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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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则

第三章公园绿地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五章生产绿地第六章防护绿地第七章其它绿地附录术语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我省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绿地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1.3本《导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制定。

第二章通则

2.1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我省城市人口众多、建筑密集,环境污染,绿地紧缺的特点,城市绿化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绿化建设的前提,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针对实际、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做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为人民服务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历史与时代精神风貌相互交融,凸现我省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造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

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不实惠的做法;确保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根据我省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应坚持以下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使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的地形改造原则是: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2.7 城市绿化的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宜用胸径6-10厘米,慢长乔木宜用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城市绿化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化植物材料必须由生产基地培育,反对直接从野外挖掘取运。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要加强乡土树种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要注意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树木和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城市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垂直绿化的面积按25%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2.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章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积极鼓励停车场的绿化。提倡在停车场种植高大乔木,建设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

2.11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的科研工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新理念,并加以消化,为我所用;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开展新优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育和引种驯化,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现代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2.12 各类城市绿地的建设应提倡节能、节水,雨水应以储蓄并加以利用;硬质景观建设中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并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尚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公园绿地

3.1.1 公园绿地的用地范围划定和性质确定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和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应正确处理公园绿地与城市建设、社区服务之间,绿地环境效益与地域文化、长效管理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之间的关系。

3.1.2 公园绿地的建设应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为原则,并根据公园绿地类型确定其特定内容。

3.1.3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绿地类型和用地总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1.4 公园绿地内植物品种及种植形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环境特征、立地条件及游人活动需要确定,应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应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寒、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复层配置要兼顾地被植物与上层植物间的生物学关系。

3.1.5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公园绿地性质、周边环境特征及景观构想确定,且相互协调。

3.1.6 公园绿地内道路、铺装场地用材应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确定,并与建筑物(构筑物)融合。

3.1.7 公园绿地内的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3.1.8 公园绿地的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为残疾人考

虑。

3.1.9 售票的公园绿地应采取通透式围墙进行隔离,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3.1.10 依托地下建筑物建设的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以各类乔灌木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100%计算;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小于1米,以灌木、地被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30%折算。

3.1.11 公园绿地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必须进行调查,根据规划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利用的应予以保留,并结合到绿地景观之中。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节综合公园

3.2.1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息区,也可设置一定的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置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3.2.2 综合性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对景区划分、景观构想、经典设置、出入口位置、地形地貌、道路系统、河湖水系、绿化布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及管线系统进行综合设计。各单项设计应与总体设计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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