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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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自考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自考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XX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遇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租赁期满后,张三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地交还给李四。

2018年10月,张三在租赁房屋期间,发现房屋的卫生间管道堵塞,导致卫生间积水严重。

张三多次联系李四,要求其进行维修,但李四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维修。

张三无奈之下,自行找专业人员对管道进行了疏通,花费了2000元。

张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应由李四承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维修费用2000元。

二、争议焦点1.房屋维修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2.张三自行维修房屋是否合理?3.李四是否应赔偿张三的维修费用?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租赁物的使用方法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四、案例分析1.房屋维修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但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维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自考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自考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分析题: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2021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5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要结合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 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

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乙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标准验收货物。

2. 乙公司是否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本案中,乙公司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综上所述,甲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2. 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自考案例分析(3篇)

法律自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张某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套、车辆一辆。

其中,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车辆价值约3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存款50万元。

2. 子女抚养双方婚生子现年8岁,正在上小学。

张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李某则要求共同抚养。

3. 离婚原因张某某在诉状中陈述,与李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李某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三、法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房产、车辆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法院可以酌情判决。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婚生子现年8岁,哺乳期已过。

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判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离婚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房产价值200万元,车辆价值30万元,存款50万元,共计280万元。

专升本自考法律案例题(3篇)

专升本自考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问题,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无奈之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仍然拒绝维修。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问题】1. 李某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3. 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1. 李某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购房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李某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开发商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居住环境恶劣,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3. 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收集证据:李某在提起诉讼前,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维修记录、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报告等,以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2)提起诉讼: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相关证据。

(3)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可以申请法院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判决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仍然不履行维修义务,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王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评选过程中,王某发现部分教师的评优结果存在明显不公现象,于是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

学校领导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部分教师评优不公现象,但认为这些问题属于内部事务,不宜对外公开。

自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自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40岁,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原系邻居,关系融洽。

2019年,李四在自家庭院内私自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2020年,张三发现李四搭建的简易棚影响了采光和排水,遂与李四协商解决。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双方矛盾激化。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2. 若李四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李四搭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四在自家庭院内搭建简易棚,虽未占用张三的土地,但该行为对张三的采光和排水造成了影响,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

(二)李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害:李四应立即拆除简易棚,消除对张三采光和排水的影响。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相邻权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李四应赔偿张三因采光和排水受到影响所造成的损失。

3. 恢复原状:李四应将自家庭院恢复至原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判决如下:1. 李四立即拆除简易棚,恢复自家庭院原状;2. 李四赔偿张三因采光和排水受到影响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和配合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未充分考虑到相邻权的问题,在自家庭院内搭建简易棚,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

法院判决李四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责任,维护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避免因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当相邻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考法律毕业案例分析(3篇)

自考法律毕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张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张某收到开发商的通知,称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

张某于当日前往查看房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翘起等。

张某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二)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张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房屋维修费用: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费用,包括墙面裂缝修复、地板翘起修复等。

2. 临时租房费用: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可能需要临时租房居住,临时租房费用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3. 房屋贬值损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市场价值可能会下降,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4. 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

2. 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等。

3. 判决开发商承担张某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案例启示1. 买卖合同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理解和掌握该法律的实施和应用。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由于感情破裂,双方发生各种争执,最终导致离婚。

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要求张某承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对于子女抚养费,法院依据每个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作出具体裁决。

三、案例二:侵权纠纷甲某与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甲某认为乙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注意交通安全。

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甲某的损失以及乙某的过错行为,法院判决乙某赔偿甲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债务纠纷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双方对货物的数量及款项的支付时间存在争议,最终导致合同未能按时履行。

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和利息等费用。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交付和支付。

对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将计算出某公司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和利息等费用,并判决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案例四:物业纠纷小区居民甲某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甲某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服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解除合同关系。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居民遭受损失,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关系。

六、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时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做出裁决,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自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自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某区居民张三,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业主。

被告(乙):某市某区居民李四,系某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员工。

2018年5月,张三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四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张三多次催收无果。

2019年2月,张三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作为李四的雇主,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李四在租赁期间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2. 张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合同无效;3. 张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李四催收租金,故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缺乏依据。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责任应由谁承担?2. 张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3. 张三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李四催收租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四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应由李四承担。

物业公司作为李四的雇主,与房屋租赁合同无关,不应承担李四的违约责任。

2.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张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有效。

自考法律毕业案例分析(3篇)

自考法律毕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5000元。

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居住安全,乙方应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李四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李四无法正常生活。

李四多次与张三沟通,要求其维修房屋,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及时修复。

此外,房屋内部分设施也存在损坏,李四多次向张三提出维修请求,但张三仍未采取措施。

2020年5月,租赁合同到期,李四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李四发现房屋内部分设施损坏严重,包括门窗、家具等。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损失,但张三拒绝赔偿。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张三赔偿房屋设施损坏损失;2. 张三返还押金5000元;3. 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张三承担。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物权法、合同法等。

1. 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张三是否应承担房屋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房屋、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产资源等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注销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居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自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自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某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提前终止合同,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李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投入了5万元。

然而,由于李某经营不善,生意亏损,导致无力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李某向张某提出终止合同,并愿意支付违约金。

张某认为,李某提前终止合同,且未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李某认为,其已投入5万元进行装修,且房屋装修后的价值已超过租赁期间租金的总额,因此,张某应退还其装修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2. 张某是否应退还李某的装修费用?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因此,李某应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张某是否应退还李某的装修费用关于李某的装修费用,本案存在两种观点:1. 张某应退还李某的装修费用。

理由如下:(1)李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投入了5万元,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改善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善租赁物。

”本案中,张某未同意李某对房屋进行装修,但李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未对房屋造成损害。

因此,张某应退还李某的装修费用。

2. 张某无需退还李某的装修费用。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生产,产品完成后由甲公司负责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产品完成后15日内将产品交付给甲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

然而,在2020年3月,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甲公司销售计划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 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已经构成违约。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乙公司违约时,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交纳。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用。

因此,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法律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自考法律案例(3篇)

自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5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了一棵樱花树,因其品种优良,花开时节吸引了众多路人驻足观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樱花树越长越大,枝叶逐渐侵占了李某家后院的空间,甚至影响到李某家后院的采光和通风。

2019年3月,李某因不满樱花树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与张某协商解决此事。

然而,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逐渐升级。

李某认为张某的樱花树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要求张某移除树木或赔偿损失。

张某则认为,树木是其个人财产,有权在自己的后院种植,且树木并未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1. 樱花树是否构成李某家的侵权?2. 张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樱花树,本无可厚非,但树木的枝叶侵占李某家后院的空间,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已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因樱花树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樱花树侵占李某家后院的空间面积;2. 樱花树对李某家后院采光、通风的影响程度;3. 樱花树的种植、养护成本;4. 樱花树的价值。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判决理由:1. 樱花树侵占李某家后院的空间,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构成侵权。

2. 张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樱花树,应尽到合理维护树木的责任,确保树木的生长不会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3. 考虑到樱花树的种植、养护成本及对李某生活的影响程度,法院认为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较为合理。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自考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自考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四需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12月,张三发现房屋的卫生间漏水,经检查发现是由于李四在使用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卫生设施造成的。

张三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责任,但李四以自己并非故意损坏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就维修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费用的依据及合理性;2.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3. 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维修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租赁期间,因租赁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房屋卫生间漏水是由于李四在使用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卫生设施造成的,属于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

因此,张三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卫生设施,导致房屋损坏,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合理。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房屋损坏,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浙江工大学民事诉讼法自学辅导材料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浙江工大学民事诉讼法自学辅导材料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浙江工大学民事诉讼法自学辅导材料案例分析参考答案一、义乌市某村吴某称,他饲养的十头牛因饮用了受污染的东阳江水而死。

市环保局查明东阳江水污染是因衢州市瞿江区某化学工业公司在东阳市设立的分厂(因无法人资格)不合格标准的排污所致。

问:吴某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某化学工业公司在东阳设立的分厂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人?为什么?如果出现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的最高级别法院可以使哪个法院?为什么?答案:吴某向义乌市、东阳市、衢州市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诉讼。

理由:A、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C、因分厂无法人资格,被告住所地应指法人主要机构所在地。

分厂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人。

因为分厂无法人资格,被告应指法人主要机构所在地。

出现管辖争议,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

因为义乌、瞿江属于不同的地区,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应该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指定。

二、摄影爱好者张某征得有热源老师的同意,为小朋友照相,事后张某将小女孩的照片交给出版社出版挂历,出版社经过编审后,交给印刷厂印刷,后经新华书店销售。

小女孩的父亲知道后,认为孩子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欲诉至法院。

问;本案实体意义上的被告人和程序意义上的被告人分别由哪些?为什么?本案的原告应当是谁?为什么?答案:本案的实体被告应当是张某。

程序意义上的被告是出版社和新华书店。

本案的原告应该是小女孩的父亲。

因为小女孩是未成年人。

三、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判决不准离婚。

甲方认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假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人民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判决双方离婚,那么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假定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甲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但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假定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以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刘春红与杨⽂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1994年5⽉12⽇,马⽟兰带领⼉⼦李刚、⼉媳赵华闯⼊杨家,欧打杨⽂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相遇,刘家三⼈⼜将孙洪飞打伤。

杨⽂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底以原告⾝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李刚、⼉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但孙学贵本⼈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与他⼈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孙洪飞和杨⽂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的殴打,孙洪飞和杨⽂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的。

因此,孙洪飞和杨⽂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们与其母的加害⾏为对损害后果产⽣是共同⼀致、不可分割的⾏为,因⽽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1986年,尹某因⼯作需要出国,临⾏前将⾃⼰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作,因此⼜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续⽆法办理,李某诉⾄法院,要求张某⽴即交房并办理过户⼿续。

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所属房屋进⾏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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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

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

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分析: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

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三、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

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

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

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为什么?分析: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

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文明。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

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

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

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辨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

某基层人民法院认炒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

问: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方有:(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上诉状退给吴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2、某县人民法院在3月18日收到上诉状后,3月25日送达上诉状副本,超过了法定5天的期间。

3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应当是15天。

(4)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的。

第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即使是上诉人的让诉已超过期限,某县人民法院亦无权驳回上诉,而只能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五、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长期在外,自已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

李刚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李刚。

李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作法是否准确?分析:1、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

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

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六、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

朱玲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高级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中有以下不正确之处: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所以,本案要进入再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仅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七、某日,法院执行员张某和书记员执行一民事判决,正在某机械厂大门东侧查封该厂一批钢材时,该厂法律顾问路过此地,即提出为什么没有厂方的人在场而擅自查封。

张某解释说:“我们是在执行生效判决,查封财产一般不必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当然被执行人要求到”场且不致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可以允许其到场。

.问:“张某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张某的解释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本案中,该厂的法律顾问的质量有理,法院在查封钢材时应当通知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八、王甲与李乙签订了房屋租凭合同,王甲将自己所有的祖传遗留房屋租给李乙居住,合同期满后,王甲欲出卖房屋,但李乙无故拒不搬出,王甲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王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并限期令李乙搬出。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乙仍未搬出,于是,法院根据王甲申请,准备以强制搬迁措施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甲一位姐姐自台湾归来,主张对此祖传遗留房屋也有所有权。

问:法院此进应如何处理?分析:1、王甲的姐姐提出的请求,属于执行异议。

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她具备了案外人的资格,并且她对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所有权。

2、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异议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法院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假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九、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

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

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

问: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分析: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恒定原则,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并不会丧失。

所以,本案不能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移送管辖。

2、甲县法院的移关行为也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移送的人民法院主伙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十、四川省甲市A公司与云南省乙市B公司于1993年5月在丙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B公司售给A公司高级云腿月饼2000盒,单价50元。

A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预付款支付后,由B公司派车将月饼运至甲市,运杂费由A公司负担。

”1993年6月,B公司所售月饼的包装盒上未印明“高级云腿月饼”字样,将严重影响销售为由,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和运杂费,并且还要求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货物滞留甲市某露天货场。

为了解决纠纷,B公司在乙市法院对A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财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月饼霉变。

问:1、乙市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A公司可否以反诉的形式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为什么?3、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如何处理?分析:1、乙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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