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宜昌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宜昌高新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本市及各区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行使监督检查权;(二)对跨区域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调度权和处置权;(三)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五)在宜昌高新区区域内行使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1 -第四条【执法职责】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并负责市本级执法案件,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相应执法职责。
第五条【派驻执法】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
派驻执法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
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等派驻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
第六条【执法层级】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二级执法权限,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不得由市、区两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同时行使。
第七条【职责界限】界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环保、工商、水务、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城市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处罚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处罚第五章市政道路管理处罚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部分处罚第七章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分处罚第八章建筑施工工地管理部分处罚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指挥,以块为主,分级管理。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二)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三)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四)依照本办法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直接查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考核以及执法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跨区轮岗交流工作;(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七)对各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八)履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容市貌、市场监管等方面。
第二章: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具体权限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劝阻、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执行执法行为,要遵守执法程序,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依法警告或责令当事人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尽量采取以劝阻为主的方式,对于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执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要求复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向法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是河南省省会城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
作为一座大城市,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郑州市制定并实施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
一、总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是以保障城市公共秩序、保护城市环境、防止城市灾害、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境内的各个行政区域。
二、主要内容1.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除非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否则不得私自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品。
环卫部门应该定期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如路面清洁、垃圾收集和处理等。
2.市容市貌城市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方面,它体现了城市的文化品位和文明程度。
根据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公共设施,如街道、桥梁、铁路、地下管道、绿化带等,不得损坏、破坏或占用这些公共设施。
市政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及时维修和更新市容市貌。
3.城市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
为确保城市交通安全,该办法对违章停车、闯红灯、乱穿马路等行为进行明确禁止。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交通指示牌、标线和红绿灯的设置要求,以便行人和驾车人员能够正常行驶。
4.城市文明行为城市文明行为是培养城市文化氛围的重要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民众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公安部门或城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劝导或处罚。
5.城市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该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该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城市的食品市场进行监管,建立相关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三、衔接促进为了更好的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该办法还规定了合理衔接促进的方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 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执法保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
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
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
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的行为。
它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对于城市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市民的生活品质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重要性城市是人们生产、生活、交流的集中地,良好的城市管理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基石。
城市管理执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管理中,城市管理执法既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保障,又是城市环境的整治和改善的手段。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执法行为要依法公正、公正执法,不偏不倚,不给任何人以特权和压力。
公平是指执法对象应当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背景都要平等对待。
公开是指法律法规制定、执法行动执行等环节应该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市民了解执法程序,增加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三、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内容城市管理执法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管理、交通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在市容市貌管理方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对城市内的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张贴等行为进行取缔和处理,促使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在交通管理方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在工商管理方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对商业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护市民的购物权益。
四、城市管理执法的挑战与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因此,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同时,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城市管理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对于城市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市民的生活品质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的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管理执法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城市管理执法,是指针对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对于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促进城市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非常必要。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其目标,即规范城市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改善城市环境,从而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也应该遵循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规范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
市政设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路灯等。
城市管理执法应该对市政设施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
此外,城市管理执法还应该加强对市容环境的规范管理,如街道整洁、垃圾清理等。
城市管理执法应该对违规乱搭乱建、乱涂乱画等行为给予处罚。
二、加强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执法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经常检查排放废气、废水等情况,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此外,城市管理执法还应该规范垃圾分类和处理,推广环保型交通工具等。
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城市道路交通是城市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执法应该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还可以采取科技手段,如智能交通灯、城市微循环系统等,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四、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城市管理执法应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反馈机制,让市民及时了解执法情况和维权途径。
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城市管理执法的质量和效果,除了法律、政策的支撑外,更重要的是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城市管理执法应该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在城市管理执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监管、处罚等手段,力求达到预期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改进城市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过罚相当、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建立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中积极发挥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守法的意识,促进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一、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渭南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
行政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三、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加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各执法大队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授权行使执法职能。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
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回复。
七、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原则。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文明、高效便民、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执法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二)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四)指导和协调执法机构协同执法和情报共享;(五)接受本辖区内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城市管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六)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能力;(七)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依法取得相关证据。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行动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执法事由和执法依据。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执法行动中,应当公正执法,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不当执法等行为,并有权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行动自由。
第四章执法措施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执法措施:(一)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二)检查、调查涉嫌违法行为;(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和违法材料;(五)进行询问、讯问;(六)依法查封、扣押;(七)依法罚款、行政拘留;(八)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九)其他依法调查手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正当执法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核办法
XX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切实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顽疾,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权责利相适应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能干事、敢干事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实现服务水平,执法效能不断提升。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一)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工作职责1、负责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的审核,负责对城区市容市貌、燃气广告、清扫保洁和园林绿化养护的监督考核检查。
2、负责绩效考核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3、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奖惩。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XX o成员:XX、XX、局考核办工作人员。
1、负责日常绩效考核工作。
负责每月的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的调度与实施,督促各问题单位及时整改销号存在的问题,管理第三方信息采集公司认真履职。
2、负责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对各项考核工作结果进行汇总通报。
2、向局党组提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的奖惩建议和意见三、考核对象(一)局属各单位(二)园林绿化养护公司,环卫清扫保洁公司四、绩效考核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切实做到全面、客观、准确、防止以偏概全,坚决杜绝走过场或弄虚作假。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绩效考评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考核工作。
3、坚持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督察、注重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立足预防注重教育与惩处有机结合。
4、在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局考核办负责对日常工作督查、考核。
定期定时对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管控进行监督检查,按考核办法采取百分制打分,每月汇总后按分结兑工资。
重大迎检工作、中心工作的督察、考核,由局考核办牵头,相关单位协同实施专项督察。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工作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关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规范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1.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法规较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明确了城市管理的权责和行为规范,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和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实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主要机构,包括城市市容、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城市卫生、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管理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居民的安全与权益。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证执法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3. 突出城市管理工作主要难点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和瓶颈问题。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城市市容管理问题城市市容管理问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城市垃圾分类、道路占道、违章搭建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进行规范和整治。
3.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保、污水处理、空气质量等问题。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排放、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整治。
3.3 城市交通管理问题城市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执法的重要内容,包括违章停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问题。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巡查执法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
3.4 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问题。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审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职责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十一)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督促、协调、考核。负责管辖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
(一)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
第六条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列入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掘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2【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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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