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郑财购[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2〕18号)市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依法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管理细则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以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包括内部管理、业务受理、采购方式的执行、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专家的组织、开评标活动的要求、专家考核制度、廉洁准入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采购文件的备案、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信息统计、监督考核等内容。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
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第七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商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
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
(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河南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
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三)电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六年三月十四日起开始实行,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关系的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二)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三)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五)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七)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督合同执行;(八)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九)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第八条采购人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列。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人部门预算时,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应当退回采购人重新编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聘请评标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专家的范围第四条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含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软件开发、维修、金融、保险、交通工具维护和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河南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统计局及有关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普查中心、计算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统计科学研究所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会议、印刷出版、汽车维修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六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豫财购[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河南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
第五条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财购[2002]1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财购〔2002〕1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人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审查确定招标中介机构或供应商条件的;(二)对采购人的采购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三)对当事人的举报或投诉逾期未做处理的;(四)批准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采购的。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不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7-05-12 11:55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三条编制省级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同步编制、统一批复;(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三)权责统一,责任分担;(四)预算项目逐步细化;(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第五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相同。
省财政厅内部相关处(室)在编制、审核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职能明确如下:预算处: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及政府采购预算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豫财购[2012]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购【201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提升基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基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但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仍然存在“管采不分”、监管弱化、制度缺失、操作不规范、范围规模小等问题,改革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受县级市场小、资源少等客观原因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采购意识差、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做不好,不仅影响全省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影响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在基层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深化县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要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的职能分开,禁止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豫政办[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7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最新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省审计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审计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加强厅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第一条厅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一)货物类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货物。
.一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专用设备包括:通讯、印刷、网络、档案、消防设备等;.交通工具包括:公务用各类机动车辆等。
.其他货物: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各种建筑物的建造改造、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包括:会议接待、印刷出版、设备维修、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等各类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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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式和方法第四条厅政府采购应按《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项目和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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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厅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工程建设投资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厅政府采购承办单位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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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作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爱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爱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治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名目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各项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治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治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布透亮、公平竞争、公平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治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治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治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打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名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布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布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物资、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治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开始实施,yjbys店铺下面为你整理了办法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
网上商城利用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第七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报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商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
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
(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河南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
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三)电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66号)《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2002年3月1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或委托办理采购活动,参加评标,与中标供应商订立合同,负责货物验收。
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豫国资文[2013]40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3—4—28实施时间:2013-5-1法规类型:河南,日常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南发文内容:各省管企业:《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管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省管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或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服务,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省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规模和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鼓励、支持省管企业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或者利用已有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现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电子化。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省管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省管企业应当成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七.采用邀请招标,省管企业应当履行内部批准程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进行认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八条省管企业在办理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而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购,且未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三)规避招标;(四)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五)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事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六)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七)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八)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九)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十)招标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一)挪用投标保证金;(十二)泄露标底;(十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十四)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十五)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十六)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十七)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十八)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九)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二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二十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二十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二十三)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二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豫国资文[2013]40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3-4—28实施时间:2013-5-1法规类型:河南,日常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南发文内容:各省管企业:《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管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省管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或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服务,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省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规模和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鼓励、支持省管企业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或者利用已有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现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电子化.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省管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省管企业应当成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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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号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2002年3月1日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或委托办理采购活动,参加评标,与中标供应商订立合同,负责货物验收。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八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九条招标采购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招标采购:(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采购的设备;(四)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点服务采购。
市、县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省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三)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际招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收到采购申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应依照公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订立合同、交付、验收、结算、监督检查等主要程序进行。
具体招投标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性能、标准、价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
验收合格并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招标中介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法人,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二)在申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1/3以上的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的业务培训;(四)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经济、技术、法律专业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五)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招标投标业务资料库及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二)具有良好的资金能力和财务状况;(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信誉;(五)在申请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供应商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具体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资料,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中介机构已对其采购项目开展工作,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撤回其采购申请或者拒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采购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采购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而未招标的;(二)采购内容与采购申请不相符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业务的;(四)与招标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五)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六)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二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人或招标中介机构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开标后与采购人或招标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三十条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审查确定招标中介机构或供应商条件的;(二)对采购人的采购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三)对当事人的举报或投诉逾期未做处理的;(四)批准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采购的。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不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