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赔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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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赔偿细则

劳动合同法赔偿细则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劳动者能够按第47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共七种:

(一)劳动者随时解除(通知和不通知)

根据第46条和第38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时,劳动者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随时可解除,但要通知用人单位) ,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过错(见第26条)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此种特殊情形下,劳动者以保障自己的安全为第一要务,可立即走人,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随即自行解除。经济补偿只能由劳动者事后向原用人单位追偿。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根据第46条和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然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主动解除(预告和额外补偿代替预告)

根据第46条和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预告),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额外补偿代替预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根据第46条和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满足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且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不能按此规定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并且,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劳动合同期满

根据第46条和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比原合同更苛刻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能接受而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节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但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

(六)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

根据第46条和第44条第4、5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具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共12种:

1、根据第48条、87条和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根据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根据第84条第2、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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