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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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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术语定义)
?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 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 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8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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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9 币 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 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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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回笼款 夹杂假币
处理)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原第十 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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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ﻭ第一节总则释义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共分为5节,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本《办法》所涉及的重要概念的定义。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法》对于《条例》第四章中关于假人民币的收缴和鉴定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便于操作。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十二条:“收缴伪造、变造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的规定。

增加了对假外币收缴和鉴定的内容。

《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它规范的对象是人民银行和各级、各类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

《办法》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做到了严格依法;二是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突出了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外币反假工作的要求。

由于以上特点,使《办法》成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规章,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其中关于“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指凡是开展了人民币和外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各种体制的银行、金融机构等,含有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等业务机构。

不包括证券、保险、彩票等经营构,对于大量收取现金的单位,如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售票所,大型商场、公路收费站等,没有收缴假币的权力,但是根据《条例》规定,这些单位可以拒收可疑币,发现可疑情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假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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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结果反馈)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
第四章 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 Nhomakorabea(鉴定责任) ?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 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 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 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 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 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报告机制)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和公安机关: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 5张(枚) 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 运输、持有或者使用 假币线索的; (四) 被收缴人 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长×××201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原第七条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 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七条(保管方式)
第十二条(回 笼款夹杂假币
处理)
原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 笼款。
原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 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
得自行处理。
•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 第十九条 现金自助设备收缴
现金自助设备发 现可疑币后的处 置及相关假币收 缴的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 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 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 到《假币收缴凭证》之 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 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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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等); 4、“版别”,填写被收缴假币的年号(以人民币100
元为例,分为99版、98版、05版,具体视实际收缴 实物为准); 5、“假币来源”,填写持有人假币的来源; 6、“制作方法”,指假币的伪造和变造方法,包括: 机制、复印、拓印、挖补、手工绘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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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缴假币时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 相同券别、版别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但冠字 号码信息应填写完整。若一次收缴同一面额2张 以上的假人民币且冠字号码前六位不一致时, 应在《凭证》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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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当时引出的三个问题: 第一、原告有没有告错对象? 第二、没收假币算不算处罚? 第三、没收假币该不该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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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有人在某银行储蓄时,储蓄员发现他交存的款项中有 50元是假币后,竟然当场撕开,一半截留,另一半还给他。
【问题】该储蓄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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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6假币收缴流程图对收缴的假币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有权申请鉴定假币印章上应带有该机构编号办理假币收缴的人员应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资格咨资资历客户交存现金如确认为假币当面在钞币正背面加盖假币印章机构发现假币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鉴27最后程序收缴癿假币丌得再交予持有人
(五)上缴假币实物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假 币解缴清单》,连同假币实物双人解缴到人 民银行。《假币解缴清单》填写要求: 1、假人民币按版别分别填写,各版别的假 人民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假币解缴清单》 上; 2、假外币按币种分别填写,不同币种的假 外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假币解缴清单》上; 3、假人民币和假外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 《假币解缴清单》上; 4、臆造币应在备注栏内单独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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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 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 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 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 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 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 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 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 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 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 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 的
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
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 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 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 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 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 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 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 制 的 《 假 币 收 缴 凭 证 》 ,

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
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 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 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 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 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 新流入市场的。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 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 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 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 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 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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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第十三条(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收缴义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 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 《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 《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 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 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 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 第二十九条(监督责任)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 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 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 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 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 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 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 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运营管理部 2020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 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办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全章共7条,分别规定了《办 法》设立目的及依据、适用的范围,以及鉴定单位、人民币、外币、 假币、鉴别、收缴、鉴定、误收、误付等基本概念的定义,在此基础 上,对主动上缴的情形、管理主体以及贵金属纪念币鉴定的基本原则 进行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增了对鉴别、鉴定、误收、误付 等基本术语的界定;规范了主动上缴假币行为的处理方法;明确了各 类主体的责权和义务。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 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 《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要求
原第十四条




三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十四条(鉴定业务) 原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报告机制)
原第七条
原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 的假币实物进行单 独管理,并建立假 币收缴代保管登记 簿。
第十八条(实物管理)
• 原第十条 •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清分收缴)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 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 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 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 原第六条
•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 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 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 (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 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 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 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检查事项)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 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 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原第一条
•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 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 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 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 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 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 收收据》。
•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 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 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 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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