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日照时间表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 3 5 多层2 3 3 有出入口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光遮盖、光污染及高层建筑影响分析
一、光遮盖及光污染分析(1)光遮挡:日照时间是衡量日照效果最常用的指标,在冬季要求日照时间越长越好,而夏季则越短越好。
根据建设部1994年批准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规定,冬至日或大寒日正午满窗日照应有1~2小时光照时间,标准见表1。
表1 住宅区建筑日照标准注:涉县为Ⅳ类区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计算公式为:D=H0·ctgh。
其中:D为日照间距(建筑间距),H0为前排房屋檐口和后排房屋底层窗台的高度差,h为冬至日正午时太阳高度角。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位置及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规模大小。
国内主要城市所采用的日照标准间距系数见表。
表3 国内主要城市所采用的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注: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
由表3可看出,想要满足建设部的南方住宅冬季室内日照1~2小时标准的要求,各住宅楼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应为0.8~1.1。
根据项目平面布置图,10#国苑楼与1#英苑楼的间距为32m,4#桂苑楼与3#君苑楼的间距为13m,12#万苑楼与6#泰苑楼的间距为32m,13#世苑楼与9#康苑楼的间距为53m,12#万苑楼与13#世苑楼的间距为42m。
各楼层高度见表2.2-2。
经计算各建筑间距系数分别为0.34、0.21、0.34、0.57、0.45。
由上计算得知这些高层楼层之间的日照间距达不到南方住宅的间距系数,各楼层之间的日照有不同程度的遮挡影响。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
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住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房屋购买或租赁的时候,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那么,什么是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呢?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是指合肥市政府根据气候条件、城市规划和居民需求等因素制定的住宅建筑物所需的日照时间的最低要求。
这个标准的制定不仅是为了确保居民在居住环境中能够获得足够的自然光线,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的身心健康。
根据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居住建筑物所需的日照时间应达到一定的标准。
具体而言,对于居室来说,主要生活区域的日照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对于厨房和卫生间等辅助空间来说,日照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
此外,住宅建筑物的采光面积也有一定的要求,一般应满足建筑面积的15%到20%。
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的原则和实践经验的。
充足的自然光线对于人们的健康非常重要。
首先,自然光线可以提供人体所需的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的健康发育。
其次,自然光线可以调节人们的生物钟,帮助人们保持良好的睡眠质量。
此外,自然光线还可以提高人们的情绪和工作效率,增强人们的免疫力。
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可以促使开发商和设计师在房屋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更加重视自然光的利用。
他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窗户设计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线,使居住环境更加明亮舒适。
其次,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可以引导居民选择更加健康的居住环境。
在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居民可以根据标准来选择阳光充足的房屋,保证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然而,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因素的限制,有些住房无法满足标准的要求。
另一方面,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居住环境的品质,导致住房日照不足。
因此,合肥市政府需要加强对住宅建筑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合肥市住宅日照标准的有效实施。
日照间距要求
六、兰州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如何控制?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兰州市位于北纬36o03′,属于Ⅱ类建筑气候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Top]七、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通常说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主要指住宅楼之间的正面间距,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L=α×HL—日照间距;H—前排建筑高度;α—日照间距系数。
兰州市保证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1.44和1.40。
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间距在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以及施工安全等要求为原则,确定城市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
[Top]八、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是如何控制的?为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交通;保证建筑基地内的地下管线的敷设不致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和建筑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下的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营,沿规划路建筑物应按规划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重点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
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
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
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
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
0。
5。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
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
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
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帮助房主或设计师科学地评估房子的日照情况。
在房屋设计和购买过程中,日照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它直接影响房间舒适度和居住体验。
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能够提供详细的日照信息,帮助人们更好地选择房屋或改善居住环境。
1. 了解深圳北偏东30度深圳北偏东30度是指深圳市地理位置的方位角。
方位角是地球表面某一个点与正北方向之间的角度。
对于深圳北偏东30度,可以理解为从北方向顺时针旋转30度,得到的方位。
深圳北偏东30度不仅仅是一个坐标,更是一个划定房子朝向和日照范围的标志。
2. 房子的日照与建筑朝向房子的建筑朝向对日照情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常来说,朝南的房子阳光较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阳光照射。
然而,深圳北偏东30度的房子朝向略微偏离南方,这意味着在白天,阳光的照射角度会有所不同。
房子的日照情况将取决于具体地理位置和周围建筑物的遮挡情况。
3. 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的作用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可以帮助人们有效地评估房子的日照情况。
该工具会提供详细的日照信息,如每天的日照时长、阳光照射角度等。
通过了解这些数据,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房子的日照情况,以便做出更明智的购房或改善决策。
4. 如何使用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使用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非常简单。
确定房子的精确方位角,并将其与表中的数据进行对比。
表中的数据会显示每天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根据具体需求,人们可以选择关注晨光、午后阳光或其他特定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比较不同方位角的房子的日照数据,可以帮助人们做出更准确的比较和决策。
5.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除了深圳北偏东30度房子日照表提供的日照数据之外,人们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山脉等会影响房子的日照情况。
如果周围有高大的建筑物挡住了阳光,即使房子朝南,日照情况也可能不理想。
在选择或改善房屋时,除了日照表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周围环境。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房屋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建筑物周围环境条件和建筑物自身结构特点,确定房屋内部采光条件和日照时间的相关规定。
合理的日照标准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还可以促进室内空气流通,有利于居民的身心健康。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房屋日照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房屋日照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房屋日照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条件。
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包括周边建筑物、道路、绿化带等因素。
这些因素会对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产生影响。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避免高层建筑群对低层建筑物日照造成遮挡。
同时,还需要合理规划道路和绿化带,保证建筑物周围的环境能够有利于日照条件的形成。
其次,房屋日照标准还应考虑建筑物自身的结构特点。
建筑物的朝向、窗户的设置、建筑物高度等因素都会影响房屋的日照情况。
在建筑设计中,需要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设置窗户和采光口,确保室内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
同时,还需要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避免高层建筑物对低层建筑物日照造成影响。
除此之外,房屋日照标准还需要考虑居住者的实际需求。
不同功能的房屋对日照的需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居住房屋需要充足的自然采光,办公房屋需要适当的日照条件,而工业厂房则需要控制日照条件。
因此,在制定房屋日照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制定相应的日照要求,满足居住者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房屋日照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建筑物周围环境、建筑物自身结构特点以及居住者需求的过程。
合理的日照标准能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有利于居民的身心健康。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房屋日照标准,确保建筑物能够获得良好的日照条件,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_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 2 4 多层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1:20 ≤1:16 ≤1:1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住宅日照要求
住宅日照要求
住宅日照要求指的是房屋内部采光的要求。
良好的采光能够提高住宅内部的舒适度和健康程度,使室内更加明亮、开阔。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住宅日照要求:
1.采光面积:住宅的采光面积应该满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通常是住宅总面积的10%~15%左右。
采光面积还应该根据房间的用途和朝向进行合理的划分。
2.采光角度:住宅的采光角度应该能够充分利用自然光线,保证光线能够进入房间的深处,避免出现光线过弱或过强的情况。
同时,应该避免直射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
3.采光时间:住宅的采光时间应该能够充分利用自然光线,保证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内,室内都能够得到充足的光照。
4.采光质量:住宅的采光质量应该能够保证室内的光照均匀、柔和,不会出现过于刺眼或阴暗的情况。
同时,还应该注意光线的色温和色彩还原度,以保证光线的自然度。
总之,住宅日照要求是为了让居住者能够在光线明亮、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建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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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房屋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特点和建筑物自身的特性,对建筑物所在位置的日照条件进行要求和规定的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提高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度,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一、日照标准的制定依据。
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特点,包括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布局,周围道路和绿化带的情况,周围地形和地貌等因素。
2. 建筑物自身的特性,包括建筑物的朝向、高度、体量、立面形式等因素。
3. 居住和工作环境的需求,包括居民对于采光、通风和舒适度的需求,以及工作场所对于光照条件的要求等因素。
二、日照标准的具体要求。
根据建筑物所在位置的不同,对于日照标准的具体要求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日照标准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采光条件,建筑物内部的自然采光是保障居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日照标准通常会规定建筑物内部主要功能区域的采光条件,包括日照时间、光照强度等要求。
2. 通风条件,良好的通风条件对于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度至关重要。
因此,日照标准也会对建筑物的通风条件进行规定,包括通风口的设置、通风效果的要求等。
3. 遮阳条件,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的遮阳可以有效地减少建筑物内部的热量积聚,提高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度。
因此,日照标准也会对建筑物的遮阳条件进行规定,包括遮阳设施的设置、遮阳效果的要求等。
4. 日照影响评价,在建筑物设计和规划阶段,需要对建筑物周围环境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建筑物的日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三、日照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物周围环境的采光和通风条件,提高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度,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 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良好的日照条件可以有效地改善建筑物内部的采光和通风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居民的生活压力,有利于居民的身心健康。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篇一:建筑的日照间距1】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特点和建筑物自身的结构特点,对建
筑物内部光照条件的要求和规定。
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
不
同地区的日照时间和光照强度存在差异,因此,房屋日照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南方地区,阳光充足,房屋日照标准可以相对较低,而在北方地区,由于冬季日照时间较短,房屋日照标准则需要相对较高。
其次,房屋日照标准还需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条件。
例如,建筑物周围是否
存在高楼大厦、树木等遮挡物,这些都会影响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在制定房屋日照标准时,需要对周围环境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建筑物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
另外,房屋日照标准还需考虑建筑物自身的结构特点。
建筑物的朝向、窗户的
大小和布局等因素都会影响建筑物内部的光照情况。
在制定房屋日照标准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对光照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定,以保证建筑物内部的光照充足。
此外,房屋日照标准还应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
在制定房屋日照标准时,需要
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工作需求,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光照能够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综上所述,房屋日照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物周围的
环境条件、建筑物自身的结构特点以及居民的实际需求。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房屋日照标准,保障建筑物内部光照条件的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系数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2.0.1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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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通风要满足人对空气流动的基本要求。开启门窗时保证室内外空气顺利流通,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季要有穿堂风。这就要求一套住宅最好占据住宅楼的两个朝向,如板式住宅的南与北、东与西,塔式住宅的东与南、南与西等,只占据一个朝向时(如板式住宅的“眼镜房”),通风效果要差一些。
同层南北不同朝向的价格平均相差10%~15%,甚至20%以上,价格和朝向平衡后选择为佳。
可参考下表来判断住宅朝向以及是否具备良好的日照。
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
正南向 9:00-15:00
南偏东1-15度 9:00-15:00
南偏东16-30度 9:00-14:00
* 住宅要重视建筑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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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8 15:42:03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网友评论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