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财务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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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本协议将确定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聘请XXX先生(以下称“乙方”)作为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下称“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独家财务顾问。
经友好协商,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请
甲方在此聘请乙方担任“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独家财务顾问,并授权乙方进行按照行业惯例认为合理恰当的全部工作以准备并完成本项目。
“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指甲方引入国内外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完成投资交易。
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a)总体协调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各个环节以及与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有关的其他专业顾问的工
作;
b)准备一份介绍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信息备忘录,并且将其送达给投资者;
c)在甲方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甲方的估值模型;
d)代表甲方就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向潜在投资者推荐,初步洽谈;
e)协助甲方完成投资者要求的尽职调查流程
f)和甲方的其它专业顾问一起,协助甲方进行交易条款的谈判。
为避免不必要的疑问,乙方所担当之工作将不包括税务、法律、法规、会计或其它专业的或技术性的建议及咨询意见或报告。
乙方将提供估值咨询,但除书面明确同意外并不对估值所依据的会计及其它数据以及商业预测的假设负责。对于以上数据及假设的评估是甲方的责任。
二、收费
甲方与乙方就下列收费达成一致意见
1.分阶段工作费用(Retainer)
甲方同意向乙方分阶段支付工作费用,甲方按每月万元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
2. 成功费(Success Fee)
a)一旦甲方与战略投资者达成交易,不论该融资交易为一轮或多轮、融资金额一次性注入或分期注
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成交金额”的_5_%金额作为乙方的成功费。
b)“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成交金额”应包括甲方就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应收到或已收到(包括支付到
第三方代管帐户的款项)的所有收益,包括现金、以合理市值计算的股票、债券及其它非现金收益,以及其它一切在本交易中由买方承担或免除的债务。
c)支付期限为投资人向甲方或其境内外关联公司注资之日(如为一次性注资,该注资完成之日;如
为分期注资,自首期注资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成功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d)甲方同意,在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成功后,若引入资金数量、投资者结构、溢价水平等综合因素
均为甲方所满意,即战略投资者对甲方认可公司价值估值超过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则甲方就超
过壹亿伍千万元部分应向乙方支付奖励花红。奖励花红具体方式为:公司估值期间为人民币壹亿
伍千万元到叁亿元之间,甲方奖励乙方超额部分的百分之十五的甲方股权。公司估值期间为人民
币叁亿元到伍亿元之间,甲方奖励乙方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三十的甲方股权。公司估值期间为人民
币伍亿元之上,甲方奖励乙方超额部分的百分四十的甲方股权。
e)所有的佣金、费用、支付的报销以及所有其它按照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都不包含该等项目
的应付增值税金额(该等金额应由甲方支付),不应包括其它任何义务或关联,且无论在中国或
其它地区都不应存在任何性质的税款、征收、关税或费用或与其相关的扣减或保留。
3.其他费用(Other Fees)
甲方承担与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费用,公司推广和介绍活动费用,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就交易收取的费用。
三、免责
就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的独家财务顾问,甲方在此与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特此同意,全面免除乙方自身及董事、雇员等其他免责人针对下列事项所可能承担的责任: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引起的任何性质的以及在任何管辖地发生的任何或全部针对或可能针对乙方或其它免责人的行动、索偿、要求、程序或裁决(合称为“索偿”)以及乙方或所有免责人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或全部损失、债务、破坏、成本、费用或支出(合称为“损失”),且甲方应当补偿乙方和其它免责人因对任何索偿或损失(无论实际、未决或威胁提起)进行调查、筹备及辩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合理的成本、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且无论乙方或任何其它免责方是否为所涉未决或威胁提起的法律诉讼程序中的一方。
四、合同的期限、修改和解除
a)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完成之日止。
b)合同延展:如果双方没有在协议有效期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在到期后将自动延展180
天。
c)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d)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索损失。
五、保密
除非乙方提前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引述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所作的任何建议,且在甲方或甲方所控制的其它机构及其任何董事、官员、雇员、代理机构或代表的任何报告、文件、新闻发布、公开申明或其它资料中也不会提及该等建议或信息或乙方的名字,但是因法律、法规要求而做出的情况例外。
六、排他性
甲方同意,乙方是唯一向甲方“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提供在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财务顾问服务的主体,在合同期间,甲方将不再委任其他主体为其提供该种服务。
七、适用法律;仲裁机构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同意,任何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发生的三十日内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将提交仲裁机构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签署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一经双方正式签署将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