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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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2012年12月21日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价费[2000]072号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价费[2000]072号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价费[2000]072号二000年三月六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报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豫人才[1999]10号)收悉,鉴于人才交流机构职能扩大及调整,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对人才流动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人调发[1990]5号)精神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尚未专门设立人才流动管理机构的地方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收取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费。

三、各级人才流动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和《河南省执收公务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人才流动的业务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的通知》(豫人才[19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规则(讨论稿)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

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

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

二、管理体制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

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一)管理对象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父母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

其中:探亲、访友、就医、出差、服军役、上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人口除外;同城区之间相互流动人口除外。

(二)管理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

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流入(出)日期、流入(出)地址等。

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主要有婚育证明、生育证、生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康检信息、已婚育龄妇女人身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证、费发放信息等。

四、管理程序(一)信息采集坚持每月清理清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将信息核对填写至《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

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应作为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依据和纸质档案留存。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一、登记管理所有流动人口应在到达目的地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派出所或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及就业或就学等相关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应定期更新个人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变动居住地、就业或就学等情况,应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权益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社保等。

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对于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机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社区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支持和引导流动人口成立或参与社区组织,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五、救助基金设立流动人口救助基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遭遇突发事件的流动人口。

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六、咨询服务设立流动人口咨询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咨询服务应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确保流动人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七、法律援助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八、监督与考核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解释。

对于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

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

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摘要】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流动人口数量庞大。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前来工作和生活。

本文通过对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相关政策探讨,探讨了流动人口社会福利保障问题,挑战分析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的挑战,并提出了城市管理部门与流动人口协调机制的构建。

通过对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城市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并为未来研究提供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社会福利,城市生活,城市管理部门,可持续发展,政策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郑州作为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而流动人口也愈发成为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之相对应的是,流动人口带来的管理与服务问题也日益凸显。

目前,针对郑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依然较为匮乏,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探讨。

1.2 研究意义郑州是我国中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城市,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

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已成为郑州市面临的重要挑战,影响着城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对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特点和规模,有助于城市管理部门更精准地制定政策和措施。

深入探讨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有助于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提升社会融合和公平程度。

研究流动人口管理问题还可以促进城市管理部门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研究郑州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对于完善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规模日益庞大。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和范围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工作或停留的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外来务工人员,包括从事各类工业、服务业等工作的人员。

2、经商人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

3、投靠亲友人员,因亲属关系而前来居住的人员。

4、旅游、出差等短期停留人员。

二、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服务优先: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出发点,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归属感和认同感。

3、属地管理:按照流动人口所在的区域,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4、综合治理: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共同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登记与备案1、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 3 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居住登记。

2、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登记表格。

3、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东等有义务协助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备案。

4、社区(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录入,并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四、居住管理1、出租房屋管理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居住标准。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2、居住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等。

社区(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就业管理1、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省际、市际之间进行人口迁移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适度控制、有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流动人口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建设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的登记和证件管理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的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信息、工作情况、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配备有效的证件,以便进行身份识别和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证件应当包括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居住证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证是对流动人口身份、居住地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应当持有效的证件在居住地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新。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可以选择购买本地的商业保险,保障个人和家庭的风险。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流动人口就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就业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流动就业地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劳动权益。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第十九条流动人口的子女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义务教育待遇。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的子女提供学校招生、教育资助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章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包括本地籍居民在内的各方利益。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

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

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

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

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

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

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生育工作。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4【实施日期】2020.06.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流动人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流动人口的注册、居住、就业等行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注册管理1.流动人口在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前往当地居民服务中心登记注册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明。

2.注册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住所证明等。

3.居住证明应当由当地居民服务中心出具,并在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张贴,供社区及相关部门参考。

三、居住管理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应当遵守当地的居住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2.居住地社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服务制度,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四、就业管理1.流动人口在就业地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当地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用工手续,不得歧视流动人口的就业权益。

五、教育管理1.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居住地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益,学校不得拒绝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

2.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管理,提供免费的学校教育资源。

六、医疗保健管理1.流动人口在就医时,应当持有居住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七、社会保障1.流动人口有权享受当地的社会保障政策,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

八、违法处罚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限制其行动。

2.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严重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所有。

本《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只有通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024年河南省户籍管理政策

2024年河南省户籍管理政策

2024年河南省户籍管理政策一、前言河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户籍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促进人口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4年河南省户籍管理政策的相关内容,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户籍迁移政策1. 城市间户籍迁移1. 在河南省内,城市间户籍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度,具体条件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迁移户口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稳定的就业或社会保障;-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 城乡间户籍迁移1. 农村居民迁移至城市,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城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在城市具有稳定的就业或社会保障;- 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或退出。

2. 城市居民迁移至农村,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在农村具有稳定的就业来源;- 依法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三、户籍登记与证明1. 出生登记在河南省,婴儿出生后,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新生儿出生地的派出所进行出生登记。

2. 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亲属或监护人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到死亡地派出所进行死亡登记。

3. 户籍证明1. 居民户口簿:居民可根据需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簿。

2. 户籍证明:需提供相关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四、户籍管理服务1. 居民身份证1. 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照片等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2. 换发、补发:有效期满或损毁、遗失的,可申请换发或补发。

2. 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河南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短期内离开户籍地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3. 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出国(境)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五、政策解读与咨询为更好地服务社会各界,河南省公安机关设立了户籍管理政策解读与咨询热线,针对户籍迁移、户籍登记等方面的疑问提供专业解答。

六、结语2024年河南省户籍管理政策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人口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9•【字号】豫政[1998]16号•【施行日期】199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豫政〔1998〕16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政府对1979年至1995年制定发布的规章和各类行政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内容。

现将废止、修订部分规章目录和删除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省政府规章目录1、《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8月26日发布)2、《河南省无线电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1986年4月1日发布)3、《关于坚决取缔制造贩卖假冒商品的通知》(省政府1985年7月29日发布)4、《关于支持搞活乡镇企业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5月27日发布)5、《河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省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6、《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87年11月11日发布)7、《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1988年10月29日发布)8、《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省政府1988年6月6日批准,省广播电视厅1988年6月13日发布)9、《河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年1月16日发布)10、《河南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11、《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0年3月4日发布)12、《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1991年1月7日发布)13、《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省政府1991年5月16日发布)14、《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1年8月8日发布)15、《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3月10日发布)16、《河南省罚款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7月2日发布)17、《河南省关于优生保健的规定》(省政府1992年8月15日发布)18、《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1993年11月22日发布)19、《河南省音像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年2月7日发布)附件二:修订省政府规章目录1、《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省政府1984年6月15日发布)第11条中的“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一句予以删除。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属,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但长期居住地在外地的本地流动人口。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原籍之外的居住地居住超过6个月的人口。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到目的地所在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随时更新信息。

第六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现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择是否公开,但不得隐瞒不予公开必要的信息。

第八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得到保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或商业化利用。

第九条拒绝或故意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应当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的权益,不得因为流动身份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第十二条目的地所在居住地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资源投入,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居住期间,如遭遇法律纠纷,应当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可以向目的地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自己无经济能力支付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因法律援助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目的地居住地政府负担。

2020年河南省人口管理法规

2020年河南省人口管理法规

2020年河南省人口管理法规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2020年河南省的人口管理法规。

这些法规对
于管理和规范人口流动、人口普查、户籍管理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指
导作用。

以下是对于主要法规的简要介绍。

1. 河南省人口流动管理条例
该法规旨在规范河南省内外人口的流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居民迁出、迁入的管理程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等内容。

2. 河南省人口普查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河南省人口普查的程序和要求。

它对于人口普查
的时间安排、普查对象、普查数据的收集与统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
规定。

3. 河南省户籍管理条例
该法规主要针对河南省内的户籍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居
民户口的办理、迁移、注销等程序,以及户籍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等
内容。

4. 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该法规旨在管理和规范河南省的计划生育工作。

它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生育服务的提供、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5. 河南省人口统计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河南省人口统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它对于人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论
以上是对于2020年河南省人口管理法规的简要介绍。

这些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加强人口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作为河南省人口管理工作的参与者,我们应当密切关注这些法规,并遵守其中的规定,以确保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促进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1.流动人口:在法定居住地以外居住、工作、学习或经商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者等。

2.本地居民:在本地区具有合法居住资格的居民。

3.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条人身自由流动人口享有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拘禁、恐吓或虐待。

第四条劳动权益流动人口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非法歧视。

流动人口从事劳动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教育权益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其流动身份而限制其受教育的权益。

第六条医疗权益流动人口享有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不得因其流动身份而拒绝为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登记流动人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可以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依法居住、工作、学习或经商的重要证明,具有合法性和便利性。

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社会保障流动人口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于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遣返等措施。

第十二条侵权纠纷解决对于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对于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第二条凡是居住在本地区不满三个月的人员,应当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第三条流动人口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姓名2. 性别3. 年龄4. 户籍所在地5. 流动人口所在地6. 流动人口负责单位或个人信息7. 其他必要信息第三章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第四条流动人口在就业、居住、医疗、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益,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流动人口享有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益,并不得因为户籍等原因被歧视。

第七条流动人口享有平等获取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益。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享有组建家庭的权益,并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的婚姻法律保护。

第四章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第九条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权益保障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第十条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提供流动人口相关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建立流动人口救助基金,用于帮助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获得应有的救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流动人口社区组织,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服务和沟通平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流动人口登记义务,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虐待、歧视流动人口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流动人口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和起诉,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管理事项,将继续适用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将全面推开,各地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的宣传工作,应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网络平台,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交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并制作宣传教育资料,详细介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措施,以便流动人口及相关单位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2.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根据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进行修正,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异地从业、生活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政、卫生、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制按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对赴异地的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二)对赴异地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三)为赴异地的已婚育龄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四)为赴异地的符合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五)负责赴异地育龄夫妇所生子女的人口统计;(六)协同暂住户口所在地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

第六条流动人口暂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对流动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生咨询服务;(二)审查计划生育证明并进行登记、签章;(三)检查流动已婚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四)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负责流动人口出生、节育情况统计并通报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七)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费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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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1年第61号
∙【颁布时间】2001-9-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NewsRead,1001.aspx
∙【全文】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1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
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

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

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用工单位应予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
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
(二)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四)非法印制、买卖婚姻证明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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