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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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

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

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市、县城区以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1.05
•【字号】苏建科〔2018〕607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
行)》的通知
苏建科〔2018〕60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规范和指导全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防灾处)。

联系人:王乐;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5日。

设计任务书环科园零碳公园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环科园零碳公园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附件一:设计任务书环科园零碳公园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一、项目概况L设计范围项目位于环科园沿新长铁路两侧,设计范围北至龙池路以北,南至梅潼路以南,全长约3.6公里。

本项目总体投资估算约1.34亿元,设计总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其中配套建筑服务设施面积约1300平方米。

2、设计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现场服务Q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正);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局部修订);5、《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7、《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8、《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9、《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2018年批复);10、《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潢潼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11、其它相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三、设计要求1、设计理念零碳公园围绕环科园沿新长铁路两侧绿带开放空间景观建设,植入“创新零碳谷”的理念。

关注人的活动需求及城市特色亮点营造,激活周边地区品质提升与开放共享。

打造园区缤纷生境,突显园区景观特色。

沿铁路沿线布置滞尘降噪型植物群落,引进特色苗木,配套建设相关建筑、景观、绿化、亮化、市政等基础设施02、设计要求①规划衔接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分析区域未来发展趋向,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规划理念和总体构思。

②对现状充分研判的要求分析铁路及绿地景观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结合现状照片,对项目沿线建设用地现状、管网布局、桥洞管涵、沟渠、地形地貌、周边山水资源等方面进行分析,基于基地特征和资源禀赋判读发展价值。

③满足以人为本的要求仔细分析基地现状,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周边不同人群对生态、景观与使用功能的需求,主题明确,构思新颖,功能分区合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2日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对我省村庄规划的指导,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指导各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对已编制完成的村庄建设规划,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建设需求,依据本导则,适时补充村域规划编制内容,修改完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导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厅2006年印发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同时停止执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办公室。

附件:《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试行)江苏省建设厅2004年7月苏建村(2004)2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宣传力度,组织对乡镇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抓好本导则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处。

本导则从2004年8月1日开始试行,同时,1997年省建委印发的《江苏省编制村庄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图审查要点

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图审查要点
7
1。2.2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宜考虑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查看建筑图纸,是否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相关要求.
8
1。2.3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超过3m.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是否明确相关指标限制要求。
24
1。8。2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用封闭隔墙隔开
设计中若设有上述房间时,与其他房间之间是否有封闭隔墙和门.
25
1。9装饰装修设计
1。9。1 住宅建筑的30%以上户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
居住建筑平面及门窗大样中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比是否符合本条或《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要求;公共建筑中,各朝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比及玻璃幕墙的要求是否符合本条或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1
1。7隔声降噪设计
1.7。1主要功能空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规定;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噪声级应低于标准中的要求。
总平面图中道路及消防流线设计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
1.1.3 室外硬质铺装地面中应考虑透水铺装,透水铺装垫层应采用透水构造做法.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提出透水铺装的要求。
4
1.1.4 景观绿地设计应以乡土植物开发利用为主,兼顾引种,丰富城市绿地系统树种多样性,本土植物种数不宜低于70%。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提出植物多样性要求。
3
3。1.3 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其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种类和利用量满足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要求。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规划依据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规划原则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因地制宜的原则。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着位置予以公布。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1、总则1.0。

1 为了统一全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中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

1.0。

3 建制镇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

1的规定招待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2.0.2.1 居住区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无生命人工绿地);2.0.2。

2 单位绿地率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3 居住区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带状块状绿地等。

3、居住区绿化标准3.0.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0.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

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

5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

0。

3 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苏建园[2009]401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苏建园〔2009〕401号)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我厅对《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厅风景园林处。

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编制说明一、《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的深化和系统化,是一项专业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纲要》是在建设部2002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及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和规范,更加突出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与统一,如指标体系、规划范围、层次等,增加了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地系统特色景观规划、植物多样性规划、节约型园林绿化实施措施等章节,强化了规划基础材料汇编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

三、《纲要》的有关说明:1、绿地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基本依据,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并与之协调一致。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分期规划一般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层次一般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具体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现状指标体系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指标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规定和口径相协调。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研究及控制导则初探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研究及控制导则初探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研究及控制导则初探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建设低碳、环保、节约的城市园林绿化,特针对我市绿地规划建设标准进行研究。

本次研究针对常州市现状绿地规划建设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合常州的规划建设,提出可具操作的控制导则与造价标准,从而有效规范绿地建设、有效控制绿地造价,对今后城市绿地高效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将更有利于规划建设等工作的开展。

标签:绿地建设标准;控制导则;造价标准1、项目综述当前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省市均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实现科学、合理推进节约型城乡绿化建设。

常州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抢抓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重大机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加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如何发展低碳、节约型城市绿化,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与经济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对我市的城市绿地建设提出新挑战。

本项目规划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区(市区城市建设集中连绵区,面积约700平方公里),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

2、现状概述2.1绿地建设情况解析市区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各项指标均呈逐年提升态势。

通过绿色通道建设、河道绿化建设等项目,城乡绿化总体框架上得到全面的提升,城乡绿化骨架基本形成。

按照国家、省有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55”的标准,我市现状公园绿地服务覆盖率为70.6%。

全市道路附属绿地建设情况不一:新北区情况良好,中心区情况一般,新建道路情况较好。

各类绿地绿地率、配套建筑类型、建设强度缺乏相关规范;道路规划阶段对道路附属绿地控制力度有待加强、对原有绿化保护与利用有待加强。

针对全市城市公园进行全面普查,从建设或改造时间、总造价、单方造价等方面分析,全市城市公园共22座单方造价参差不齐。

其中:单方造价300㎡/元以下级的公园绿地仅占30%。

2.2发展态势分析2.2.1法律、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在旧城改造区有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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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则第三章公园绿地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五章生产绿地第六章防护绿地第七章其它绿地附录术语第一章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我省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绿地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1.3本《导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制定。

第二章通则2.1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我省城市人口众多、建筑密集,环境污染,绿地紧缺的特点,城市绿化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绿化建设的前提,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针对实际、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做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为人民服务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历史与时代精神风貌相互交融,凸现我省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造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不实惠的做法;确保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根据我省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应坚持以下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使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的地形改造原则是: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2.7 城市绿化的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宜用胸径6-10厘米,慢长乔木宜用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

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

城市绿化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化植物材料必须由生产基地培育,反对直接从野外挖掘取运。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要加强乡土树种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要注意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

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树木和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

城市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垂直绿化的面积按25%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2.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章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积极鼓励停车场的绿化。

提倡在停车场种植高大乔木,建设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

2.11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的科研工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新理念,并加以消化,为我所用;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开展新优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育和引种驯化,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现代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2.12 各类城市绿地的建设应提倡节能、节水,雨水应以储蓄并加以利用;硬质景观建设中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并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尚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公园绿地3.1.1 公园绿地的用地范围划定和性质确定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应正确处理公园绿地与城市建设、社区服务之间,绿地环境效益与地域文化、长效管理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之间的关系。

3.1.2 公园绿地的建设应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为原则,并根据公园绿地类型确定其特定内容。

3.1.3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绿地类型和用地总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1.4 公园绿地内植物品种及种植形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环境特征、立地条件及游人活动需要确定,应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应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寒、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复层配置要兼顾地被植物与上层植物间的生物学关系。

3.1.5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公园绿地性质、周边环境特征及景观构想确定,且相互协调。

3.1.6 公园绿地内道路、铺装场地用材应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确定,并与建筑物(构筑物)融合。

3.1.7 公园绿地内的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3.1.8 公园绿地的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为残疾人考虑。

3.1.9 售票的公园绿地应采取通透式围墙进行隔离,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3.1.10 依托地下建筑物建设的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以各类乔灌木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100%计算;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小于1米,以灌木、地被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30%折算。

3.1.11 公园绿地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必须进行调查,根据规划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利用的应予以保留,并结合到绿地景观之中。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节综合公园3.2.1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息区,也可设置一定的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置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3.2.2 综合性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对景区划分、景观构想、经典设置、出入口位置、地形地貌、道路系统、河湖水系、绿化布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及管线系统进行综合设计。

各单项设计应与总体设计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3.2.3 综合性公园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2.4 综合性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应根据陆地面积确定,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三节社区公园3.3.1 社区公园的规模、服务半径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分布均衡,保证绿地的可达性。

3.3.2 社区公园的设计风格应与住区总体环境风格协调,成为住区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

3.3.3 社区公园建设应与社区文化建设相结合,丰富社区公园内容,创造以园养园的条件。

3.3.4 社区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亲切宜人,安全实用,方便居民使用,适当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健身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3.3.5 社区公园内各类活动设施应集中设置,并采用绿化与周边住宅进行隔离,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室内生活的干扰。

3.3.6 社区公园与住宅相邻的部分的植物选择应避免影响底层住户采光和植株滋生病虫害产生的副作用。

第四节专类公园3.4.1 各专类公园应有名符其实的主题内容,特色鲜明。

3.4.2 儿童公园的设计、建设在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儿童心理行为和活动行为特点。

3.4.3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设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绿化带。

3.4.4 植物园的建设应与本地区种质资源库的建立,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有机结合,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4.5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各项改造项目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3.4.6 风景名胜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公园应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设计。

风景名胜公园外围应设立景观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良好的景观视廊。

3.4.7 游乐公园在满足各类游乐功能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5%。

各类游乐设施的设置、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3.4.8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公园性质和功能合理安排内容,在突出主题的同时应兼顾绿地生态性,各项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五节带状公园3.5.1 带状公园的平均宽度不得小于8米,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

3.5.2 应根据带状公园的长度和布局,合理安排出入口的位置、数量。

3.5.3 沿路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美化街道的作用,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3.5.4 临水带状公园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绿地与水系的关系,尽可能满足游人亲水活动的需求。

第六节街旁绿地3.6.1 街旁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

3.6.2 广场绿地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尺度,空间要与周围建筑物成比例,建筑和开放空间要充分配合。

3.6.3 广场绿地要突显地方特色与文化内涵,应继承本地的历史文脉,适应地方风情民俗文化,突出地方艺术特色。

3.6.4 以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他性质或位于城市中心区的街旁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绿地率低于65%的广场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

3.6.5 广场绿地设计要兼顾管理,根据布局适当安排管理和服务设施,创造绿地管养市场化运作的条件。

3.6.6 在广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游人的各种行为需求,在不妨碍广场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设置一些美观耐用的休憩设施。

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一节居住区绿地4.1.1 总体要求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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