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通风、排烟系统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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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3条
25
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5条
26
通风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1.4条
2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机房应设置设备起吊和冲洗设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1.12条
3
地铁隧道正常通风应采用活塞通风,当活塞通风不能满足排除余热要求或布置活塞通风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1条
6
地下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风宜直接排至地面;通风量按排除余热量计算。当余热量很大,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设置冷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5条
7
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宜直接排出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6条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8条
23
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0条
24
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风量,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小于2m/s计算,并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温度低于45℃校核确定,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5条
13
地铁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地下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的两级控制。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8~50条
4
地下车站的出人口通道和长通道连续长度大于60m时,应采取通风或其他降温措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3条
5
地下车站的各类用房应根据其使用要求设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可设置空调系统;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宜直接排出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4条
(2)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6条
5-4通风、排烟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和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地铁通风与空调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阻塞处的有效通风功能;
(3)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防灾排烟、通风功能;
(4)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防灾排烟、通风功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3.8条
17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地下区间隧道。
地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6条
21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7条
22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等设施实现。挡烟垂壁等设施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2条
11
当进、排风亭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m,或风口错开方向布置,且进、排风口最小间距应大于5m。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3条
12
进风亭格栅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当布置在绿地内时,高度允许降低,但不宜低于1m。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5条
20
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能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或设备及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和通风功能;
(3)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能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8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7条
9
设在尽端线、折返线内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应设置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8条
10
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进、排风事口部的直线距离应大干5m。
14
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地区,车站的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53条
15
地铁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的站厅和站台一般宜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站厅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3.1条
16
站厅设置采暖系统时,站厅的出人口和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应设热风幕。
(1)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2,或面积超过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最远点到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4条
19
当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和正常通风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25
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5条
26
通风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1.4条
2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机房应设置设备起吊和冲洗设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1.12条
3
地铁隧道正常通风应采用活塞通风,当活塞通风不能满足排除余热要求或布置活塞通风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1条
6
地下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风宜直接排至地面;通风量按排除余热量计算。当余热量很大,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设置冷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5条
7
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宜直接排出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6条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8条
23
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0条
24
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风量,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小于2m/s计算,并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温度低于45℃校核确定,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5条
13
地铁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地下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的两级控制。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8~50条
4
地下车站的出人口通道和长通道连续长度大于60m时,应采取通风或其他降温措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3条
5
地下车站的各类用房应根据其使用要求设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可设置空调系统;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宜直接排出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4条
(2)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46条
5-4通风、排烟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和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地铁通风与空调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阻塞处的有效通风功能;
(3)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防灾排烟、通风功能;
(4)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防灾排烟、通风功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3.8条
17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地下区间隧道。
地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6条
21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7条
22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等设施实现。挡烟垂壁等设施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2条
11
当进、排风亭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m,或风口错开方向布置,且进、排风口最小间距应大于5m。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43条
12
进风亭格栅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当布置在绿地内时,高度允许降低,但不宜低于1m。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5条
20
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能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或设备及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和通风功能;
(3)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能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8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7条
9
设在尽端线、折返线内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应设置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28条
10
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进、排风事口部的直线距离应大干5m。
14
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地区,车站的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2.53条
15
地铁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的站厅和站台一般宜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站厅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2.3.1条
16
站厅设置采暖系统时,站厅的出人口和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应设热风幕。
(1)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2,或面积超过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最远点到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34条
19
当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和正常通风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