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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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两篇)202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两篇)2024

引言概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工资支付的基本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二部分,通过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旨在进一步完善对工资支付问题的理解,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正文内容:一、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将工资款项全部准备好,确保按时支付。

3.如果劳动者在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后仍未收到工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资支付的方式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收取工资的便利,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2.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变相拒绝劳动者的选择权。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网络,确保各种支付方式的畅通和安全。

三、工资支付的额度和结构1.工资额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结构应当明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内容。

3.劳动者享有按时足额收取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或减少工资。

四、工资支付的特殊情况处理1.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生病休假、婚丧事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2.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做出解释,并在尽快恢复正常情况后支付工资。

五、工资支付的违法处理和责任追究1.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

3.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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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

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机构劳动部发布日期 1994年12月6日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当前版本有效替代法规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背景介绍工资支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项重要关系,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原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为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二、加强工资支付的时效性工资支付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劳动者对工资的需求具有时效性。

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补充规定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并不得拖延支付。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作为补偿。

2.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及时准确。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银行、财务部门之间的合作,采取电子工资支付等方式,提高支付效率。

三、规范工资支付的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的规范化是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权益的重要内容。

为此,补充规定如下:1. 工资计算的基本标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体现公正合理原则。

2.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的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并及时明确通知劳动者。

3. 采取计件计酬或按业务量支付工资的,应当建立计算标准和计件单价制度,确保工资计算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资支付涉及各方利益,为确保工资支付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明细,对于发现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和申请仲裁。

3. 用人单位应当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法律保护力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必须加强法律保护力度,补充规定如下:1. 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206【实施日期】 1995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

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机构劳动部发布日期1994年12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当前版本有效替代法规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2019年,中国劳动部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方式。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要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规定背景及意义工资支付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不少劳动者遭遇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导致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劳动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护,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规定了工资计算的基本方式和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

同时,还规定了工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POS机支付等。

2. 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对于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3. 工资支付的地点: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地点,包括工作场所、工业区或生活区的劳动者集体居住地点。

4. 工资支付的记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的记录,包括工资支付的日期、金额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5. 工资支付的证明: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证明并解释工资支付情况。

6. 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违约责任,包括应当支付违约金等。

三、规定的存在意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加强了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管理。

最后,该规定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意识。

四、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如何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使各方能够充分了解规定的内容;二是如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惩处;三是如何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保障他们的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12•【文号】劳部发[1995]226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废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原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原有的规定较为僵化,限制了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上的灵活性,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对于提高工作绩效和激励员工的需求。

因此,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原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难题。

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业态多样化,原有规定在适应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的需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工资支付安排,提高工资支付的执行效果。

此外,原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一些细节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比如,规定中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并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对于工资支付的时效性和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通过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
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举措。

通过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灵活度和选择空间,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同时,废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有助于完善和优化劳动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劳动部对于其颁发的规定在劳动部网站上均标有其时效性,对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12.06实施日期:1995.01.01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89号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可以看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行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的时间是在1994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旧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不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就必然对旧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来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一、工资支付暂行最新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工资支付条例》是最容易推进的一项,因此会率先公布,公布时间很有可能是明年初。

”上述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表示,届时,在我国沿用20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今後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将遵照新的条例执行。

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于1994年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生活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

而现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急剧上升意见所指定规定以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了,因此我们国对工资支付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那么以前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一、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

The most terrible thing in the world is neither forgiving nor breaking up, but neither forgiving nor breaking up, turning a pair of Bi people into a pair of grudges, without happiness and youth.(页眉可删)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

伴随而来的是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这时候收入分配制度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工资立法的相关事宜也提上日程。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都会有个疑问就是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接下来律师365将为大家讲解一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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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工资立法的相关事宜也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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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工资支付:1、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3、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该规定于1995年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有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是否还有效仍需仔细评估。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确保劳动者收到应有工资方面,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要按时足额支付。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能够及时得到回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效实施,能够让他们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提高生活品质。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

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经营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拖欠工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对于打击拖欠工资现象,净化劳动关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一些方面已经不够适应实际需要。

首先,在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不断增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疑增加了一定的负担。

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恶意逃避工资支付的行为,违规拖欠工资。

其次,随着深化经济改革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一些用人单位采取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而不再采取固定工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根据业绩和员工绩效支付工资,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产生矛盾。

综上所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仍然有效。

然而,面对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劳动关系的复杂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该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需要在坚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灵活探索多样化的工资支付方式,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有哪些新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有哪些新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有哪些新标准与此前的《工资条例(草案)》所不同的是,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相对单一,重点解决的是工资支付问题,其内容将涉及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依法破産时工资清偿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款项,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

【为您推荐】太康县律师平阳县律师苍溪县律师邛崃市律师叙永县律师镇海区律师彭山县律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暂行条例不够齐全,然而正式的工资支付条例就是为弥补了暂行条例的缺陷,工资支付条例的主旨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正当的取得。

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做具体的介绍。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由人社部主导的工资立法工作开始加速。

有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作为工资立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将於明年初率先出台。

“《工资支付条例》是最容易推进的一项,因此会率先公布,公布时间很有可能是明年初。

”上述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表示,届时,在我国沿用20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今後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将遵照新的条例执行。

▲㈠原条例被拆分事实上,工资立法筹备工作多年前就已经启动。

公开资料显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7年前就已经形成完整的《工资条例(草案)》,但在徵求意见过程中,由於在垄断行业工资调控、劳资双方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的修改工作因此被搁置。

2012年,人社部传出消息,决定参照《工资条例(草案)》,逐步推出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等多项法规条例。

这意味着,《工资条例(草案)》将被拆分,并且分批出台。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在工资立法的一系列法规条例中,相对较容易推进的就是工资支付条例,原因是《工资条例(草案)》对“工资支付”的规定较为详细、完整,人社部可在此基础上通过修改、补充、完善,先行制定出《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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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
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劳动部对于其颁发的规定在劳动部网站上均标有其时效性,对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12.06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89号时效性:现
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由此可以看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行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
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
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
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 %
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l)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
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有什么法律保障
依据上文的内容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
扣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
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对违反法律,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具有行使监督、纠正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
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从上面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行效力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可以通过上面的文章有所了解。

我提醒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劳动者来说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的行为,对此大家要多去了解,遇到问题,也可以到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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