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代建制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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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因此代建制是一种代理关系。

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代建制方式可以克服“投、建、管、用”四位一体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所带来的非专业化、低效率、低质量等弊端,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和市场化的管理,实现投资控制,保证质量和工期,同时有利于从体制上铲除腐败的土壤。因此我国将它确定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改革方向。但代建制是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保障的,如果制度不配套,依然会存在风险。理论上由于代建单位是“代业主”,受到严格的代建合同约束,且有工程节余分成与履约保函的激励和约束,因此代建制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风险。但如果封顶价格(即工程预算价格)与市场形成的工程成本价相差太大(两者之差设为R,即工程节余),则可能诱使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以虚假招标、偷工减料、虚报价量或进行不正当的合同变更,将本应由纳税人获得的工程节约R非法据为己有;或者是代建单位与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单位串谋,提高封顶价格以进一步增大R获取非法收益;同时,如果R比较容易攫取,则围绕代建单位选择的招标等问题,还可能产生与其它招标活动类似的腐败问题。我们认为这就是代建制的主要风险之所在。

一、代建制的配套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项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求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否则该制度便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代建制既然是一种代理关系,就必然存在代理风险。因此代建制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以防范这种风险。

1.严格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控制工程造价,因此在代建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有工程造价的封顶价格。但如果封顶价格与市场形成的工程成本价相差太大,则可能诱发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R的行为。因为根据串谋形成的理论,在多层级委托代理组织中如果存在串谋收益且委托人与各级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形成串谋。在R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工程的代建制就满足串谋形成的条件。因此尽可能降低R是防止这种串谋的重要手段。另一种手段是规定代建单位可以获取工程节余的一部分分成,以使其严格监督而放弃串谋。但尽管如此,由于代建单位只能获取一部分节余(如北京规定为30%),因此代建单位就会在严格监督与串谋之间权衡,如果后者的收益除去串谋成本后大于所得的管理费与工程节余分成之和,则容易出现串谋。并且负责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单位参与串谋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串谋后的收益将大于在代建单位严格监督下的收益。因此他们将乐于串谋,这样代建单位与其他单位串谋的成本很低,容易达成串谋协议。

同时如果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不严格,代建单位还可能与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单位串谋,提高封顶价格以进一步增大R获取非法收益。

因此为了防范这些串谋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工程造价管理,使代建制的封顶价格尽可能接近市场形成的工程成本价,也就是尽可能降低R,使代建单位与其他单位的串谋行为成为一种非理性行为。这就要求必须有严格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2、严格的施工监理制度

采用代建制的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种类、配比等容易成为代建单位的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可能成为代建单位非法谋取R的手段。以钢筋混凝土为例,浇灌钢筋混凝土需要砂子、不同规格的骨料、水泥以及钢筋。含泥量不同的砂子成本不同;对于骨料,1公升的石子中各种规格大小的石子所占比例不同、总重量不同,则成本不同;钢筋截面、配筋、搭接、产地、抗拉强度、弯曲度、疲劳度不同的钢材成本不同;不同品牌、规格的水泥的成本不同;混凝土搅拌时水泥、砂子与骨料的配合比不同,成本不同等等。代建单位可能在短期内不显著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报高价格材料而实际上使用低价格材料的手段提高工程造价,从而攫取R。因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按照严格的程序、运用严格的手段对工程进行监理,以防范代建单位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通过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虚报价量或进行不正当的合同变更来谋取R的行为。

3、严格的专业人士管理制度

建设业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总是处于信息劣势。为了克服这一劣势,各国普遍依靠负责任的专业人士进行建设管理,这些专业人士主要有负责设计的设计师,负责工程造价的造价师或工料测量师,以及负责施

工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等。为了让他们保持敬业、严谨、清廉、公允的职业操守,必须对他们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建筑法规约束、专业人士组织、专业人士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的约束以及市场机制、信誉约束等,这些约束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是非常严厉的,一旦出现了违规行为被查处,就会因职业出现污点而失业,甚至终身无人雇佣。

例如香港对各类专业人士实行“认可人士”制度,认可人士的纪律处分程序由纪律委员会执行。当认可人士的行为,如有一项与执行其专业职责有关的罪行被任何法庭定罪,曾犯有专业上的行为不当或疏忽,使该人如果继续保留在名册上会损坏《建筑物条例》的妥善执行的,纪律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命令该人的姓名水久或在一段纪律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期间内从认可人士名册中删除;如同时还在结构工程师名册中,要从两份名册中删除;或者命令谴责该人;命令对该认可人士处以不超过25万港元的罚款,款项可作为欠政府的款项而追讨;命令将委员会的裁决及命令登报。当然,若受处分者不,要从两份名册中删除;或者命令谴责该人;命令对该认可人士处以不超过25万港元的罚款,款项可作为欠政府的款项而追讨;命令将委员会的裁决及命令登报。当然,若受处分者不服,可向法庭上诉。这种做法对专业人士形成了严格的约束,使其严格遵守建筑法规和职业操守,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乃至投资控制。

4、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工程担保是指承包商或代建单位委托第三方向业主提供一定金额的经济和责任保证,如承包商不能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或代建单位不能履行代建合同,则由担保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工程担保是建筑业中的一种惩戒机制,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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