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公证法》、《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调整和规范我省公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二、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根据服务项目所耗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公证机构自主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应在收费执行前抄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财务内部审计)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1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2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中同约定。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服[2011]91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会计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 O]1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审查企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浙江省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部分延用、06年前)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 房地产评估 3‰ 2.4‰ 1.2‰ 0.6‰ 0.12‰ 土地评估 4‰ 3‰ 2‰ 1.5‰ 0.8‰ 0.4‰ 0.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货物招标 0.015 0.011 0.008 0.005 0.0025 0.0005 0.0001 服务招标 1.50% 0.80% 0.45% 0.25% 0.10% 0.05% 0.01% 工程招标 1.00% 0.70% 0.55% 0.35% 0.20% 0.05% 0.01% 资产评估 6‰ 2.5‰ 0.8‰ 0.5‰ 0.1‰ 工程造价 7‰ 审计 5‰ 4‰ 3‰ 6‰ 5‰ 4‰ 3‰ 2‰ 2‰ 1‰ 0.5‰ 0.3‰ 0.2‰
收费标准
按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1200元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9000元 10500元 12000元 万分之1.2 按验证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600元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2500元 3000元 万分之3.0 3000+(x-1000)*3 按资产总额累递计费 3.5‰ 2.5‰ 1‰ 0.5‰ 0.1‰ 分档累进计费(千分之) 5001-10000万元
厂长、经理离任责任审计
资产总额分档累进计费 1000元 万分之1.5 按年销售额分档计费 2000 3000 4000 6000 按企业规模 200-500(元/月) 1000-2000(元/月) 按期审批 协商 按收支规模500元-1000元 计费额(万元) 6 10 16 30 注:按每年 注:按每年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 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注: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 《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浙财综字[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16号2002年2月5日)省外办,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外办系统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今后确需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1]84号)的规定报批。
二、培训收费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执行。
三、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执行。
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外办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禁止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
禁止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办系统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企业提供专业会计、税务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其服务收费标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成本和财务管理。
因此,合理的收费标准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合作的基础,也是保障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等,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和服务的可持续性。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不同的服务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资源投入有所不同,因此,服务收费标准也应当根据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和专业要求进行区分。
例如,涉及跨境业务的税务筹划服务往往比一般的会计核算服务更为复杂,因此其收费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准和效率,以提升客户满意度和服务附加值。
其次,市场行情是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
市场行情反映了不同服务项目的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以保持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关注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收费标准,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服务成本的波动。
此外,客户需求也是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不同的客户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有所不同,一些客户可能更加注重服务的专业性和深度,而另一些客户可能更加注重服务的效率和成本。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意见,灵活调整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市场行情和客户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注重服务的专业水准和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附加值,以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竞争力。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绍市发改价(2011)32号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绍市发改价〔2011〕32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中介服务收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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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5-10
1、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详见浙价服〔2011〕108号、浙价服〔2011〕91号
主题词:财政会计师服务收费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市财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日期:2011-12-28 15:19:34 索取号:0406-02-2011-003578 查看次数:105次文号:粤价〔2011〕3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
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浙注协[2006]82号)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浙注协[2006]82号)发布时间:2009-08-27查看:1058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的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可以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为此,我会制定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作为《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按计时标准收费低于我会《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浙注协[2006]1号)中确定的基准收费下限的,实际收费不得低于下限。
资产评估机构如实行计时收费,可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业务,按提供服务的时间、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计时收费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计时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本计时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本所的计时收费标准。
第六条本计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分类确定,一人符合两种类别的,按高档计费。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小事务所工时成本调查报告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小事务所工时成本调查报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组【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5页(P40-44)【作者】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放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定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
价格放开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压低审计收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的提升,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仅干扰了正常的行业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行业的社会信誉。
因此,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成本,并以此作为行业监管收费行为的依据,有利于遏制行业内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表1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级别折算工时表注:本表参照放开价格前的计时收费标准(浙注协[2011]18号),同时结合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薪酬分配方法确定。
即项目经理1个小时的工作相当于审计助理3个小时的工作,以此类推。
级别审计助理项目经理高级经理部门经理项目合伙人质控复核人折算工时 1 3 4.5 6 9 7.5表2 会计师事务所部分行业审计业务情况调查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单位:元/小时1.请事务所根据项目数量自行添加表格,原则上需填写的项目收入总额占总收入的70%以上。
2.填报口径为事务所2016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
项目序号客户所属行业执行人客户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 500-1 000万元1000-5 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以上耗用工时项目实际收费耗用工时项目实际收费耗用工时项目实际收费耗用工时项目实际收费耗用工时项目实际收费由事务所根据自己项目情况自行添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助理项目经理高级经理部门经理项目合伙人质控复核人一、研究思路及指标设计(一)研究思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50条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将部分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的缴交手续、收费票据核销事项和收费许可证中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注销手续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后,由提供服务单位依法自主定价。
各服务单位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所得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项目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项目┌────┬───────────────────────┬──────────────────────────┐│部门│项目名称│原收费文件依据│├────┼───────────────────────┼──────────────────────────┤│发展改革│省经济信息系统网络维护费│浙财综〔1998〕70号、浙价费〔1998〕305号、浙财综字││││〔2002〕19号│││││├────┼───────────────────────┼──────────────────────────┤│民政│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收费(花圈、音响设备租用费)│浙价费〔1998〕522号、浙财综〔1998〕166号、浙财综字││││〔2002〕28号│││││├────┼───────────────────────┼──────────────────────────┤│农业│农药检测费(委托性)│价费字〔1992〕496号、浙财综字〔2002〕7号│├────┼───────────────────────┼──────────────────────────┤│卫生│委托性卫生防疫收费│浙卫〔1992〕497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1992〕财││││行473号、浙财综字〔2002〕33号││├───────────────────────┼──────────────────────────┤││省级医院临床医师进修费│浙价费〔2001〕90号、浙财综字〔2002〕33号││├───────────────────────┼──────────────────────────┤││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费│国中医药教〔1997〕22号、浙财综字〔2002〕33号│├────┼───────────────────────┼──────────────────────────┤│文化│文物鉴定费(委托性)│浙文计〔1991〕95号、浙价费〔1991〕95号、〔1991〕财行││││446号、浙财综字〔2002〕29号│├────┼───────────────────────┼──────────────────────────┤│技术监督│计量器具修理费│浙标计综发〔1992〕244号、〔1992〕浙价费联126号、││││〔1992〕财工370号、浙财综字〔2002〕22号│││││└────┴───────────────────────┴──────────────────────────┘——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浙财会字[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3]43号)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于1998年11月印发的《浙江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会〔1998〕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所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事务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所在的市、县(市)以外的地区(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从事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分所名称统一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称谓。
第五条本省事务所到外省设立分所,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所,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所,其本所(不含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事务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2.事务所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5人以上;3.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加职业风险金在400万元以上(参加职业保险的其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4.事务所上年度的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5.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声誉,在以往3年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性惩戒。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浙财会〔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浙财会〔2023〕4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对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为审计鉴证质量带来隐患。
为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切实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现就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选聘管理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有利于保障其依法有效履行审计鉴证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二、严格规范采购方式(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以优质优价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排除、限制具有正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平参与竞争,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行业排名等因素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浙财会〔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向“办得快”“办得好”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7号)和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及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部97号令),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办理环节。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办理变更、终止备案手续,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及会计行业管理网办理。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材料。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4项减少到3项,即: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审批时限由现行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材料的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由现行的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
其中部97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浙财综字[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36号)省外办,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执行。
三、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外办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说明│├──┼───────────────┼──────────┼─────────────┼───────┤│ 1│因公护照费│50元/本。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收费标准(2021修订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21〕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标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行为,维护托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咨询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同意托付,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确实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操纵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治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效劳工程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效劳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造价咨询效劳收费采纳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托付方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根底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本钞票的原那么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效劳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效劳时刻计费的方法,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应当遵循“自愿有偿、托付人付费〞的原那么。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托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那么,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付方签订咨询效劳合同,明确效劳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
五、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效劳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效劳工程、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同意托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工程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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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中同约定。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11]91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会计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 O]1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审查企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
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同时废止。
”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
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