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是指对企业会计中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等,旨在销售、加工、生产或消耗。
存货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以下是对存货的解释:1、存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拥有、持有和用于经营目的的物质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包装材料以及待售商品等。
存货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属于企业所有;(2)预期用于生产或销售;(3)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
2、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以购买或生产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基础。
购买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和与购买相关的直接支出,如运输费用、关税等。
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
3、存货的后续计量:存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减去预计的销售费用和预计的实现价值下降;(2)以最低值法,即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和实现价值中的较低者计量;(3)以标准成本法,即以预先确定的标准成本计量;(4)以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4、存货的减值准备:若存货的实现价值低于其购买或生产成本,应当进行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基于存货的单项计量,即对每一存货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存货的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包括存货的计量方法、减值准备、存货的组成、存货周转率等。
这样可以使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存货情况,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旨在确保存货的合理核算和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披露要求,使管理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存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
存货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实施使存货的计量和披露更加规范和一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该会计准则的第一章是引言,主要是介绍了存货的概念、作用以及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存货是指一个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或加工的,用于销售、交付、生产其他货物或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商品、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
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存货的确认、计量、计价和分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准则要求企业确认存货时,应确保符合实质经济实际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
存货的计量和计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可以采用购买成本或生产成本两种方法。
存货的计算方式要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来确定,但要保证计量方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此外,准则还指出了存货的资产负债表分类和会计准备需要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计算。
第六章至第九章是关于存货披露的要求。
准则要求企业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存货的详细情况,其中包括存货的分类、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等。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存货的计量差异、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滞销准备和存货超期准备等重要信息,以提高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分别是关于存货价值变动处理的规定。
存货的价值变动包括存货的减值和存货跌价的问题。
准则要求企业按照成本与市价比较法,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存货跌价损失的计提。
此外,在存货滞销或过期时,准则还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滞销准备和超期准备。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企业存货的确认、计量、计价、分析和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过遵循该准则,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存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以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毁损、盘亏的处理
本准则规定 :“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 , 应当 计入当期损益。 " 存货盘亏尚未处理时 , 应根据存货的账面价 值借记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账户、 " 存货 跌价准备 " 账户 , 贷记 " 原材料 " 等存货 账户。经批准处理 时 , 借记 " 管理费用 " 等账户 , 贷记 " 待处理财产损 溢 " 账户。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2.加权平均法 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 月初结存存货 的实际成本 + 本月收入存货的实际成 本 )/( 月初 结存存货的数量 + 本月收入 存货的数量 )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3.个别计价法
存货的期末计量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 1.计价原则:本准则规定 :" 资产负债表 日 ,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5.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1)单项计提 (2)分类计提 (3)总额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项目 A B
甲类小计
成本
10000 20000 30000 30000
可变现净值
14000 19000 33000 31000 38000 69000 102000
差额
4000 (1000) 3000 1000 (2000) (1000) 2000
存货成本的结转
四.存货成本的结转 1.材料存货 按照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 法、个别计价法等计算出耗用金额后 , 对 其成本进行结转 , 借: “ 生 产成本 ” 、 “ 制造费 用 ” 、 “ 管理费用 ” 等 贷: 原材料
存货成本的结转
2.包装物存货 因为包装物可用于多个生产经营周期 , 因 此 , 应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对其 成本进行摊销结转 出租包装物,一次摊销 借: 其他业务支出 贷: 包装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011-1-6
新准则讲解
(三)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 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1、一次转销法 、 2、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 3、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
2011-1-6
新准则讲解
二、取得存货的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 和其他成本。 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一)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运输费、装卸费、 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用。 存货的加工成本, (二)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 的制造费用。 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 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 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 配方法。 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 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 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 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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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讲解
三、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1、采用先进先出法 、 2、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 包括移动平均法 包括移动平均法) 3、个别计价法 、 (二)已售存货成本结转 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 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 予以结转。 予以结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 的成本。 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 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知识文章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引言在企业会计体系中,存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存货的定义、确认、计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中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并对存货的相关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其编号为xxxx。
该准则对企业在确认、计量和列报存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为生产、加工、销售、材料供应等活动而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以及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和劳务成本所发生的成本。
存货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确认,包括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可靠计量,存货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合理计量等。
四、存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取得成本法、可变成本法和实现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确保存货的计量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存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变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对存货的变动进行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指导。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计量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认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合理、科学地处理存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4、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新准则第10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第10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处理; 借款费用》 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只有固定资产的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但是有些企业的存货需要相当长 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的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例如: 的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例如:造船厂的船舶就 属于企业的存货。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将某些需要相 属于企业的存货。 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利息 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7、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旧准则: 旧准则:规定了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按生产工人 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 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 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 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 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按产成品产量等 新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制 新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新准 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新准 。( 则第7 则第7条)
新准则第22条 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有: 新准则第22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有: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6)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 的有关情况; 的有关情况; (7)用于担保的存货的帐面价值。 用于担保的存货的帐面价值。 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第( )、(8 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第(3)、(8)和(9)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四)存货的期末计量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1.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1)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 )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 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2)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时应考虑因素 ) 以确凿证据为基础。 ①以确凿证据为基础。如:产成品或商品的 市场销售价格、 市场销售价格、 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 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 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销货方提供的有关 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 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
④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按合同价格为基 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按合同价格为基 础计算 ⑤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 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 量,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 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按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例二 例二) 按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例二 ⑥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 量, 持有与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按合同 价格为基础计算.若合同为亏损合同 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 价格为基础计算 若合同为亏损合同 还应 按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按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①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
成本> 成本>可变现净值 成本< 成本<可变现净值 计提跌价准备 不计提跌价准备 或转回跌价准备
计提: 计提: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转回:分录相反 转回 分录相反
※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
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 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 当分别确定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 当分别确定可变现净值 并与其对应的 成本比较,分别确定 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 成本比较 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 提与转回, 提与转回,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不得相互抵消。( 。(P25) 不得相互抵消。( ) 附:例三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继续教育是指会计专业人员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通过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和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以适应现代经济快速发展和会计技术不断更新的需要。
目前,我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新的证书。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国家会计准则,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用于销售、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在提供劳务中消耗的物品。
存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准则第1号的规定,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存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存货的确认是指确认企业具有所有和对存货的控制权,可以收到存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对于采用财务租赁形式购置的存货,租赁方应当确认为存货。
对于储藏在他方仓储场所的存货,应当确认为存货。
其次,存货的计量是指确认存货的帐面价值。
存货的帐面价值应当包括存货的购入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与将存货带至目前位置和状况有关的成本。
对于购买的存货,帐面价值应当是存货购入成本加上与存货将带至目前位置和状况有关的直接费用。
对于生产的存货,帐面价值应当是与将存货带至目前位置和状况有关的直接费用以及合理分配的间接费用。
对于需要很长时间周期生产的存货,还需要按照估计的回收价值扣除产生的销售费用和税费来确定帐面价值。
再次,存货的计量还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如果存货的实际价值低于帐面价值,则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计量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当能够及时反映存货价值的变动。
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和转回应当根据市场条件和存货价值的变化进行。
最后,存货的计量还应当遵循个体与整体相对适应的原则。
当存货是一种由部分出售的一群互换物时,应当将这一群互换物看作是一个整体进行计量。
同一类存货不同批次之间的成本差异应当计入期末存货帐面价值中。
总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存货方面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应用指南[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1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一、准则背景及目的存货是指为销售而持有或在生产过程中所持有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在制品、成品以及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二、准则要求1.分类和确认:企业应将存货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并确认其成本。
根据实际情况,存货的成本可以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以及其他直接与存货形成的成本。
2.计价方法:企业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合理的计价方法来确定存货的成本。
对于价值相对重要的存货,应当采用特殊的计价方法进行核算。
3.减值处理:存货在一定的时期内可能存在价值下降的情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减值处理。
4.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包括存货的种类、数量、计价方法、价值变动等。
同时,还需要披露存货的方针、政策以及使用的计价方法等。
三、准则的意义1.促进信息透明:准则要求企业对存货进行分类、确认和计价,并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维护公平竞争:准则的实施可以避免企业通过不当手段来操纵存货的核算和披露,确保市场上的各方面参与者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
3.规范企业会计处理:准则明确了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制度,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
四、准则的实施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实施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受到广大企业和会计人员的积极重视和遵守。
同时,财政部也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准则,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目前,我国正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接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对照表》,存货准则已与国际准则基本一致。
未来,准则在关于存货减值的处理、存货跨境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空间。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了有关存货计量、估价和披露要求。
(1) 存货计量
企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存货:
(一)所有存货应按照原购进或生产的价格及各种费用的科学加以确定;(二)存货的估价应基于存货的有效市场价格;
(三)库存判断标准应符合相应的会计政策、利率、期限、货币的衡量标准,以及可变交易条件,并且具备可替代性;
(四)存货的有效市场价格应在原采购价格之内确定,不应过高或过低;(五)可变交易限定在可获得的条件和货物状态下,而不是太过乐观或太过悲观;(六)在存货估值中,必须考虑双方的谈判范围的可能性。
(2) 存货估价
存货估价应基于可衡量的市场价格或者在有效市场价格范围内的其它合理估价
方法。
对有效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企业应考虑并纳入存货估价中。
(3) 披露
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关于存货的相关信息,包括金融资源和有形资产的估价、计量、分类、贮存等方面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存货的确认
1、符合存货的定义 、 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 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 物料等。 物料等。 2、满足存货的确认条件 、
一、存货的确认
存货范围调整: 存货范围调整: 范围调整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基本要求:按成本计量 基本要求: 采购成本、 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注意: 注意:不包括在存货成中的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 用 (2)仓储费用 )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 ) 他支出(原为商品流通企业的运杂费) 他支出(原为商品流通企业的运杂费)
不包括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原为在建工程) 不包括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原为在建工程) 不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 不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原为农产品和与农 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包括矿产品(原不包括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包括矿产品(原不包括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包括企业合并形成的存货
商品存货 材料存货
(2)估计售价的选择 )
合同价格 一般销售价格
(3)可变现净值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 )可变现净值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
三、存货的后续计量
(4)表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迹象 )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 希望; 希望;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 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 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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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_存货
【例题2·单选题】 乙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本月购进原材料200公斤,货款为6 000元,增值税为1 020元;发生的保险费为350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用为130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短缺10%,经查属于 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乙工业企业该批原材料实际单位成 本为每公斤( )元。
价准备为( )万元。
产品B的可变现净值=100-12=88(万元)
产品B的成本=70+20=90(万元)
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0-20-12=68(万 元)
原材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68-1=1 (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1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
(三)存货的后续计量
(3)转回的条件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 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 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存 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
• 例10: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A材料的账面成 本为10万元,由于A材料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由A 材料产生的W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A 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万元,由此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2万元。假定:(1)2010年6月30日,A材 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由于A材料市场有所上升, 使得A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变为9.5万元。(2) 2010年12月31日,A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 由于A材料市场价格进一步上升,预计A材料的可 变现净值为11.1万元。
(一)存货的确认
2、满足存货的确认条件:
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二部分 存货的初始计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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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
则的通知
【标 签】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6﹞3号
【发文日期】2006-04-28
【实施时间】2006-04-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具体会计准则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关联知识:
1.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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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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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
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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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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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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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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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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