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目的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三条工资支付标准农民工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等制度。
第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拖欠。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农民工的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鼓励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六条工资保障基金设立工资保障基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基金。
第七条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工资保障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拖欠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生效时间修订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修订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有。
---以上是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的示例,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员工工资支付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月份内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义务,并将缴费金额及时准确地结算给员工。
第七条企业不得擅自减少或拒绝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不得拖欠员工的工资。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 工资支付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具体事项和办法告知农民工。 第五条 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领取工资。 第三章 工资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并选择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提供给劳动监察部门检查。
第四章 工资支付的保证和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行政部门。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
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不得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农
民工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延期支付工资的
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物品、证券、股权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农民工支付上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农民工应得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全文,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指的是在城乡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城乡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等领域从事劳动的农民及其他具有农村户籍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有关工资支付的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民工。
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明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罚款、赔偿等方式扣除农民工的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日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给农民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安全,防止工资被冒领、挪用、扣押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农民工有权委托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组织等代理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催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社会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条农民工是指在城乡社会化服务领域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农民合作社成员和其他从事农村劳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法采取书面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情权。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
第六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工资。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八条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雇主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十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雇主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保农民工按时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雇主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拖延支付。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六条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确保工资支付凭证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雇主应当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盗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雇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应当支付农民工相应的赔偿金:(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四)以虚假原因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雇主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长沙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2年长沙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不得拖或者克扣。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四)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足额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使用货币支付,也可以使用实物支付。
使用实物支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成货币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的,应当征得农民工同意,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除农民工工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和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原因,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逾期付款的赔偿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可以处以罚款:(一)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导言工资是雇主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资支付的权益,国家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该条例对于工资支付的时效、方式、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调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经济回报,是劳动者实现个人价值的基础和保障。
雇主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条定义工资支付的方式工资支付的方式包括货币支付、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雇主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工资支付方式,并向劳动者提供明确的工资支付方案。
第三条设立工资支付制度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机、方法、程序等事项,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时效第五条规定工资支付的时效雇主应当以周、月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将工资支付日确定在每个周、月的固定日期。
第六条雇主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雇主临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协议。
延期支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雇主未支付工资的后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赔偿金,并在规定的补偿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方式第八条强调货币支付的优先性工资支付以货币支付为原则,雇主不得强制劳动者接受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
第九条银行转账支付的规定工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应当确保在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有效地存入相应金额的工资。
第十条现金支付的规定雇主应当妥善保管好现金支付的安全,确保现金支付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形式第十一条均等支付原则雇主应当按劳动时间、劳动量和技术水平等要素,合理确定工资的支付形式,不存在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差别对待。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三条
雇主应当在每月的约定支付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支付方式应
当清晰明了,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
第四条
支付工资应当使用货币形式,不得以物质形式替代。
转账支付时,应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完整地收到工资。
第三章工资保障
第五条
雇主应当设置工资保障基金,用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六条
工资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当在农民工的同意下进行,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
雇主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
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本条例的修改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1. 引言本工资支付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员工的工资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2. 定义•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金钱报酬。
•基本工资:员工根据岗位、职位以及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的额外工资。
•奖金:根据员工个人或团队的出色表现或完成特定目标而给予的额外报酬。
•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补贴等员工福利。
3. 工资支付周期3.1 薪资发放时间公司将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约定的发薪日前发放上一月度的工资。
3.2 薪资调整公司有权根据业绩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
薪资调整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综合评估进行,并经过合法程序报批。
4. 工资项目及支付方式4.1 工资项目公司的工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4.2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5. 工资扣除和个人所得税5.1 工资扣除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除,包括但不限于违纪、旷工、请假、未经批准的加班等情况。
5.2 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所得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将在每月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得税缴入国家税务部门。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6.2 福利待遇公司将为员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员工培训等。
7. 工资争议解决对于工资相关的争议,员工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得到满意解决,可依法采取合法途径解决。
8. 附则8.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的工资条款由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足额的原则。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五条国家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管理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国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
单位应当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日支付的,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日支付;(二)按周支付的,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周结束当日支付;(三)按月支付的,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月结束当日支付。
第十一条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时间的,从其约定。
但是,约定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农民工提供劳动的结束当日。
第十二条农民工加班工资的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单位减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前通知农民工。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拖欠、克扣或者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的,应当征得农民工同意,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中包含的各种补贴、奖金、加班费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拖欠、克扣或者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替代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
1. 引言
该文档旨在确保雇主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并明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雇主和员工,不论其雇佣合同的性质或所属行业。
3. 工资支付规定
3.1 雇主应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准时支付员工的工资。
3.2 雇主应提供明确的工资单,包括工资金额、工资项目明细和应扣除的税费等。
3.3 员工有权检查和核对自己的工资单,如发现错误或疑问,应及时与雇主进行沟通和调整。
4. 工资支付程序
4.1 雇主应在每个工资支付周期结束后的指定日期内,通过指
定的支付方式将工资划入员工的指定银行账户。
4.2 如工资支付日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叠,雇主应提前安排合理
的支付时间,以确保员工能够按时收到工资。
4.3 雇主应妥善保管工资支付记录和凭证,并在员工提出合理
要求时予以提供。
5. 备注事项
5.1 雇主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
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2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工作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工作责任,不得因个人原因擅离职守或拖延工作进度。
5.3 如遇特殊情况,雇主和员工应协商解决,并遵守相关的解
决办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6.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版本。
以上为保障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
操作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最新江苏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最新)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最新全文)来源:作者:时间:2010/11/02深圳工资支付条例(最新全文)来源:作者:时间:2010/11/0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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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题要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
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
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
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
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
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
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
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
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
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1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
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
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
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
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
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
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
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
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
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1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
用。
1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
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
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
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7.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
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
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其中的重点肯定就
是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问题,通常情况下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都是要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并且要及时的支付,不能有克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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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证据怎么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