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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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规章制度范本

废旧金属回收规章制度范本

废旧金属回收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回收,是指收集、分类、整理、运输、处理和再生利用废旧金属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发展,鼓励科研、推广先进的废旧金属回收技术和设备,提高废旧金属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废旧金属回收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环保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三)有完善的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和注销,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行为第九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的范围或者变更许可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收购废旧金属时,应当对出售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验证,并登记出售废旧金属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出售废旧金属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金属进行分类、整理、清洁、干燥、破碎、切割、打包等预处理或者简单再生利用,提高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率。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废旧金属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资源。

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诸多问题,诸如收购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非法贩卖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威胁。

为了有效治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问题,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有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存在的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等问题,需要有可行的规范来加强管理。

此外,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中,必须完善废旧金属的追溯和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所回收的废旧金属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严禁采用走私、走私加工和非法贩卖等行为,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体制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部门可在制度方面加强落实。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统一调度、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对接,加强接警、举报勤务等工作,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非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对外合作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国内间产业合作,与交易中心对接也十分重要。

此外,建立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废旧金属产业、交易机构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效益,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四、提高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素质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废旧金属的收购及销售联系紧密,质素直接关乎行业监管与民众权益。

为保障废旧金属的利用与利益完善处理流程,培育具备调解、公正、正直的废旧金属从业人员。

此外, 应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有效避免贪污、受贿、行为不端等不良乱象,提升行业素质与规范程度。

废旧金属相关法规法规

废旧金属相关法规法规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发布部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发布日期:1990-10-20关键字:【阅读全文】为了保障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专点。

三、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以备查验。

四、禁止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下列物品:(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二、军用的设备或者器材。

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瞒、包庇。

六、对无照经营、违法违章经营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2002年 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1.09•【文号】公通字[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不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尤其是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集中整治废旧金属收购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措施不落实、查处整治不严格的问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混乱、成为收赃销赃重要渠道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严格贯彻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随着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迅猛发展,经营单位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的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诱发盗窃、破坏生产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要求严格规范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入学习好、运用好《办法》,不断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二、规范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办法》规定的从业者的义务,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的职责。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doc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doc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一)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界定
从事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2.《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三)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备案制度
1)新开办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填写完毕后,附带以下材料交到辖区派出所治安中队。

A.《佛山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
B.《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备案承诺》
C.《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
D.《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E.《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治安管理责任书》
F.《场所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章制度》
G.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暂住证复印
件(备案时查验原件);
H.《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I.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J.场所平面图和所在位置方位图;
3)派出所治安中队在接到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备案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地现场核实情况,并完成初审。

备案情况属实的,派出所分管民警加具意见报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分局治安大队。

分局治安大队需在接到派出所治安中队报备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统一制作《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证》。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流程图
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继续按中止的10个工作日时限
作出审批
3.收购、销售登记制度
4.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

2024年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类废旧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的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鼓励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废旧物资。

第四条废旧物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废旧物资的所有人、管理者和处置者等相关方,应依法履行废旧物资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废旧物资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废旧物资分类第六条废旧物资应根据其性质和功能,按照以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一)有机废旧物资:包括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木材等可被生物降解的废旧物资。

(二)无机废旧物资:包括金属、塑料、玻璃、纸张等无法被生物降解的废旧物资。

(三)危险废旧物资:包括废弃化学品、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具有危险性的废旧物资。

(四)可回收废旧物资:包括废旧纸张、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可再生资源的废旧物资。

(五)其他废旧物资:包括电子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汽车废弃物等不属于以上分类的废旧物资。

第七条废旧物资的分类应遵循“谁产生、谁分类”的原则,由产生方进行初分类,确保废旧物资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废旧物资分类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分类,如设置分类垃圾桶、分类回收箱等。

第九条废旧物资分类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宣传,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三章废旧物资处理第十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应根据其性质和分类进行相应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再利用、回收利用、物质化利用和焚烧等。

第十一条鼓励将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进行再利用,如废旧电器的维修和使用、废旧木材的再生利用等。

第十二条鼓励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加强对可回收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和再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对危险废旧物资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循环经济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废旧物资,指过了使用期限和寿命,丧失原有使用功能,可供回收利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电子产品、废旧纸张、废玻璃、废塑料、废金属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回收利用行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示范项目的建设,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家将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相关产业的配套建设,提供回收设备、技术、人员等支持,同时加强对回收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建立专门的回收渠道和场所,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高效回收。

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回收环节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回收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条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中没有污染、泄漏和损坏。

第十一条回收企业应加强与废旧物资处理企业的合作,确保废旧物资得到妥善处理和再利用。

第三章废旧物资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符合环保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利用。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实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先进的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加强对废旧物资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二次污染和健康风险。

废旧金属管理规章制度

废旧金属管理规章制度

废旧金属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金属管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废旧金属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对废旧金属的收购、加工、利用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废旧金属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节约能源”的原则,促进废旧金属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条废旧金属管理应遵循“先预防、再治理、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废旧金属管理应遵循审核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分类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奖惩机制等原则。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由市废旧金属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遵守。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并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废旧金属收购管理第八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经营合法。

第九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购货登记台账,做到真实、准确。

第十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对废旧金属来源、数量、质量等进行核实,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所在地废旧金属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与所在地废旧金属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对进货废旧金属进行分类管理,避免混装、混运现象。

第十三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对进货废旧金属进行入库登记,确保废旧金属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废旧金属管理部门上报进货、销售废旧金属的情况。

第十五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对废旧金属进行加工处理时,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建立完善废旧金属收购档案,做到档案资料完整、有序。

第十七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加强对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对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废旧金属,应建立回收机制,推动废旧金属资源的循环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年7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金属管理,充分利用本市的废旧金属(含有色金属,下同)资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回收、经营、利用、运输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废次材、屑、溜、渣、末、灰,报废的机电产品、汽车、拖拉机、农机具、公共设施及废弃的金属生活用器皿、装饰品、家用电器等。

第四条废旧金属实行归口收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计划委员会是全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是其职能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废旧金属回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各项计划,搞好综合平衡;(三)检查指导废旧金属的回收、上交、串换、调剂和利用工作;(四)对废旧金属的运输进行审批、审查;(五)处理与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废旧金属管理工作。

第六条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公安、工商、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人员可持证进入废旧金属回收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章回收与经营管理第七条本市的废旧金属均由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回收、经营。

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进行销售、加工、串换、协作或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

由各级物资、供销部门的回收单位委托的代购站点只有收购权,没有销售权,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必须全部上交其所属回收单位。

再生资源管理条例_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再生资源管理条例_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再生资源管理条例_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回收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发展,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鼓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三)指导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四)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

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制度

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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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制度
废旧金属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行业。

为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永政发[2001]152号文件精神,全市利废企业必须进入市废旧金属材料市场设立收购点。

废旧金属经营单位和个人也必须进场设点经营。

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场外经营。

二、进入市场设点收购的经营户,应当经公司委托,并经公安机关同意,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收购。

三、收购废旧金属摊位有关闭、歇业、迁移、变更治安委任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废旧金属收购摊位应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物品,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接受公司、公安部门的检查。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收购以下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找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对违犯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实施“三证”制度。

即收购环节要提供出售者身份证,运输环节由市场签发出门证,做到证货相符,销售环节由物华公司出具废旧金属准运证。

市场内所有经营废旧金属的经营户,必须遵守本制度,有违犯本制度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米;二、经营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达到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31日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活的资料、小型农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传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

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废旧金属的回收与批发服务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

废旧金属的回收不仅能有效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减轻环境压力,并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保证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措施。

本文将针对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进行探讨。

一、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1. 废金属回收许可证申请:为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活动,许多国家制定了废金属回收许可证政策。

申请回收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等。

回收许可证的发放可以有效控制市场准入,提高回收企业的质量和竞争力。

2. 废旧金属回收流程规范:废旧金属回收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收购、分类、处理和交易等。

各国通过立法或发布相关规定,制定了废金属回收的操作规范和准则。

例如,明确规定废旧金属的收购要求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和成交凭证,要求回收企业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分类和处理,并对回收流程进行监管和检查。

3. 废旧金属回收的环保要求:废旧金属产生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污染物和废弃物。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对废金属回收企业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定。

例如,要求回收企业按规定的废弃物处理方法进行废金属的回收和处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回收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 废旧金属回收的知识产权保护:废旧金属回收涉及到各种金属材料的重新利用和交易。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对废旧金属回收的相关技术和专利提出了要求。

回收企业在进行技术引进或开展创新时,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废旧金属批发服务的法律法规管理1. 批发许可证申请:与废旧金属回收类似,废旧金属批发服务也需要申请相应的批发许可证。

批发许可证一般要求批发企业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资质,以确保批发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废旧金属批发交易合同:废旧金属批发服务涉及到大量的金属材料交易,因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年)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年)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第四章利用促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利用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一、前言废旧金属收购业是一个庞大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废旧金属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废旧金属收购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盗窃、虚假交易等,这些问题不仅给社会治安造成了隐患,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了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制定本《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场所、工作时间、员工操作规范等,并严格落实。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配备合格的安保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维护和监控工作,确保收购业务的安全进行。

三、交易行为的管理1.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对来访人员核实身份,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备案。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建立收购登记制度,对每一笔收购交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收购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收购金属品的种类、数量等。

3.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备可疑交易,建立信息比对制度,避免购买盗窃的废旧金属。

4.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所收购的废旧金属来源合法,并防止收购盗窃品。

四、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五、宣传和培训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合法经营。

六、结语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废旧金属的合法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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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的通知内贸再办字[1994]第228号(1994年9月24日)颁布日期:19940924实施日期:19940924颁布单位: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厅(商务、商业厅局)、物资局(厅、集团总公司)、供销社,公安厅(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内贸易部和公安部制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9月24日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1994年9月24日)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包括:(一)废钢铁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件、废铸铁件;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准备;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属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四)废稀贵金属含金、银的废液:镀金废液、镀银废液、废定影液、废腐蚀液等;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件、废器皿、废钟表件,金银电镀的废夹具、残极;废感光乳剂、废胶片、废相纸、废X光片等;电器产品的废触头、废银锌电池;电子工业的废印刷电路板、废集成电路块、废电容器、废继电器及其它废电子元件;通讯设备中的废调节器、废起动器、电话废继电器等;废贵金属丝:废银丝、废铂(含合金)丝、废金丝、废热电偶丝、废铂(含合金)网、废银网等;废喷丝头、废贵金属坩埚、废贵金属器皿、废贵金属电极、废贵金属触点等;含贵金属的工业废渣:玻璃纤维工业的废耐火砖(拉丝模废衬砖)、硝酸工业的转化炉灰尘,电解阳极泥,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灰泥等;工艺美术及贵金属加工厂产生的贵重金属屑末、废饰线、烫金衬纸、贵金属边角料等。

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家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包括:(一)废钢铁废锅勺、废炉具、废炊具、废缝纫机、废旧自行车、钢铁制的废生活用品;废农用工具:废镰刀、废锄头、废镐、废锹、废犁铧、废水车及零件、报废的小型农用机具和粮食加工设备、废人力车及其废零件等。

(二)废合金钢:废不锈钢餐具等。

(三)废有色金属报废的有色金属生活用品:铜、铅、锌、锡制成的生活器皿、佛像、香炉、蜡台等。

废牙膏皮、有色金属的废药管等。

如何查处违法收购废旧金属行为如何查处违法收购废旧金属行为:一、对有照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

(一)有照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废旧金属收购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1、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特征和出售人的基本情况。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3、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依法保存登记资料。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发现嫌疑物品应当立即报告。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禁止收购特定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有照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废旧金属收购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法定义务,需承担以下责任:1、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未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此点需注明:未依法履行登记义务仅是指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履行登记义务,因个体工商户无权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所以履行依法登记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义务便无从谈起,如个体工商户有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根据《无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超范围经营行为应视为无证经营行为,应移交工商部门对该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3、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依法保存登记资料的法律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依法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未履行发现嫌疑物品应当立即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如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进行收购的,对直接责任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收购物品予以追缴,对该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企业法人或其他领导授意他人予以收购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收购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对收购物品予以追缴。

5、违反禁止收购特定废旧金属义务的法律责任: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收购特定废旧金属,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如收购特定金属中包含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对直接责任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该企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如企业法人或其他领导授意他人予以收购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追究企业法人或相关领导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收购站发现非法收购报废机动车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二、对无照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

无照经营是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一)无照经营的管辖问题《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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