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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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是指具备食品检验、检疫资质的机构,负责对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承检机构的质量和公信力,建立科学有效的考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考评目的和原则1. 目的:评估承检机构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能力和专业素质,促进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2. 原则: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科学有效、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考评内容1. 资质评估:对承检机构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包括机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实验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

2. 检测方法评价:对承检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进行评价,要求方法准确、可重复性好、检测范围广。

3. 质量管理评估:对承检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流程和指导文件,有效控制检验风险,确保结果可靠。

4. 技术能力评估:评估承检机构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仪器操作技能等方面,确保能够熟练运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并具备解读检测结果的能力。

5. 服务态度评估:评估承检机构的服务态度和责任意识,包括对委托单位的沟通协调能力、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

三、考评标准和评估方法1. 考评标准:制定明确的考评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

2. 评估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既依靠文件审核和场地检查,也结合实际项目进行考核,全面评估承检机构的能力水平。

四、考评程序1. 申报材料评审:对承检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机构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现场审核:对承检机构的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流程等进行实地查看和审核。

3. 抽样测试:对承检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抽样测试,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来评估其技术能力和准确度。

4. 综合评价:根据审核、测试及其他相关数据,综合评估承检机构的质量能力和服务水平。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浙江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食品流通与消费1. 食品流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配送:食品配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4. 食品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

五、食品安全监管1. 监管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 场问询、现场实验操作检查等方式,并可复制原始记录、 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
重点检查抽样检验数据信息问题较多、承担婴幼 儿配方食品抽样检验任务、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被 构考核管理办法
2021.01
1 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 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3 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4 厦门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 测司(以下称总局食品抽检司)对承担总局本级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 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省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考核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
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 样工作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 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制度,落实国家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 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 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 展培训、考核。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
盲样考核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未通过的承检 机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7日内申请一次补考。
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总局食品抽检司组织对承检机构的食品安 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 执行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 诺条件保持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考核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各类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

三、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2. 重点突出,全面评估;3. 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四、考核内容1.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建设:是否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人员配置。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涵盖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是否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是否取得相应的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

4.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5.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是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是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否采取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7.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否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

8. 食品安全质量追溯: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是否能够追溯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五、考核程序1. 企业自评:企业应按照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定期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 监管部门评价: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3. 第三方评价: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4. 公示和反馈: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向企业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 整改落实:企业应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考核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考核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第三方检测考核报告
篇一
为强化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切实规范抽样检验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指南(试行)》以及上级局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专门考核小组,于2022年12月对承担我旗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考核评价
工作。

考核工作主要围绕基础建设、组织管理、样品管理、检验能力、检验报告、数据报送等情况开展。

现考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核总体概况: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工作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抽样程序规范,数据上传及时,能够按照国抽细则要求和我局制定的抽检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2022年度工作任务总体完成情况较好。

同时,考核中也发现,在相关抽检制度的规范执行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的问题。

二、考核结果:
单位名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考核结果:优秀。

三、考核结果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提高思想认识,
主动加强与委托单位的沟通联系;二是进一步科学、合理落实抽检计划,要结合市局抽检考核导向、食品品种的季节性、地方特色性和覆盖面等有序完成食品抽检,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提高问题食品发现率;三是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任务执行力,严格按照序时要求完成任务,并及时准确填写相关数据及报表。

同时对临时交办的工作事项,要按时按质确保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浙江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4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1.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省局食品抽检处对省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组织开展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适用本细则。

各市对承担省局转移地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1.3职责划分1.3.1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留样复核检验的组织管理工作。

1.3.2省局食品抽检秘书处根据省局抽检处安排,负责留样复核检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包括确定考核样品和考核项目、接收处理考核样品、开展结果评价等。

1.3.3省局食品抽检处指定承检机构作为留样复核检验机构。

2.考核要求2.1留样复核样品每次留样复核检验,应从每家承检机构至少调取3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留样。

对同时承担多食品种类任务的承检机构,应根据承担任务情况从不同类食品抽检任务中调取留样,所选取的留样距离食品保质期结束不少于一个月。

2.2留样复核项目综合考虑样品均匀性、风险程度、不合格率与样品分装需求等情况确定留样复核项目。

每个留样检验1-3个理化项目。

2.3留样复核检验方法留样复核检验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

当上述标准和规定有多个检验方法时,应采用承检机构使用的检验方法。

2.4结果偏差限值不同检验项目留样复核结果与初检结果偏差的最高限值,由省局食品抽检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并列入考核方案。

3.程序3.1制定考核方案省局食品抽检秘书处在每次留样复核检验前制定考核方案。

方案应包括考核样品、项目、方法、考核时间等内容。

3.2调取样品调取样品时,应向承检机构出具留样复核检验通知文书。

留样复核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按通知要求送至食品抽检处指定的复验承检机构(以下简称复验机构),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

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对食品企业进行评估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借助考核制度,推动食品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考核内容: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应该明确考核的内容范围,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食品生产标准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等。

2. 考核标准: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应该明确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制定。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合规度、管理规范度、风险控制情况等方面。

3. 考核周期: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应该规定考核的周期和频次,一般可以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考核。

考核周期的确定需要考虑到企业的规模和产量等因素。

4. 考核方法: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应该明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可以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等多种方式进行。

同时,考核结果应该进行记录和报告,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

5. 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应该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考核结果对食品企业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奖励可以包括政府补贴、荣誉称号等;处罚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可以促使食品企业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浙市监食检〔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3〕1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

(三)复检定义。

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四)异议定义。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五)办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及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方案,以及通报考核评价结果等工作。

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协助县局对承担我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县食品检验所的考核工作由县局组织人员开展)。

二、考核评价对象2023年承担我县省级转移地方及市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共有3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3家承检机构参加考核评价工作。

三、考核评价内容及结果评定(一)考评内容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现场考核(50分)、数据抽查(30分)、不合格发现率(10分)、数据退修(1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

具体如下:1.现场考核: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及质量控制情况等。

2.数据抽查:抽样单信息,食品类别,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判定依据与国、省抽检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一致,检验结果填写情况等。

3.数据退回修改:完全提交数据的总体退修情况、不合格数据的退修情况。

4.不合格发现率:抽检样品不合格发现率情况。

5.加分项:加强数据分析、提高不合格发现率,积极推进备份样品再利用,积极开展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研究、食品抽样检验课题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将视情况给予加分。

6.扣分项:视检验结论更改、检验报告作废等情况给予扣分。

另有“八个不得”(即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检,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隐瞒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重大检验工作质量问题)情形的,将视情况给予扣分。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考评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是指对承检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承检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应明确考评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应该包括承检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素质、检测设备和仪器的完备性、检测方法的准确性等方面。

只有明确了这些标准和要求,才能对承检机构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其次,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评估方法应该包括对承检机构的实地考察、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检验、人员素质的考核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该明确评估的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包括对承检机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测结果的复核和核实,对承检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等。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承检机构的不足之处,确保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此外,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还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承检机构的考评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承检机构的考评工作中,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检机构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承检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对承检机构的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的公正、公平、公开。

总之,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评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了科学、客观的考评制度,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提高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浙江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1.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省局食品抽检处对省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适用本细则。

各市对承担省局转移地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1.3职责划分1.3.1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1.3.2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设立的省局食品抽检秘书处(以下简称省局抽检秘书处)受省局食品抽检处委托,负责现场检查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包括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2.内容和人员2.1检查内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检验能力保持情况、委托合同约定内容及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等。

2.2检查人员省局抽检秘书处根据相关要求选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其中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2人。

组员可以来自承检机构、专业机构等。

考核组人员不得与被考核的承检机构有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应当具有非常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组员应当具有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或管理经验。

承检机构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的,应采取回避制度。

省局抽检秘书处应委派1人参与检查,并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必要时省局抽检处可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2.3检查依据食品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合同约定等。

3.程序和要求3.1检查对象承担省局本级食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

重点检查被投诉或举报的、数据抽查问题较多、承担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抽样检验任务、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检出率异常、未通过能力验证、盲样考核及留样复核检验等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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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省局食品抽检处)对承担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

各设区市局对省局转移支付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四条承检机构应遵守委托合同约定,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样品管理、保密、回避、培训、考核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保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并保持与承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并取得相应法定资质。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必备知识和工作技能,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承检机构从事省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三)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省局要求保质、保量、保时序进度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支付样品购买费用;规范使用抽检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实验室期间,应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五)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六)检验结论表明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七)针对承检任务制定并落实专项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应覆盖抽样、接样、检验过程、报告审核等环节,其中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应确保覆盖全部检验项目,不合格项目应使用两种以上质量控制措施进行验证;(八)其他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九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提前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意变更抽检样品信息;(二)随意调换样品;(三)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四)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五)分包或转包抽样检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需经省局批准同意;(六)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七)接受被抽检单位的利益输送,利用抽样检验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八)在实施抽样检验期间,接受企业同批次产品的委托检验;(九)拒绝、阻挠或逃避省局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考核管理;(十)其他影响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等检验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抽样检验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书面形式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报告。

第十一条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复检机构的相关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提出书面说明。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定期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报告复检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承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

当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时,承检机构应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省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省局食品抽检处书面报告:(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三)与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

所有考核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省局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并予以通报。

考核内容包括:(一)备样复核:从已检产品的备样中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取复核检验样品,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二)盲样测试考核:省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第十六条省局组建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实验室管理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严重违反抽样检验相关规定的情况,立即现场取证,并报告省局食品抽检处。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纸质版)与现场检查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

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省局每季度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省局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报。

考核内容包括:(一)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省局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序时完成情况;(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三)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各设区市局。

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当年度抽样检验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局安排下一年度抽样检验委托任务的重要参考。

其中,综合排名居前的三家承检机构,在下一年度抽检任务分配中给予加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省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局可采取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措施:(一)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检查、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但仍存在其他影响抽样检验质量问题的;(二)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的;因承检机构原因,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或修改次数达3次以上的;(三)承检机构2次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四)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五)其它未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三个月:(一)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二)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考核的;(三)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留样复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的;(四)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数据抽查的;(五)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六)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率或问题发现率排最后一名且低于同期全国同类产品平均水平70%的;(七)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八)承检机构出现3次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且异议被省局认可的;(九)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三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六个月:(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二)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丢失或损毁备份样品,造成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五)检验结论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风险监测参考值,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六)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七)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六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一)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二)连续两次未通过省局食品抽检处组织的盲样考核的;(三)拒绝、阻挠、逃避省局食品抽检处组织的检查考核的;(四)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排最后一名,且比前一位低5分(含)以上的;(五)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五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一)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二)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三)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五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十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一)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三)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四)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承检机构整改:对于限期改正的,承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省局食品抽检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省局食品抽检处组织专家组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承检机构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应在暂停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省局食品抽检处书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

省局食品抽检处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书面审核,通过后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通过的,恢复承检任务;现场检查仍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被暂停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期间,已经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包括承检机构已经抽样但尚未开展检验的,由省局食品抽检处委托其他承检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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