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适用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解释旨在明确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和程序。
1.2 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基本原则2.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雇主和劳动者在达成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
2.2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和执行应公平合理,兼顾雇主和劳动者的利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形式3.1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3.2 口头合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口头合同也可视为有效合同,但需有证据证明各方真实意愿。
第二节:合同内容4.1 合同内容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双方权益和义务,应明确记载。
4.2 合同订立要素合同应包括雇主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三节:劳动报酬5.1 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报酬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5.2 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报酬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劳动者。
第四节:试用期6.1 试用期的设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2 试用期的解除试用期期间,雇主或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履行7.1 合同义务的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7.2 合同期限的延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或签订新的合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8.1 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确认。
8.2 合同变更的情形合同变更可以涉及工资调整、工作岗位变动、工作时间调整等。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9.1 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可由一方提出书面通知,通常需提前一个月。
法律法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法律法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概述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关系。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基本条款以及解释方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为从事工作而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雇员还是公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受到该法律的约束。
二、劳动合同基本条款1. 劳动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烈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2.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期限。
3. 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确定,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计件工资、小时工资等不同形式的报酬方式。
4. 职工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提供条件。
同时,在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职业安全等方面也应该给予足够的保护与关注。
三、劳动合同解释方法1. 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条件表述有歧义或者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习惯或者中国的特点解释。
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释中,需要重视文字表述的含义和具体背景。
2. 倒推法为了解决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明确或争议性条款,可使用倒推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根据当事人行为的结果来确定与之相关的意图,从而得出合同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3. 利益均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作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维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衡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倾向于采取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第一部分一、劳动关系1、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19〕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法发〔2019〕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劳务合同纠纷”取代。
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雇佣合同纠纷案由。
这表明,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就用工主体而言,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私人保镖等等,而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
在用工方式上,劳务合同中的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
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司法解释对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司法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强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自愿、平等原则,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 试用期的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进行了细化,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
3. 工资支付问题: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包括工资的构成、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并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4. 工时与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5.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经济补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6. 经济补偿与赔偿: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明确,并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7.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8. 劳动争议的处理: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调解与仲裁的关系等,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规则,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xx》(以下简称调解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xx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xx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xx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劳动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法律的一些主要解释:
1. 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约定
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2)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3)工作内容、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5)货币报酬;(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8)争议解决方式和纠纷管辖。
3.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事项,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者权益,包括的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
4.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包括获得的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包括完成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交接、遵守劳动纪律等。
5.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
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由双方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告知劳动者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6. 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并为其完成职业技能考核。
7. 用人单位纠纷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对于涉及第三人的争议,可以向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对本条进行司法解释,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
一、适用范围本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论劳动者的职位、工种或工作性质。
二、用工之日的确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第一天。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四、二倍工资的支付1.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非固定工资部分。
3. 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五、劳动合同的补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后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
六、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七、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除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外,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八、司法解释的效力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
已在本解释生效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未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请注意,本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5篇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5篇篇1引言为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三。
一、适用范围1. 本解释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等不适用本解释三。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
3. 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4.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1.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4.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完成本职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4.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谋取个人私利。
五、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本解释三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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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适用解释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的说明1、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订历史进程:1980 年开始,国内部分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 年2 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86 年7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年7 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1995年1 月1日施行;2005年1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 年12 月24 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从2006 年3 月20 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备注:1980 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1983 年2 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的时候,用工单位与被招用人员都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986 年7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从1986 年10 月1 日起,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政策实行统一分配的人员,如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安臵的复员转业军人等均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在该《暂行规定》实施以前招用的固定工人,仍然维持固定工制度。
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工人,个体劳动者招用的帮工、带的学徒、私营企业招用的雇员以及“三资”企业招用的职员、雇员,不适用该暂行规定中劳动合同制。
但是在《暂行规定》实施以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新招工人,也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上述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1994 年《劳动法》制定时,全国劳动合同制职工约有3500 多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 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5 年10 月28 日国务院第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12 月24 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从2006 年3 月20 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也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
2、劳动合同法制订的历史背景;宏观方面我国经过三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现在有能力来逐步提高人力成本,有能力调整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原劳动法已不能涵盖;《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用;备注:广东的最低工资涨了之后不足100 美元,而在美国,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却是3000 美元,;国家财政收入已达10000 亿左右;和谐社会里头一个最关键的关系就是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不和谐,这个社会和谐就是空的。
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形式上体现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
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策略的一次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资总额占GDP勺比例呈现走低趋势,1978年为16. 1% 1990 年为15.8%,2000年为10.7%,2005年为10.9%,而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勺比重普遍都在54%-65沱间,如美国为58%即使像印度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劳工工资也比我国高。
印度人均GDP只有中国的一半,但是其制造业工人勺全部报酬却是中国勺2. 5倍研究一下亚洲一些国家的发展路径就会发现,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
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我们的社会才会往前进一大步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是维护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很重要条件,劳动者的素质和产品质量相关,一个没有知识的劳动者不可能生产出高端产品,产品质量又和我们的产品质量升级,和中国在整个国际产业链中的位置相关。
商务部的两组数字:一是用8亿件衬衣去换回来一架波音飞机;二是用2万条牛仔裤换回来一个芯片;8 亿件衬衣和2 万条牛仔裤,耗费了我们多少劳动力?用去了我们多少资源?又污染了我们多少的水?而这一切是因为“我们业务太低端了,没有办法在高端上面竞争。
一方面是在这11 年中,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比如灵活就业的形式。
我国灵活就业的规模占到城镇就业人口的20 % —41 %之间。
灵活就业者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及社会保险方面,都更容易受到损害。
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没有签订、或者是签订极短期的劳动合同。
由于单位不正规,缺乏社会保障,导致工作不稳定,工作时间长,工资低。
制定《劳动合同法》以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实践证明《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于适用,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的规定;一些条款的实施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如年满10 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规定;一些条款需要限定适用条件和期限,如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的规定。
3、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不同反应;自2006年3 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短短 1 个月就收到意见191849条,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万多件的反馈。
同时所谓的“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对该法的争论已经白热化。
合同法经过四次征求社会意见,但是我们在网上只能看到第一次草稿,因为社会的反响太大了,特别是企业界。
所以后来三次只是内部讨论。
合同法经过四次征求社会意见,但是我们在网上只能看到第一次草稿,因为社会的反响太大了,特别是企业界。
所以后来三次只是内部讨论。
反对的意见:欧盟商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欧盟商会在建议书中指出,“目前几个欧洲国家现行的劳动法造成了劳动成本增高,这导致了大量的欧洲公司将其生产线转移到欧洲之外的国家,或是劳动法规更松一些的欧洲国家。
因此,如果中国选择实行该草案中的法规,无疑也将经受类似的挑战。
”“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
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
”上海美国商会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包括戴尔、福特、通用电气、微软和耐克等诸多美国大公司一一为了逃避新法赋予工会和劳动者的新权利,正在积极游说,劝说中国政府修改甚至放弃拟议中的新法。
中国经济界的部分意见(如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认为劳动合同法可能导致中国经济倒退,丧失多年改革的成果等;中国法学界的部分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着立法思路僵化,缺乏灵活性的问题,而且对该部法律将来执行持不乐观态度;劳动者的不同意见是可能导致工作不连续性的情况增加,对于找工作的人来讲,机会将减少等等;赞同的意见:原劳动法适用范围窄,影响劳动法作用的发挥;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复杂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等等,因此一定要改变。
工会是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推进者,并在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参预权利范围;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热烈支持,但普遍的心态来看,劳动者大多是一方面是积极的期待另一方面又充满不安和焦虑的心情,心态较多复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多次修正,主要条款的演化过程;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最终通过的人大表决情形;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以“ 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企业的反应;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耗资10 亿打扫门户,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包括创始人、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龄8 年以上的员工需先辞职,同时获得补偿,再竞争上岗;沃尔玛在上海的全球采购中心裁员110 人;中央电视台解聘了1800 名编外人员,占全台总人数的20%;韩国LG电子7月裁掉11%勺中国员工;世界第四大数码相机制造商日本奥林巴斯本月决定把新的生产厂设在越南,而不是扩大中国现有两家工厂的产能;二、劳动合同法主要创新内容;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创新之处,是在总结原劳动法适用中出现的的问题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增加了非企业单位用工等主体;增加了工会等民主权利力量在劳资关系中地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制订程序作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扩大了劳动用工关系形式增加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对劳动合同的三种主要形式-----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引导;提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履行过程(合同前、合同过程中、合同结束后)各方权利、义务及及履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了;主要创新条款对比: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