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目的与范围为加强企业对职工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起到规范、规范、简化和高效化的效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职工档案的管理。
二、档案内容1. 员工基本情况: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工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籍贯、联系方式等。
2. 资格证书:包括员工相关证件,例如身份证、毕业证等。
3. 培训记录:包括员工参与企业内外培训、讲座等的记录。
4. 工作记录:包括员工工作时间表、考勤记录、职务变更等。
5. 教育经历:包括员工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
6. 奖惩情况:包括员工获奖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档案保存1. 纸质档:公司应当采用单独的档案柜进行保管,并进行分类,每个员工的档案都应有相应的标识,档案柜应装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
2. 电子档: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库,并分类进行保存,档案库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管理员进行备份和保管。
3. 丢失和遗忘:若因公司管理不当或操作不当导致档案丢失或落下等问题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查找补全,不得怠慢。
同时,若因员工主观原因导致遗忘档案,则需员工本人提供相应的资料补齐。
四、档案查阅1. 员工本人和他人查阅:员工可以根据需要,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查阅自己的档案;其他人员如关心某员工的情况,也可以由该员工提供同意后,通过人事部申请查阅。
2. 其他部门查阅:非人事部门(如审计、法务等)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先与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并取得相应的授权和同意,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五、档案保密档案中包含员工的个人信息,对于公司的经营和人员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保密,严格控制查阅和复制,保证信息的安全。
六、其他1. 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和企业法务部负责实施和监管。
2.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建档人员的档案资料也将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企业员工的个人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并建立员工档案保密机制,能够提高公司的管理提升和人力资源的优化,增强竞争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doc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劳力字[1992]33号)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职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劳力字[1992]33号)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职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国营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员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员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及时;(三)安全、保密;(四)规范、高效。
第二章档案管理内容第四条员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基本情况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二)员工招聘档案:包括应聘登记表、面试记录、录用审批表、录用通知书等;(三)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等;(四)员工劳动合同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五)员工工资福利档案:包括工资条、奖金、津贴、福利发放记录等;(六)员工奖惩档案:包括奖励决定、处分决定、表彰决定等;(七)员工考勤档案:包括考勤记录、加班记录、请假记录等;(八)员工离职档案:包括离职申请、离职面谈记录、离职手续办理证明等;(九)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档案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员工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员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三)组织员工档案的审核、鉴定和销毁工作;(四)负责员工档案的保密工作;(五)指导各部门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员工档案资料;(二)负责本部门员工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员工档案的审核、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员工档案应当实行电子化、数字化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员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2各部门证件、文件等资料由人事部统一保管,如果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的,须向总办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交人事部登记备案。
1.3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保留公司能力范围内的第一手资料。
1.4档案管理应按要求登记,建立目录。
1.5公司客户档案在转档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就档案的份数、内容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
1.6 接档人整理档案后,保证相关资料准确输入电脑并保存。
1.7客户档案输入电脑后,接档人负责按编号将档案分批入档保存。
1.8 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完全、完整、作好防盗、防水、防火、防虫。
1.9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制度做好保管工作,对出入库的档案进行仔细的清点和登记,严防档案丢失,非工作需要不得谈论档案内容。
1.10对所调档案应归还的应及时催交如有遗失,由调阅人员负责。
2.归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3.档案分类:A、证件类:各部门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B、人事类:员工档案及应聘人员档案。
C、文件类:行政文件、会议记录、其它信息资料。
D、财会类:财务账本、报表、凭证等。
E、资产类:公司固定资产。
F、客户类:客户资料及档案、供应商资料及档案。
G、合同类:对外签署的一切合同、协议等。
H、其它类:不在上述范围之列,但具有保存价值的。
4.编制方法4.1每一类档案建立一个台帐。
4.2具体编号为:类别+年份+日期+三位数字,如F20110708001,为2011年7月28日的第一号客户档案。
人事部文件增加HR表示符。
4.3台帐按顺序编好目录,细节必须注册档案的具体内容存放地点等。
5.资料的收集与整理5.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三、六、九月和十二月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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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职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xxx、共青团及minzhu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正在向着国际化发展,经营管理水平和精益化管理也在不断提升。
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功就是对职工档案管理,它是企业进行精益化管理和组织职工管理活动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职工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保证企业职工档案的有效管理。
一、企业职工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民族、职称、学历、政治面貌等。
(二)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受过的培训经历和考核结果等。
(三)家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社会关系、财产状况等。
二、类型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分类管理:企业职工档案应根据类型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管理。
(三)安全性:企业职工档案应妥善保管,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性。
(四)有效性:企业职工档案应及时更新,保证其有效性,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员工的最新情况。
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相关工作(一)建立企业职工档案: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工档案,同时建立职工档案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更新:企业应定期对职工档案进行检查更新,及时更新职工档案,保持其有效性。
(三)档案内容审核: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审核职工档案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
(四)积极发掘:企业除了要对职工档案进行有效管理之外,还应立足企业实际,从职工档案中发掘企业的经营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违规处理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严重的,根据企业的规定,企业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纪律处分,比如罚款或者解雇等。
五、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未尽事宜(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保证职工档案的科学管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 5、卷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姓名”。 6、字体与距离:“企业职工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2)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3)卷面与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企业的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职工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档案管理员,包括企业内部员工、外协员工及实习生。
二、职工档案管理的内容1. 职工档案的建立、维护和归档:所有新入职的员工,公司按规定开立个人档案,员工在入职时需要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及证明文件,并定期更新;职工档案应当按规定分类、归类、编目,规范地保存在档案室内,做好保密与备份工作。
2. 职工档案使用的管理:职工档案的查询、借阅、变更和复印等管理需经授权,由档案管理员承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开放。
3. 职工档案的销毁:员工离职或辞退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掉或归档,销毁完全前应当严格控制,避免泄露和信息被不当使用。
三、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1. 设置专职档案管理员:企业应聘用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2. 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确保职工档案的全面实现和规范。
3. 投入足够的资金:企业须给档案管理工作足够的投入,如购买归档系统、档案室保管设备和资料保护机构,提高职工档案的质量。
4. 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纪律:员工在处理职工档案工作时,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泄露信息、错放信息、变更重要信息等。
5. 加强档案信息的保密:严格遵守档案管理保密纪律,对任何泄露档案信息的行为必须严厉处理。
6. 定期的档案自查:档案管理人员定期自查和维护职工档案,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四、职工档案管理的失误处理措施1. 任何违反本《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经企业领导签署,由企业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补贴,责任追究等。
2. 由档案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而造成职工档案被泄露、损毁、错放等行为,由企业按情形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由档案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而造成企业经济、管理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撤换职务或解除与企业的合同归为常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档案、在职档案、离职档案等。
2.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职工个人隐私信息,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档案管理责任。
1.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 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四、档案管理流程。
1. 入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及时为新入职职工建立档案,并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
2. 在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更新在职职工的档案信息,包括晋升、调岗、奖惩等相关资料。
3. 离职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离职职工的档案,并依法保存规定的时限,确保档案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档案使用与查询。
1. 档案使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和资料支持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2. 档案查询,职工有权查询自己的档案信息,企业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并保障查询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保管与销毁。
1. 档案保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稳定的档案保管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档案销毁,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档案保存期限,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档案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七、档案管理考核。
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以上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部门和职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发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简介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简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的建立、归档、查阅和保管等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二、档案的建立和归档1. 企业职工档案由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 新录用的职工入职后应尽快完成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将其材料进行归档。
3. 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按照岗位、职责和职位层级进行分类标注,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档案的查阅1. 职工有权查阅自己的个人档案,但应提前向人事部门申请,并遵守相关的查阅规定。
如有需要,可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查阅。
2. 他人查阅职工档案需提供合理的理由,并获得本人和人事部门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查阅。
四、档案的保管1. 企业职工档案由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保管地点要设立安全控制措施。
2. 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档案材料的保存完整和准确无误。
3. 档案要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4. 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过期档案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销毁或归档。
五、档案的保密1. 企业职工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与档案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和泄露档案内容。
2. 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3. 档案归还、复印等操作要经过职工本人或上级领导的审批,并由人事部门记录和监督。
六、档案的移交1. 职工离职时,其档案应进行移交,包括移交收据的签署和移交清单的编制。
2. 职工调动时,人员档案应及时移交到新岗位的责任部门,确保档案的连续性。
七、违纪处分和纠纷处理1. 如职工发现个人档案内容有误,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职工档案的处理和纠纷解决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3. 如发生违纪行为,人事部门可对档案进行封存、调查等措施,并按照企业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企业所有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要资料,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下面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做一简单的介绍。
一、档案的登记和保管
1、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职工档案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登记内容,并建立档案保管体系。
2、企业应当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提供本人的个人资料,并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档案内容。
3、企业应当将档案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二、档案的使用
1、企业应当制定档案使用的规定,明确档案的使用权限,限制档案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档案的使用程序。
2、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档案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档案的正确使用。
3、企业对档案的使用应当进行登记,记录档案使用的时间、人员、
目的等,以便日后查询。
三、档案的保密
1、企业应当将档案的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制定健全的档案保密制度,严格落实档案保密措施。
2、企业应当明确档案保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并对档案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企业应当对档案保密工作进行宣传,增强员工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档案保密的重要性。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简单介绍,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重视职工档案的登记、保管、使用和保密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职工的权益,建立健全的职工档案管理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劳动部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动部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人事档案管理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人事档案管理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人事档案管理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信息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职工档案的建立、存储、查阅、利用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三、档案建立和存储要求(一)档案建立原则1.全员建档:对全体在册员工建立职工档案。
2.信息真实:职工档案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全面。
3.保留原件:职工档案原件要全部留存,不得随意销毁。
4.防止遗漏:应及时更新职工档案,避免遗漏。
5.分工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形成制度。
(二)档案建立内容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
2.学历和工作经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3.任职信息:入职时间、职务、岗位、聘用形式、工资福利等。
4.奖惩记录:奖项证书、表扬信、惩罚决定等。
5.其他有关资料:如家庭成员信息、社会关系等。
(三)档案存储要求1.存储环境:职工档案室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潮防火。
2.存储工具: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档案袋、箱,防止损坏。
3.档案分类:应按照年份和人名建立职工档案分类。
4.存储期限:尚未离职的职工档案需要长期保留,离职职工档案需保留5年。
5.避免遗失:职工档案原件必须放置在档案柜内,不得私自带离企业。
四、档案查阅和利用(一)查阅权限1.管理权限:企业领导对职工档案具有查阅权限,应明确查阅权限范围。
2.员工权限:职工本人可以查阅自己的档案,但需要提前申请。
(二)利用要求1.合法合规:职工档案利用需合法、合规,不能泄漏个人隐私信息。
2.用途明确:企业领导应明确职工档案的利用用途,避免超范围利用。
3.经过审批:员工档案利用需要经过领导同意,并经过专人审批。
4.保留记录:档案利用应有记录,并保存至少三年。
五、保密要求(一)保密意识1.意识培养:企业应加强职工保密意识培养,提高保密意识。
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档案包括入职档案、在职档案、离职档案等各类档案。
第三条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员工隐私,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入职档案管理第六条入职档案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入职材料、合同协议等。
第七条入职档案应及时建立、收集、整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入职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私自保管员工档案。
第九条入职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有泄露行为需追究责任。
第十条入职档案中的合同协议应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需在入职后1周内完成入职档案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章在职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在职档案包括员工的绩效评定、奖惩记录、晋升晋级等。
第十三条在职档案应及时更新,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在职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在职档案中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如有泄露行为需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的在职档案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离职档案管理第十七条离职档案包括员工的离职手续、结算清理等。
第十八条离职档案应在员工离职后立即办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离职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应在员工离职后妥善处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离职档案应保存至少3年,如有需要可延长保存时间。
第五章档案保管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档案的保管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硬拷贝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中,不得随意移动或外借。
第二十三条电子档案应设置权限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六章档案查询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档案的查询应事先经过本人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6月9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职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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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
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职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
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1992年06月0 9日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9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