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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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的通知
内贸再办字[1994]第228号
(1994年9月24日)
颁布日期:19940924实施日期:19940924颁布单位:国内贸易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厅(商务、商业厅局)、物资局(厅、集团总公司)、供销社,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内贸易部和公安部制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9月24日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1994年9月24日)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包括:
(一)废钢铁
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
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件、废铸铁件;
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
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
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
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
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
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
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
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
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准备;
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
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
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
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
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
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属
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
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
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
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
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四)废稀贵金属
含金、银的废液:镀金废液、镀银废液、废定影液、废腐蚀液等;
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件、废器皿、废钟表件,金银电镀的废夹具、残极;
废感光乳剂、废胶片、废相纸、废X光片等;
电器产品的废触头、废银锌电池;
电子工业的废印刷电路板、废集成电路块、废电容器、废继电器及其它废电子元件;
通讯设备中的废调节器、废起动器、电话废继电器等;
废贵金属丝:废银丝、废铂(含合金)丝、废金丝、废热电偶丝、废铂(含合金)网、废银网等;
废喷丝头、废贵金属坩埚、废贵金属器皿、废贵金属电极、废贵金属触点等;
含贵金属的工业废渣:玻璃纤维工业的废耐火砖(拉丝模废衬砖)、硝酸工业的转化炉灰尘,电解阳极泥,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灰泥等;
工艺美术及贵金属加工厂产生的贵重金属屑末、废饰线、烫金衬纸、贵金属边角料等。
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家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包括:
(一)废钢铁
废锅勺、废炉具、废炊具、废缝纫机、废旧自行车、钢铁制的废生活用品;
废农用工具:废镰刀、废锄头、废镐、废锹、废犁铧、废水车及零件、报废的小型农用机具和粮食加工设备、废人力车及其废零件等。
(二)废合金钢:废不锈钢餐具等。
(三)废有色金属
报废的有色金属生活用品:铜、铅、锌、锡制成的生活器皿、佛像、香炉、蜡台等。
废牙膏皮、有色金属的废药管等。
如何查处违法收购废旧金属行为
如何查处违法收购废旧金属行为:
一、对有照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
(一)有照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废旧金属收购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废旧金属的特征和出售人的基本情况。《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3、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依法保存登记资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发现嫌疑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禁止收购特定废旧金属。《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有照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废旧金属收购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法定义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未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