缺乏,缺乏显著特征的,好了
【具体解读】:看,勘验人;叔,书记员;婶,审判员;犯,翻译人;贱,鉴定人。
2、必要共同诉讼适用的九种情况
【内容】:靠借个火,保安积分共有哩?【口诀联想】:(说话的是个保安,人家保安公司考评业绩也凭分数,所以和咱司考人一样,视分如命啊!)你瞧瞧你不就是给我借了个火抽了根烟啊,还想和我何我共有保安积分了哩…(语气中有不屑)
四、刑诉: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
【口诀】 巨变蛇睁眼睛见不忠贞【联想】 巨变蛇,蛇名,巨大而善于变化的蛇,他一睁开眼睛就看到有人在干那不忠贞的事
【解读】 巨变蛇,第一种情况,被告人拒绝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后十天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蛇,就是“十儿”的谐音,不是有“大年三十儿”这种说法嘛;
睁眼,因证据而延期,当事人申请调查新证据经允许的延期审理的,不超过一个月;睛见,精神病鉴定,注意其他的鉴定是要计入的;不忠贞,其实是两种情况,本来“不贞忠”更好,只是有点别扭,不贞,就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清之日起算;忠,中也,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
三点重合不用急,就是最简单的的情形,如果三个时间点都是重合的,即作出时间,知道内容时间和知道诉权时间是重合的,那很简单,就是知道诉权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这是第一种最简单的情况

2012华图整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600条重点记忆

2012华图整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600条重点记忆

2012华图整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600条重点记忆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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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三)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5.罪责自负原则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对人的效力:1. 属人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三、犯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与控制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

监护人是单位的,不赔偿2、精神障碍(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二)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等。

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所谓“无行为则无犯罪”。

不作为构成犯罪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3)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造成法定的重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只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六、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可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

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欲着手而不能”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达(达即得逞)而不能”。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能达而不欲”八、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两个单位,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的组合。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三)必须有共同行为: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主犯——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帮助犯)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协商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九、刑罚主刑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 不剥夺人身自由;2) 限制一定的自由;3)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有一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长为三年。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刑罚方法。

特点:1)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短;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最长为一年。

3)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人身自由有一定期限。

2)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最长20年。

3)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2)劳动改造。

3)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十、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特点: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以上的刑罚;5年内(是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2.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点: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论刑罚与时间长短。

但免除不算。

3. 对累犯的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十一、自首1.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二、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

如果在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分为一般缓刑和暂时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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