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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反假币培训课件

反假币培训课件

变造币(三)
真币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假币旳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变造币类 型

挖补
• 发觉 时间
• 20 • 发 23. 觉 4地
• 郑州现金处理 中心清分机
• 清分发觉

币 说
• 1.将人民币光变油墨面额数字挖去,然后

再粘贴上假旳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变造币(四)
真币
横竖冠字号码不一致 主席头像往右为假币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
(二)安全线 第五套人民币99版旳5种纸币均采用了安全线技术。
•100元、50元采用了磁性缩微文字安全线,迎光观察,可见 “RMB 100”微小文字,仪器检测有磁性; •20元采用了带有磁性且明暗相间旳安全线; •10元、5元旳正面中间偏左处带有全息磁性开窗式安全线。
100元
50元
可见与主景人像相同、立体感很强旳毛泽东头像水印。20 元、10元、5元 、1元人民币可见花卉水印。
20元是一朵荷花;10元是月季花;5元是水仙花;1元 是兰花。
第五套人民币100 第五套人民币20 第五套人民币10 第五套人民币5 第五套人民币1
元和50元人像水印 元花卉水印 元花卉水印
元花卉水印
元花卉水印
变造币(一)
正面为真币
背面为假币
变 造 币 说
变造币类型
•发 觉
揭页
时 间
•2
• 郑州现金处
0 •发 理
2 3.
觉 地

中心清分机
4
• 清分发觉


变造币(二)
正面为真币
此部分为假币
真币
变造币类型
变 造 币 说
• 郑州现金

货币反假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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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2
凹印手感线
假币整张钞票手感平滑,无凹凸感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手工雕刻头像
票面正面主景毛泽 东头像,采用手工 雕刻凹版印刷工艺 ,形象逼真、传神 ,凹凸感强,易于 识别。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阴阳互补对印图案
05版阴阳图案 迎光观察,正背面图案重合并组 合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
案例分享
五、案例分享
工作范文,仅供参考!
如需使用,请下载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更改后使用!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隐形面额数字
正面右上方有一椭圆形图案,将钞票置于与眼 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作平面旋转45度 或90度角,即可看到面额数字。05版接近与眼 平行位置对光源上下晃动可见隐形面额数字
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胶印缩微文字
100元、50元、10元和5元票面的正上方, 20元票面的正面右侧和下方以及背面图案中 ,多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 到“RMB”和相应面额的阿拉伯数字
4
第一套人民币
共12种面额, 1—50000
第二套人民币
共11种面额 1分---10元
第三套人民币
取消3元纸币, 增加了1角、2 角、5角和1元 四种金属币。 1角—10元
第四套人民币票样(部分)
共11种纸币,采 取“一次公布, 分次发行”的办 法 1角—100元
第五套人民币
第五套人民币的发行
➢ “变造币”两部分手感不同,一般真钞较粗糙, 假钞则比较光滑;在用验钞机验钞时,要对人民 币的两头和中间都进行辨认,不要只看一边。
人民币纸币常见鉴别方法
眼看
迎光观察人民 币的水印、红 蓝彩色纤维、 阴阳互补对印 图案和安全线 ;旋转票面观 察光变油墨及 面额数字。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PPT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PPT
•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第十三条(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收缴义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 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 《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 《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 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 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 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 第二十九条(监督责任)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 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 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 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 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 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 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ﻭ第一节总则释义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共分为5节,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本《办法》所涉及的重要概念的定义。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法》对于《条例》第四章中关于假人民币的收缴和鉴定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便于操作。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十二条:“收缴伪造、变造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的规定。

增加了对假外币收缴和鉴定的内容。

《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它规范的对象是人民银行和各级、各类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

《办法》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做到了严格依法;二是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突出了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外币反假工作的要求。

由于以上特点,使《办法》成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规章,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其中关于“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指凡是开展了人民币和外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各种体制的银行、金融机构等,含有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等业务机构。

不包括证券、保险、彩票等经营构,对于大量收取现金的单位,如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售票所,大型商场、公路收费站等,没有收缴假币的权力,但是根据《条例》规定,这些单位可以拒收可疑币,发现可疑情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假币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第3号)(1)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长×××201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人民币法律法规-PPT

人民币法律法规-PPT
查询人对首次 查询结果有异议
1.告知: 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
果通知书和相关资料申请再查询; 2.再查询受理单位: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或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3.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 4.业务办结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 展调查与处理工作。特殊情况,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后,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第四节:假币的鉴定
时限要求:
①鉴定单位 收到鉴定申请
2个工作日内
书面或电话通知 收缴单位报送假币实物
②收缴单位 收到报送通知
2个工作日内
直接或通过内部交换 向鉴定单位报送假币实物
③鉴定单位 受理申请
15个工作日内
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可延长至
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三、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货金【2013】165号 (一)、冠字号码查询业务流程
受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取款当日)
受理流程 处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结果处置
金融机构付出假币
实物收缴
收回凭证
有效证件
特殊延时
全额赔付
查询申请表
不得无故 拒绝受理
(二)、冠字号码再查询业务流程
非金融机构 付出的现金
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三)、相关薄证的使用与保管
建立查询登记薄——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 内容: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
查询结果等信息。
保管方式和时间。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 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5年;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原第七条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 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七条(保管方式)
第十二条(回 笼款夹杂假币
处理)
原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 笼款。
原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 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
得自行处理。
•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 第十九条 现金自助设备收缴
现金自助设备发 现可疑币后的处 置及相关假币收 缴的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 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 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 到《假币收缴凭证》之 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 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人民币防伪与反假-PPT课件

人民币防伪与反假-PPT课件

复印假币
复印假币分黑白复印套印假币和彩色复印假币两种。 前者是犯罪分子利用黑白复印机进行复印后,再用套印方式 或用手工着色而成,其主要特征是:纸质大多为复印纸,手 感绵软,抖动时无真币的清脆声,在紫外光下有强烈荧光反 映;水印为手工刻制人像印模,加盖在表面,失真度较大; 正背面颜色用水彩等颜料涂制,无彩虹印刷效果。 彩色复印假币是犯罪分子利用彩色复印机复印而成,主 要特点是:纸张多为普通胶版纸,弹性差,在紫外光下有强 烈荧光反映;线条呈点状结构,水印部位尤其明显;正、背 面颜色色差较大,正面图像偏红;水印是用白色油墨加盖在 纸张表面,失真度较大。
(6)阴阳互补图案:古钱币阴阳互补对印图案错位、重叠。 (7)胶印印缩微文字:胶印缩微文字模糊不清。 (8)凹印缩微文字:凹印缩微文字模糊不清。 (9)隐形面额数字:无隐形面额数字,或隐形面额数字浮 在表面,发亮。 (10)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在紫外灯光照射下,无色荧 光油墨印刷图案“50”较暗淡,颜色浓度及荧光强度交差。 (11)有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有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色彩 单一,颜色浓度及荧光强度较差。 (12)无色荧光纤维:无无色荧光纤维。 (13)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不变色。 (14)冠字号码:横竖双号码中的黑色部分无磁性。 (15)右侧的白边过宽或过窄。

第五套人民币20元假币
学以致用
让我们做得更好!
2019年9月广州警方查获假币3亿元Βιβλιοθήκη 铁路警察在火车上查获的假币
广州警方查获的假50元人民币
假币生产线
西安市公交公司清理出的1元假纸币
西安公交公司清理出的假硬币
成都公交公司清理出的假硬币
北京丰台一出租屋内晾满了假币
2019年广西灌阳警方缴获的398万多 元假币

假币收缴(PPT)

假币收缴(PPT)

谢谢!!
假币收缴流程图
客户交存现金
机构发现假币 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鉴 别 如确认为假币,当面在钞 币正、背面加盖“假币” 印章
办理假币收缴的 人员,应取得 《反假货币上岗 资格证书》
“假币”印章 上应带有该机构 编号
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 告知被收缴人有权申请鉴定
对收缴的假币实物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
注意事项 1、严禁在假外币上加盖“假币”戳记。 2、盖有“假币”章的假币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假币收缴业务探讨
案例
某日9时07分,**支行柜员A发现一张假币,9时18分将假币递给客 户确认,9时26分核心作假币收缴登予持有人。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 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 缴。……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在客户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我们做为柜面服务人员该怎么做???
如果有客户要求再确认假币的,这时银行人员将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不会再把假币 交予持有人解释给客户。不过,收缴人员也可隔着柜台玻 璃或通过现金槽供持有人辨认,并耐心解释假币特征,宣 传下反假知识,尽量不要将假币递出柜外,以防假币重新 流入社会,如果客户执意要求拿出辨认的,要先跟客户把 规定事先讲清楚,再由引导员和大堂保安拿着供客户辨认。 如果假币持有人对银行的收缴有异议,告知拿着《收缴凭 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思考:如果你作为客户,去存钱,被告知有假币要 没收,不能再递出来给你确认,你是什么感受?
难搞的客户分类
大闹营业厅型
要求退还型
求助媒体型 投诉上访型
所以作为柜面人员,我们怎样才能顺利地 把假币收缴了,又不至于导致客户出现以 上的类似情况呢,这就要求我们好好地掌 握假币的收缴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PPT课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PPT课件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
2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
5
第四条(术语定义)
•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 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 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原第四条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
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 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
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
得自行处理。
.
17
• 第十九条 现金自助设备收缴
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 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 假币收缴的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清分收缴)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 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 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 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假币收缴培训课件

假币收缴培训课件

假币收缴培训课件假币收缴培训课件近年来,假币问题在社会上愈发严重,给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假币问题,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纷纷加强了对假币的收缴工作,并举办了相关的培训课程。

本文将就假币收缴培训课件的内容和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假币的危害与背后的犯罪网络假币不仅直接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假币一旦流入市场,不仅会导致商品价格的混乱,还会破坏货币的信用,给人民币的流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背后涉及的犯罪网络更是庞大而复杂,这些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制造假币牟取暴利,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威胁。

二、假币的鉴别方法与技巧为了有效收缴假币,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需要具备一定的鉴别方法与技巧。

在假币收缴培训课件中,通常会介绍真假币的外观差异、纸张质地、水印、凹凸印刷等方面的特征。

同时,还会详细介绍各种先进的鉴别设备和技术,如红外线、紫外线、磁性特征等。

这些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对于金融从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可以有效提高假币的鉴别准确率。

三、假币收缴的程序与注意事项除了鉴别假币的方法和技巧外,假币收缴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也是培训课件中的重要内容。

在收缴假币时,工作人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制作收缴记录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护好证据,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这些程序和注意事项的严格执行,可以保证假币收缴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假币收缴工作的重要性与挑战假币收缴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有效的收缴工作,才能将假币从市场中清除,维护人民币的信用和货币秩序。

然而,假币收缴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假币制造技术日益先进,使得假币更加难以鉴别。

其次,犯罪分子的手法多样化,不断变换策略,增加了假币收缴的难度。

因此,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假币问题。

五、加强假币收缴培训的必要性面对假币问题的严峻形势,加强假币收缴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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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术语定义)
?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 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 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8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8
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9 币 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 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10
第十二条 (回笼款 夹杂假币
处理)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原第十 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2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
第六条 管理主体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 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7
原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7
第七条(贵金属鉴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原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 3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 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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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收缴义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 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清分收缴)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13 外币 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 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 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 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 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运营管理部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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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 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办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全章共7条,分别规定了《办 法》设立目的及依据、适用的范围,以及鉴定单位、人民币、外币、 假币、鉴别、收缴、鉴定、误收、误付等基本概念的定义,在此基础 上,对主动上缴的情形、管理主体以及贵金属纪念币鉴定的基本原则 进行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增了对鉴别、鉴定、误收、误付 等基本术语的界定;规范了主动上缴假币行为的处理方法;明2确了各 类主体的责权和义务。
6
?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6
第五条 主动上缴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 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原第二条
4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 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4
第三条(术语定义)
原第三条(第1-4款)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 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 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 (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 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5 币。人民 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 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 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5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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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误付责任)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
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 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误付处理)
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1客0 户等 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 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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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 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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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实物管理)
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 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12 其所 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 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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