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专业特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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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专业特色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专业领域具有特色服务。

4.1会计信息基础工作服务领域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会计基础性工作的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在审查时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重点检查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1)原始凭证的开具或取得审查,审查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是时间开具和取得,印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采购业务是否验收入库,操作程序是否合规。

(2)审查记账凭证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填制,要素是否齐全,核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要求。

(3)财务报表编制和账簿记载的审查,审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是否在准则和制度要求的框架下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提供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5)审查会计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4.2审计服务领域

1、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资金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拨款是否及时和真实,决算是否真实。审计预算编制的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是否可行、完整,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其他支出是否真实,有无夸大。并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分级分批拨付财政资金,有无滞拨、停拨的现象。

对照预算审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公允发表审计意

见。

2、票据的审查

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罚没物品使用的票据真实、合理、合法。对票据的真实性,是否有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公章和同级财政部门加盖的公章,审查有无白条或自制收据收费和罚没的行为,有无收费和罚没不给合法票据的行为。审查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用票据的收、发、存数量和号码是否相互吻合:审查票据收、发、存和领用、注销情况,审查有无执收执罚个人和单位只领票据不缴款、少缴款、长期占压、挪用挤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罚没物品的行为。

3、收费和罚没审查

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罚没物品、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内容是否与《收费许可证》所载内容一致。审查罚没收入,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执罚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进行,涉及处罚的自由裁量是否恰当,重点审计不该收而收、不该罚而罚、变相收、罚等违纪违规行为。审查罚没物品,保管、变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拍卖程序。

4、账户的设置审查

审查银行账户设置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私自设立过渡户的行为,账户的款项是否及时全额缴入财政规定账户,有无收而不缴、私存个人名下的行为;有无从财政部门大额支取周转金进行周转的行为;有无将财政性资金滞留在下属单位坐支、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5、资产的审查

审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完整性、合理性、真实性。行政事业单位在实行会计中心集中核算时是否将资产账簿移交到会计核算中心,实行全面真实核算,会计核算中心与核算对象每年是否定期进行对账,对账结果是否进行调整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非财政资金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有无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报废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否及时缴入财政账户。

6、审查对外财务报告是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并发表审计意见。

4.3内部控制审核领域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遵循内部控制原则的基础上,审查内部控制制定的建设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本单位实际;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进行有效监督,对不合规是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1、风险评估小组的成立情况审查。是否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对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是否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是否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完善制度的依据。

2、预算管理方面审查。预算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预算编制过程中,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与资产配臵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预算管理是否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3、收入确认方面审查。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4、政府采购方面审查。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5、资产管理方面审查。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臵资产。

6、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审查。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7、合同管理方面。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8、审查内部职责分离情况。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关键岗位是否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9、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情况审查。是否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是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10、关键岗位的管理情况审查。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是否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4.4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核领域

根据财协字(1999)103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和程序是否充分,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工程项目有关批复情况;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报告审批情况;环境保护手续批复情况;工程征用土地批复手续是否齐全,拆迁补偿款是否实际履行,有无争议,土地的取得方式是否合规。

2、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招投标程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审查有无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而未招投标,有无为了逃避招投标或钻招投标方式的空子,采取直接确定或形式招标确定施工、安装单位。审查附属工程、零星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3、审查是否履行了开工审批程序。

4、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各种管理制度。

5、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6、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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