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doc
2019年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
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
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一)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三)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的支付。
下面就上海市的工资支付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资支付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
在上海市,工资支付时间一般为每月15日至20日。
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停产停工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提前支付工资。
二、工资支付的方式上海市规定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以及其他被劳动者认可的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给予劳动者工资凭证,并及时告知工资数额。
三、工资构成上海市规定,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终奖金等。
工资构成中各项内容,用人单位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
四、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的200%或者300%进行支付。
在上海市,工作日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五、工资支付的免扣项目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支付中,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合法扣除,但扣除的项目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
在上海市,福利性补贴和奖金、限额及非限额的罚款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属于无法作为扣除工资的项目。
六、工资支付的抵充在上海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用扣除某些费用抵充劳动者的工资。
但约定必须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七、工资支付的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相关记录,包括工资单、劳动合同、工时记录等。
同时,劳动者也应保留相关工资支付凭证。
总的来说,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行为。
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全文)2016年07月 01日根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相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作了改正完美,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 6月 27日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为保护劳动者经过劳动获取劳动酬劳的权益,规范公司的薪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联合本市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一、本方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种公司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以及依法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方法所称薪资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钱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包含计时薪资、计件薪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薪资等。
三、薪资应该以法定钱币形式支付。
四、公司经过银行发下班资的,应该准时将薪资划入劳动者自己账户。
公司直接发下班资的,应该将薪资支付给劳动者自己,并办理签罢手续。
劳动者自己因故不可以领取薪资时,可由其拜托家属或别人代领。
五、公司应该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薪资的数额、项目、时间、自己姓名等,并按相关规定保留备查。
公司不论以何种形式发下班资,都应该向劳动者供给一份自己的薪资清单。
六、公司应该每个月起码支付一次薪资,支付薪资的详细日期由公司与劳动者商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歇息日,经过银行发下班资的,不得推延支付薪资;直接发下班资的,应提早支付薪资。
对推行年薪制或按查核周期兑现薪资的劳动者,公司应该每个月按不低于最低薪资的标准预支薪资,年关或查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公司与劳动者停止或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在与劳动者办好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薪资。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第五条(最低工资的构成)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向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9年解读.doc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9年解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解读更新:2018-11-08 13:53:0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修改完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企业工资支付作出规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具体有哪些修改?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上海市最新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最新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向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04
【总页数】3页(P48-5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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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的通知 [J], 无
2.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J],
无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通知[J], 无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无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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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年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第九条中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在现如今的职场生活中,免不了因为各种原因会加班。
而在上海这个大都市里,加班更是职场人的生活常态。
有的职场新人在面对强大的工作压力和过重的工作内容时,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不得不自己延长工作时间,无偿加班。
但有的时候,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领导安排了加班。
这种情况自然是要计算加班工资的。
然而,加班工资在不同的情况下该如何计算呢?年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呢?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一、上海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第九条中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上海工资计算标准
上海工资计算标准工资为劳动者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获取工资仍然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
下面是由店铺整理而成的上海工资计算标准,谢谢你的阅读。
上海工资计算标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1. 引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拥有众多的企业和劳动者。
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针对工资支付问题,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资支付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
2. 工资支付周期根据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周期和时间支付工资。
常见的工资支付周期有月支付和半月支付。
企业应当在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支付。
3.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可以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4. 工资支付账户根据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应当为每一位劳动者开设工资支付账户。
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工资支付账户,但必须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账户。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资支付账户。
5. 工资单和个税扣除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
工资单应当详细列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和各项扣除。
此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月向劳动者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
6. 延迟支付工资的处理如果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当及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规定。
7. 工资支付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工资支付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包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劳动诉讼等。
劳动者也可以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8. 监督和检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9. 其他规定上海工资支付规定还包括其他一些规定,如特殊行业的工资支付规定、临时工资支付规定等。
企业在进行工资支付时,应当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遵守这些规定。
10. 结论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沪劳保综发[200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2.03.19【实施日期】2002.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7号2002年3月19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现就本市企业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的范围。
1.按照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99]162号)所划定的小企业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2.按照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进行公司制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且上年不亏损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下称转制企业)。
此类企业今年按50%的面掌握。
二、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操作程序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按附表一填列)及其他申报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
即:市属企业报主管委办局或控股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实
2019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实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80%《办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特定情况下照常支付工资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欠薪不给将要加罚赔偿金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办法》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可申请调解仲裁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一部分深度解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一、从实质而非名义角度界定“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条明确,工资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对工资组成进行了不完全列举。
可见,只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论名义上如何称呼,如福利费、交通补贴、用餐补贴、高温费、中夜班津贴、提成、节约奖励等,只要是货币形式支付,就应当被认定为工资。
从而与统计学角度的“工资总额”抑或是税法上的“工资”概念,有所不同。
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doc
2019年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8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原2003年版的《办法》已经实施十多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原《办法》中的很多条款,已经被新出的法律法规所覆盖;实践中亦有不少新问题亟须规。
今天爱扬教育就来简单对比一下新旧办法主要的不同之处。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分析:办法适用范围的增大,新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分析:增加了工资的列举,无太大变化。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分析:增加了“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的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很多企业工资发放是有固定日期的,不太可能在解除合同当日支付工资,按照约定处理有利于实际操作。
九、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分析:增加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排除项,“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应予以排除。
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该部分工资确实不属于常规情况下的工资,但也有可能导致个别单位故意将原本固定的工资予以拆分为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等以变相降低基数。
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问答
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问答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于20xx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到底新版有何变化?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问答。
问: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原来是20.92天的,现在变了吗?答:新《办法》规定:计薪天数为21.75天,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日工资 8小时问: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应支付”工资的情形?答:1、管制、缓刑期间新《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另外,新《办法》还明确,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2、隔离观察期间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3、调解期间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新增)、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需要明确的是,该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且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听说新《办法》在“加班工资”这一块变化挺大的?答:是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把加班工资也纳入其中。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2)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一、规定背景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中心之一,拥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1.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等价交换原则。
2.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劳动量和质量进行,实行个体劳动价值原则。
3.工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三、工资支付的方式上海市规定,工资支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结合使用:1.现金支付: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在单位领取工资。
2.银行转账:工资可以通过劳动者所持的银行卡直接转账到其个人账户。
3.支票支付:单位可以以支票的形式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通过银行进行兑现。
4.电子支付:工资可以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四、工资支付的时限上海市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限应当满足以下规定:1.月工资:单位应当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当月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2.日工资和周工资:单位应当在当天或当周结束后的第一天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3.长期不定期工资: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五、工资支付的扣除和克扣限制上海市规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情况扣除或克扣工资,但扣除、克扣的比例和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扣除部分: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在迟到、旷工、事假、病假等情况下未工作的时间所对应的工资。
2.克扣部分:单位可以克扣因劳动者的过失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对单位财产造成的损害。
3.限制比例:单位在扣除和克扣工资时,扣除和克扣的比例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
4.其他限制:单位不得无故扣留、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六、工资支付的争议解决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寻求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
2.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工资支付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
文的解释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劳综发[95]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02.20
【实施日期】199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
(1995年2月20日沪劳综发(95)14号)
各有关委办,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贯彻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有关条文作如下解释: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其形式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条中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
制企业、中央在沪企业、驻沪部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
不包括地处外省市的本市企业,暂不包括乡、村集体企业。
与上述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内的,不适用。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2016年07月01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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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
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十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十四、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十五、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十六、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七、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八、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企业破产时,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二十、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一、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十五、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