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
622016年第9期北京人大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文 / 薛睿杰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由于国王指派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各地过往案件的研究,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由此逐渐形成,为英国形成判例法的传统打下基础。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拥有大量成文法的同时,有条件地承认法官立法和判例法,承认一个法院判例对其他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从而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近现代法治文明。
从世界范围看,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出现,被认为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起源。
此后近现代法治文明不断变革改良,但从未中断,延续至今,仍有旺盛的生命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体现了契约意识,人们通过权利宣言约定以国家形式保护彼此及后代的合法权利,并为每个人及其后裔提供生活保障。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注重保护少数人权利和个人权利,认为每个人本质上都属于少数人,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了陪审团制度,使得对事实的认定不再被检察官、法官垄断,而是由范围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认定。
发展了律师辩护制度和申诉上诉制度,使得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再由法官垄断。
发展了现代举证制度,对一般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明确环保侵权、医疗案件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企业、医生等承担举证责任和自证无罪。
在行政诉讼案件也采取了执法人员举证的方式,证明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中没有1700年出土于巴比伦(今伊拉克境内)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发现制定时间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是由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古巴比伦国的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编纂。
法典最著名的法律原则是“让买方小心提防”。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发展起来。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条文通常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据成文法典进行裁决。
其特点包括法典化、逻辑性强、体系完整。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立法机关负责,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主要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即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判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注重司法实践和经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还强调程序正义,对司法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法不仅涵盖了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还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继承、商业等。
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学者的权威解释。
伊斯兰法系强调宗教信仰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宗教机构和宗教领袖的监督和指导。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在法律形式上,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和判例。
中华法系注重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家族伦理,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华法系在近代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些法律理念和制度仍然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世界主要法系
在 英 语 里 , 法 系 被 成 为 Legal System , Legal Family , Legal Group , Legaal tradition”来代 替“法系”。
2 法系的作用
法系这一概念对比较法学来说具有重要意 义。因世界上有众多的国家和地区,有的 国家可能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 为了研究起见,必须加以分类。
世界主要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
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
1 概念和特征 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 称。 (1) 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 指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路易安那州或中国的 香港等特殊地区)的法律总称,是指同一类法律的 总称。 (2)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是 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 传统。 (3) 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 法律。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1 二战以前法系的划分 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较早提出法系问题,他的划分 标准是民族差异。 1884年,他提出五大法系之说: ①印度法系、②支那法系、③回回法系、④英国 法系、⑤罗马法系。 20年后,他又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提出根据法 律制度的谱系和亲缘关系作为划分的标准。并且 在上述五大法系以外,又加入了日尔曼法系、斯 堪的那维亚法系。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
(1)沈宗灵: ①民法法系、②普通法法系、③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④当代中国社 会主义法律制度。 (2)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苏东社会主义法、 印度法系、远东法系、犹太教法、伊斯兰 法
2 二战以后法系的划分
法国学者达维和德国学者茨威格特的分类方法最 受重视。 1950年,法国学者达维提出了对法系的多元划分 标准。 (1) 意识形态特色,即正义的观念、宗教信仰及 哲学信条、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结构。 (2) 法律技术因素。 他的观点是①法是正义观的表现、并且和适用法 的共同体的宗教信仰、哲学信条以及政治、经济、 社会结构有很大关联;
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秩序的总称。
超越国家的、超越实在法的,往往涵盖了许多不同的主权国家的法律,同时又包含了诸多法域历史上的法律。
(法律体系:一个法域的部门法的总称,由宪法、民法、刑罚、行政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构成的,囊括的只是一个法域的现行法。
)经验层面上的法系分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民法法系的分布: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有历史原因的日本、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澳门。
民法法系的历史演变: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进入到成文法(制定法)时代,其主要包括:具有立法权的会议的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告示。
从“市民法”到“万民法”进入帝制后,产生了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汀。
后来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正式法律渊源。
Eg:盖尤斯《法学阶梯》顶峰: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帝国衰亡——罗马法黯淡11C,罗马法复兴,并在欧洲传播开来,成为“共同法”。
法国与德国产生了民法法系两部代表性的法典: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19C,民法法系最终发展成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影响到远东。
民法法系特点:1、法律成文话和法典化今天的中国,法律渊源首当其冲的是制定法(成文法)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法官相对来说对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大清律、大清律例其实是有传统的,但是现在并不承认。
现在法院在推行指导性案例项目。
在法国也不是绝对的,行政法的法律部分大多数靠判例出来的。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前22-18世纪
出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法典的结构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序言,还有一部
在不同的种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利息主要看贷方 的种姓是什么;第二,严格禁止低等种姓的债权人 将高等种姓的债务人沦为奴隶
(四)婚姻家庭法
充满宗教色彩 梵 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 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毕舍遮式
维持高等种姓在婚姻上的特权 内婚制,顺婚 旃陀罗
(五)继承法
长子优先制 继承份额与种姓密切相连
分是正文。正文部分只有29个条文。从序言和正文的篇 幅上来看,序言大概占所有篇幅的2/5,正文部分只占 3/5。
拉尔萨: 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李必特伊斯达法典
内容:
• 禁止巫术 • 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 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当事人 • 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 刑法:死刑;赔偿金;以盐洗嘴
奥古斯都、屋大维(Augustus August;Julius July) 元首制
罗马帝国在最初的三百年间,罗马法空前的繁荣,法学 家争鸣的局面。法学家之间经常出现公开的论战。当时出现 了罗马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 保罗,盖乌斯,莫迪斯蒂努斯
奥 古 斯 都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3、裁判官告示
大官法 最高内事裁判官:公元前367年设立,管理罗马人民的纠纷 最高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42年设立,管理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
【VIP专享】《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统计1101班 庄颖 11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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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国法期生唐华 形颁律逐于时法 。 布制渐夏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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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大陆法系
主要特点:实行法典化,法律 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 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 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 法功能。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 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 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 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 的典型。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 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 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 出现的普通法
《世界五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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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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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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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 “诉讼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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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
02
03
普通法
基于判例法和惯例,由法 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和发 展。
衡平法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 旨在纠正普通法的不足之 处,提供更加灵活的救济 措施。
制定法
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
美国法律体系
联邦法律
由宪法、国会制定的法律 和条约组成,适用于全国 范围。
州法律
由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适用于本州范围。
法律体系的改革方向
各国法律体系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需要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 ,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对未来法律体系的思考和探讨
未来法律体系的特征
未来的法律体系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社会公正和可持续 发展,推动法律的科技化、智能化和全球化。
未来法律体系的构建
构建未来法律体系需要坚持法治原则,推动法律的普及和 教育,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判例法
基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 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 有约束力。
加拿大法律体系
宪法
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 度和原则。
制定法
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包括联邦法 律和省法律。
判例法
基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 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04
伊斯兰法系
沙特阿拉伯法律体系
沙特基本法
确立沙特为伊斯兰国家,国王必须遵守伊斯兰教 法。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了解各国法律体系的异同,推动 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为跨国法 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范围和重点
01
主要国家法律体系概述
简要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 体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02
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7.1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高中政治统编版(2019)必修三限时测试(含解析)
7.1限时测试题1.世界法律一般划分为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
根据你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背景的了解,指出传统中华法系的特征是()A.重私法和法典权威,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B.以礼入法,礼刑结合,国家确认家族法规C.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宗教教规入法D.效法英美,中西结合,救亡图存色彩强烈2.在中华法系中,与商业有关的民事法律得不到充分发展,重视公权益即国家利益,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私权益即庶民个人利益,却得不到应有重视。
材料表明中华法系()A.重视维护君主专制B.基于小农经济和宗族社会C.维护商品经济秩序D.侧重协调人与人的关系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些仁人志士的法治建设梦想最终归于失败。
其原因在于( )①法治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②中华法系源远流长③他们试图移植的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不适合中国④一国法治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应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4. 下列关于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的说法,正确的有()①工人阶级和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②既执行政治职能,又执行社会职能③其职能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领域中④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规范A.①②B.①③ C.②④D.③④5. 下列图片展现了我国一段时间的热点事件,它们所反映的主题是()A.法治观念深入人心B.完善立法有法可依C.法治改革不断深化D.法治建设成就卓著6.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通过实施法治可以( )①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②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④消除现阶段基本矛盾A.①③B.②③C.②④D.①④7.依法治国需要全面推进。
其中立法方面的要求和目标应该是( )A.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B.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C.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D.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趋现代化8. 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内容。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大陆法系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德国两个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一)全面继承罗马法: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很大不同。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新律》组成。
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普通法的发展同王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2、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直接间接与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以后,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体系,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律和颁布单行法。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特点表现:1、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2、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
这种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求立法者赋予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第四章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资料: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 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 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 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 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 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 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 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 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 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 《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 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 (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 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 的雏形。中华 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 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罗马法是其主要的历史渊源。 ②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重成文法,一般不承认判 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 ③法官忠实于法律。强调法官的司法职能,不承认判例 法,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 ④司法影响不突出。相对于影响大大的立法,行政而言, 司法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解决普通案例,司法影响不 突出。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一、法律制度与文明1、最早的法典是:古巴比仑的乌尔纳姆法典。
2、现存最早的法典是:汉漠拉比法典。
3、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典、伊斯兰法典。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成文的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
5、国家的三个基本要素:人民、领土、主权。
6、法律与国家的关系:1)、法律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正式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法律是国家文明的产物,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
2)、法律也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模式。
健全的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
7、法律与社会的关系:1)、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源于社会生活,法律作为一种精神成果,是人类思维的产物。
2)、法律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外,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社会整体与大众的利益与要求。
3)、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外在的风格特征,除受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类型等因素决定以外,还会受到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
8、法律与公民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分类1、法律分类有哪几种?1)、按照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分:根本法:根本法是指宪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2)、实体法:指规定与确认人们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3)、根据法律的制度与适用主体的不同分:国内法:由一个国家制定,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国际法:由多个国家共同制定,实施区域以多个参与的国家为限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私法:调整公民与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5)、按照法创立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划分:成文法:称为制定法,是由国家依照法宝职权和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具有条文的形式。
地理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地理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紧密。
而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不仅有助于加深对不同国家的认知,还能更好地促进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本文将通过对比和分析,介绍几个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期让读者对世界各国的法律风貌有更全面的了解。
美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刑事诉讼体系之一,其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受到罗马法系的影响。
美国法律以宪法为最高法律,其次是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联邦法律是由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州法律由各州立法机关通过,适用于各自的州。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三权分立的,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各州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裁决最高法律争议。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第二级机构,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地区法院是第一级机构,审理原始案件。
各州也有类似的法院系统。
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中国法律体系以大陆法系为主,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指导。
中国的法律体系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多个层级。
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作用。
中国的司法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统一司法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是第二级机构,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是第一级机构,审理大部分原始案件。
法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法国法律体系以民法系为主,受到民法典的影响。
民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其他法律具有指导作用。
除了民法典外,法国还有刑法典、商法典等专门法典。
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统一司法解释。
上诉法院是第二级机构,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地方法院是第一级机构,审理原始案件。
英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英国法律体系以普通法系为主,受到习惯法的影响。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从商业意义上讲,世界逐渐缩小为一个地球村,但是法律标准在世界各国仍然不同,国家法律对管理计划和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另外,尚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属伊斯兰法系和土著法。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系统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法系的混合。
一国的法律体系反映了该国的历史、宗教与道德规范、政治哲学、伦理传统以及通过与其他文化接触而吸收的外来文化。
法律体制一般分为如下几类.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在18世纪至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人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存在两大分支,即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规范以法典的形式存在,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汇编,法律分为民法、商法和刑法。
政府官员负贵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订。
司法系统的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法规。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是依据法院以前的裁决,同样的条文,可能产生解释上的偏差,因此在实行大陆法的国家,明确的法律条文非常重要。
大陆法源于古罗马法及此后的拿破仑法典。
现在,欧洲大陆国家及其前殖民地国家以及部分亚非国家等70多个国家属于这一体系,法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依靠宗教和教会信条来确定法律法规。
例如,沙特阿拉伯信奉严格的穆斯林法律和政治制度,其穆斯林法以宗教领袖解释的《古兰经》的教义和穆斯林法为基础。
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老师的】1
一、民法法系 (一)含义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罗马- 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 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 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而形成、发展 起来的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二)范围 民法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 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民法法系。此外,由于 历史的原因,日本、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 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 拿大的魁北克省、澳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民法 法系。+香港法+澳门法 【查细分】
(三)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指中世纪时在英格兰形成并普遍通行 的、不同于地方习惯法的判例法。(12世纪兴 起) 御前会议: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御座法 院(后来都被称为普通法法院)。 普通法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特征: (1)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2)实行令状(writ)制度:程序先于实体, 救济方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
(四)公法的产生 什么是公法? 在欧洲大陆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宪法、行政法等 公法陆续出现。 公法体系形成的原因:(1)民族国家的形成;(2) 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要求;(3)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影 响。
(五)欧洲大陆国家的大规模立法活动 民法法系形成于18、19世纪的大规模立法运动。 (1)18、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 法国:民法典,民诉法、商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典。 德国:民法典,刑法典,法院组织法,民诉法,破产 法。 C、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其他欧陆国家也纷纷跟进,制 定法典。 (2)20世纪以来单行法的增多,由于社会变化迅速, 事物趋于复杂。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习惯法系和混合法系。
本文将对这五大法律体系进行介绍,探讨其特点、应用范围以及对全球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国家。
它以法典为核心,具有系统化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对成文法的青睐。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社会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运用法典上的规定。
该法系注重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注重法律程序和正义。
在大陆法系下,司法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一个稳定的判例法。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其扩展影响广泛,包括英联邦国家、美国等。
普通法系不仅依赖于成文法,更重视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案例制定的判例法。
判例法视为一种权威法律来源,法官有权依据判例来解释和审理案件。
普通法体系强调个案解决和法律灵活性,鼓励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这种法律体系以文字判决为主,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国家,其法律来源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戒律(修订之前)。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与宗教有机结合,法律规定涉及日常和宗教层面,例如家庭、婚姻、继承等。
这个体系下,法官是宗教学者,他们主要根据伊斯兰教法来判决案件。
穆斯林法系在法学和宗教信仰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习惯法系习惯法系在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地区较为常见。
习惯法系是基于长期的实践、惯例和传统形成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不依赖于成文法,而是重视社会的实践和习俗。
习惯法主要用于社区内部的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以社会共识和集体经验为基础。
习惯法系注重社会联系和和解,试图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多个法律体系特征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融合了两种或多种法律传统,并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
世界法系概览
三、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世界法系概览》(A Panorama of the World Legal System)是继梅因的《古代法》之后,英美比较法学者贡献的又一部划时代巨著。
1928年,华盛顿法律图书公司出版了该书的三卷彩印本,1936年又出版了单卷馆藏本,照片改为黑白印制。
全书共分17章,前16章是各法系的介绍,其中,古代法系(包括从古代延续到近代的法系)有埃及法系、两河流域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和罗马法系,中古法系有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日耳曼法系和教会法法系,近现代法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全书最后一章是关于法系的发展基本规律的评价。
在1928年版16个法系的基础上,1936年版又增编了埃塞俄比亚、蒙古、尼泊尔和中国西藏部分。
(一)古代的法系威格摩尔认为,古代人有古代人的法律智慧,古代法中不但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集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初形态,也包含着前契约时代人们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与失败,以及他们面对成败的态度。
基于这一理由,威格摩尔将较多的精力放在了古代法系的研究上,在他看来,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代希伯来、古代印度、古代中国,如同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摇篮,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现代西方文明更多地继承了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文明成就,使其他古代法系的历史资料留存相当有限,因此,许多比较法研究的古代部分,都不得不以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为主要议题。
威格摩尔认为,古代法的不同性格,在立法、诉讼实践、法律职业结构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反映,但是,其真实面貌,必须通过尽可能地采用第一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遗迹和照片)来反映。
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代印度和古代希伯来的法律,都是与宗教条规混合在一起的,而古代中国、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法律,尽管多多少少也包含着一些神法的因子,但总体上是世俗的。
其中,古希腊法的世俗性最为彻底,根据荷马史诗的记载,那时,尽管部落首领权力很大,但是司法却不是通行神圣的王命实施的,而是通过部族全体会议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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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大法系目录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
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
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
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
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
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
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中华法系具备的基本特点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
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
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
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
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
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
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
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
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
它起源于婆罗门教法,后佛教兴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法的影响遂逐渐缩小,而为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的三藏经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律藏》记载佛教僧侣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规,《经藏》为释迦牟尼说教集,《论藏》包含佛教哲学原理的解说。
三藏佛教法,特别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质。
后来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
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改称为印度教。
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
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其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
后人假托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实际是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陆续编成,共12章,采用诗歌体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18世纪末叶由英国法学家W.琼斯(1746~1794)从梵文译成英文。
以上这些汇编并没有像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样,由国王明令公布,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
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
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
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
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
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
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
《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
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
此外,还有关于土地、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
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伊斯兰法系及其主要内容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又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教法学是著名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法原理的解释和发展,实质上也就是为疆域扩展和社会生活复杂化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创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