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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题要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这份条例旨在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雇员。

第二条工资支付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的义务。

雇员有权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时间
1. 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将工资支付给雇员。

2. 若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则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固定日期支付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与雇员商定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第五条工资支付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工资支付的相关记录,包括工资支付日期、
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工资支付争议解决
若出现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雇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法院提
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类似规定。

用人单位应
当及时落实该条例,并向员工宣传教育相关规定。

以上是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的内容。

附件:员工工资支付记录表格
请妥善保管条例和记录表格,以确保员工工资支付达到合规要求。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问题: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是谁?问题:工资清偿主体责任是谁?回答:谁有过错谁承担,谁是总包谁承担。

过错责任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总包清偿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一项关键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条例的背景和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有其重要背景和目的。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打工者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凸显。

其次,一些用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定此条例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中的主要内容1.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期限和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得长于一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做好工资支付记录的保留,以备相关部门的检查。

2. 工资支付方式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

不得以实物或者非货币形式抵押农民工的工资,也不得要求农民工开立账户或者购买特定产品。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防止了用人单位利用各种手段侵害农民工的财产权。

3. 工资支付保障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资支付问题。

4. 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包含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

例如,对于迟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欠薪超过三个月,相关监管部门将会介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信用状况。

三、条例的意义和影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的工资支付义务和方式规定,有力地遏制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题要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约定工资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XX部门所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决定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总则该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劳动者以农民工身份参加的用人单位及其雇主,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支付的方式、工资支付的范围、工资违法行为和处罚等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1.保证按照劳动力价值原则支付工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3.发放工资前应当进行工资结算;4.工资应当按月支付;5.保证发放工资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三、工资支付的时间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15日前向劳动者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并将工资单、发放方式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对于临时性劳动者,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

四、工资支付的方式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也允许现金发放。

五、工资支付的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其中,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应当基于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计算。

六、工资违法行为和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具体的处罚方式包括:1.给予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或吊销许可证;4.承担赔偿责任等。

七、条例实施该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总之,该条例的颁布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和规范经营行为。

我们相信,借助该条例的推行,农民工问题将得到更加有效的解决,全社会也将更加稳步向前发展。

八、条例的意义和影响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进行规范,其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该条例的颁布对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1.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1. 引言本工资支付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员工的工资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2. 定义•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金钱报酬。

•基本工资:员工根据岗位、职位以及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的额外工资。

•奖金:根据员工个人或团队的出色表现或完成特定目标而给予的额外报酬。

•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补贴等员工福利。

3. 工资支付周期3.1 薪资发放时间公司将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约定的发薪日前发放上一月度的工资。

3.2 薪资调整公司有权根据业绩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

薪资调整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综合评估进行,并经过合法程序报批。

4. 工资项目及支付方式4.1 工资项目公司的工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4.2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5. 工资扣除和个人所得税5.1 工资扣除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除,包括但不限于违纪、旷工、请假、未经批准的加班等情况。

5.2 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所得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将在每月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得税缴入国家税务部门。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6.2 福利待遇公司将为员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员工培训等。

7. 工资争议解决对于工资相关的争议,员工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得到满意解决,可依法采取合法途径解决。

8. 附则8.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的工资条款由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及经过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下列工资报酬:1.基本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约定的月工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2.绩效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并及时支付。

3.加班工资:根据劳动者加班的时间和加班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4.奖金和津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支付奖金和津贴。

5.补贴和补偿:对于特殊类型的工作和劳动条件,支付相应的补贴和补偿。

6.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7.其他合法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学历、技能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方式和周期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工资支付:1.现金支付;2.银行转账;3.支票支付;4.电子支付等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第八条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以月为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约定其他支付周期。

第九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核算机制,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工资管理部门或工资管理员,负责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要求工资支付单位提供工资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工资核算记录、工资条等。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标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背景
农民工是我国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按时支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修订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主要内容
1. 工资支付时间:雇主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2.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现代化方式进行,杜绝现金支付和其他可能导致工资流失的方式。

3. 工资支付记录: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制度,确保工资支付情况真实可靠、可查询。

4. 工资支付通知:雇主应当提前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5. 工资支付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6. 违法行为处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结论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将持续努力,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并为农民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薪金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薪金支付时间和形式
第一节:薪金支付时间
劳动者的薪金应当按月支付。

企业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的薪金支付给劳动者。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薪金。

第二节:薪金支付形式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支票支付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薪金。

企业应当将符合要求并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的劳动者薪金支付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

第三章:薪金计算规则
第一节:薪金计算基数
劳动者的薪金计算基数为其本人的工资额。

其中,工资由基本
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二节:薪金发放额
企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其对应工资周期的薪金。

其中,薪
金发放额等于工资基数加上奖金、津贴、补贴等合理的报酬,减去
责任扣除、罚款等不合理的扣除。

第四章:薪金转移
第一节:薪金保障
企业应当通过社保、公积金等途径为劳动者提供薪金保障。

第二节:退休保障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退休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的退休金得到
妥善保障。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薪金发放形式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1. 引言
该文档旨在确保雇主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并明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雇主和员工,不论其雇佣合同的性质或所属行业。

3. 工资支付规定
3.1 雇主应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准时支付员工的工资。

3.2 雇主应提供明确的工资单,包括工资金额、工资项目明细和应扣除的税费等。

3.3 员工有权检查和核对自己的工资单,如发现错误或疑问,应及时与雇主进行沟通和调整。

4. 工资支付程序
4.1 雇主应在每个工资支付周期结束后的指定日期内,通过指
定的支付方式将工资划入员工的指定银行账户。

4.2 如工资支付日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叠,雇主应提前安排合理
的支付时间,以确保员工能够按时收到工资。

4.3 雇主应妥善保管工资支付记录和凭证,并在员工提出合理
要求时予以提供。

5. 备注事项
5.1 雇主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
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2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工作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工作责任,不得因个人原因擅离职守或拖延工作进度。

5.3 如遇特殊情况,雇主和员工应协商解决,并遵守相关的解
决办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6.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版本。

以上为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
操作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目标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全新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主要内容
1. 工资支付时间:根据条例,雇主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应当在每月的10日至15日之间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2. 工资支付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支付工资。

3. 工资计算方法:农民工工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时和工资标准计算,并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 工资保障:条例加强了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禁止拖欠工资或者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

5. 违约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雇主,将根据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赔偿农民工的经济损失。

6.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农民工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无力维权的农民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帮助。

目标
1.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 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的现象,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加强对违反工资支付条例的雇主的惩罚力度,提高法律的执行效果。

4.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注意事项
1. 本文档所介绍的内容为根据目前情况推测的修订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内容需要以正式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

2. 本文档中的条例内容为简要概述,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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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内容
工资支付条例内容
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间内。

此外,该条例还将首次厘清“工资”的概念。

2013年3月底,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2013年内出台,而该条例协调的重要对象也是基层员工,尤其是针对频繁出现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
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
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1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
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1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7.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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