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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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 案件承办 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 人 进行监督。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
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
案件承办 股室负责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 审查人
际处理不一致。
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
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
务公开。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案件承办
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送达和执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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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
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
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
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负责人、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 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

原则;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民政局
案件承办 机构负责
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
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严 人、案件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
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 人、案件
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 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
肃处理。
承办人
取不正当利益。
4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
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
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
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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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 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
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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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家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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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巴马县辖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股室负责 人、案件
检查。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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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 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 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建立 立案股室 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 负责人、
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 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9 追责情形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 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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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巴马县辖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巴马县教育局进行处罚。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 年 12 月 27 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 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 12 权限划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子项名称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巴马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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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巴马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咨询及
咨询电话
8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8—6219917 0778—62159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国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 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 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
取费用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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