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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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该案件涉及一起刑事诉讼,以下是对案件的分析。

案件概述
被告在案发地点被发现携带大量毒品,经过警方调查,被告被
指控为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对案件无知,声称携带的物品并非毒品。

证据分析
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一袋可疑物品,经过化验后确认为毒品。

此外,警方还找到了与被告相关的通讯记录和证据,显示被告
与毒品交易有关。

法律问题
在该案件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毒品的定性和数量认定;
2. 被告是否有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的故意;
3. 被告是否有犯罪前科。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毒品的定性和数量进行认定,需要依靠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

此外,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案件无知,可能有助于辩解。

针对被告是否有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的故意,需要进一步调查被告与毒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如果能够证明被告并非故意持有和贩卖毒品,可能会对被告辩护有利。

最后,被告是否有犯罪前科也需要进行调查和证明。

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该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和证据支持。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我们建议采取简单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并确保所有决策独立进行。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典型的法律争议点。

二、案情概述2020年12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轻伤。

事发后,李某某立即报警,张某某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三、案件争议点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某是否构成自首?3. 量刑情节的认定: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当从重处罚?四、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起诉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 审判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3)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 对张某某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此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3. 量刑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9)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9)

犯罪嫌疑人许某曾经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致使该段通讯线路中断五天,造成全国各地发往该地区的59封电报无法接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应依法起诉。

之后听到有关部门反映说,被告在家是主要劳动力,如果判刑将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困难。

检察机关就以犯罪嫌疑人许某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

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仅限于这三种情况,除此之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提起公诉,但后来又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决定对许某不起诉,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考点集成]关于不起诉,应当掌握:(一)不起诉的种类。

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题。

一、杨某(男,18周岁)、胡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二人合谋入室行窃。

某日在沈阳市皇姑区一居民住宅中偷盗时被事主撞见。

杨某持尖刀刺伤事主后与胡某一起逃窜至沈河区,在沈河区杨某又将一追赶群众刺死,随后二人被巡警抓获。

侦查机关询问了被害人和目击群众,勘查了现场,查验了伤情和尸体,并对伤害情况和尸体情况作了法医鉴定,提取了作案用的螺丝刀和尖刀各一把。

二犯罪嫌疑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个月后该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对二犯罪嫌疑人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2.该案应当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二、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住大连办事处财务室被盗,保险柜被撬开,5万元人民币不翼而飞。

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查,在现场固定并提取了保险柜被撬压的痕迹,在保险柜的内门上提取了一枚指纹,经比对该指纹系办事处门卫北京籍青年李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所留。

公安机关对李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工具箱里提取了招商银行装钱的纸袋。

经出纳员辨认,该纸袋正是用来装5万元现金的。

办事处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拒不承认盗窃行为。

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对李某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哪些强制措施?为什么?2.该案共收集到哪些种类的证据?其中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3.该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么?4.该案是否公开审理?为什么?三、韩国留学生李某(男,17周岁零11个月)用螺丝刀撬开同寝室马来西亚留学生吴某的密码箱,窃得美元5千元,被越南留学生黎某当场发现,遂向校保卫处报告。

当得知校保卫处要找其谈话时,李某逃离校园。

校保卫处当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勘查了现场,提取了李某的螺丝刀和吴某的被盗密码箱,询问了吴某和黎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篇一: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_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_年3月被提前释放._年5月_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__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二)_97年4月23日晚上_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答案:(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_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答案:(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六).一天夜里_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__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3)勘验作案现场;篇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_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_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_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_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_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_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_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_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第_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第_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上述规定.(2)>第2_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_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_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_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_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_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_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第_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第_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第_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_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_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_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第36条和第_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篇三: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_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_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_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__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第_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提高对法律的适用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小明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如果证据确实不足,可以不起诉;如果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起诉。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决定起诉。

张某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可以起诉。

但是,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案例三,非法拘禁案。

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裁判的思路,提高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下面我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刑事诉讼法的运用。

案例名称:李盗窃案案情概述:李于20日晚上潜入张家中,盗窃了张保存在书桌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

第二天早上,张发现现金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取证,初步确定李可能为嫌疑人。

经过多方查证,警方最终确定了李确实是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并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件分析:1.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应当及时受理报案,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在本案中,张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接受并开展调查,属于依法立案。

2.侦查阶段的调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警方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本案中,警方在初步确定嫌疑人后,将李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属于合法的侦查措施。

3.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在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李盗窃的事实,并且情节相对较轻,可以符合起诉条件。

4.法院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李进行了起诉,现在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5.判决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同时对判决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则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于案发后第三日在某市某县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一)起诉与受理被害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庭审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与辩护人针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犯罪过程中持刀行凶,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盗窃案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选择辩护人,如果无力负担辩护人的费用,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还享有质证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小红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红也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红有权知悉案件的起诉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小红可以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红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小明因贪污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同样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法庭会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4)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4)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4)案例: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某往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落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法院的错误:(1)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的机关。

(2) 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安机关错误:(1)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

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

(2) 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3.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案。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2003年3月5日凌晨,三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主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

三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法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萧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陆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是县财政局的一名干部,他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多次侵占公款,数额巨大。

该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是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量刑。

首先,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他人财物、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张明知自己财务管理权限有限,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其挪作他用,涉案金额达到了数百万元,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情形。

因此,法庭对张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其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依职务侵占罪判处的刑罚,数额较大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本案中,侵占金额达到数百万元,数额巨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具有如下情节:1.自愿退回部分被侵占款项;2.在侦查阶段积极主动供述个人违法事实;3.做出较好的悔罪表现;4.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尚未归还的侵占款项。

这些情节显示出张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并且采取了一些积极的补救措施,具有一定的悔过表现。

基于此,法庭可以酌情考虑减轻张刑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还需要综合张违法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个人状况等因素来确定适当的刑罚。

在本案中,张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额侵占公款,其违法行为严重,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然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张侵占行为是一次性的,没有长时间持续进行,他在案发后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退赃,属于不完全犯罪情节。

因此,法庭可以根据这些因素来适度减轻张刑罚。

总结起来,本案中被告人张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他在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款,数额巨大。

根据该罪的定罪量刑规定和具体情节,法庭可以对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7)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7)

[1]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定辩护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

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

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

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

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

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

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答案](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25岁,某市人。

2020年10月,李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纠纷,在一次争执中,李某持刀将赵某刺伤,造成赵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李某与邻居赵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2. 案发经过:2020年10月某日晚,李某与赵某在公共场合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持刀刺向赵某,造成赵某重伤。

3. 案发后果:赵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李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赵某,具有伤害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刺伤赵某,造成赵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赵某重伤,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故意伤害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 从重处罚的依据: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持刀伤害他人,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从重处罚。

3. 法律教育意义:此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3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经过2023年2月某日,李某与同小区居民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时,故意用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关于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性质恶劣。

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2. 案件情节轻微。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 判决结果合理。

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目录1.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概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 (4)1.3 研究方法 (5)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2.1 谁有起诉权 (7)2.2 谁有辩护权 (8)2.3 谁有上诉权 (9)3.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10)3.1 侦查阶段 (11)3.2 审查起诉阶段 (12)3.3 审判阶段 (13)4.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15)4.1 证据的一般性规定 (16)4.2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17)4.3 举证责任分配规定 (18)5. 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 (19)5.1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21)5.2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22)6.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 (23)6.1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点 (23)6.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5)7. 刑事诉讼法中的速裁程序 (26)7.1 速裁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28)7.2 我国速裁程序的实施和完善 (29)8. 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 (30)8.1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原则 (31)8.2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理原则 (33)9. 刑事诉讼法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35)9.1 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36)9.2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37)10. 刑事诉讼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引渡问题 (38)10.1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 (40)10.2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引渡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41)1.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概述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是法律教育和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具体案件的剖析,帮助学生和研究者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原则和制度。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中,案例分析旨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使其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件分析。

案例分析通常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3)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3)

案例4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

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妞玩玩”,王某、刘某表示同意。

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甲、乙两市法院在管辖上存在争议。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当地执行等情况。

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指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经常居住地。

所谓犯罪地,则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终了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

由于犯罪地可能有多个,这样,对于一个单一的案件,就可能有好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必要,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分别实施于甲、乙两市,可以说甲、乙两市都是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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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男,岁,某运输公司司机,因酒后驾车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某区人民法
院经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
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即通知公安机关将宋某释放。

对于某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做
法是否妥当,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被告人因被判缓刑,终究是要释
放的,要放在社会上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有发生法律效力后,
才能付诸执行,某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而不能作为释放被告人宋某
的依据。

[问题]
你认为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能否在判决尚未生效时即予以释放?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
理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并且已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具有执行的效力。

因此,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
判决的上诉期限未满,第一审人民法院不能依据一审判决将在押的罪犯予以释放,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且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但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缓刑犯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进行,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本案中,该区人民法院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将被判缓刑的罪犯予以释放,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正确的做法是变更强制措施,对宋某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待判决确定以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考点集成]
关于缓刑判决的执行时间,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
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
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二)缓刑的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三)缓刑执行的具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公安部
《规定》的具体规定。

熊某因涉嫌杀妻被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年,熊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抗
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熊某无期徒刑。

熊某之父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以答复。

无奈,熊父又向某省人民检察院
提出申诉。

其时,杀害熊某妻子的真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

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
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该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
书,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三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问题]
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有何错误?
[正确答案]
()对熊父的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

最高法院《解释》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个月。

经审查,认为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某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

刑事诉讼法规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错误。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
理,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做法
错误。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
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掌握:(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
作了具体规定。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检察院《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包括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与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
新审判的程序、期限以及处理方式。

见《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

黄某与梅某是同村村民,平日无积怨。

某日,因引水浇地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互不相让。

当梅某下沟弯腰堵水口时,黄某举起铁锹朝梅的身上打击,致梅的颅骨粉碎性骨折。

梅某在被群众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黄某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某以投案自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而不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没有错误,
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且量刑不当的情况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改判。

[考点集成]
关于第二审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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