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2015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处罚依据简表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未公示登记证(卡)、食品原辅料使 第十三条 用情况、健康证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
场所未做到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场所上下水、消毒、五防设施不规范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区与生活区未有效隔离、食品交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叉污染 地面、墙壁、墙顶、厕所不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小作坊 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 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一条 冻食品 未按规定送检 定量包装食品未标明食品信息 生产加工食品在店外销售 场所不清洁,住人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1、没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 1、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卡)。
食品经营“四小”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小作坊、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小经营店 款,超过5000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没收违 法经营的设施、工具、原料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依据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
未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且未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前)或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案件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国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餐饮行业是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之一。
不合格的食品和不规范的操作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风险。
为了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以下是餐饮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对照表:1. 营业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处罚对照: -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销售过期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已过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单选题..
一、单选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起施行。
A.2015年5月1日B。
2016年1月1日C。
2015年6月1日D。
2015年10月1日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是国务院( )A。
质量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C.卫生行政部门D.食品科研机构4。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5.()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6. 国家建立(),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A。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C。
食品安全抽检制度D。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7、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后,报国务院( )备案并实施.A.质量监督部门B。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卫生行政部门D。
工商行政部门8。
()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B)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B)起施行。
A.2015年5月1日B.2015年7月1日C.2015年9月1日D.2015年10月1日2.在下列产品的标识上,哪种产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C)A.学习文具B.五金制品C.食品3.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B)为依据。
A.国外食品安全标准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C.监督检查结果D.抽样检验结果4.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 B)的许可。
A.食品生产B.食品流通C.食品生产和流通D.餐饮服务5.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A.对婴幼儿无害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D.对环境无害6.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C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 B)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8.食品检验实行(D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9.(A)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食品生产经营者C.消费者D.食品企业10.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A )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D.食品安全委员会1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A )。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B.减少检查频次C.吊销许可证D.吊销营业执照12. 食品安全标准是(B )的技术规范。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13.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C)的赔偿金。
新食品安全法对涂改生产日期的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对涂改生产日期的处罚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_新食品安全法对涂改生产日期的怎么处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_新食品安全法对涂改生产日期的怎么处罚。
_新食品安全法对涂改生产日期的怎么处罚。
导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然后,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苏丹红、三聚睛胺,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事件都牵动广大群众的神经。
为此,___、 ___通过一系列的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___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
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xx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的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xx 年,缘何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体现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下面,我就学习新法向大家汇报一下自己的浅见,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发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八大以来, ___、 ___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 ___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 ___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 ___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时间:年月日带班领导:
4h
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若遇事不能到位值班,应事先请假,幼儿园派人顶替。
3.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4.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校门是否
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及时制止外人进入校园干扰、破坏。
6、此表由值班人员记录,
幼儿园收存备查。
值班电话:。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
1 / 5
2 / 5
3 / 5
4 / 5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毁灭有关证据的, 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5 /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
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法试题(带答案)(范文)
食品安全法试题(带答案)(范文)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是______。
A. 2009年6月1日B. 2015年10月1日C. 2018年1月1日D. 2020年1月1日答案:B2. 下列哪项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A. 保证食品安全B.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C. 定期向消费者报告财务状况D. 对食品进行自检答案:C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由谁公布?A.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 地方人民政府D. 食品生产经营者答案:A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什么标准?A.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B. 行业标准C. 企业标准D. 国际标准答案:A5. 下列哪项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A. 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B. 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C. 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D. 进行事故调查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______。
A. 保证食品安全B.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C. 促进食品产业发展D.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答案:ABD7.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A.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B.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C. 擅自改变食品生产许可条件D. 拒绝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答案:ABCD8.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A. 科学性B. 可行性C. 公开性D. 国际接轨答案:ABCD9.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______。
A.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C.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D.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答案:ABCD10.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哪些部门应当协同配合?A. 卫生行政部门B.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 公安机关D. 质量监督部门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试题带答案
食品安全法试题部门姓名一、单项选择题(共40道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C)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C)起施行A、2015年6月24日B、2015年9月1日C、2015 年 10 月 1 日D、2015 年 11 月 24 日3、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①)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A、10%B、30%C、50%D、90%4、新《食品安全法》共有(C)A、10 章 104 条B、9 章 154 条C、10 章 154 条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B)A、不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B、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C、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6、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C、《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才能组织生产。
A、食品生产许可证B、食品流通许可证C、餐饮服务许可证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B)。
A、2年B、3年C、4年D、5年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C);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A、学籍管理制度B、固定培训机构C、培训档案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A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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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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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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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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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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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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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五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4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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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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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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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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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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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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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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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1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1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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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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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