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流程图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质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从事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四)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五)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六)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七)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清单;(八)水质检验人员基本情况;(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十)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饮水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制度,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生产过程卫生制度,涉水产品索证制度,生产区卫生防护制度等);(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还应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审查:①取水点应设在都市和工矿企业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原则或卫生规范规定;②水源防护带应设置固定通告牌;③地表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严禁从事任何有也许污染水源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也许污染水质物品;④地下水为水源水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置隔离墙,在取水点建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措施;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2)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审查:①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备有生活饮用水有关原则、规范和法规;②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立案;③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④生活饮用水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⑤采购和使用涉水产品待有对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备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⑦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从业人员卫生规定审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检查从业人员卫生状况。
(4)污染事件汇报处理审查: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查记录和平过渡电话记录本。
(5)质量控制审查:①制定有自检制度;②建立有自检能力检查室,购置有对应检查设备和仪器;③检查人员经专业培训上岗;④检查原始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使使用办法定计量单位。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辖区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事项名称: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代码: 5357分项名称: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 年 2 月 21 日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 7 月 9 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年 7 月 9 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审批(三)法律效力集中式供水单位获批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四)审批对象在本辖区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1.拟变更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且只能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进行变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外部流程图
内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外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内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外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外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外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内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外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内部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外部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内部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外部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内部流程图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外部流程图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内部流程图
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许可外部流程图
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许可内部流程图
精麻药品印鉴卡许可外部流程图
精麻药品印鉴卡许可内部流程图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外部流程图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内部流程图
医疗广告审批外部流程图
医疗广告审批内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内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内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内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 牡丹江市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科长二、审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
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
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在本市从事集中式供水生产供应的单位。
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的许可管理按照《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一个生产场所申请一张卫生许可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
第四条生产场所供水范围跨区县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生产场所供水范围仅在辖区的,由生产场所所在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本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二)集中式供水单位营业执照;(三)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四)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五)使用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六)水质检验人员一览表;(七)检验项目一览表;(八)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九)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图;(十)管网水监测点一览表;(十一)生产场所供水范围内的泵站名单和地址;(十二)向该生产场所购买生活饮用水,不再处理或仅经消毒处理后通过自有输配水管网向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进行供水的单位(以下统称“馈水单位”)名单和地址;(十三)一年内的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十四)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十五)有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的,须提交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意见。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图1 集中供水卫生许可新证、延续审批办事流程图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受理补正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许可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证件送达 (10日内)决定公开图2 集中供水卫生许可变更、补证及注销审批办事流程图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受理 补正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资料审查决定公开许可决定(当场办结)证件送达(当场送达)附录2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字第-------------------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名称上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厂地址上海市普陀区**路**号电话-------------------------------邮编---------------------------------填表日期2013 年01 月01 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申请人须用钢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4、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检测、卫生学评价、卫生许可资料;5、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6、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7、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须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单位名称上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厂(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地址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填写制水场地地址)电话5******8邮编2****1法定代表人张三负责人李四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单位面积1****1 ㎡职工总人数140从业人员人数30水源类型及来源青草沙水库(长江)地面水松浦大桥(如:地表水长江青草沙)供水范围及供水人口黄浦、卢湾、徐汇、静安等地区150.0万人水厂投厂年份1902-09-01设计制水能力70.0万吨实际制水能力70.0万吨最高70.0万吨最低50.0万吨年平均32.26万吨制水车间(间)20清水库(个)6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会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四会饮⽤⽔供⽔单位卫⽣许可(新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饮⽤⽔供⽔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产⼯艺、⽣产设备、卫⽣设施符合《⽣活饮⽤⽔卫⽣监督管理办法》、《⽣活饮⽤⽔集中式供⽔单位卫⽣规范》等卫⽣法律、法规、规章、卫⽣标准和卫⽣规范的要求;2)出⼚⽔、管⽹末梢⽔⽔质符合《⽣活饮⽤⽔卫⽣标准》(GB5749-2006)要求;3)直接从事供、管⽔的⼈员取得有效健康体检及卫⽣知识培训合格证明;4)有卫⽣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管理⼈员;5)卫⽣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员体检培训制度、⽔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污染应急预案。
2)能够提供所使⽤的涉⽔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有效卫⽣安全证明材料;3)出⼚⽔、管⽹末梢⽔⽔质符合《⽣活饮⽤⽔卫⽣标准》(GB5749-2006)要求⼆、办理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如申请⼈未能提交《检验报告》,可以签订《承诺书》,先领取《公共场所卫⽣许可证》,在取得卫⽣许可证后90⽇内向市卫⽣监督所提交合格的《检验报告》。
验原件,交复印件。
按要求填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四会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外部流程图
内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外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内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外部流程图
放射诊疗许可外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外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内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外部流程图
医疗机构许可内部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外部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内部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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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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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许可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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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印鉴卡许可外部流程图
精麻药品印鉴卡许可内部流程图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外部流程图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内部流程图
医疗广告审批外部流程图
医疗广告审批内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内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内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内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外部流程图。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卫生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县卫生局(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的卫生窗口)提交如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三)制水工艺流程图;(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及培训、体检合格证;(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七)县卫生局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县卫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受理申请,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于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水质抽检工作。
审核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文、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县卫生局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广东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附件1广东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一、单位基本信息供水单位名称:供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制水负责人:检验负责人:从业人员总数:制水人员数:检验人员数: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二、供水基本信息设计供水量(立方米/日):现制水量(立方米/日):供水范围:km2 供水人口(万人):工艺流程图:三、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注:本量化标准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企业。
依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制定。
1.资料要求以新、改、扩建供水工程的当年为基准年。
2.量化等级分为良好、一般、差三级。
3.*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除该项扣分外,且不能评为良好。
4.**为不合格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差。
5.分值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6.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 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7.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4%为一般,60%以下为差。
得分:标化分:检查时间:年月日陪同人员签名:监督员签名:附件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被检查单位:结论:(A良好,B一般,C差)注:1.带*、**项是关键监督项目。
**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差;*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A。
2.分值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某项具体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可以有合理缺项或加项,但需标化。
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总分×100%。
4.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4%为一般,60%以下为差。
得分:检查时间:年月日标化分:企业陪同检查人:监督员:。
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含水质检测)服务指南【模板】
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含水质检测)服务指南2020-06-03发布 2020-07-01实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含水质检测)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含水质检测)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含水质检测)三、中介服务依据(一)中介服务设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31号)第八条规定: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31号)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二)中介服务技术依据中介服务技术依据见附录8。
四、中介服务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建设项目。
五、中介服务对象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对象是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要求。
六、申请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2.工商营业执照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3.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4.检验人员身份证明及资质证书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5.卫生管理制度、制水工艺流程图、消毒设备照片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6.六个月内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单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7.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七、网办深度: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0次。
九、服务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