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香港上市企业给境外公司的分红应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香港上市企业给境外公司的分红应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海外市场。
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经济体,香港吸引了大量的境外投资者和企业进入其上市市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处理境外公司从香港上市企业获得的分红,并正确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香港的税收体系非常灵活,并享有低税率的优势。
根据香港的税法,境外公司从香港上市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分红收入是需要纳税的。
纳税义务由发放分红的上市企业承担,需要按照香港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
在确定境外公司分红所需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前,首先需要确认分红所得的性质。
香港税法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分红收入,一种是属于香港境内从业务活动取得的利润所产生的分红,另一种是属于香港境外从非业务活动取得的利润所产生的分红。
对于前一种类型的分红收入,按照香港税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支付分红时需要按照当前税率扣除企业所得税。
当前香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因此,上市企业应根据境外公司的分红金额计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支付分红时扣除相应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公司从香港上市企业获得的红利所得可能还受到双重税责的问题。
境外公司通常也会对其在国内的收入进行纳税,这可能导致同一笔红利所得被两次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税责,香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香港上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享受减免或延迟缴税的待遇。
对于后一种类型的分红收入,即非业务活动取得的利润所产生的分红,香港税法规定了一套特殊的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企业需要按照事先确定的分红与非分红的比例来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上市企业需要在支付分红时扣除一个预先计算的比例,这个比例以香港企业所得税税率作为基础,乘以境外取得非业务活动利润所产生的分红收入。
此外,香港还允许上市企业在支付分红之后,根据法规的要求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
香港税法精讲
香港公司利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根据香港税例,在考虑任何人士的纳税义务时,先确定其盈利来源是在香港,还是在外地。
买卖货物盈利,按税局指引规定,如果购货及销货合约均在外地达成,其盈利方可免税。
如果生产工序迁往内地,如果其实际生产活动在国内进行,但其他的管理、设计、生产技术等皆由香港提供,50%的盈利应视为在香港生产而缴纳利得税。
内地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也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纳税年度香港政府无硬性规定纳税年度,纳税人可采用公历上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亦可采用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阴历年底。
多数有限公司纳税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
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统一规定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缴税方法与纳税期限香港公司计算利得税采取暂缴税方式。
暂缴税通常是根据上一年度之盈利计算,属于估计性质,须持当年评税基期内盈利确定后,再予以调整。
香港公司纳税期较长,利得税申报表是一年填报一次,而且,不管会计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其开始申报时间均定于每年4月份,并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申请延期。
如会计年度是12月31日的,最后申报期为8月,如会计年度为3月31日的,则最后申报期为11月。
一般情况下,交第一期利得税款的时间约为会计年度后10-11月。
内地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缴办法。
纳税在月份或季度终15天内,填报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坏账损失的处理香港公司对应收未收账款是否作坏账损失处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用上报税务部门批准。
当然,也要取得债务人有关无法偿还债务的证明,如债务人已破产、清盘、失踪等资料。
内地企业对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处理,该费用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能否与收益抵消,取决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对该笔坏账的审批结论。
境外子公司分红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境外子公司分红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者:简淑军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10期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国内集团型企业相继设立境外子公司,以寻求更广阔的业务市场和更具优势的融资环境,该文主要针对国内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后分红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解析,旨在交流经验、共同提升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内集团型企业相继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寻求更广阔的业务市场和更具优势的融资环境。
除了业务经营和融资环境之外,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也是其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香港以其宽松的税收环境成为许多国内企业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首选,因此,本文将以某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为例,详细剖析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及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
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进行案例分析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香港、大陆两地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要缴纳税差8.5%的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境外应纳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香港子公司的分红纳税实例根据上述第一点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国内母公司境内盈利,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的纳税,由于税率低于国内,因此不存在抵免限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境内应纳税额加上境外应纳税额8.5%的差额部分。
然而,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母公司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且其对应的所得税可抵扣金额甚至大于分红对应的应补缴所得税,首次接触这一情况时,公司曲解了税法的规定。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21•【文号】国税函[2003]125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香港公司利得税
香港公司利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根据香港税例,在考虑任何人士的纳税义务时,先确定其盈利来源是在香港,还是在外地。
买卖货物盈利,按税局指引规定,如果购货及销货合约均在外地达成,其盈利方可免税。
如果生产工序迁往内地,如果其实际生产活动在国内进行,但其他的管理、设计、生产技术等皆由香港提供,50%的盈利应视为在香港生产而缴纳利得税。
内地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也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纳税年度香港政府无硬性规定纳税年度,纳税人可采用公历上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亦可采用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阴历年底。
多数有限公司纳税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
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统一规定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缴税方法与纳税期限香港公司计算利得税采取暂缴税方式。
暂缴税通常是根据上一年度之盈利计算,属于估计性质,须持当年评税基期内盈利确定后,再予以调整。
香港公司纳税期较长,利得税申报表是一年填报一次,而且,不管会计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其开始申报时间均定于每年4月份,并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申请延期。
如会计年度是12月31日的,最后申报期为8月,如会计年度为3月31日的,则最后申报期为11月。
一般情况下,交第一期利得税款的时间约为会计年度后10-11月。
内地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缴办法。
纳税在月份或季度终15天内,填报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坏账损失的处理香港公司对应收未收账款是否作坏账损失处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用上报税务部门批准。
当然,也要取得债务人有关无法偿还债务的证明,如债务人已破产、清盘、失踪等资料。
内地企业对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处理,该费用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能否与收益抵消,取决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对该笔坏账的审批结论。
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处理
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2-06-06 19:27:11)转载▼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第八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如果香港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5%,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
特别注意的是,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详细内容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财税[2009]125号 2009-12-25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税收抵免新规要点归集<邓昌平>“分国不分项”与“不分国不分项”政策解析<华政税务>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0日起,企业境外所得符合本法规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中国企业“中外中”股权架构下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分析
中国企业“中外中”股权架构下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分析郑伟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主动“走出去”,融入世界经济大发展。
为助力“走出去”企业投资运营,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解决了企业多个税务问题,但部分企业在跨境利润分配过程中仍然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
应进一步研究协调相关税收规定和政策,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驻港企业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处于政策、融资、风险防控等方面考虑,搭建形成“境内控股公司——境外子企业——境内子企业”(即“中外中”股权架构),特别是集团总部在香港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驻港国企)普遍存在此类股权架构,有利于更便捷地打开国际市场、寻到海外资本市场合作、提升全球知名度,这也导致企业在跨境利润分配过程中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
一、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1】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允许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20%的外国企业,可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属于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最多可穿透至持股的第五层外国企业,但各层仅限外国企业,因“中外中”架构企业的第三层是内地企业,不满足税收抵免条件,不能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业务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成立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业务,包含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投资行为,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直接在当地开展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业务决策、运营、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财务管理机制,健全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业务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公司财务总监为境外业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成立由资产资产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投资部门、企业策划管理部门、审计部门、项目经济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公室,各组成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中,公司资产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一)资产财务部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境外业务财务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加强境外业务财务管理。
(二)资金管理部门统筹境外资金使用,组织审核境外各类金融业务,保障资金安全,指导监督、集中境外资金管理。
(三)投资部门组织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可行性及风险论证,指导、监督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7〕1443号)要求,每年按时上报境外投资台账及投资情况。
香港公司税务规定
香港公司税务规定香港是一个开放、自由、税制简单的国际商业中心,拥有吸引海外企业来港发展的良好税务环境。
下面将详细介绍香港公司的税务规定。
香港公司的税务体系主要包括两个关键要素:营业税和公司税。
首先是营业税。
香港公司的营业税,即企业所得税,按公司在香港的利润征收,目前税率为16.5%。
与其他国家相比,香港的税率较低,这使得香港成为了众多跨国公司的首选地区之一。
此外,香港还采用了所得来源制度,即只对在香港发生且与香港相关的收入征税,对于海外的收入则不征税。
这意味着香港公司只需按照其在香港所得利润缴纳营业税。
除了营业税,香港还有一项重要的税务规定是公司税。
根据香港的公司税法,所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都需要按时申报并缴纳公司税。
公司税率为16.5%,与营业税率相同。
公司税适用于所有香港境内注册的公司,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以“税务契约”的形式与其他国家签订税务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这些税务协定确保了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易时不会被重复征税。
此外,香港还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吸引更多外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例如,香港允许跨国公司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只需满足简单的注册要求,即可享受到更低的税率。
此外,香港还为注册在香港的研发公司、文化创意产业和环保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
综上所述,香港公司税务规定简洁明了,税率相对较低。
营业税适用于香港公司在香港所得的利润,公司税适用于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此外,香港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税务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这些税务规定和优惠政策使得香港成为了众多企业的商业圣地,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投资。
利用香港基地公司的跨国税收筹划
论利用香港基地公司的跨国税收筹划香港作为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它的税制也颇具特色。
收入来源地原则、税种少、税率低、管理简单,是香港税制的典型特点。
所以香港被称为“税收天堂”,也就是税收界所称的“避税港”。
很多跨国集团充分利用香港税制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并进一步投资于亚洲其他地区。
例如在内地进行直接投资的香港公司,有相当一部分是欧洲、美洲及台湾等地的跨国公司通过香港地区总部进行的转投资。
这些设在香港的公司,很多都是税收意义上所谓的“基地公司”,它们的重要作用就是利用香港税制的优惠进行避税。
本文就对跨国集团如何利用香港这一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以求揭示其中的奥秘,并为中国的公司集团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提供借鉴参考。
综合看来,在香港建立基地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在香港建立贸易公司的税收筹划(一)贸易公司利得来源确认的一般原则香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贸易公司而言,所得确认原则为: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客户,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视作在香港订立;5.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视作在香港订立;6.通过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约订立”中“订立”一词不仅表示合法执行合约,其含义包括商议、签定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二)贸易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通常,在母公司和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个中间环节,通过贸易公司交易并结合转让定价将利润由关联公司转移到香港的贸易公司。
如图1所示,子公司C、D所在国都属于高税区,在正常的交易程序下,交易所得的利润不管集中在哪个公司都需要负担较高的税负。
境外子公司分红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境外子公司分红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者:简淑军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10期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国内集团型企业相继设立境外子公司,以寻求更广阔的业务市场和更具优势的融资环境,该文主要针对国内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后分红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解析,旨在交流经验、共同提升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内集团型企业相继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寻求更广阔的业务市场和更具优势的融资环境。
除了业务经营和融资环境之外,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也是其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香港以其宽松的税收环境成为许多国内企业设立境外子公司的首选,因此,本文将以某集团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为例,详细剖析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及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
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进行案例分析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香港、大陆两地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要缴纳税差8.5%的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境外应纳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香港子公司的分红纳税实例根据上述第一点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国内母公司境内盈利,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的纳税,由于税率低于国内,因此不存在抵免限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境内应纳税额加上境外应纳税额8.5%的差额部分。
然而,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母公司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且其对应的所得税可抵扣金额甚至大于分红对应的应补缴所得税,首次接触这一情况时,公司曲解了税法的规定。
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者:杨悦来源:《财税月刊》2015年第12期随着国际业务的增多,许多境内公司准备走向国际,在香港设立业务窗口,面临着是设立香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形式的选择,这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进行考虑,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分析如下: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
对于想把香港子公司利润留在香港当地的企业来说,有着较大的吸引力。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缴纳税差8.5%的部分。
二、香港子(或分)公司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1、我国大陆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各自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相互之间的盈利及亏损不能抵减后申报。
对于香港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后申报。
2、如果境内公司不设立香港子公司而是设立香港分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就是说香港分公司的亏损金额也不能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亏损都不能与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抵减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境内公司预计未来香港子公司盈利,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享受香港16.5%的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子公司如果向境内分红的话,仍需要补缴税差8.5%的部分。
三、设立香港子公司以避免向境外付款所代扣代缴的税款有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所代扣代缴的税款。
因为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非居民企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取得税后净额,不承担任何税款,全部代扣代缴税款由境内公司承担。
为了减少境内负担的费用总额,一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由香港子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以此避免从境内向境外支付款项时所涉及的税款。
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处理
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处理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2-06-06 19:27:11)转载▼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第八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如果香港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5%,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
特别注意的是,境外投资方要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详细内容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会计实务:香港子公司把股息红利分回给内地母公司,母公司如何缴税?
香港子公司把股息红利分回给内地母公司,母公司如何缴税?问题:香港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6.5%)把股息红利分回给内地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母公司如何缴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处理。
这部分股息红利,需要并入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已缴部分税金可以按照规定抵免。
”具体操作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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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随着国际业务的增多,许多境内公司准备走向国际,在香港设立业务窗口,面临着是设立香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形式的选择,这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进行考虑,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分析如下:
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
对于想把香港子公司利润留在香港当地的企业来说,有着较大的吸引力。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缴纳税差8.5%的部分。
二、香港子(或分)公司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
1、我国大陆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各自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相互之间的盈利及亏损不能抵减后申报。
对于香港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后申报。
2、如果境内公司不设立香港子公司而是设立香港分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就是说香港分公司的亏损金额也不能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亏损都不能与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抵减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境内公司预计未来香港子公司盈利,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享受香港16.5%的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子公司如果向境内分红的话,仍需要补缴税差8.5%的部分。
三、设立香港子公司以避免向境外付款所代扣代缴的税款
有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所代扣代缴的税款。
因为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非居民企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取得税后净额,不承担任何税款,全部代扣代缴税款由境内公司承担。
为了减少境内负担的费用总额,一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由香港子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以此避免从境内向境外支付款项时所涉及的税款。
例如: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10000万元,假设按核定利润率18%计算,按增值税率6%、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堤围防护费率0.072%、企业所得税率25%,上述综合税率达到约12%,境内企业所承担的代扣代缴税款高达约1200万元。
四、并非设立香港子公司,就可以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业务与资金调度等需要,有些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大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该香港子公司应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应视同居民企业管理,并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实际管理机构如何认定
国税发[2009]82号规定,香港子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认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
1、香港子公司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香港子公司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香港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香港子公司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并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要使用中文,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香港子公司所得在香港是否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大陆居民企业后,因同时也是依照香港法律设立的法团公司,将具有双重居民身份,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针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4条第3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
因此,实际管理机构被判定在大陆的香港子公司取得所得应在大陆缴税,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五、如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如果符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遵照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就是说如果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话,必须按境内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些境内企业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避免代扣代缴税款)根本实现不了。
六、举例分析
例1:在香港子公司未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其**年度亏损10000万元,假设其实质全部是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费用,则可以减少境内向境外付款对应的代扣代缴各项税款约1200万元,但由于香港子公司亏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则境内母公司仍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例2:在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其**年度亏损10000万元,假设其实质全部是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费用,按境内税法规定仍需要承担向境外付款对应的代扣代缴各项税款约1200万元。
同时由于二、1所述原因,香港子公司亏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则境内母公司仍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根据XX的情况,即使设立了香港子公司,由于实质控制权在大陆,也被认为是大陆居民企业,所得在大陆缴25%企业所得税。
同时,由于是大陆居民企业,向境外付款必须代扣代缴各项税款。
基于设立公司的方便性和成本考虑,还是设立分公司。
如果XXHK能够独立于大陆XX,未被认定为大陆居民企业,则可以享受16.5%的利得税低利率。
同时向境外付款时无需代扣代缴各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