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块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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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块质量保证书
篇一:示范合同文本-加气块
滨州中海壹號项目工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供应商:滨州市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签约时间:年月日合同编号:LJzcB-wzcG-20XX-039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负责人:段宝平
住所: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72号
供应商:滨州市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张鹏鹏
住所: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滨孤路东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承包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滨州市中海壹號项目工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滨州市中海壹號项目
1.2工程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会展中心西侧
1.3工程业主:山东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设计单位: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1.5监理单位: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货物及数量
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承包人通知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5.2表。
2.3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第2.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以承包人、供应商、工程监理、工程业主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承包人退还给供应商,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承包人提前一周以电话、短信、书面材料通知供应商,具体事宜由双
方另行商定。对于超出合同暂定数量需追加供货的,以承包人公司本部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供应商自行承担此风险。
3质量要求
3.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1968-20XX、行业标准及地方政府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3.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应与承包商认可的样品保持一致。
3.3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承包人GB/T24001-20XX/iSo14001:20XX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承包人GB/T28001-20XX/oHSaS18001:20XX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质量保证期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保证期为产品设计年限。
4.2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两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由此给承包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3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承包人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两倍于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承包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六个月。
4.4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
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
4.5供应商须向承包人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5价格
5.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5.3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825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圆整)。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确的暂估数量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承包人、供应商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5.4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码放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全额合同备案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承包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初次试验、检验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若初次试验结果不合格,后续所有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提供;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6支付
6.1供应商每月必须及时在承包人集采平台网上完成对账单工作,如因对账单原
因导致的付款延期,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网上完成的对账单工作仅作为承包人物资数据指标的统计,最终结算仍按双方实际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的数量及金额执行。
6.2本项工程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每月15日对账,供应商按照对账单提供等额合格发票,次月支付至本月对账金额的65%。
6.3全部货物送至现场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后6个月付清(不计利息)。若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承包人未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而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供应商承诺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6.4供应商同意承包人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合同款项。
6.5承包人每次对供应商支付货款前,供应商均需提供满足承包人要求等额有效发票(等额有效发票要求:营改增实施后,供应商需提供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不提供等额合格发票,承包人不予挂帐付款。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供应商发票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而给承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应予以赔偿,且须更换相应发票。经济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票面金额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损失。
6.6供应商不得提供其他公司(个人)的银行帐号收取本合同款项。
7供货时间
7.1供应商应按照承包人下达计划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