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财库〔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一)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规范地方分网域名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
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三)提升地方分网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做好地方分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改进栏目设置,完善地方分网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
要建立健全地方分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第四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采购人普遍使用、规格标准统一、易于归集批量采购、具有规模效应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同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但发布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体发布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二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组织采购;三确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四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履行合同义务;六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八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九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省区域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事本省采购代理业务,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监督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四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五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六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者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七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八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一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的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费用、争端解决方式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涉及所有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在采购文件约定以外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认定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有行贿犯罪的;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全权代表其他供应商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全权代表方应为政府采购项目主体或关键工作的承担者;由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有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全权代表方资质为准,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资质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或者限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公告时间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式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项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批复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五因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一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二、四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三情形应持原合同报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五情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发布公告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交易供应商及交易产品或服务;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结合部门预算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复采购人;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功能;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制订招标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四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五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六定标;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含第二批,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四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第四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二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被邀请供应商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第四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前款第三项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满足三家的,不做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的,评标结束后,不能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第四十五条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时间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或招标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第四十六条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确定采购需求及谈判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合同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二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三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谈判轮次等事项;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七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八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九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评聘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库,管理专家的审核、入库、聘请评标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专家的范围第四条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含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软件开发、维修、金融、保险、交通工具维护和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4.10•【文号】国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河南新政府采购制度文件
河南新政府采购制度文件一、引言本文件旨在规范河南省政府采购制度,提供统一的政府采购流程和规范,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活动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政府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和相关机构进行的所有采购活动。
三、定义1.政府采购:指政府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购买活动。
2.采购主体:指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
3.采购文件: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用于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或采购活动具体操作的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等。
4.供应商: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四、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购需求确认–采购主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确定采购项目,并进行需求确认。
–需求确认包括明确采购目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数量,以及采购预算。
2.采购准备–采购主体编制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选择依据和评审标准等。
–编制采购公告,并发布在政府采购网上,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
3.投标评审–采购主体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标文件评审包括资格预审和技术、商务评审等环节。
4.中标及合同签订–采购主体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合同签订等合作事宜。
–合同签订应明确合同的履行时间、付款方式和履行义务等。
五、采购公开与竞争1.采购公开–采购主体应当将采购公告及时发布在政府采购网上。
–采购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需求规格、投标要求、采购预算等信息。
2.采购竞争–采购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采购评审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六、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河南省财政厅将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抽查、巡视、监察等。
–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豫财购〔2010〕2 号-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购〔2011〕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2010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以“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年”活动为主题,以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实施为抓手,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2010年,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焦作、平顶山、鹤壁、许昌市本级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占一般预算支出规模达30%以上。
驻马店、焦作、新乡、鹤壁、平顶山、郑州等省辖市全年政府采购规模占一般预算支出规模超过15%。
郑州、许昌、焦作等省辖市认真做好集中采购工作,与财政职能科室积极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无预算项目采购,切实加强采购项目管理,促进了政府采购规模再上新台阶。
2010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430亿元,公开招标比率达到80%,节支率11%。
二、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各地财政部门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职责明晰、运转有序、公开透明的业务流程和岗位制约机制。
同时,着力构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政府采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使用规范》、《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与调研工作的通知》;焦作市出台了《关于建立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鹤壁市出台了《政府采购项目回访制度》;新乡市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及货物合同签订进行规范,统一了格式模版;新乡、焦作市和夏邑县、巩义市立足实际,出台了有关招标资料备案、合同签订、验收和履约等方面的制度性文件等。
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进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豫财购[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购[200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河南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
第五条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财购[2002]1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财购〔2002〕1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人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豫财购[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财购〔2002〕17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进行公示。
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和河南招标采购网(http://www.)为指定公示媒体。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政府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公示,同时,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章公示内容和程序第四条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项目、价格等。
第五条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束的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拟定成交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发布。
第六条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在规定的公示期内,若无供应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采购结果报告。
采购结果报告应说明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情况,包括公示内容、质疑情况以及质疑的处理情况等第八条供应商或相关机构认为拟定成交结果有失公正或存在疑虑,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提供相关材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豫财购[2012]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购【201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提升基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基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但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仍然存在“管采不分”、监管弱化、制度缺失、操作不规范、范围规模小等问题,改革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受县级市场小、资源少等客观原因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采购意识差、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做不好,不仅影响全省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影响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在基层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深化县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要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的职能分开,禁止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等方面的作用,为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强化反腐倡廉源头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树立“大监督”理念。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树立管理就是监督、人人都是监督主体的“大监督”理念。
河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00]20号
河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00]20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郑州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现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单位。
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均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二、省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定编单位)购买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二十二座以下的小汽车,仍按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规定,办理车辆定编手续。
三、中央驻豫事业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拨款购买的公务用车,应办理车辆定编手续,提倡实行政府采购。
四、定编申请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采购单位购买公务用车,须事先填报《河南省省级公务用车辆(定编)政府采购计划表》,内容包括定编申请、购车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等,经主管部门、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后,送政府采购处(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定编制。
定编单位需附小汽车定编文件。
五、核定车辆编制。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定编单位的申请,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豫办[1994]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配车标准和配车档次,核定车辆编制,并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六、实施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车辆采购计划,委托中介机构定期组织招标采购。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规范政府采购审批程序采购人在实施采购项目前,应根据采购预算批复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项目采购,根据资金审核和政府采购审核意见实施项目采购;有上级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和金额进行采购;需本级追加安排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参照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区政府申请项目实施。
采购预算在30-200万元的,经区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审批;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长办公会议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没有采购预算或无政府审批的项目,申请资金拨付时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程序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严格非招标采购方式使用的管理,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尤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严格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杜绝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
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针对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适当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从北京、河南、山西、陕西4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15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
其中,北京地区选取6家,京外每省(市)选取3家。
各省(区、市)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机构总量不足2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各市、县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财政部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 三万元以上罚款;(二)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三)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四) 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近三年内本级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域。主评区域选择了哪一级,就是哪一区域的 专家,如郑州市分库和省直分库,分别管理 , 互相看不到对方库专家名单
16
3、专家注册资料存在问题:将影响启用 一、基本资料填报不全、不准(如单位、工
作生活地址、毕业时间、毕业院校、专业); 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工
作单位证明等资料不全、图片不清等; 三、身份证号填报有误; 四、回避单位不填,如本单位和回避单位; 五、简历不能说明从事专业范围和水平; 六、专业选择面宽、不具体; 七、主评区域选择不当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和本 地实际,我省将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将调整为:省直库、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 分库。
9
(二)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建设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在库专家总数21000人,省级
在库专家5100多人,近一半没有启用或和不再 续聘。
未启用有三种原因:一是不参加培训或测试不
8
《 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8号),依托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按照“区域为基础、全省大统一” 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分级 管理”建设“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从2007年开 始在全省启用推广。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1]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1〕6号)省直各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各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主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将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发布到指定的媒体。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要按照要求使用U-key登录发布。公告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加强市场调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公开招标活动顺利完成。只有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遇到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
五、要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既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程序,又是保证招标效果的法定事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现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主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将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发布到指定的媒体。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要按照要求使用U-key登录发布。公告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加强市场调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公开招标活动顺利完成。只有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遇到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
一、招标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慎重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通过规定和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规定和标注含有倾向性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也不能具有倾向性。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主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将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发布到指定的媒体。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要按照要求使用U-key登录发布。公告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现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慎重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通过规定和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规定和标注含有倾向性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也不能具有倾向性。
凡是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聘请政府采购专家予以论证,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答复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通过委托协议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出采购需求、审定采购文件、参与项目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和合同签订等,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或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针对质疑问题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答复书应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除采购人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是双方的义务。
凡是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聘请政府采购专家予以论证,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答复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通过委托协议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出采购需求、审定采购文件、参与项目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和合同签订等,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或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针对质疑问题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答复书应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除采购人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是双方的义务。
一、招标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慎重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通过规定和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规定和标注含有倾向性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也不能具有倾向性。
五、要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既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程序,又是保证招标效果的法定事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现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加强市场调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公开招标活动顺利完成。只有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遇到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
凡是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聘请政府采购专家予以论证,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答复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通过委托协议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出采购需求、审定采购文件、参与项目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和合同签订等,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或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针对质疑问题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答复书应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除采购人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答复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是双方的义务。