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011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试人员名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无【期刊名称】《财政监察》【年(卷),期】2002(000)011【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办理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业务:(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总页数】2页(P49-50)【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5【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J], 无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11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2011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民盟中央民革中央民建中央民进中央全国人大机关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农工党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台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编译局中央党校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国贸促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科协中国作家协会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九三学社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水利部司法部司法部燕城监狱卫生部外交部铁道部文化部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满洲里海关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海关拉萨海关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海关青藏铁路公安局青岛海关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汕头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关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关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海关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办事处办事处办事处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石家庄海关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厦门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海关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海关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海关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海关西宁海关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海关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湛江海关银川海关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海关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海关南京海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海关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海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海关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北京海关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局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海关长沙海关长春海关大连海关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阳海关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州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办事处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国家邮政局系统拱北海关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海关合肥海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储备物资管理局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海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口海关杭州海关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黄埔海关济南铁路公安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江门海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辽宁省气象局辽宁省地震局民政部青海省气象局新疆区气象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省气象局陕西省地震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海市气象局四川省气象局四川省地震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山西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地震局司法部卫生部天津市气象局天津市地震局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藏区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地震局农业部系统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内蒙区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宁夏区气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气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地震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工程院中华供销合作总社重庆市地震局安徽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局北京市地震局财政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气象局甘肃省地震局福建省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地震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国家行政学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新疆建设兵团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内蒙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杭州监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公安部河南省气象局河南省地震局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地震局黑龙江省气象局海南省地震局海关总署湖南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地震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吉林省气象局吉林省地震局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地震局江西省气象局江西省地震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免责声明: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为考生提供信息作为报名参考,请以人事部正式公布数据为准,谢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云南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云南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12.04.24
•【字号】财驻云监[2012]54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云南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驻云监〔2012〕54号)
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办党组研究决定,现成立云南专员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领导小组组长:聂愿兵监察专员
副组长:徐明松副监察专员
黄良君副巡视员
成员:范琳一处处长
杨阳二处处长
杨原生三处处长
周世卫四处处长
周清江办公室主任
根据我办目前实际情况,由二处负责综合财政监管的组织、协调、综合、设计方案等工作,各处室按照现行分工做好具体工作,待新处室成立后对职能再进行整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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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系统
哈尔滨海关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海口海关
海南测绘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海关
合肥海关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19•【文号】财基字[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财政监督,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基字〔1995〕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有关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有关精神,为做好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质勘探费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范围通知如下: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发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作用。
二、监督检查中央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1.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对中央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基建投资安排情况及工程进度报表。
2.对中央重点建设项目,应建立经济档案(格式附后),并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及季度定期报表制度,反映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部;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写出专题报告;年度终了写出年度综合报告报部基本建设司、财政监督司。
3.根据部里要求,参与竣工项目预验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对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缴中央基本建设收入、工程竣工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节余等应交中央财政的收入。
四、对申请“拨改贷”豁免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五、对属于清产核资范围申请“拨改贷”和“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为满足中央机构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1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至1992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69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清醒的人员,不得报告。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财外字[1999]第74号•【施行日期】199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财外字[1999]第74号1999年3月5日)近年来,财政部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员办机构改革以后,难以再象过去那样承担大量的具体日常事务,为此我部决定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专员办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原则。
对中央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委托管理职能,我部曾以财工字[1996]第85号文予以明确。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各地专员办不再将原委托职能作为日常工作。
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财会资料的完整性,原属各地专员办负责管理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日常事务全部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专员办保留部分专项监督职能。
二、关于资料移交。
各地专员办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属中央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会信息资料,包括报表、财政登记表、联合年检报告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等移交当地财政厅(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及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收缴资料要抄送一份给当地财政厅(局)。
各地财政厅(局)要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交接,收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
三、关于“两费”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对划转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
代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仍按财工字[1996]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入库。
各代征机关可按入库收入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用于补充业务经费。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面试最低 分 数
103.6
117.3
111.5
107.9
1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4001) 614114061429 614131071119 614170561513 相小红 钱慧琴 魏玮
107.9
2
615115250914 615115251718 615115252010 615115252019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5001) 615115253016 615115253929 615115255225 615115255308 615123004330 615170060106 616121310502 616121311223 616121340818 616121350117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三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6001) 616121351201 616121360601 616122103203 616131071123 616151022219 616170341226 617121110208 617121111125 617121120923 617121340402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7001) 617132286007 617137058607 617139352407 617139480101 617139604914 617139621610 618121120614 618121312420 618121372117 618122101910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8001) 618122102802 618122105015 618122106106 618122108020 618122110926 618122111724 619121320601 619122102615 619122104901 619123003205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9001) 619123005621 619123007117
财政部2011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发…2011‟35号关于印发财政部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2011年各项财政工作,意义重大。
•财政部2011年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审定,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各负其责,齐心协力,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1]7号)各项工作,以及办理“两会”建议提案,将各项财政工作抓实抓好,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办公厅将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部2011年工作要点附件:财政部2011年工作要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1年工作部署,2011年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节能环保以及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
坚持依法理财和统筹兼顾、增收节支的方针,加强财政科学管理,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重点工作和工作分工如下:一、着力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促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财政补助规模,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增强其消费能力。
完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支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稳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政策。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财驻苏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驻苏监[2011]10号)在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等会计监督重点单位:现将我办制定的《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和企业单位会计监督,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的就地监督职责,规范专员办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我办监督辖区内企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监督约谈是指专员办为加强财政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对象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资产、会计审计、税收缴纳等方面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约请监管对象有关人员谈话询问、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整改落实等措施及其过程。
第三条会计监督约谈对象包括:辖区内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地方大中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受到举报的;(二)受到公众质疑或被媒体披露的;(三)有重大对外投资、收购、重组等情形的;(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会计机构主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五)专员办日常监管分析发现财务会计指标异常变动且存在违规嫌疑的;(六)专员办和其它监管部门组织检查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轻微问题的或有违法违规问题需整改落实的;(七)年报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过程中,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同意见且无法统一,并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报告使用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八)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九)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公告[20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0年,财政部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服务和保障作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为确保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重点选取部分资源、能源、医药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二是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加大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检查,重点选取了部分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开展检查;三是围绕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大对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盈利状况、资金链条和经营风险;四是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按照“三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部分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进行了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会计信息质量逐步提高。
多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显著增强,质量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审计执业质量明显提升,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
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会计凭证缺失、账实不符等问题,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其下属企业将货款6439万元存入员工个人存折;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等;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将资金4147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未对员工薪酬等收入129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使用情况存在不一致,也未按规定专户存储;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1.09亿元,未披露对关联方1.5亿元授信合同担保事项。
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3.26•【文号】财行[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4]2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为了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是指专项用于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由派驻机构具体查办的省部级案件(初核阶段)及其他重要案件的经费。
中央直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案件及派驻机构转交地方办理案件的支出不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下列原则:(一)遵守法规。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和中央纪委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管理。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由中央纪委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派驻机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据实核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监字[1995]1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8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01.01【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切实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职责,加强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根据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所设计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管理。
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的通知》(财办库[2003]1003号)规定,及时汇总所属执收单位票据需求量,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申请;申请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意见,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购领手续。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簿。
三、切实强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基础资料完备。
四、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工作。
各有关中央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严把年度审验关。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建[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
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
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财驻甘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11]44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我办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我办《实施细则》转发至下属基层预算单位。
二、按照财政部部署,从2011年起专员办账户管理系统服务器已转至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现行系统无数据库导出功能,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务必从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备份数据库至其他存储介质保存,便于重新安装账户管理系统时导入。
三、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经办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岗位调整后,原经办人员要向接续人员移交有关资料,并负责指导接续人员安装和操作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
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是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在财政部没有新文件要求和特殊情况下,希望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文件和我办《实施细则》账户年检要求,在次年1月底前将所有账户申报年检。
五、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甘肃省国税局(系统)、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电监会兰州监督管理办公室、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烟草公司系统)、核工业甘肃矿冶局等部门;办公室负责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系统)、兰州海关(系统)、甘肃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系统);三处负责上述单位以外的所有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和该项工作的牵头工作。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财企[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在川部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在川部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12.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在川部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各在川中央行政、参公二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我办决定召开部分在川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座谈会议。
会议内容:1、总结2011年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安排部署2012年综合财政监管工作;2、通报在川中央行政和参公预算单位201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相关单位交流发言。
参会人员:分管预算、资产、财务工作的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会议时间:2012年3月13日(星期二)上午9:30,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锦江宾馆二楼锦城厅(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80号)。
请各参会单位于2012年3月12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我办。
联系人:谢肖寒联系电话:86927262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2011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试人员名单
624134023015 624134023121 624142420517 624170111930 625131160628 625135011408 625135012611 625135020216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5001)
625135022518 625135030603 625135522329 625136031917 625136070122 625162018604 626135012106 626135511720 626135520518 626135521620
106.8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8001)
95.7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1)
110.1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2)
109.6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含宁波专员办)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22001)
107.7
职位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4001)
准考证号
624132500804 775136051522 624111072301
104.0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31001)
103.4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31002)
105.8
பைடு நூலகம்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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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8001)
95.7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1)
110.1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2)
627136041323 627136051318 627136211606 627170040523 627170741321 627171240727 628137024718 628137025301 628137031209 628137032917 628137042923 628137052016 628137052127 628139341924 628147021504 629139011910 629139040608 629139041909 629139070509 629139360122 629134023011 629170553312 629170765718 629170831709 629171444705
姓名
谢金华 陈雪 方小富 张庆亮 郑斌 崔费鹏 何旭 王彦鹏 李侠 张泽宇 张文 孙淑峥 孙军强 司仕成 李保健 刘星辉 刘永强 赵文 刘丽君 李晨滨 赵燕 常民庆 张会玲 朱雪梅 白宇 邢俊义 符镜蓉 吴列军 焦卡 王静
面试最低 分 数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1001)
姓名
田田 宋宇 李革 李剑桥 王琪 王明亮 高杨 肖楠楠 杨晓妍 罗俊 马学琴 王亦萱 姚海涛 宫明亮 魏莉强 王燕 赛世杰 魏春利 王军卫 王蒙 刘振亮 张岚清 王波 满朝军 孙寒淼 任明明 严莹 林丰 付蓉 税心悦 陈莫
面试最低 分 数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7001)
102.0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1002)
118.8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2001)
109.5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3001)
102.7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8001)
101.2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8002)
103.4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9001)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9002)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0001)
104.0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310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3.4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31002)
105.8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32001)
632143016419 632144025321 632148012014 632149011407 632170100409 632171463415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6001)
626135523615 626135531127 626135531708 626136030301 626136030405 626144025226
职位
准考证号
627135012318 627136020127 627136020613 627136031928
106.0
113.1
99.4
职位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0002)
准考证号
620131151511 620131151714 620135022723 620137080628 620144025207 621131160602 621132149819 621132273527 621132274420 621132275320 621132285308 621132286016 621132286917 621132287809 621132540217 622133069523 622133071128 622133073909 622133171114 622133260718 622133260808 622133261913 622133262010 622133262515 622133264225 622133274103 622133277315 622133278109 622134023219 622135010904 622136022014 622144025221 622162015528 622165083401 622171231403
95.8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业务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5001)
615115254526 615115256910 615171121309 147136050618 185137040802 383111110903 616121011510 616121040207 616121050414 616121051728
114.8
职位
准考证号
630141034809 630141034816 630141034911 630141040118
姓名
时小荣 周婵婵 杜辉 蒋中军 孙江伟 张俊海 杨建辉 黄骁 朱姝 査宏凯 李萌 马彦百 肖纯 韩竟 冯晓 周保家 刘玮 曹爽 郑蔚 田伟 朱斌 蒋涛 朱志成 吴文烨 李鼎 龙勇 杨欣波 彭于彪 裴崛中 伍旭
624134023015 624134023121 624142420517 624170111930 625131160628 625135011408 625135012611 625135020216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5001)
625135022518 625135030603 625135522329 625136031917 625136070122 625162018604 626135012106 626135511720 626135520518 626135521620
姓名
胡弼桥
面试最低 分 数
99.1
邓晓峰 韩聪 冯杨 田远 褚小辉 陈中钻 曾玉婷 文静 黄翔 郑新 张学舟 邱晨亮 杨翼 周萃 谢欣 庞传友 付江永 汪景福 张铮 吴逸婷 吴昌明 赵瑾 陈乃华 彭许庆 俞国卿 江莹莹 102.3 97.8 113.2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4002)
95.0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处、三处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6001)
616121070328 616121071629 616121081006 616121130504 616121520301 616170811616
105.8
职位
准考证号
617112081117 617121510325 617121520730 617121521607 617121521706 617121530317 617121531605 617121531713 617148012003 617149011328 618122000313 618122000904 618122000910 618122004605 618123063506 618114041214 618121522818 618122002716 618122009226 618171463810 619123061622 619123064912 619123066426 619123073023 619123073917 619171061327 620131151424 620131151518 620131151727 620131152220 620131152311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面试人员名单
职位 准考证号
611133074517 611142433726 611170111312 611170551023 611171120406 611170100922 611170171521 611170471609 611171051503 611171484009 612112032018 612112041223 612112110523 612112111024 612113010910 612113015724 612113022214 612114032024 612139651013 612143016706 613113012707 613113013620 613113014529 613113020214 613113026728 613113026807 104143034708 624134023215 115170371601 115171151225
姓名
李度星 刘国 王健 张文强 刘晓明 贺鼎凯 张子瑾 李力 曹张志 于丽 陈小俊 张茜 邢波 董超 张慧 田绪运 管江东 姚梦麟 高永扬 刘琳 郝琳 赵晓婷 李小汛 贾云鹏 翟艳东 赵菁 孙颋 徐祺 田宇
面试最低 分 数
95.4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4002)
姓名
张胜荣 付绍迎 陈昉 全智平 程国华 万敏 陈燕 周鹏 杜方方 熊燕 尹莉娅 罗晓鲁 李健 孙童 姜鹏 曹年更 董翠玉 张清亮 鲁晨曦 苗林 庄晓娜 王琦 张勇 张向杰 万峰松 王栋 黄宁宁 王金磊 康从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