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害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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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

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

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浙江省医学会文件浙医会〔2010〕1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医学会: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省医学会制定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加执行。

各市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学会医鉴办联系。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损害后果(包括伤残等级)、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第二章鉴定的提起和材料提交第五条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信息、医患双方信息及委托鉴定内容。

第六条委托鉴定应当缴纳鉴定费。

人民法院委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医患双方中的一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足额预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分别预交鉴定费的一半或由双方自行协商缴纳。

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需向医学会提交以下材料:1.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2.患者就诊期间的医学影像片;3.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4.医学会因鉴定需要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学会根据鉴定需要可要求委托人或医患双方提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医患双方如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质证后重新提交。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受伤害的患者及其家属、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坚持公正、科学、便民、及时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平、权威。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遵循事实真相、法律准确、科学可靠的原则,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损害鉴定的工作,提供有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准确的回答。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应严格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具备医疗鉴定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备案。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鉴定岗位和配备专门的鉴定人员,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鉴定能力。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礼金、回扣、财物等。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定期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程序第十二条当事人发现或认为自己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向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三条鉴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保持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四章鉴定结论与效力第十七条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九条鉴定结论作为医疗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解决的依据。

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7〕1号)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0月23日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按照医学相关二级学科分类设置,增设卫生管理、法医等类,并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行政部门申请,作为专家库成员候选人。

专家遴选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当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选择。

专家库专家有义务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和及时的原则,实行精确、全面、客观的鉴定方法。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优先依法与医事纠纷处理机构合作,确保鉴定结果能够提供给当事人,为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准备、鉴定会议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第六条鉴定申请应当由医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鉴定请求事项和相关举证材料。

第七条鉴定材料的提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要求,包括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医学证据。

第八条鉴定准备阶段,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医学知识进行初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鉴定会议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查鉴定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条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损害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和医事纠纷处理机构提交。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受到保密待遇,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鉴定资料。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第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对医事纠纷发生前后的医疗过程、医疗方式和效果、医疗人员的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定。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学知识、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能力等因素,确定损害成因和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注重对医事纠纷双方的听证,有关当事人在鉴定会议中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3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3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指导文件,对于规范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内容包括细则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实施要点等。

一、细则的背景和目的《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为公正、科学、公开地进行医疗纠纷鉴定提供指导。

其主要目的是:1.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合理的鉴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鉴定不当导致的不公正赔偿。

2. 促进医患双方和谐关系。

通过规范鉴定程序和要求,增加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医患双方的和谐关系,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 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明确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增强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结果。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也适用于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中。

三、细则的实施要点《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机构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鉴定、结论等环节。

申请人可以是医患双方、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确定鉴定的适用性和必要性。

确定适用性后,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并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最后,鉴定机构应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报告。

3. 鉴定要求的规定鉴定要求包括对鉴定人员和鉴定依据的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卫生部令第3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高法[2010]36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高法[2010]36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1日沪高法〔2010〕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参照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上海市、区医学会的意见基础上,就上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

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的鉴定,由受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损害后果依据伤残等级标准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由法院在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区县医学会中确定。

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鉴定。

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不同意在区县医学会鉴定的,法院可以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发⽣医疗事故时,为确定医疗事故⼤⼩,患者受损情况,是需要组织专门的鉴定机构进⾏医疗鉴定的。

医疗鉴定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那么,我国法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章及相关法条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供您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条卫⽣⾏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医疗过失⾏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当事⼈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条设区的市级地⽅医学会和省、⾃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医学会负责组织⾸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

省、⾃治区、直辖市地⽅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作。

第⼆⼗⼆条当事⼈对⾸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收到⾸次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应当建⽴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组成:(⼀)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项规定条件并具备⾼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和法医进⼊专家库,可以不受⾏政区域的限制。

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在其他医学会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法院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9.08
•【字号】浙高法[2010]264号
•【施行日期】2010.09.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
(浙高法〔2010〕26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分别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鉴定作出了规定。

为有效地执行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医疗损害鉴定内容、标准、和水平等的一致性,现对医疗损害委托组织鉴定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必须依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医疗损害鉴定可委托医学会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委托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该鉴定机构应有具备相应临床专科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参加

三、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应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对医疗行为有无过
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一并做出明确认定;医疗损害责任分级及患者构成伤残的,均参照《医疗事故分组标准(试行)》进行评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解读

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解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一、背景介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是由我国法医学会主编、全国法医学会医学责任专业委员会编写的一项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统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指南的出台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医疗纠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南内容解读1.鉴定范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明确了鉴定的范围,包括医疗损害的认定、损害类型的确定、医疗行为的评价、医患关系的协调等内容。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指南规定的范围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2.鉴定原则指南提出了鉴定工作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依法依规等,这些原则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指引。

在进行具体的鉴定工作时,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公正。

3.鉴定程序指南对鉴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鉴定的申请、资料的收集、鉴定意见的形成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保障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为鉴定结论的确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指南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4.鉴定要求指南对鉴定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时效、鉴定报告的格式等内容。

这些要求的规定有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鉴定结论的准确和科学。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要求,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五、文章结尾以上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简要解读,通过对指南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其中的精髓。

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推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发展。

一、指南的重要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出台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医疗损害的认定和责任的界定,而这些工作需要经过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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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2010年10月11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精神,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1.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

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后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函告人民法院。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具体理由。

2.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

本地医学会存在回避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本省其他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必要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商请省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损害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医学会负责组织。

3.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须对与提交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异议,医学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人民法院再次确认。

医学会在受理鉴定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函告人民法院及时补充,医学会不得自行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缴费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向承担鉴定的医学会缴纳。

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解读

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解读

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解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本文将对该指南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理解该指南所涵盖的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介绍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职业技能不当而造成的患者身体损伤或疾病进一步恶化等不良后果。

医疗损害案件常常涉及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损害的成因和后果。

二、指南的制定目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司法保障。

该指南对于全面、规范地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指南的主要内容1. 鉴定范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明确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患者的身体损伤、疾病进一步恶化等医疗损害情形。

该指南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以便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工作。

2. 鉴定原则该指南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独立性。

科学性要求司法鉴定应该基于充分的临床资料和科学依据进行,公正性要求司法鉴定应当客观、中立,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

3. 鉴定程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程序。

从鉴定委托、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资料的收集以及鉴定报告的编写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4. 鉴定技术方法为了更好地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对鉴定所需的技术方法进行了明确说明。

例如,通过临床资料的分析、相关检查的开展、专家评估的进行等手段,可以确定医疗损害的成因和后果,并帮助法院做出准确的判决。

四、指南的意义和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发布对于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当事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可以依据指南规范行政管理,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可以依据指南进行内部管理和职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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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

《条例》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医疗纠纷民事处理过程中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并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专门性鉴定。

《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诉讼前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并不等同于法医类鉴定,也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同时,医疗损害鉴定也不同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者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

(三)统一规范的意义。

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专家库、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十分必要。

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模式和专家库,也有利于解决“二元化”鉴定的问题,提高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过程和原则
(一)起草过程。

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组织医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开展调研,深入讨论,广泛征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原则。

一是坚持公平性原则。

《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部门,规范了鉴定机构,统一了鉴定专家库和鉴定的标准、程序、鉴定内容等,确保鉴定的公平性。

二是坚持科学性原则。

医疗损害鉴定,要采用符合医学科学客观规律的方法手段,得出科学的结论;鉴定案例的研究、鉴定情况的汇总分析有利于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预防医疗纠纷,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

临床医学分科越来越细,医
学界没有真正意义上精通所有临床医学专业的“全科”专家,也没有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全能鉴定人员。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当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

主要内容如下:
(一)内涵与管理部门。

《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司法部。

(二)鉴定机构备案制,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库。

具备相应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并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并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医学会承担。

对鉴定人员设定专业、职称的条件要求,且鉴定人员应当为本鉴定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

(三)鉴定专家组条件。

符合鉴定人员和鉴定专家组学科专业组成等条件;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参加。

专家组成员应当为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

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优先从受聘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择。

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优先选择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

(四)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办法》规定了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包括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专家组、实施等内容。

鉴定意见书由全体鉴定人员签名,载明其专业和职称,并加盖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此外,对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质证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五)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办法》对鉴定档案管理、鉴定信息报告和对鉴定机构的考评、处罚,鉴定人员的处罚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

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技术经验、分析能力、鉴定水平等,直接影响鉴定质量。

因临床医学专业性强,分科复杂、多元,为满足专业性极强的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必然要建立涵盖临床医学各专业
的高标准专家库。

鉴定人员应当是来自各专业、各地方的权威专家,他们的组织、培训、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对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是中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医学会拥有医学各专业丰富的专家资源,且已经建立起国家-省-地市三级工作体系,在专家的组织管理、培训、协助化解医疗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由医学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整合行业资源,有利于提高专家库质量,保障鉴定工作高水平运行。

(二)提高鉴定效率,符合实际情况。

一是为避免多次重复鉴定影响鉴定公信力、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规定了一次鉴定,出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方可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

二是鉴定应当依据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优先从鉴定机构所在地专家库选择。

聘请专家入库,优先聘请本行政区域的专家。

(三)发挥医疗损害鉴定在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分析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情况,开展基于案例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有利于识别医疗风险,落实安全事件防范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系统建设,做好鉴定情况汇总分析工作,从而持续提高医疗质
量水平,发展医学科学。

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正在积极与最高法沟通,提高鉴定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促进医疗损害鉴定与诉讼活动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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