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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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一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甲公司(借款人)于2019年向乙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借款合同中规定了甲公司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事实与理由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甲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700万元。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由于近期经济形势不佳,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甲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偿还借款,但需要调整还款方式和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偿还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乙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偿还乙银行剩余借款本金70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上诉中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且未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实质性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提醒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利率等条款,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同时,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其他内容为基础,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细节进行调整。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葛事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必定数目的钱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按限期内负责送还相同数目的货币或同种类、质量、数目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花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送还借用物件原物( 见借用合同 ) ,而系送还等值钱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葛有关事例。

详细内容仅供参照,欢迎阅读!金融借钱合同纠葛成功事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处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拜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 年 1 月 22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 ( 系被告曾某之妻 ) ,女, 196 5 年 5 月 1 3 日生,汉族,居民,地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 1 96 8 年 8 月 2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 年 2 月 5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 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 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钱合同纠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吴春前担当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拜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 2 010年 9月 2 8 日自发建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任一被告自发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花费肩负连带责任保证。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合同方信息借款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背景本合同用于解决在金融借款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借款方与贷款方因借款事宜发生争议,现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保障合同履行。

合同标的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争议的起因借款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情况。

贷款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借款资金或未及时解冻借款的情况。

借款方使用借款资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其他合同条款的违约情况,如逾期还款、提前还款等。

争议解决流程争议报告:借款方或贷款方在发生争议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详细说明争议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协商解决: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___天内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过程中,各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和信息。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双方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进行公正调解。

仲裁:如调解仍未能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将根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

诉讼:如果仲裁裁决仍未能解决争议,争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进行裁判。

违约责任借款方违约:包括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未按照合同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等。

借款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贷款方损失等。

贷款方违约:包括未按时提供借款资金、未按合同规定解冻借款等。

贷款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借款方损失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近日,某A公司与B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了纠纷,双方就此展开了法律斗争。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某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支持。

他们曾通过B银行申请了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并签订了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化8%,分期还款期限为5年。

然而,在贷款使用期间,A公司逐渐发现B银行未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在一段时间里没有发放完全。

A公司多次与B银行协商,要求其按时划款,但B银行推诿托辞,迟迟未能履行合同。

由于B银行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按时采购原材料,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返还未划款的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A公司提出了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银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通过证据,他们证实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还款义务,而B银行却未能按约定提供贷款。

此外,A公司还提供了十分详细的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计划,证明了B银行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

针对A公司的诉求,B银行辩称,他们并未违约,只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暂时无法按时提供贷款。

他们指责A公司项目进展缓慢,导致无法按计划划款。

因此,B银行认为A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项目进展存在一定问题,但B银行违约行为是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采购原材料、生产受阻的直接原因。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B银行有义务按时提供贷款,但他们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B银行支付A公司未划款贷款的本金并补偿利息,同时赔偿A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得到了双方的接受,该案纠纷得以解决。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虽然矛盾双方都对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提出指责,但通过法院审理和权威判决,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准确定位。

这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金融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解决方式。

一、案例概述甲、乙、丙三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小型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经过协商,银行同意向他们提供一笔总额为5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一年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将甲、乙、丙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还款义务。

二、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但因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银行提起诉讼。

此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首先,要确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他们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银行有权要求其他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4.诉讼时效: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银⾏。

被告:程X。

被告:马X。

被告:李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XX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X、马X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及暂计⾄2017年7⽉15⽇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2747.33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2、依法判令被告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15⽇,被告程X、马X与原告XX银⾏签订个⼈借款合同,系XX银⾏借款6万元。

同时,被告李X与XX银⾏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XX银⾏依约履⾏了付款义务。

但贷款到期后,借款⼈未按约还本付息,担保⼈也未按照合同履⾏担保⼈的义务。

被告程X、马X、李X未作答辩。

原告XX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到期⽇为2016年5⽉14⽇。

⽉利率为15‰,还款⽅式为按⽉等额本息。

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2825.11元,截⽌2017年7⽉15⽇的罚息为18721.11元,复利为1201.11元。

法院认为,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李X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法院予以保护。

在XX银⾏向程X、马X发放贷款后,后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式还本付息。

因程X、马X逾期还本付息,故XX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付利息2825.11元以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并要求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第⼆⼗⼀条、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X、马X于本判决⽣效后⼀个⽉内共同偿还原告XX银⾏股份有限公司安阳XX借款本⾦45874.84元、利息2825.11元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2017年7⽉16⽇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债务⼈清偿债务之⽇⽌);⼆、被告程X、马X在履⾏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项债务的,被告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X、马X追偿。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2.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甲方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判决结果1.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本案例提醒广大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免产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带来以下启示: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经营多年,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信誉和客户基础。

乙方是一家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2019年,甲方因扩展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经营贷款。

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款。

纠纷发生一年后,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部分贷款。

乙方开始向甲方催收欠款,并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利率等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且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甲方处于不利地位。

甲方主张,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条款,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法律争议不公平条款争议:甲方认为,贷款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构成不公平协议,例如未明确的利率调整机制或未充分告知的风险因素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公平条款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慎义务问题:乙方则主张,贷款审批过程中已充分告知甲方相关条款和风险,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强调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已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解决方案为解决纠纷,甲方和乙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延长、部分贷款豁免等进行灵活的讨论和安排。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调解或仲裁。

最终,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或乙方可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借款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理解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在借贷关系开始之前明确权利义务,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也应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希望未来在类似的金融借款交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合法,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糊涂的担保。

小张是个热心肠的人,他的朋友小李找他帮忙。

小李要在信用社贷款创业,但是信用社要求有担保人。

小李就求到了小张头上,小张心想,朋友嘛,能帮就帮,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担保协议。

后来小李的创业项目失败了,钱还不上。

信用社就找到了小张,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还款。

小张这才傻了眼,他以为就是走个形式,没想到要真的掏钱。

小张觉得很委屈,他说自己都不知道担保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可是信用社拿出了那份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小张没办法,最后经过协商,他和小李的家人一起凑钱还了一部分贷款,信用社也减免了一部分利息。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做担保的时候可千万不能糊涂,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啊,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二、案例二:还款日期的误会。

老王在信用社借了一笔钱,用来翻盖自家的房子。

借款合同上写明了还款日期是6月30日。

老王这个人啊,他以为只要在6月30日当天把钱还进去就可以了。

到了6月30日那天,老王早早地就去地里干活了,想着晚上回来再去信用社还钱。

结果呢,信用社的系统在当天下午进行了结算之类的操作,当老王晚上去还钱的时候,信用社说他逾期了,要收取一定的逾期费用。

老王就不乐意了,他说:“我这是按照合同上的日期来的呀,怎么就逾期了呢?”信用社解释说,他们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在还款日期当天应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还款。

老王觉得很冤枉,觉得信用社没有提前和他说清楚。

最后经过双方多次沟通,考虑到老王确实是因为误解才导致这种情况,信用社取消了逾期费用,但也提醒老王以后要多注意还款的相关要求。

这个案例就是告诉我们,借款人要清楚还款日期的具体要求,不能只看日期数字,不然很容易产生误会。

三、案例三:用途不实引发的纠纷。

赵哥在信用社申请了一笔贷款,他在借款合同里写明贷款用途是购买农用物资。

实际上呢,他把这笔钱拿去赌博了。

刚开始的时候,信用社按照正常的贷款流程给赵哥发放了贷款,也没有发现他的猫腻。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咱今儿个就来说说一个工商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就像是一场戏,可精彩了。

有这么一位老哥,咱就叫他大强吧。

大强呢,有一天手头紧,但是又想干点大事儿,比如开个小店啥的。

于是,他就跑到工商银行去申请借款了。

那时候啊,他和银行签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可清楚了,借款金额是多少,利息咋算,啥时候还款,就像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一样。

刚开始呢,大强还信心满满,小店也开起来了。

可是啊,生意这东西就像天气,有时候晴有时候雨。

大强的店开始还能赚点小钱,可慢慢地就不行了,入不敷出啊。

到了该还款的时候,大强心里就犯嘀咕了,这钱拿不出来可咋整呢?工商银行这边呢,那可是按照合同办事的。

还款日期过了,大强还没动静,银行就开始催款了。

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像一个个小闹钟,不停地给大强打电话,发通知。

大强呢,开始还接电话,各种诉苦啊,说什么“生意不好做啊,再宽限宽限吧”。

银行呢,也不是不通情理,看大强确实有点困难,就给他商量了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希望他能慢慢把钱还上。

可是啊,大强这边情况越来越糟。

新的还款计划他也执行不下去了。

这下银行可就不能坐视不管了,毕竟银行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呀。

于是,工商银行就向法院起诉了大强,这就成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了。

在法庭上,大强还在那哭穷,说自己已经尽力了,实在是没有办法还钱。

银行这边呢,就拿出那份借款合同,说按照合同,大强必须还钱,而且还有利息和违约金呢。

法官就像一个裁判,得根据双方的情况和证据来判。

最后呢,法官根据合同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定大强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还款。

大强这下可傻了眼,但是也没办法啊,谁让他当初签了那份合同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借款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

在你急需用钱去签合同的时候,就得想好了自己有没有能力还钱。

银行呢,也是按照规矩办事,大家都得遵守游戏规则。

就像我们玩游戏,要是都耍赖,那这游戏可就没法玩了。

还有一个案例呢,是关于一对夫妻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案例案件背景: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公司)签署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XXX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约定还款,导致乙方向甲方催收债务。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争议无法解决,进而引发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过程及结论: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经过审理认为:一、针对甲方的辩称甲方声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对此,法院认定甲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且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义务,因此甲方的辩称不成立。

二、乙方的主张乙方主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乙方的主张予以支持,认为乙方的主张合理合法。

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据及合同约定,甲方确实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甲方应当立即偿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XXX万元以及应当支付的利息;2. 对于甲方逾期还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 甲方还应当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法生效。

案件说明: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甲方立即偿还乙方借款本金以及应当支付的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金融合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追究,保障了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概述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对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进行详细分析。

案件背景原告李先生与被告AB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ABC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将借款金额划入原告李先生的账户。

然而,合同生效后,被告ABC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BC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点:1.合同履行期限:原告李先生主张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履行期限是绝对期限,即应在期限到达之日前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ABC公司则主张该期限是相对期限,即在一个月内履行合同义务即可。

2.违约责任:原告李先生认为被告AB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ABC公司则辩称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3.利息计算方式:原告李先生主张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被告ABC公司则辩称应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和证据调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合同履行期限: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履行期限为绝对期限,被告ABC公司应在期限到达之日前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责任:法院认定被告ABC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利息计算方式:法院认定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是合理的,被告ABC公司应按照此利率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C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结论本文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对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详细分析。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利息计算方式等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撰写和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在金融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屡见不鲜。

这些案例涉及各种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巨大,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将以一宗真实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解决的途径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启示。

某甲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3年,利率为年利率6%。

然而,在借款期间,某甲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时还款。

某银行多次催促某甲归还欠款,但未果。

最终,某银行不得不将某甲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借款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在此案例中,借款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甲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某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某甲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导致风险暴露。

针对这一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某甲需履行借款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案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首先,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对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避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其次,金融机构在放贷时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因未能充分评估风险而导致损失。

最后,一旦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应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尽快解决,避免诉讼过程对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都应该慎重对待,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事实:小明为了支付医疗费用,在2024年2月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8%,期限为3年。

合同约定每个月20号为还款日期,以等额本息方式归还。

然而,小明在2024年6月因疾病加重而无法工作,无力按时偿还贷款。

解决方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可以向银行申请展期或者调整还款方式。

银行在评估小明的资金状况和还款意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小明提供帮助,例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利息等,以减轻小明的还款负担。

另外,小明也需要及时提供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自己无法按时还款的合理性。

案例二:公司借款纠纷事实:公司为了扩大业务,与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0%,期限为1年。

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投资公司应将借款金额划入公司账户。

然而,一个月后,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解决方法: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可以向投资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催告函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并要求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投资公司仍然不予配合,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或法院,在法律途径的指导下解决合同纠纷,并追究投资公司的法律责任。

总结: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展期、调整还款方式等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件背景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向银行提取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到期时,科技公司未能按时还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通知科技公司答辩。

在庭审中,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借记凭证、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对科技公司的贷款主张。

科技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了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此外,科技公司还提出,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未按约定提供贷款服务的情况,因此要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按时还款。

然而,科技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科技公司提供贷款,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科技公司提出的银行未按约定提供贷款服务的抗辩,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科技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 科技公司应支付自贷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 科技公司应支付银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反映了当前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信贷风险。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金融机构的权益保护。

首先,贷款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的违约与索赔案例背景:2010年2月1日,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人)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为三年。

借款期满之前,甲方提前还清了借款本息,并要求乙方返还多收取的利息以及未归还的保证金,然而乙方拒绝履行。

甲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赔偿利息和保证金的损失。

事实经过:1. 2010年2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借贷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2013年1月15日,甲方提前还清了借款本金和利息,要求乙方返还多收的利息和保证金。

乙方以合同约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甲方的要求。

3.甲方通过律师函和口头沟通多次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仍未作出回应。

4. 2013年4月20日,甲方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利息和保证金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甲方在借款期满之前提前还清了借款本息,因此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另外,本案中未归还的保证金也应当返还给甲方。

保证金是甲方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一方按约定提供给其他一方的财产。

在借贷关系终止后,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借款人。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返还甲方多支付的利息和保证金,乙方无合理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乙方应返还甲方多支付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乙方应返还甲方未归还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乙方还需支付返还利息和保证金的滞纳金,金额为人民币X元(具体数额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借贷合同的违约行为,甲方成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

在金融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基本信息1.1. 借款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贷款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工商银行(具体分行或支行名称)______________1.4.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5. 贷款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纠纷背景2.1. 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了《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

2.2. 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权益受损,因此提起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协议内容3.1. 乙方承认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部分失误和疏忽,导致甲方损失,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纠纷。

3.2. 甲方和乙方同意通过本协议书进行和解,解决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3.3.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赔偿金。

3.4. 双方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最终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他事项4.1.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立即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4.2. 如本协议条款与原《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在此,甲方和乙方均确认已经理解并同意上述协议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以解决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借款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 贷款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开户行:账号:鉴于双方在贷款合同的签署上均已确认并接受以下条款。

第一条:贷款总额、借款期限以及利率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的《金融借贷合同》向乙方申请人民币X万元的贷款;2、借款期限X年,起息日为合同生效日;3、利率为X%。

第二条:贷款用途1、甲方需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XXX;2、甲方应该在借款期限中承诺本贷款的用途合法合规。

第三条:还款方式1、甲方应将还款金额在每个月X号之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还款,每月付息一次,每年还本一次;2、如还款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照协定的日期进行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罚息按照未还款的总金额计算;2、出现还款期限已到,甲方仍未还款,乙方将通过法律方法强制执行该合同并向法院寻求支持。

第五条:保密条款1、甲方和乙方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不应泄漏任何与该合同有关或可能对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1、在贷款的过程中,甲方若出现客观难以克服的突发状况,需要与乙方协商。

2、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法,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则应向签订合同之日双方都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国家有司法权的法院予以诉讼。

第七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自双方乙方签署之时开始生效;2、本合同履行的一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均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第八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双方均承认与合法得来的贷款,不存在超过甲方承受能力的情况;2、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补充。

甲方:签署日期:乙方: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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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元。

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

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元。

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 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 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

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201 0年9月2 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 0万元;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6000元的事实;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 01 0年9月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 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 01 0年9月2 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 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 01 0年9月28日至2 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 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 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

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 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 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人民陪审员康某人民陪审员邓某xx年九月八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

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

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况且: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

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不匹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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